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平,何宏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坐落于各地城市繁华商圈、主要干道、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街面警务站”以其湛蓝色的整体外观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十分醒目的标志性窗口。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张“名片”,它是横向交错互补的网格化社会治理中的最小格点,是纵向分层叠加的街道(社区)、区、市三级立体化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中的基层阵地,同时也是情报主导[1]社会治安实践机制中以情报指挥平台为中心向外辐射的前端触角。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安防控面临新情势、新问题,我们必须以新的思维和方式来面对和解决。本研究以“街面警务站”为视角,对其治理理念存在的偏误及其与社会治安防控的防卫与活力进行探讨,进而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一个新思路。
根据有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正式文件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该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是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和信息网络防控网“五张网”,而“街面警务站”作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这一“首网”中的格点,既是社会治安治理格局中具有以点带面功能的示范性治理载体,也是社会人口密集区域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安全底线的关键阵地,更是感知人民群众新需求、回应新期盼、有效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前沿平台。以“街面警务站”为视角研究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对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典型意义。
表1 (源自中部地区某地级市“打违治乱”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简报)
表2 (源自中部地区某地级市城区的6个警务站2017年工作台账)
笔者调研的中部地区某地级市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5月15日在主城区集中开展了“打违治乱”专项治理行动。以相同的“四班三运转①“四班三运转”是一种既能实现执法岗位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又能确保执法人员合理休息的一种工作制度。即全天24小时分为早、中、晚三班,A组在一天上早班,B组上中班,C组上晚班,D组休息;第二天时,D组上早班,A组上中班,B组上晚班,C组休息,以此类推。”工作机制在该市老城区、新城区和结合区三个主城区全时段运行的6个同等规模的“街面警务站”,成为由巡逻警察牵头,交警、“城管”、“运管”(负责管理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的主要联合执法阵地,具体执法内容及执法数量(见表1)。各警务站的组织形式、执法模式、人员设备及管辖范围基本一致,但6个警务站在执法项目及数量方面表现出差异化(见表2)。负责老城区中心广场地段和主干道治理的1号和2号警务站全年110接处警数量在三个城区中最高,巡逻盘查车次明显低于其他片区,盘查人员、调解纠纷、劝查非法营运车辆及劝拆违规搭建数量均处于三个城区的中间水平;地处新城区繁华商圈地段和主干道的3号和4号警务站全年110接处警数量处于中间水平,调解纠纷、劝查非法营运车辆及劝拆违规搭建数量均为三个城区最低值;建于新城区和老城区结合区域负责火车站广场和汽车站广场周边区域的5号和6号警务站,全年110接处警数量最低,而盘查车辆、调解纠纷、劝查非法营运车辆及劝拆违规搭建数量远高于其他两城区。
从管理到治理的延伸,是我们进入21世纪后应对不断增强的社会流动性与风险性挑战的必然选择。[2]北京金水桥“10·28”暴恐案、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SARS事件、香港修例风波等,诸如此类的突发事件把社会风险的严重性、内在性、关联性充分暴露出来,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的扩张、城市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法治的健全固然显著提升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效力,并通过产生巨额财富增进了社会福祉,但是法律因其固有的相对滞后性在消除社会风险、忧虑、恐惧等方面显露出诸多弊端。任何决策都涉及对未来行动的抉择,由于事物发展的可变性、随机性,因而这些决策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3]为容纳尽可能多的手段防范或化解像学者波斯纳所言的那种“灾异”,提升构建安定生活空间或社会秩序的确定性及可计测性[4],政府及个人都不得不以瞬息万变的相对化前提来进行各种判断和决策[5]。
以预防和控制城市安全与秩序风险为首要任务的“街面警务站”,实现了屯警于街面、备勤于动态的现代快速反应警务机制,也拉近了城市社会治安治理的时空距离,成为全时段维护城市街面秩序的常态阵地。警务站建成之初,政府赋予其集反恐处突、接受报警、街面巡防、打击犯罪、信息采集、便民服务、法律宣传等一体化功能,具体定位于6项:屯警街面、反恐处突、信息采集、巡逻防控、便民服务、警务宣传。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市场化机制及科技化应用的显著加快,医院商圈、车站广场、“滴滴出行”等城市化发展标签为社会生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城市空间秩序增添了新的多中心化特点。以巡逻警察为单一管治主体的“街面警务站”虽然通过补充或完善诸多治理机制,提升了治理能力,但在应对城市流动营商、多元营运、流浪乞讨等极端行为向多中心秩序提出的挑战方面则仍显得束手无策。为扭转窘境,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以多元化治理支撑多中心秩序成为了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策略。
在已形成共识的影响城市社区秩序与安全的环境因素中,不利条件的集中(如贫困、生意惨淡、家庭破裂、明显的种族异质性)和社会失序是两大最突出的特征。不利条件的集中与社会失序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因家庭贫困而流浪于商圈广场的乞讨人员是整脏治乱等城市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往往需要街面巡警或“城管”联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劝导和救助;因餐馆、旅店、车辆营运等生意不景气而喧嚷于车站广场“叫客拉客”的人员往往会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警察、“城管”或“运管”的执法规劝;而对于种族异质性的肆意放大可能会导致公共场所的极端恶性案件甚至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为及时避免恶性后果发生或扩大,需要情报、安全等部门的精准预防和武警、特警等部门的果断处置。这些多中心秩序需求对市域社会治理主体提出多元化治理方案,但是多元治理主体仅仅是实现多中心秩序的前提,在“街面警务站”为实现多中心秩序所需的多元化治理方案中,除站内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协调之外,提升警务站(包括附属设施)的整体可防卫性和改善警务站与周围营商主体、群众之间的关系都是多元方案中应有的内容。通过改善城市空间设施来构建防卫型秩序与通过投资社会资本来增强活力型秩序的两种途径,都是多元化市域社会治理方案中可资借鉴的优选答案。
20世纪50年代,美国犯罪学界出现了以改善城市规划和改造社区环境进而应对街面犯罪的思潮,并相继形成了一系列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犯罪防卫理论。可防卫空间理论试图通过空间环境设计来达到预防、抑制犯罪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违法犯罪的目标和条件上去限制犯罪”[6]通过控制建筑环境来减少犯罪、混乱和对犯罪的恐惧被称为通过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CPTED)。
CPTED代表了社会治安治理的多维度途径之一,它将社会空间治理的能力与城市环境的质量联系起来,特别是如何设计和维持城市环境,例如,能够实现自然监视的空间将使预防违法犯罪变得更容易。CPTED的实现依赖于许多不同的机构,尤其是警察、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市场商业主体。从城区人流密集区域设置“街面警务站”视角来考究城市空间治理中可防卫性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警务站的选址、防卫设施的布置以及对维护街面秩序所需硬件设施的建议。从选址来看,要根据CPTED原则对城市空间内的潜在治理地点加以识别,对城市各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秩序风险隐患进行评估,评估某城市空间可能会在多大程度上给违法犯罪、骚乱和失序留有机会,以及如何通过空间治理规划来减轻这些情况,以降低公众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感,实现治理区域的包容性、安全性和有序性,且不损害辖区生活质量和社区凝聚力。从防卫设施的布设来看,在可防卫机制的具体微观设计中,街面防卫中的智能安防小区、视频监控探头、治安防控卡点、人车动态巡防等常态机制均渗透着可防卫空间理论的智慧。在全局性宏观设计中,则体现在依托系统性“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和天网工程等设施建立的以情报指挥中心为枢纽,联动城区各街面警务站、巡逻执勤车组和基层治保力量的合成运行网络。从提供防卫建议来看,CPTED的方案是通过负责防卫违法犯罪的官员来提供给空间规划者或局部空间管理者。除了在前期规划中提供防卫咨询外,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警方提出需要修改现有规划意见则是令人沮丧的,建议改变的规模越大,其成本就越昂贵和耗时。例如,在已经建成的火车站广场上,因持续出现的“叫客拉客”、违规停车、交通拥堵等现象,治安或交通警察向车站广场管理部门提议在出站通道设置人员分流隔栏、改扩建站前停车场及车辆行驶通道。这样的建议虽然成本过高,但出于对城市空间秩序的首要考虑,还是应将其采纳。概而言之,可防卫空间理论可以指导市域社会治理中按照可防卫性要求来科学规划和及时修正空间物理设施的治理实践,但除了需要考虑物理设施外,人和社会因素尤其是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也应是社会治理必需考虑的选项,由此才能合理解释按照相同CPTED原则所规划设置的前述城区6个“街面警务站”在执法内容和执法数量方面表现出的差异。
社会学的控制理论认为规范为个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与他人的互动行为确立了一套基本原则,即规范带来社会秩序,任何违反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越轨”行为,[7]而对社会生活基础具有威胁性的“越轨”行为因其破坏规范会造成社会混乱。在以探究人类社会生活组织机制为根本任务的政治学领域[8],社会科学家们也早已研究了人类在组织集体生活时面临的种种越轨困境,如生活在集体中的每个理性人都倾向于“搭便车”(“农夫困境”),类似于中国传统寓言“和尚吃水”所揭示的问题;如因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所导致的公有资源过度开采行为(“公用地的悲剧”);如当集体利益足够大到个人的行为对集体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时,个体便会缺乏努力的动力(“集体行动的逻辑”);如即使在一个相互合作对双方都有利的情境下,有时合作也是难以实现的(“囚徒困境”)。
针对个体的越轨问题,学者艾德温·萨瑟兰提出的“分帮理论”解释了个体的越轨行为或是遵守规则行为,其主要取决于个体所交往的不同社会群体,如家庭、朋友、邻里、社区、单位等。正是因为发现对个体的培养如此重要,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集体行动中越轨困境的办法,即增加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9]社会资本理论给出的答案是,通过投资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社会网络联系以及信任与互惠合作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资源(即社会资本),[10]形成尊重普遍规则、相互信任、互利协作的共同利益群体。在这一群体中,即使个体因受诱惑、冲动、敌意等欲望的驱使具有了越轨倾向,但群体所具有的两种控制体系在大部分时间内都能够使这些倾向得到抑制。一种是内在控制,即个体在群体中习得并内化成自己的道德观念、是非观念以及对违法所受惩罚的恐惧;另一种是外在控制,包括那些因信任、合作、互惠建立起来的社会网络联系,如家庭、朋友、警察等。从“街面警务站”执法警察与辖区内的群众、商户及过往游客的关系来看,如果能够改善警民关系,如惩恶扬善、丰富便民措施、赢得群众的普遍信任;畅通警民沟通渠道,如定期通报辖区警情、布设宣传展板、开通“双微”(即微信和微博)热线及时交流治安信息等;协助群众建立自治组织,如建立“警民连心屋”、“志愿警察”等群防群治社群,及时化解基层矛盾,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以上这些增加社会资本的方法如能综合有效运用将会极大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综合效能。当然,这种通过积累社会资本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方案通常在两个条件下才能实现其效能最大化,即秩序规则受到普遍遵从和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已经形成。在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市域社会,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会不可持续,信任与互惠的关系也将难以形成,因为没有社会储备(蕴藏于社会关系中的资源)的投资或积累是无法启动的。而是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或许便是前述城区6个“街面警务站”在执法内容和数量方面存有差异的原因。
图1 [11]
1941年,学者波兰尼首先论述了动态秩序(dynamic order)与计划秩序(plannedorder)的划分。计划秩序具有凌驾于群体成员之上的权威,秩序中的每个成员被固定在某个特别的位置上,缺乏因“愉悦感而保持现状或移动”的自由;动态秩序,是一种人力所不能及的精致而复杂的“自然安排”,比如植物与动物的生长,“惟有各自部分自发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无法将各部分安排于特殊指定的位置”,任何干涉这种内外平衡作用的尝试都是徒劳的。既然自然界及人类社会均存在这种人力所不能及的动态秩序,社会管理可能性(social manageability)问题便出现了。为界定可以管理及不能管理的社会事务,波兰尼通过演示由若干棍棒构成的框架在受力作用下的形态变化,得出了多中心性(polycentricity)概念,探究出了动态秩序内在形式的物理特征。图1(a)所示的是由若干棍棒支撑6个顶点及6条棱边的整体框架。如果将该框架的其中任意1个顶点固定,并在其他顶点位置挂上1个重物,如图1(b)所示,每个顶点都会跟随相邻顶点而发生移动,6条棱边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倾斜,直至与各顶点相连的棍棒所受到的拉力实现平衡。这一负重架构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便体现出了“多中心性”,而这一框架的整体变动现象则呈现了“多中心秩序”(polycentricorder)的情形。在波兰尼看来,多中心秩序是与指挥秩序(commandingorder)相对应的,在指挥秩序中,终极权威通过单一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链条维系着一元化的单中心秩序,在这种自身“协调”与运转的单一链条背后则隐含着深刻的秩序危机及理论缺陷。“除非终极权威无所不知,且所有下级都会乖乖听命安排”[12],否则,但凡只掌握有限智识与技能又属血肉之躯的最高权威也会因负荷超量而力不从心,下级为取悦上级也会扭曲信息而导致“协调”与“指挥”的失灵。由此可见,如果无法设计出导致多中心任务之社会行动的相互调整体系,那么该任务在社会层面的意义上是无法管理的。
从“街面警务站”视角考量社会治安治理的多中心秩序,这种多中心形态体现在警务站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的多中心性主要包括治理主体和附属设施;外部的多中心性主要体现为警务站与周围营商主体、社会群众以及群众相互之间的互动协调关系。而警务站与周围营商主体及社会群众之间如何建构多中心秩序,则需要向社会资本理论寻求解答和帮助,而这便是市域社会治安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对各“街面警务站”在执法内容及数量方面存有差异的合理解释。
当前,城市正在以其特有的“拉力”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群加入,而持续涌入的人口在扩大城市体量的同时,因其流入时间的先后在城市里形成了差异化的“年轮”区域。其中,源于城市扩张与缓解旧城衰落而建立的新城区,在起建之初便具有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及预留未来发展空间的系统规划,对城区秩序与安全的可防卫性设计是其规划的必然考量,科学的分流布局、完备的防护设施及规范的营商环境等客观条件为新城区实现防卫型多中心秩序奠定了物理基础。警务站内的巡警、交警、“城管”、“运管”等执法主体在可防卫性城市空间构造的预设下,能够有序完成对商圈治安、车辆营运、道路交通及广场秩序的多元化规范管治,实现了多中心秩序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持续运行。而处于空间拥挤、设施衰旧状态的老城区,虽然无法像新城区那样按照可防卫性设计进行焕然一新的改造,为城市社会治安治理创造更良好条件,但其在城区发展和时间积淀过程中,通过居民间的信任与规范的演进以及居民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所积累起来的丰富邻里社会资本,[13]却有助于将居民个体融入社区当中,形成一种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力量,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活力型多中心治理能力,并持续增进多中心秩序的集体福利。[14]
结合区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表现则恰恰相反,没有呈现出连续持久的多中心特征,收缩与反弹成为常态现象。位于结合区的警务站在“打违治乱”专项治理行动中,通过各执法部门以持久战、攻坚战、协同战“三大战役”为口号开展的全天候集中治理,在短时间内即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但笔者通过走访各警务站内执法人员及周围商户发现,专项行动之前,结合区的流浪乞讨、“叫客拉客”、非法营运、违规搭建等“违乱”现象十分普遍,专项行动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结合区的“违乱”现象明显减少,动态协调的多中心秩序得以出现,甚至表现出比新城区和老城区更好的秩序状态,然而在经历了短暂的蛰伏之后,各种“违乱”现象死灰复燃,执法数量再次攀升。结合区既是老城区向外扩延的结果,又是新城区与老城区的连接纽带,它虽然不像老城区那样密集、拥挤或陈旧,但也无法像新城区那样系统规划可防卫性的空间设施和集中与规范化的营商环境,因此不具备防卫型多中心秩序形成的条件;同时,具备枢纽功能的结合区由于较高的人员流动性也难以积累像老城区那样丰厚的邻里社会资本,活力型多中心秩序也难以形成。在不具备支撑多中心秩序形态运转的可防卫性空间和社会资本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设置了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如巡警、交警、“城管”、“运管”协同执法,但随着贫困、生意不景气、家庭破裂、明显的种族异质性等不利条件的集中,这种多中心性必然难以长久维持。消解“街面警务站”的治理理念偏误必须立足于活力激发与防卫平衡,具体而言:
一方面,从横向上立足数据思维,整合多方资源。随着视频、通讯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升级换代,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数据库、人工智能等科技应用的逐步深入,与社会治安防控相关联的数据信息呈海量式增长,数据采集、传输、研判等处理技术也不断升级。可以说,大数据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治安治理的方方面面,引发了一场社会治安防控思维重构与机制创新的大变革。在“街面警务站”运行机制中,应当贯穿这样的数据科学思维:首先,社会面治安巡防部门通过接警处警记录、视频监控探头、移动终端比对、盘查信息录入等方式采集第一手街面治安数据;其次,建立治安防控数据分析、整合与研判平台,形成指挥调度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的中心枢纽,并借助数字化手段对治安防控大数据进行常态加工分析,实时跟踪研判街面违法犯罪动态和治安防控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形成指导街面巡防工作的数字化成果;最后,经由数字对讲、网络推送、移动终端等途径及时将数字化研判成果推送到治安巡逻的各个终端,形成动态科学的情报导巡布警机制。
另一方面,从纵向上统筹社会力量,提升群防群治能力。深入推进市、县(区)、街道(社区)三级巡防主体责任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辖区治安实际,以公安派出所民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以社区、社会面和单位内部防范为基础,注重引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着力构建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的立体型、全时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笔者调研的中部地区某地级市,随着主城区面积扩大、主干道延伸、繁华商圈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增加,原有的巡防警务机制已难以全面适应社会治安防控新常态。从2015年起,该市开始构建以“街面警务站”为依托的“网格化”三级巡逻防控体系,从单一的接处警工作点升级为综合性的警务服务站,警务职能扩大到反恐防暴、巡逻盘查、接警处警、应急处突、服务群众、执法办案、法治宣传、交通疏导等工作层面,大大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社会治安治理不仅需要民主的决心,更需要民主的智慧。民主能够激发活力,协商可以汇聚众智。[15]习近平总书记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方面也强调:“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涌动也不行”。[16]在构建城市空间治安治理的多中心秩序体系过程中,城市新区具备的可防卫性空间构造为多中心秩序提供了客观基础,但也因其“新”而缺乏邻里社会资本的积累,社会成员之间难以建立起相互信任与规范的社会关系网络,往往彼此陌生,犹如“死水”,影响社会活力。城市老区虽在老化过程中因累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力,可是受限于可防卫性的先天不足,这种活力背后很容易隐藏“暗流”。而处于扩延与枢纽地带的结合区在可防卫性和社会资本积累两方面都不具备明显优势,容易形成既如“死水”(缺乏活力)又藏“暗流”(不利条件的集中可能会引发社会失序)的不利局面。
“在创造社会秩序中,文化和历史发挥着重要作用”[17]。比如虽然各地农村政府部门负责建设并维护基础设施,但其却更倾向于新建而非维护,从而导致很多建成已久的基础设施因维护不佳而减弱了使用效果。为解决这种困境,政府部门通过要求特定群体在设计制度规则、执行监督和惩罚的基础上发展自主治理环境来改变个体决策环境,促进理性个体形成,以作出对群体有利行为的自治性秩序。这种以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状况为研究对象提出的多中心秩序形态中,因具备较丰富的邻里社会资本而容易形成相互信任与共同维护基础设施的社会关系,这与城市老区的秩序形态相类似,如城市老区的群众和商户会默契遵守普遍的秩序规范,因为他们相信情况类似的其他理性个体也会这样做。但是,城市中密集流动的人口是农村无法与之相比的,为防止“暗流”涌动,有必要适当引入激励或教导介质,在城市老区里相互积累的社会资本中增加安全与防范要素,将已形成的活力型多中心秩序吸纳防卫性需求。对于不具备丰富社会资本条件但因政府新建而较低依赖自治维护的城市新区,虽然其形成了防卫型多中心秩序,可是彼此隔离的空间状态使社会失去了原有的活力,出于盘活“死水”的考虑,需要相应增加互动性空间设置,在建构防卫型多中心秩序的同时兼顾活力性要素。对于政府新建与自主治理两种方案都不具备可行性的结合区而言,多中心秩序形态则相对脆弱。那么,就需要寻找第三种解决方案,这种方案试图实现防卫吸纳活力与活力吸纳防卫的并行,即通过调动政府维护已有基础设施的兴趣,将政府从新建倾向转变为维护倾向,在提升城市空间可防卫性的同时兼顾到邻里互动的空间安排,形成防卫吸纳活力的多中心秩序;通过激励或引导个体达成某种群体利益的共识,将相对分离的社会关系凝聚为达成共识的社会关系,在积累社会资本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考虑到社区群体的安全防范,形成活力吸纳防卫的多中心秩序。
一方面,防卫型空间可以吸纳活力性需求。“生机”与“活力”是用来形容当今中国宜居社会的正面特征。活力可以简明界定为“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实际上就是描述的“活力”概念。[18]按照马克思对四种生产过程的理解,我们可以将政治有机体的活力性分解为经济活力性、社会活力性和政府活力性,其中度量社会活力性的指标主要是社会交往水平和文化丰富程度。因此,城市新区在起建之初,一方面为规避因人口密集和流动给城市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对公共空间进行可防性设计,如通过隔离车行道与人行道来增加通行安全,布设智能监控网络提升公共空间的治安预警预防能力;另一方面也应规划和建设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正常互动、合作与交流的公共空间,且在尊重城市历史和文化的同时,考虑建造适宜发展不同群体文化趋向的环境,这不仅可以满足个体生活需要,而且可以消除大众传播和参与的焦虑,激发社群的生机与活力。
另一方面,活力型社区也可以吸纳防卫性需求。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在社会,抑制违法犯罪的根本力量也在社会,将治安这种公共产品融进社会,拓展社会治理空间,一方面可以在国家权威依法主导的社会治理中实现社会平稳转型,使人们普遍接受当代共识文化价值和社会规范,国家政治权威获得普遍认同。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财政、信息、劳动力、知识、科技、合法权威等治理资源引入社会治理之中,既能有效应对和防范社会转型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危机与挑战,[19]又能按照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激发社会治理活力。像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领域的突出违法犯罪是当前城市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的重点对象,尤其是暗藏于老城区中人居密集区域的传销窝点,以及因相互熟识而易陷其中的电诈骗局,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也因其违背了居民彼此之间的互信而损耗长期积累起来的社会资本,影响社会活力。通过普及和完善社会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治安咨询、“公民警校”等社会治理协作模式,既能使社区满足自身提供防卫性公共产品需求,又能加强邻里合作,提升社会价值,再造社区凝聚力。在防卫性需求吸纳过程中,如果再加上一个能够发挥像力学中“轴”作用的介质,内质坚硬能够承受巨大外力,而外质圆滑能够将外力顺畅传导,使治理主体与对象之间实现及时协调联动,那就再好不过了,而充当这种“联动轴”作用的任务可以交给媒体、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
在创新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背景下,以“街面警务站”为依托和载体的社会治安治理建设,在传承以往的侧重于秩序和服务等基础治理功能的同时,也正在通过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静态治理”向“动态治理”、“传统治理”向“科技治理”的转变,未来还应将社会治安治理效能向信息、数据、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等方面深度延伸,全方位推进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