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荣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公证员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间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起到一定的权利人维权作用,主要涉及权利证据审查方面、客观公正使用保全措施方面、申请人风险提示方面等等,工作作用较为良好,对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证据的合理保全、完善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公证人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重视证据保全工作的开展,发挥自身的工作作用和价值。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提出有关公证申请的时候,公证员需要仔细性地对资格情况、所申办公正事项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明确是否有相关的申办保全公证权利。我国在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中提出了要求,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者属于作者,法人或者是相关组织机构进行主持,如果是代表法人、组织等意志进行创作,并且法人还有组织机构等承担着责任的作品,就将法人、组织机构等当作是作者,如果没有反方向的证明,那么,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的就是作者。专利法律制度中提出有关的规定,完成单位所布置下来的任务或者是借助单位中所存有的物质技术、基础设施等进行发明创造,如若是职务方面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其权利是本单位所有。在批准申请以后,本单位就属于权利人,如果不是职务方面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要将申请专利权利归属在发明者、设计者方面。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公证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证据审查,应该明确具体的证书情况,并且还要审查研究申请人有无一定的民事权利、行为等能力,是不是独立主体,能不能独立性的承担自身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各类审查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明确是不是对证据保全的申请进行受理。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公证员有着证据保全的审查作用,只有科学化并且合理性地开展审查工作,才能为后续的维权提供准确依据。
经过公证员的审查并且受理相关证据保全之后,应该考虑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来讲,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公证员需要和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保全内容、保全情况的研究,确保所提出的保全措施具有客观性特点、合法性特点与准确性特点,利用针对性的保全措施达到最终的证据保全目标。例如:公证员在进行购买侵权产品方面、娱乐场所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播放歌曲方面的证据保全,需要采用拍照形式、摄像形式等方式保全证据,还需要索取有关的发票,明确在开票人员、侵权人员不同的情况下怎样进行证据的保全[1]。与此同时,在选用证据保全措施期间,公证员还需保证可以真实性的将证据情况反映出来,明确研究发票、侵权人不同的具体原因,以免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证据保全的工作无效。而且在公证员的具体工作中,还需保证证据保全行为的合法性,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免影响证据保全的工作效果。由此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公证员不仅可以科学化开展相应的证据保全审查工作,还能增强证据保全措施与策略的公平性、合法性,保证策略的良好运用。
公证员进行证据保全,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案件当中更好的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公证书的编辑效果对于案件胜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多数申请人都会在公证书上有着一定的期望和要求,希望可以在良好的公证书支持下胜诉,忽视了各种证据。从实际情况来讲,公证书只能是作为事实情况的一个依据,固定行为或者是事实,而其中的事实能都可以直接将侵权行为得出,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来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与分析。在此情况下,公证员对申请人作出风险的提示非常重要,可以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其他证据情况等,为申请人提出相应的风险信息、提示信息等等,建议申请人从其他的证据层面入手进行各种证据信息的整合与研究,在多种证据合理保全的情况下,争取可以在案件中胜诉。可见,公证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一定的证据保全、申请人风险提示作用,可以帮助申请人全面性地收集和保全各种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利用综合性的证据获得胜利。除此之外,公证员还有着证据真实记录、合理整理的良好工作作用,只有保证公证员的证据保全工作的合理开展,才能有效规避预防发生证据方面的问题[2]。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公证员具有一定的证据保全作用,不仅可以增强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还能预防发生证据方面的问题,在保全证据的情况下,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风险提示,帮助申请人更好的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