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承俊 王浠 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为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强化财务风险闭环管控,形成财务监督管理常态长效机制,需搭建起财务监督管理主体框架,形成事前的财务标准化建设、事中的财务信息化强控、事后的财务监督检查等财务风险管控“三道防线”。具体举措如下。
1.细化财务标准化的颗粒度。对各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基础工作质量进行系统性、阶段性的对照评价。各级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细化落地,完善财务制度和财务内控建设,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性更强的财务人员日常工作清单、风险清单和内控清单,让财务标准化建设沿着职能条线横向到边、沿着管理链条纵向到底。
2.推进财务指导和服务层层落地。支持选派骨干力量深入企业一线,提供一定周期的专业指导,既强化监督管控,也优化财务服务,让财务标准化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促进财务风险管理从事后监督向源头治理转变,更有力有效地提升财务基础工作质量。
1.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增强对财务风险的事中管控力度。
2.推动资金管理信息化。整合升级现有资金管理功能,探索资金业务基础管理、资金状况在线监控、智能资金运营管理等多层次信息化,支持效率提升、风险预警和策略优化,不断强化优化资金管理“三集中”,严格防范和控制各类资金风险。
3.税务共享推广扩面。优化推广税务共享模块,在风险控制前提下,减少纳税基础业务的手工处理环节,提高自动化效率,实现对全税种业务、完整纳税周期的较高水平集中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税收数据的采集和应用机制,形成税务信息中心,条件成熟时探索税务风险识别和预警等延展深化功能,作为防控税风险的平台和抓手
1.规范财务监督检查程序。严格按照组建检查组、集中学习、编排分工、单位自查、实地检查、制度宣贯、通知反馈、整改闭环等完整工作链条开展有关检查,对于重点企业落实“回头看”,确保深入查、彻底改、高质量提升。
2.组织交叉检查。注重选树财务管理典型和样板,组织交叉检查和交流学习,提供交流互鉴、对标提升的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推进财务监督再下沉。各级企业要因企制宜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和管控特点的财务监督管理模式,在一定周期内对所属企业开展全覆盖式的财务监督检查,将监督链条贯通到“最后一公里”,做到全方位、无死角。
4.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抓时限期整改提升,注重对常见问题、共性风险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负面清单”予以下发对照,力求督改一个、警示一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
1.加强催收日常管理
每月7 日前财务部门将上月应收款项以联系单形式发送至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告知应收款项的金额、账龄及收回等情况,由各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进行催收。
各责任部门应就应收款项的发生和收回编制备查台账,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责任部门应采取电话联系、上门拜访、发律师函等各种措施积极催收,并对催收措施进行记录,每月7 日前将上月催收情况以联系单形式反馈至财务部门。
针对超出结算期的款项,财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对方单位或个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应收款项余额;对未超出结算期款项,根据余额大小排序,选取其中金额最大且覆盖总金额80%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至少发出一次询证函并核对余额。
2.强化风险过程管控
超过合同结算期限2 个月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向责任部门开具《应收款项预警单》。
对金额超过50 万元且账龄在1 年及以上的系统外应收款项经责任部门催收仍无法收回,应组织业务部门、法务及财务人员成立专项小组,经营层相关领导为小组组长,制定应收款项处理方案,并指定专人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建立应收款档案记录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
3.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并配套应收款项考核措施,将账款回笼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有效激发业务人员主观能动性。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合同协议均应在条款中明确回款时间。为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各部门可根据欠款时间、清回金额和时间以及清欠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部门非责任人清欠奖励办法。对于优于合同条款收回应收款项的相关人员,公司在年度考核时可以给予奖励。
4.对工程项目应收款项制定专项考核措施
(1)项目实际收款金额小于项目支出的,若因项目经理责任造成收款不及时的,暂扣项目经理月度绩效工资10%,项目收支平衡后,可补发暂扣的月度绩效工资。
(2)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经理应在1年内(以结算时间为准,结算日期由业务部门界定)收回项目结算尾款。超过1 年未收回的,从超过之日起暂扣项目经理年度绩效工资20%,结算款收回后可补发暂扣的年度绩效工资。
(3)项目经理应关注项目质保金到期时间,及时办理质量回访。质保金应在到期后6 个月内收回,超过1 年未收回的,从超过之日暂扣项目经理年度绩效工资20%,质保金收回后可补发暂扣的年度绩效工资。
(4)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进行考核奖励时,项目实际奖励金额与项目收款比例挂钩,实际奖励金额等于应奖励金额与实际收款比例的乘积。
(5)对实施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的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仍有未收回的应收款项,项目风险押金不得释放,如项目经理的奖励金额与风险押金之和小于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在工程项目应收款清理完成前,原则上不同意项目经理的离职申请。若项目经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就工程项目未收回款项要求项目经理进行赔偿,项目经理赔偿后,可取得相应工程款的追索权。
(6)对检查发现的逾期应收款项未按相关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第一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各500 元/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