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菲 北京市中关村中学知春分校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互联网+”与传统金融领域碰撞出新的火花。在这一发展战略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应运而生。它在传统消费金融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等新型互联网技术为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业务,实现运行环节的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1]。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中,各种规模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花呗、白条的出现给年轻的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以未来的金钱实现当下的愿望,满足其“心有余而钱不足”的需求。但与此同时,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套路贷、极端的追欠手段等事件层出不穷,年轻的学生们没有相应的还贷能力,越滚越大的借贷“雪球”压垮了一个个家庭,甚至还带走了年轻的生命。在这样的背景下,银监会、教育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打击相关犯罪行为。这些现象促使我思考:如何找出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并给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增长,消费市场也出现了蓬勃的发展,加之国家政策的正向引导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正在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移动智能应用逐渐拓展到多个领域当中,线上与线下多个消费场景也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不断丰富。传统的消费信贷机构只能提供基础的信息,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多元化的消费场景。互联网消费金融以线上、线下多元化的交易形式、基于情境的数据分析、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等优势全面展开,使得消费信贷中双方的信息更加透明,也覆盖了更多的用户。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取得了高速发展,为消费金融提供了发展机遇,参与实体从传统消费金融转向基于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以未来收入满足当下需求的信贷消费观念。在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互联网消费金融还有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2]。
虽然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近年来快速发展,但由于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起步较晚,技术不成熟,经验不足,因此从应用到实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在快速发展阶段中,虽然国家政策给予正向引导,但是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相关部门尚未及时地根据发展形势变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导致出现一定的法律空白地带[3]。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现行的“行规”大多数是建议性的意见和管理方法,缺乏明确的、硬性的法律条款。因此,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与既往典型案例以供参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长此以往不利于营造互联网消费金融良好的发展环境。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覆盖范围广、模式丰富、涉及线上、线下多个消费场景,关联性强,因此对其各项业务进行全方位的精准监管有一定的难度。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出现种种问题,包括虚假广告、用户信息泄露等,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行业监管体系不健全[4]造成的。自2015年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细则尚未出现,目前对从业的持牌审核严格,但对电商、网贷等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各领域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力度不均,无法严格约束内容和质量,这些监管漏洞给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
目前,我国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仅包含了有限维度的信息,不能为个人征信评级提供足够的参考与依据[5]。居民的各项信息分散于公安、医疗、民政等多个部门,相互之间关联度不高,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数据调用效率不高,影响对个人信用的全面分析效果。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有一定的风险。
随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对于不同情况的用户,审核机构应根据用户的多维信息对其信用情况的综合评估进行风险把控。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某些企业在竞争中急于扩张规模,拓展业务范围,招徕更多用户,而对风险控制问题有所懈怠。在用户审查准入中,某些企业放宽了审查标准,降低了准入门槛,允许原本信用不达标的用户可以申请使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加剧了企业运营的潜在风险,长此以往将会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另外,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大潮中,各种平台纷纷涌现,部分企业只顾扩张用户流量,而忽视了风险控制模型的研究,难以应对新因素的影响,为企业长期发展留下隐患。在人员管理方面,部分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应对外界风险上,而对内部人员控制有所忽视。导致内部人员权责意识不明确或产生恶意重要信息泄露等问题,为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行业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健全、执行性强的法律体系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并与时俱进,对以往权责不明的模糊地带确认明确的权责关系,加大法律约束效力,使得企业与用户双方都能有法可依,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与传统消费金融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涉及到了多个行业,业务范围大大拓展,业务主体趋向多元化。因而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模式也不能简单采取统一的监管方式。国家可以采取差异化、多来源的监管模式,一方面,针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满足不同主体的运营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之间建立行业自我监管组织,建立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同时,在建立差异化、多来源的监管模式时,还可以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展开的监管措施,以完善、多元的监管机制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
首先,我国由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掌握用户信息来源较为单一。因此,拥有居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安、税务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最终实现资源共享。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能够为企业对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充足信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其次,应在基础信息之外,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添加其他维度消费信息。这就要求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其他征信机构,增加消费者信用数据储备,以此完善我国征信体系数据,以便企业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有更好地了解[6]。再次,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失信人员及企业要予以及时披露并采取一定惩罚措施,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以信息共享来帮助行业共同规避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在充满机遇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中,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正确认识风险问题,对于风险的控制应贯穿业务的全过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对不同消费场景的风险控制予以分级,不断研发改进风险控制的技术。对不同场景下的消费信息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目标客户进行有效的筛选与识别,降低运营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发展扩张的过程中,企业需要综合考量自身运营能力与市场宏观状况,合理地扩大规模,在行业长期发展趋势下平衡运营风险与产业规模,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当下蓬勃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比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等,亟待政府与企业予以解决。因此,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消费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借助互联网技术取得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