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方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公司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8月19日,方某因工受伤,住院及康复期间(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未向方某支付工资。2020年9月18日,方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方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法院经审理,认定方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方某6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5万余元。
【评析】其一,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何为停工留薪期,通俗地讲就是指员工因工受伤需要停工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见,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视员工为正常出勤,并向员工计发工资,计发标准通常为员工受伤前过去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得克扣。
其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三,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比如,《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附件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方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向方某补发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广东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