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媛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9)
加快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提出了新的资金需求,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有力支持。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矛盾是“金融供给抑制”,农村金融最大问题不在于没有金融市场,也不在于没有资金需求,而在于资金供给的短缺。对此,必须深入分析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资金需求的特点,整合农村资金供给体系,通过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支持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供给机制。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从此,农业发展新动能概念在农经学界开始正式使用。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并没有像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样,对“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给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理解农业发展新动能的内涵,关系到农业发展新动能的培育及对其资金支持。所谓农业发展新动能是指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的发展动力和能量。农业发展新动能是与农业发展的旧动能相对应的概念,在农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发展动能。在农业追求产量增长的阶段,农业增长的动能是要素的大量投入和投资的大量增加,表现为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在农业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发展的动能就是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产业融合创新等,表现为创新驱动。
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既是我国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的主动选择。当前,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农业生产成本趋高,资源环境约束趋强,农业竞争力下降,农民增收乏力等都对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带来冲击,原有的推动农业发展的动能日渐衰减。例如传统的劳动、土地、生化技术等要素的作用越来越小,单纯的投资增加并不能带来农业的良性发展。
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接近极限而绿色生产及清洁生产广泛推行十分艰难;农产品消费升级而供给没有有效跟进;国外农产品强势进入而国内农业抵御国际市场冲击能力未能及时提升;农民增收传统路径失效而新路径又没有开辟出来。[1]以上矛盾的存在表明,农业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矛盾,即农业供给结构不能适应农业需求结构的变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是传统农业发展动能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农业国际化带来的农业竞争加剧、农民增收要求强烈及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不可持续的背景下,不能支持农业发展的结果,也就是发展的动力出了问题,使新旧动能不能适时转换,因此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是当前及今后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是指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农业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育成长,使之成为新常态下农业发展的新动能。
1.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看,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就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从事农业新技术采用、实行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新业态、建立农业新模式等创新创业活动,把生态、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引入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2.从企业生命周期看,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产生、成长、发展壮大的过程,这个过程遵循企业生命周期的演变规律。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有不同的产出特征及其要素投入需求。
3.从主体来看,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企业等主体都会参与到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之中,因而都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微观主体。但在所有主体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则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主要代表,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存在融资问题,对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4.从创新角度看,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过程本质上是农业创新的过程。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创新是指企业家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创新可以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也可以是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组织创新等,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本质。创新概念同样适用于农业领域,农业创新就是农业领域的创新。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就是农业经营主体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农业生产要素新组合引入农业体系,带来农业发展动力和能量的革命性变化的创新过程。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作为农业的创新过程,有三个特点:第一,培育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他们具有企业家素质和精神,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骨干力量。第二,培育内容是新动能,是农业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只有在农业领域创造和引进具有全新性质和特征的生产要素组合,才能称得上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第三,培育效果是“创造性破坏”,即用新动能代替旧动能,农业生产要素组合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使得农业转型升级。
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涉及多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资金需求是关键性的和决定性的要素投入需求。与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既有农业的一般特征,也有农业创新的特征一致,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的资金需求也有一般性和特殊性,要从两方面加以分析。
1.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效性。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特征,因农业生产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它意味着农业生产性贷款获得时间必然集中于特定的时间段。当然,纯粹的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季节性比较强,而农业生产经营者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在季节性上较弱。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还有时效性,即农业生产经营者获得资金的等待时间较短,因为获得资金的等待时间具有很高的机会成本,这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发放程序和时间提出了要求。
2.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成本既包括显性的利息支出,还包括各种间接的交通运输成本、菜单成本和关系成本。调查数据显示,农户获得每笔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跑2~3次,每次需要花3~4个小时,一笔借款约需要花36元的交通费,而在比较偏远的山区,交通费可能达到借款额的5%~10%。[2](P56)
3.缺乏正规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和抵押品。理想的担保抵押品一般应具备可处置性、可销售性、价值性、耐用性、交易成本性等特征。一项财产越是具有以上特征,越能成为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担保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产由于受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产权关系的特殊性、农业积累有限以及农村资产交易市场缺乏等因素影响,现阶段很难拥有具备这些特征的担保抵押品,这使得农业生产经营者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
从农业创新角度分析,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可按照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不同阶段,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特征(风险收益)。关于企业生命周期如何划分,理论上有十几种之多,但众多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划分,可以归结为基本的四个阶段: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这被称为通用型周期。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生命周期既符合通用型周期的共性特征,同时又有其个性特征。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与普通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区别是其创新程度高,经营活动围绕技术创新(广义)展开。而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与非农生产经营相比,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具有非常高的自然风险。考虑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过程的关键点在初创期和成长期两个阶段,下面结合创新链理论着重分析初创期和成长期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需求特征。
1.初创期是指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对应的是创新链的要素整合、研发创造。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在初创期主要准备企业应有的土地、组织、人员及发展愿景、管理机制等基本架构。在这个阶段,新技术被应用于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者致力于整合生产要素,推动研发创造。从资金需求来看,这一阶段的资金需求量大,自有资金及天使投资等资金供给相对资金需求量明显不足,资金短缺是制约初创期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最重要因素,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周期中资金问题最大的阶段。从风险特征来看,初创期也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风险最高的阶段,农业经营者面临技术创新转化过程中大量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及财务风险等,其中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尤为突出。
2.成长期是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步入正轨的一个阶段,也是创新链中商品化程度加深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各种生产要素不断投入企业营运,全力进行产品的商品化,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利润比初创期明显增加,但没有达到最大化状态。从资金需求来看,这个阶段随着企业的快速成长,企业经营业务的铺开,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其产品的市场前景日益明朗和看好,资金融通的困难程度相对降低,资金来源渠道有更多的选择。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运用多种融资手段获得所需资金,权益资本和债权资本的结构趋于完善。从风险特征来看,这个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企业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但与一般中小微企业相比,风险程度还是较大。
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需求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谁来供给、供给意愿、供给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应该具备新的资金供给机制。这就是基于不同类型涉农金融机构的行为特点,给予相应的激励,进而形成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供给机制,以适应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需求。
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泛指一切对农业发展有潜在供给意愿的营利性金融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不包括非正规金融主体。目前农村金融中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都属于涉农正规商业性金融机构。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企业,因此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和行为动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理论上的目标。这个目标决定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必然是对成本、收益及风险综合权衡的结果,凡是违反成本、收益、风险匹配原则的资金供给都不会发生。
金融机构是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企业,由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行为还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是:涉农金融机构与资金使用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涉农信贷交易中,涉农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充分了解农业借款者的信息,即农业借款者拥有更多涉农金融机构不知道的信息。由此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使涉农金融机构减少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投放。虽然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但涉农金融机构在利润最大化动机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农业借款者,以防止风险增加,期望收益下降。因此,如无外力因素使得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相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倾向于减少资金供给,导致部分农业经营者在任何利率下都无法得到贷款,出现所谓的“信贷配给”现象。对此,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借助政府担保体系解决农业经营者、银行之间的风险、收益不匹配问题,激励涉农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资金供给。
涉农政策性金融是国家保障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虽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却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机制无法实现金融资源对农村经济的全覆盖,出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失灵”。这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市场失灵,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
涉农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关键行为特征是执行政府赋予的政策性支农任务而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个特点决定其资金供给将是面向政策性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环节,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的资金需求不是其资金投放的主要方向。当前涉农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作用是通过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农产品收购以防“谷贱伤农”和提供中长期开发性贷款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利用涉农政策性金融主体的行为特点,通过农村金融政策创新,鼓励这类金融机构积极介入到农村信贷交易结构中,建立起农业发展新动能信贷的风险屏障,改善农村信贷交易结构,增强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农村经济主体信贷供给意愿,矫正“市场失灵”,为不能通过竞争性融资行为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提供资金供给。[3]
合作性金融机构是一种弱势群体自助合作的金融组织。随着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仅是指农村中的资金互助组织,它是农村经济主体为了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合作制原则,依法组建和运作的特殊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行为遵循“进出自愿原则”“管理民主原则”“经营互助原则”“非营利性原则”等合作原则。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行为特点决定其在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资金供给中具有两个基本作用:一是资金互助,成员之间可以通过积少成多为某些成员提供急需的少量资金,发挥合作金融的互助功能;二是融资担保,资金互助合作是以成员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成员相互信任可以为成员获得外部商业性资金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接受的。据此,应当从政策上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使其降低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发挥合作性金融的内含功能,直接提供资金和间接帮助,支持农业发展新动能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