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叶永和
太阳镜产品质量有两个考核指标:一是特征值参数,如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镜片的光学性能、镜架要求、装配精度与整形要求、透射特性等五大指标;二是质量水平,如接收质量限(以前称“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的大小。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太阳镜产品标准是2000年9月1日实施的《QB2457-99太阳镜产品标准》(以下简称《太阳镜产品标准》)。换言之,生产企业制造的太阳镜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特征参数与质量水平要求就是合格,反之则是不合格。
根据《太阳镜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一副太阳镜,其各项质量特征参数都符合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镜片的光学性能、镜架要求、装配精度与整形要求、透射特性等五大指标要求值,判定为合格;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一批太阳镜,其合格品率≥96%(即《太阳镜产品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为4.0),判定为合格;<96%,判定为不合格。比如,在批量为1000副太阳镜中存在不合格太阳镜数量≤40副,判定该批太阳镜合格;不合格太阳镜数量>40副,则判定该批太阳镜为不合格。
太阳镜的生产企业是根据国家验收抽查标准[1]对出厂的太阳镜进行质量验收,即按照图1与表1的要求采用系列验收抽查方案(n;Ac;Re)进行质量把关,从而保证出厂总体太阳镜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6%及以上。
表1 出厂验收抽查方案表
比如,某太阳镜生产企业按照图1与表1的要求,对1000副太阳镜抽取80副进行出厂质量验收,如果发现不合格品数量≤7副,准予该批太阳镜出厂(剔除发现的不合格太阳镜);不合格品数量>7副,拒绝该批太阳镜出厂,以此类推。其结果能保证出厂太阳镜总和的合格品率≥96%,达到控制太阳镜质量水平的目的。
图1 出厂检验转移规则流程图
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方案(n;L)则是按照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而设置的,它只对否定结论负责,只能判核查总体不合格,不能判核查总体合格。根据国家统一把监督错判风险概率α定为0.05,经概率论与统计学理论的二项分布公式[2]计算,把监督抽查方案(n;L)与对应的声称质量水平值制订成国家监督抽查标准[3]供大家查阅、索取,其中零监督抽查方案(n;0)对应的声称质量水平值,如表2所示。
表2 零监督抽查方案对应的声称质量水平值
从表2可以发现,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要求值是不同的。比如,(2;0)监督抽查方案,当一个样品不合格、或两个样品都不合格,可以判定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7.5%,为不合格总体;(3;0)监督抽查方案,当一个样品不合格、或两个以上样品不合格,可以判定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8.5%,为不合格总体,以此类推。换言之,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声称质量水平值是不一样的。
目前,质量监管部门对太阳镜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是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太阳镜产品标准》专门制订的《CCGF303.2-2015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则》)执行。然而,在《实施规则》设置考核指标中,其特征值参数考核要求与《太阳镜产品标准》基本一致,而质量水平考核指标虽然没有明确标明是多少,但规定采用(2;0)监督抽查方案。从表2中得知,《实施规则》实际监督抽查的声称质量水平值是2.5,高于《太阳镜产品标准》规定的4.0要求。这样监督抽查是在“有意”为难生产企业,无形中会把出厂验收合格的批太阳镜判定为不合格,对提升生产企业质量水平不利。
《太阳镜产品标准》规定生产企业把太阳镜的质量水平控制在96%合格品率,就可以出厂投放市场;而监管部门按《实施规则》要求执行,是以97.5%合格品率对企业生产的太阳镜进行考核,这显然违反了《太阳镜产品标准》的规范要求,有“故意”扩大打击面之嫌。产生这种“乌龙”现象,并不是制订《实施规则》的部门的本意,而是其不清楚我国在设置监督抽查方案中存在着样品与核查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无意中产生的弊端,也是制订部门未掌握监督抽查原理的一种表现,建议如下:
a.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制订《实施规则》的部门或单位,以及从事监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弄清监督抽查的原理与设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范,准确把握样品质量与核查总体质量水平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督抽查要求与国家产品标准规定一致。
b.正确制订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n;L)应按照产品标准规定进行设置,不能随心所欲,避免产生自相矛盾,有损监管部门的形象。监管部门应根据《太阳镜产品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为4.0设置抽查方案,即采用(8;1)监督抽查方案,不至于企业遵照《太阳镜产品标准》生产的合格批太阳镜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现象,维护国家法令法规的严肃性、一致性。
c.对《太阳镜产品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随着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太阳镜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沿用了20年的《太阳镜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把接收质量限值4.0提高到2.5或更高,或删除接收质量限值的要求,由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即声称质量水平DQL值的大小)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控制,不受产品标准束缚的,能随市场要求而发展。
《太阳镜产品标准》是控制与判定太阳镜产品质量的法定依据,而监督抽查是监督生产企业有没有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有没有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监督抽查的要求高于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事先给予说明,或提前告知。否则,监督抽查不仅不能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而且很可能会打击遵纪守法的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