任冬峰 抚顺市东洲区委党校
引言:社会在走向繁荣发展的同时,社会信用的重要性逐渐得以显现,由于社会各个主体的信用评价价值越来越高,而良好的社会体系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政府部门为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转,不得不采用监管措施保障信用体系的发展,通过相关的法规条文对社会各个主体的信用状态进行评价,对其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此外,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信用监管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信用记录,另一方面是信用记录在社会中的具体运用。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社会信用监管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条文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只是通过正向评价的方式对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进行了监管,而没有涉及到失信惩戒的相关内容,法律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为社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此外,像《慈善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因其不涉及社会组织,对社会信用监管工作起到的作用甚微;另外,在社会信用监管过程中,政策文件无法起到法律效用,导致其无法成为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进行信用惩戒时,缺少法律授权这一环节,使得信用监管失去其效果。
(二)缺乏部门联合惩戒条件。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的存在,一方面是为社会信用监管提供后台保障,另一方面是要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以此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失信惩戒得以和顺利实行的前提是需要信用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结合信息化信用平台得以实现失信惩戒,而完成失信惩戒环节,首先需要法律条文作为工商部门执法的依据,其次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公示体系,在完成以上工作后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的制度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罚。就当前阶段的信用监管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的较晚,其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也无法较好的适应当前的信息化环境,基于此,大数据时代的优势无法得以体现,相关部门无法实现部门联合惩戒,因而导致社会信用监管工作停滞不前。
(三)监管标准不统一。社会信用监管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在于需要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当就当前阶段的现状而言,相关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也未出台专项规定,因而导致不同地区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差异较大,在某种程度上,为监管工作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此外,还存在某些地区对信用监管的相关内容设定较为宽泛,实际执行力度不大,失去信用监管的作用,反之,部分地区的监管局限性较强,使得信用监管工作无从下手,由此我们能偶看出,信用监管体系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信用监管工作无法取得较好成效。
(一)以法院主导的联合惩戒方案。法院是社会信用信息监管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法院执法产生的权威性较高,就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针对失信被执行名单建立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不仅面向网络公开,而且法院还将失信者的相关信息递交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以此限制失信者的社会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与多个部门合作,逐步建立起多手段、多行业的惩戒体系。
(二)以行政机关主导的联合惩戒方案。行政机关联合惩戒主要涉及的是商业和税务两部分内容,这两方面涉及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在商业方面主要是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工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进行失信行为公示,此外,商业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是在工商部门的监管下责令当事人进行注销登记等措施,另外一种是是通过工商以外的部门,按照工商部门的失信信息联合采取措施。在税务方面是在惩戒失信者的基础上,对良好信用记录的纳税者进行奖励,以此优化运营环境,推动信用建设。
(一)完善监管法律。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就当前阶段的信用监管情况而言,完善监管法律是确保社会信用监管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基础,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完善信用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利能够用到实处,将其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对信用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例如信用记录的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方式,此外,对组织信用与个人信用实行关联,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责任人惩戒制度,此外,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情节的失信行为,设置不同层次的惩戒措施,将针对性处罚落实到位。
(二)采取信用反向评价。为确保信用监管体系的公正性,在完善信用监管系统时,应从正反两方面对社会信用进行监督,将良好的社会信用情况通过正面评价向社会进行反馈,将失信行为以反面典型予以重点强调,让社会大众真切的感受到社会失信行为带来的危害,为社会信用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展奠定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的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维持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顺利运行,对各种失信行为及时做出回应和处理,使自身监管作用得以发挥。
结语: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监管部门,而信用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能够从整体上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够完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政府转变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