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龙 胡原原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夏 银川 750001)
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契约精神。作为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契约精神,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农民工契约精神问题研究,对于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从经济学视角进行研究。农民工工资纠纷现象背后存在更多深层因素,结合契约理论进行探讨,认为导致农民工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1]从劳动契约的角度看,农民工、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树立牢固契约精神是保障和实现农民工权益的前提。[2]合理的契约制度设计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
2.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研究。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应该从改善社会环境、提高农民工经济地位、拓宽参与渠道等方面改善农民工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4]农民工政治参与,从制度、能力和质量三个方面来看,发展的并不完善。物质基础、制度保障、农民工个体的素质和意识都是推进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有效路径。[5]
3.从法治视角进行探究。农民工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贫乏,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高等现实问题。为使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应该从技能教育、权利意识、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执法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升。[6]此外,还要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的教育,在教育中做到以人为本,遵循价值导向和二元契合的原则,创新方式方法,加强载体建设和注重环境优化的措施。[7]
4.从诚信视角进行研究。契约的本意在于恪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也即讲信用。[8]和谐社会讲求契约精神,遵守诚信。农民工必须要树立契约观念,培育现代诚信意识。[9]契约精神与诚信具有正相关性,契约精神的提高能够促进诚信建设。[10]
国外对契约精神的研究是汗牛充栋,皓若繁星。然而西方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所以本文在梳理国外关于契约精神研究时,主要从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应用,劳动力流动等理论中探索农民工契约精神。
1.从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视角对契约精神内涵的研究。伊壁鸠鲁的契约萌芽思想,苏格拉底的契约义务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和法治观等都是对契约精神的早期解读。随着商品经济和西方政治哲学迅速发展,契约观念开始用于解释主权国家。霍布斯和洛克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其后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契约精神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将契约伦理进一步展开,契约作为确立社会基本结构、设计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进而形成“公平的正义”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2.从经济学视角对劳动力契约精神的研究。鉴于契约社会、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等理论探索,西方学者倡导劳动力自由流动,并赋予契约精神。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乔根森等经济学家,倡导契约精神,强调劳动力的迁移与就业都应尊重契约,按契约办事。
3.从社会学视角对进城人员契约精神的研究。齐美尔在《陌生人》中阐释“边际人”概念,即长期扮演着一种“异乡人”或“陌生人”的边际角色,具有边际性人格的人,也称为“过渡人”或“边缘人”。[11]帕克认为边际人“生活在两个世界中,在这两个世界中,他或多或少都是一个外来者”。边际人的自我概念是矛盾的、不协调的,他依附于两个不同的群体之中,但又保留了独特性,不完全属于任何一方。基于这样的群体特征,倡导尊重进城的流动人口,对“异乡人”给以公平、正义、尊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从管理心理学视角进行企业员工契约精神的研究。管理心理学家施恩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心理契约”概念。施恩将心理契约界定为“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心理契约作为精神上的无形契约发挥着一种有形契约的影响。
“契约是人类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而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所凝聚而成的精神”。[12]契约精神从经济交往中产生、发展,然后逐步发展成公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精神,“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下产生的一种与身份无关的信用”。[13]当前农民工契约精神现状可以概括为,守法护法意识弱、履约维权意识差和诚实守信意识薄等三个方面。
守法护法意识重点在于对现行法律的认可程度,是人们内心遵法守法护法的主观态度和心理倾向。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捍卫法律权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14]现代社会的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身份,都要遵守法律和服从法律,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15]“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6]
农民工守法护法意识还很薄弱。农民工处于城市弱势地位,严重的社会排斥使本以边缘化的农民工破罐子破摔,消极怠工,更有甚者违法乱纪。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守法护法意识教育,要使守法护法意识“入脑入心入行”。正如法国19世纪著名革命活动家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所言,“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同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17]城市化进程背景下,要发挥家庭、学校、企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合力,加强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重点加强农民工刑事守法护法意识的教育。从而培育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激发他们自觉守法护法的信念和热情。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约束手段,是对社会成员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和约束。履约意识就是履行约定的意识,即对合同中的甲乙双方都可以说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权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评价和态度,是人们采取何种方式实现自身权利,尤其是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和手段予以救济的一种心理反应”。[18]多数农民工因自身文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受限,往往只顾及眼前利益和显性利益,对权利和权利价值的认识混淆不清,导致农民工维权的能力和耐力被逐渐弱化,进而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不够合理,维权效果不理想。
农民工的履约意识有待提高。许多农民工到工地干活,不踏实劳动,恶意破坏劳动工具,更有甚者在工地随意干几天就停工找老板结算工资,漫天要价,无理取闹。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中,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合同意识不强。由此导致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索赔难、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等一系列维权难的问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呈现两极化趋势,一类选择沉默,消极应对,没有捍卫自身权利;一类因为缺乏科学正确的维权意识,采取非理性的群体行为,个别甚至选择极端性的自我伤害方式,错误维权。以上行为会对农民工自身、家庭、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诚实守信。诚实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要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他人,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所拥有的真实思想和行为感情等。守信,就是讲信用,遵守承诺,不虚伪欺瞒,认真及时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许下的诺言。
农民工大多来自偏远山村,文化程度很低,虽然他们受过家庭启蒙式的诚实守信教育。但当他们进入到城市,往往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加之市场经济对传统身份社会的冲击,使农民工关注眼前利益。为了获取眼前利益,往往淡化了诚实守信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薄弱是当前农民工契约精神不足的主要表象。
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第一步,是了解并认同契约精神。这种认同,关系到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选择。马克思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9]若要实现农民工对契约精神的认同和内化,就要注重动力机制在培育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一旦农民工认识到契约精神是关乎自身的现实利益,即平等的社会地位,公平的待遇和保障,同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那么农民工就会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接纳契约精神,并在契约精神的影响下改变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
在契约精神培育中,还要重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参与意识。除此之外,也有一部分农民工由于自卑等自身因素,拒绝社会参与。这部分人的认知大都是自己的主观判断,他们没有实践的经历,也不具备正确判断的能力。所以农民工积极进行社会参与,能够提高自身素养,加快自身意识的转变。
虽然在城市中农民工仍然属于边缘的存在,但他们是“社会人”,因此,农民工的契约精神培育也受到社会契约环境的影响。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手机和电脑等媒介所传递出的信息资讯,抑或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都时刻影响着农民工对契约精神的认知。所以,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肩负起道德责任,对于社会事件和政策解读要如实报道,不歪曲不夸张。此外,也可以通过对“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等一些典型事例的宣传,向农民工普及契约精神的内涵。
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在实践中自身作用的发挥,真正了解农民工现实需求,代替农民工发声,并以合法途径解决农民工遇到的困难,从而使农民工真切感受到契约精神的优越性和实用性。农民工NGO要把农民工法治意识的提升作为工作的重点,在日常文化宣传中,结合农民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步骤、分层次开展工作,进行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教育培训,使农民工认识到契约意识的重要性,完成契约启蒙[20]。
营造社会契约环境。一方面,要营造宽松而健康的政治氛围及思想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在制度的保障下,社会组织的参与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以其强制性的权威规范着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为他们制定并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司法公正。
相对于农民工来说,需要营造全社会契约精神的氛围。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用工单位领导人员和城市居民都属于“强势群体”的范畴。大部分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工作态度粗暴懒散;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受利益的驱动,滥用职权等问题;用工单位压低薪资、拖欠工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城市居民的心理优越感和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这些都成为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对于社会强势群体来说,同样需要强化自身的契约精神,不断学习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结合执法层面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者受到社会的关注度较高,要广泛开展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警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自觉提升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采取多种举措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完善追责机制,健全惩防结合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各个层级的监督力度,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关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相关问题中改善服务。在执法队伍的筛选任用上,重视落实对个人道德水平的观察和服务能力的测试,将服务意识贯穿始终,做到任人唯贤。用人单位和普通市民在面对农民工时,要消除心理的优越感,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加强道德建设,努力形成农民工契约精神培育的合力,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农民工的思想与行为,推动农民工契约意识培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