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特有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理所当然成为人类世界这一系统的组成部分。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简析法律和法律术语的系统性特征,即结构性、关联性和复杂性。简单说明系统论理论的内容以及“系统”与“体系”在汉语运用之差别的基础上,对“法律体系”概念及法律术语体系的特征进行界定和说明。论文借助系统论理论并结合具体实例对诸如“法”或“法律”、“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制度”与“法律制度”等核心术语的俄译问题进行译例分析,证明从系统论角度研究汉语法律术语的外译问题,应将汉语法律术语置于具体的体系层级结构中并根据其所处的层级体系和法律适用范围完成两种语言的转换。
关键词:法律术语 汉俄翻译 系统论
由中国外文出版社以汉、英、法、俄、阿、西、葡、德、日等多语种向全球出版发行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有助于增进世界人民对当下中国的了解,深刻地认识中国发展给世界人民带来的机遇,了解“中国梦”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和世界意义。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论述,明示法治是中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略,同时也把中国领导人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外译任务提到日程上来。法律翻译一直是中国翻译界比较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
一、关于“系统”和“系统论”
人类世界通常被看作是由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组成的系统,系统内又可以划分为具有结构性、关联性和复杂性的子系统,子系统内部还可以继续进行系统性划分。从这一观点出发,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理所当然成为精神世界这一子系统的组成部分。
系统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意思。目前,有关系统的定义存在几十种,其研究角度和表述内容也都各有不同,如在“科普中国∙科学百科”中“系统”被释義为“若干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某些功能的整体”;在《辞海》中的释义是“自成体系的组织;相同或相类的事物按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具有某种特性或功能的整体”。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先生将“系统”定义为“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有机整体又是它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钱学森,2001:32);一般系统论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汉语中与“系统”一词构成同义关系的是“体系”。作为术语的“系统”和“体系”,其区别只是表现在它们的使用领域上,“系统”一词通常用于自然学科中,如进化系统、消化系统、水利系统等,“体系”这一术语通常用于人文学科中,如哲学体系、法律体系、思想体系、概念体系等。“体系”在《辞海》中的释义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理论体系;语法体系;工业体系”,在“科普中国∙科学百科”中“体系”被释义为“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从该定义中可以得出结论,“系统”和“体系”的概念内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体系”定义本身就包含了“系统”一词: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整体)。这些定义都包括了部分(要素)、联系(作用)、功能、整体与结构五个元素,都表明在某种特定功能和结构形式(秩序)条件下的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以及整体与整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应突出系统或体系的整体性,任何系统或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或体系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或体系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或体系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
系统或体系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或者说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或体系的功能是指系统或体系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能。例如法律体系的功能就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调整主体的社会规范,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20年代,系统论的创始人美籍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L.Von. Bertalanffy)提出把有机体当作一个整体或系统来研究,至今系统论一直被看作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系统论在研究各种科学系统及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共同特征的同时,又突显其个性化属性,“它有别于具体的数学方法、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等等具体科学门类的技术方法,从而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哲学属性,像宗教观、物质观、信息观一样,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
系统论的出现使人类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地变化,研究不再局限于局部或要素,而是突显事物的整体性特征,揭示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反映现代科学的发展趋势和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本文法律体系和法律术语体系的翻译研究正是基于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正如俄罗斯学者戈罗杰茨基(Б.Ю. Городецкий)和拉斯金 (В. В. Раскин)在学术研讨会“术语学在现代科学系统中的地位”上的报告对这一思想的表达是非常清楚的:“单独的术语是不存在的。术语只能存在于术语体系中,即同其他术语并存且与其他术语构成某种关联”(Лейчик,1969:5)。
二、“法律体系”概念及法律术语体系
法律体系(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按《辞海》的解释,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反映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中国法学界对法律体系的定义、界定总体上比较一致,即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可见,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该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有学者强调说法律体系既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体系”并非可以简称为“法系”。首先,作为专门科学领域的专业概念词汇,术语的缩写形式或简称不是随便使用的,另外,“法律体系”与“法系”(правовая семья)有很大区别,作为法学术语的“法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是由若干个国家或地区具有共性的法律体系所组成;另外,构成“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现行法律,还包括历史上的法律以及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等,不能将“法律体系”与“法系”等同起来。
实际应用中的“系统”一词总是以具体特定之表达形式出现,如区块链系统、水利系统、网络系统等,其前面的限定词“区块链”“水利”“网络”指明研究的对象物,而“系统”一词则表征该对象物的整体性。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既离不开对其对象物“法律”的描述,也离不开对其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描述。作为法律体系的研究对象物——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特征表现为,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或子体系подсистема)是法律部门(或称‘法域’‘部门法’)。现行法律规范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отрасль права)。各国法律体系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大相径庭,如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具体为宪法及相关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民商法(Гражданское и коммерческое право)、行政法(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е право)、经济法(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е право)、社会法(Социальное право)、刑法(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Судебное и внесудебное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 право)。由于分属于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因其制定主体不同,又有不同的位阶,可具体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國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包括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及其法律部门,共同构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另一个重要的系统性特征,既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在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为发挥法的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功能,法律体系首先必须保证自身和谐统一;不同法律部门、不同位阶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联系、互相协调,形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现了系统的结构性特征。
如所有其他科学体系一样,法律体系同样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适应;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法律倒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李林,2018)。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法律体系的变动、调整。因此,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稳定、动态、开放和不断发展的。
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学科领域用来表示法律概念的法律术语,法律术语体系是浓缩的法律体系,是法律概念称谓的集合,因此法律术语体系也可以被称之为“法律概念体系”。
法律术语体系具有层级划分的特点。法或法律(право)是法律术语体系中最核心的术语,是一级法律核心术语。除一级法律核心术语外,法律术语体系内术语层级划分是随着认识视角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从法域的角度,中国法律术语体系中的七个法域(Отрасль права)不仅代表着七个二级核心术语,而且还代表着七个次法律术语体系或子体系(подотрасль права或суботрасль права)。体系内术语层级划分类似于词汇语义体系中的类义描写(идеографическое описание)。类义描写通常被用来根据主题原则研究词汇的系统化结构问题,认为词汇语义体系是研究语义场的层级结构。类义结构基于两个基本的范式语义关系——不兼容性和下位关系(Кобозева,2007:352)。“不兼容性”(Несовместимость)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相互排斥性,是以外延的非重合单位为基础;不兼容性体现的是词汇的基本关系,反映的是从部分同义关系(一个义素)到完全对立关系(联想多义性),是一种排他性特征,与法律术语的单义性特征相对应。“下位关系”(Гипонимия)是词汇单位的包含关系,是以逻辑语义的从属关系为基础,即种概念包含于类概念或属概念之中,所有词汇都包含在上下位关系中,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术语体系的结构性和系统性。如果下位关系反映的是垂直关系,那么不兼容性反映的则是水平关系,如颜色名称、反义词等。所有二级核心术语都是一级该心术语最直接的下位术语。这两种范式语义关系,即不兼容性和下位关系,也正是法律术语体系内部层级体系划分及法律术语翻译的理论基础之一。
法律术语体系的层级性特征还表现在其划分依据的多样性,例如,根据法创立和表现的形式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 (статутное право或писаное право, статут)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 (конституция)、法律 (законы)、行政法规(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е правовые нормы)、地方性法规 (местные подзаконные акты)等;不成文法 (неписаное право)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 (обычное право或правовой обычай)、判例法 (прецедентное право)、法理 (правовая доктрина)等。根据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национальное право)由本国制定或认可,是规定以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为主的法律,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如民法(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刑法(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等;国际法(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право) 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的总称,其适用主体是国家,如各种国际条约(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договор)、协定(соглашение)等。根据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материальное право)和程序法(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 право),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
三、汉语法律术语俄译译例
(一)“法”或“法律”
汉语“法”或“法律”一词的翻译并不简单,因为其本身就具有几种不同程度的概括性,法学家们也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一般来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换言之,“法律”这一概念定义内容包含了诸如行为规范、立法、立法权、立法机关、基本法律、普通法律等主要內部要素,根据其在不同文本中所代表的术语层级体系,可依次翻译为прав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закон, кодекс等。当汉语的“法”或“法律”指一个国家的或某一法域的具有概括性的法或法律时,一般翻译成право,如中国法(право Китая)、行政法(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е право)等,当指称一个国家或某一法域所制定的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则翻译成закон或кодекс,其中кодекс通常对应与汉语的“法典”,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Закон КНР о брак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Закон КНР о гражданств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КНР)等,当泛指一个国家或某一法域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一般翻译成законы或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如刑事法律(уголовный закон或уголовн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汉语中“法律”一词还经常与“法规”连用,此时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俄文翻译是законы и подзаконные акты。汉语的“法规”单独使用时,还可以翻译成правовые нормы或нормы права。总之,汉语术语“法”或“法律”在译成俄语时,要根据具体语境及所代表的层级体系进行翻译。
(二)“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汉语的“制度”和“体系”在翻译成俄语时,都可以翻译成система,因此很多学者把汉语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都翻译成俄语的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汉语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一回事吗?国内关于“法律制度”的阐释有:“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等等。关于“法律制度”,李林先生在《中国法律制度》(2014)第一章中专门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国内外五种不同的理解和诠释,并最终做出这样的说明:本书无意给“法律制度”这个词下个精确的定义,只打算在“中国法律制度”这个名词下,围绕中国的立法制度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这两条主线,深入浅出地把中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法与中国法律体系等内容介绍给国内外读者,以期帮助广大读者从一个角度全面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李林,2014:13-16)。有关“法律体系”的定义和阐释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说明。本文作者认为,无论从术语学的角度出发,亦或是从法律术语的性质特征视角看,都不能把“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完全等同起来,尽管二者的概念内容之中存在相当大的重复之处,因为将二者等同之说法违背了法律术语的科学性和单义性等特点,即违背了“术语的语义范围准确”,“一个术语标记一个概念”等特征。在翻译成俄语时,为避免将二者都翻译成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理解错误,建议采取区别性翻译,即把“法律制度”翻译成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而把“法律体系”翻译成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这种翻译的理据在于,从汉语的角度,汉语百科中一般将“制度”定义为:(1)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2) 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从中可以得出结论,汉语的“制度”不仅包含了“规章准则”之合,还包括相关“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汉语的“法律制度”涵盖了“法律体系”的内涵,如果赞同部分学者所说的诸如“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等说法,那么“法律制度”不仅包含了具有客观性特征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而且还包括“历史上的法律以及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等,“法律制度”是更加宽泛的概念。
从俄语文本的角度,俄语中存在着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法律制度)和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法律体系)这两种术语表达,俄罗斯学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如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 — совокупная связь системы права (в том числе системы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правовой культуры и правореализации. 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 совокупность норм, институтов и отраслей права в их взаимосвязи. Правовую систему не следует путать с системой права, которая является лишь частью правовой системы. Понятие прав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часто используется для того, чтобы охарактеризовать историко-правовые и этнокультурные отличия права разн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 и народов (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包括立法体系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执行的综合联系。法律体系是相互联系的规范、制度及其法律部门之和。法律制度不应与法律体系相混淆,法律体系只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概念经常被用来概况不同国家和人民的法律历史和民族文化差异)。
类似的汉语法律术语“立法体系”与“立法制度”的外译处理方法也是如此:立法体系— 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立法制度—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ая система。
据此,得出结论:法律制度的概念内涵语义包括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内容,换言之,法律体系是法律制度的组成成分,在翻译成俄语时,应区别对待,使用不同的译文。
(三)“制度”与“法律制度”
上文将“法律制度”翻译成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该译文并不是绝对的。汉语中含有“法律制度”这一术语的表达很多,如“中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等。相同的概念表达在俄语中是有区别的,要视其在所处的体系或层级结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译文,要区别翻译。当表达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时,可以用上面提到的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来翻译,如“中国法律制度”(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 Кита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 САР Сянган)等;但当表示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域的具体法律制度时,则使用правовой институт或институт какого права,如“刑事法律制度”(институт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институты трудового договора)等,当表示更具体的、下一级的“法律制度”时,还可以使用режим,如“夫妻财产制度”(режим имущества супругов)、“领海法律制度”(Правовой режим территориальных вод)等。
可见,汉语“制度”这一术语的外译受系统性限制,根据其所处体系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翻译成система, институт、режим或“零翻译”。“零翻译”是指在汉语翻译成俄语时,“制度”一词不需要翻译出来,如《劳动法》中的“工时制度”在翻译成俄语时只需翻译成рабочее время и время отдыха,因为该俄文术语的概念内容中已经包含了“制度”(институт)义位;再如《律师法》中的“律师制度”(Адвокатура)、《公证法》中的“公证制度”(Нотариат)等。尽管俄语法律术语Адвокатура与Нотариат的表达层面没有体现汉语的“制度”字样,但其内容层面已经包含了“制度”,如Адвокатура — это один из важнейших правовых институтов любого цивилизованного развит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призванный стоять на защите основополагающих прав и свобод человека и гражданина, организаций и учреждений, общественных объединений(法律制度是任何文明发达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维护公民、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结束语
系统论不仅为现代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方法,而且也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等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从系统论的角度研究汉语法律术语的外译问题,即将汉语法律术语置于具体的体系层级结构中,根据其所处的层级体系和法律适用范围,完成两种语言的转换。应注意的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同一法律体系背景下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定义可能不同;如果将一个部门法的术语应用到另一个部门,可能导致概念混淆,破坏了法律术语的确定性和精确性,也不利于解决多义法律术语、同义法律术语等翻译问题。当然,系统性理论的运用只是汉语法律术语成功外译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处理具体法律术语翻译问题时,还应结合功能翻译理论、翻译目的论、等值翻译理论、术语学理论等翻译理论思想。“任何一种理论体系或流派都属于翻译学研究的一部分,但根植于中国历史传统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国翻译研究无疑会带有中国历史传统的积淀和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络印”(杨平,2003:3),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外译过程中必须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避免因不适当的语言转换而造成理解上的误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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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平.对当前中国翻译研究的思考[J].中国翻译,2003(1)
作者简介:林春泽,男,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俄语学院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俄语语言学、术语学及翻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