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康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等变化而变化。[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工作报告中对近20年来的刑事犯罪变化进行了分析,将当前刑事犯罪的趋势概括为“一降一升”,即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便是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电信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类型,既具有传统诈骗犯罪的特点,又兼具科技化特点,从我国台湾地区产生并传入大陆地区之后,乘着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移动支付、网络等技术快速发展的“东风”,一跃成为了对公民财产危害最大的犯罪之一。公安机关作为专门侦查机关,承担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任,基层公安机关更是冲在打击犯罪的一线,直接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始终保持,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本文以H省C县的相关犯罪数据为分析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尝试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基层公安机关打击难点进行总结,并提出破解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困境的有效办法。
每一种犯罪活动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并非一成不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罪与电信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身不断变化发展。许多学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进行了高度概括,笔者认为应分成两部分认识:一部分是在犯罪活动中呈现出的稳定不变的特点,如其科技化程度高、作案手段隐蔽、翻新快、蔓延迅速、组织严密、跨区跨境犯罪突出等[2];另一部分则是在特定阶段所呈现出的阶段性特点,是由特定时期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科技环境等因素造成的。笔者结合对C县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调研情况,尝试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进行总结①本次调研笔者通过查找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组织C县刑侦大队负责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人员开展座谈、实地观摩案件的侦办工作等方式,掌握一手真实数据,并从报案人信息、报案时间、涉案笔录、损失金额等角度进行实证分析。。
2020年上半年,C县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立案数的45.67%,为所有刑事案件立案数之首。作为传统诈骗犯罪依附于通讯技术、工商业网络化以及金融业网络化的发展而蔓延与进化的新型诈骗类犯罪[3],一方面,犯罪手段高科技化,改传统诈骗犯罪面对面实施为非接触性、无现场的新型犯罪模式,降低了犯罪成本,提升了犯罪收益,又给侦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促使犯罪分子倾向于选择此类犯罪;另一方面,高科技化犯罪的低加入门槛表现为随着犯罪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呈产业化发展趋势,犯罪分子无需掌握全链条的犯罪手段,只要能够熟练使用即时通讯软件或者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可加入,在此“一高一低”中产生了大量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在一线与犯罪分子对抗的基层公安机关,在人员队伍、技术水平、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遭受了挑战。H省C县上半年总共侦破此类案件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破案率低成为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题之一。侦破案件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从资金流、信息流分析到最后的落地抓捕,往往耗时几个月甚至更长,中间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协作、跨区域协作、银警协作、银企协作,流程复杂。侦查活动本身具有滞后性,在当前的侦查制度之下,仅仅依靠侦查机关被动堵截来提升破案率十分困难。破案率是一个分数,分子和分母共同作用,影响分数大小。一味从破案数这个分子入手,不能有效限制发案数这个分母的增加,破案率这个分数就很难提升。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采用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冒充公检法诈骗、刷单诈骗、游戏装备交易诈骗、贷款(信用卡)代办诈骗、网络交友诈骗、虚假网站诈骗、虚假购物诈骗、理财类诈骗、QQ信息诈骗等②本文所采用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分类方法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中采用分类方法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虽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但细致分析,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利用被害人对自身财产、人身利益的关注,骗取被害人财产,如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淘宝客服诈骗等;第二类是以取得利益为诱饵,使被害人陷入圈套之中,骗取财产,如刷单诈骗、贷款信用卡代办诈骗等。如图1所示,现阶段诈骗手段以利益为诱饵进行诈骗为主,贷款代办诈骗、刷单诈骗与理财诈骗数量分列前三,占全部犯罪数的63%;部分传统犯罪手段,如QQ信息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所占比例变小。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外出务工以及实体经营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对于资金的需求要远高于其他时期。犯罪分子以刷单、贷款、理财等利益作为诱饵,诈骗的成功率极高。
图1 C县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初期主要是依靠电话、短信进行诈骗,后来伴随着QQ、微信、微博等的兴起,即时通讯软件也成为了犯罪的主要平台之一。由于通讯运营商拦截技术的发展以及宣传力度加大,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诈骗的案件数量逐步降低。但即时通讯软件在人们的生活中使用越来越频繁,许多行业都选择开通即时通讯软件账号作为客户服务通道,加上人们对于即时通讯软件的认识程度不够,利用即时通讯软件作为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如图2所示,C县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载体主要是即时通讯软件,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实施诈骗的案件所占比例非常小。同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即时通讯软件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除了常见的微信、微博、QQ以外,抖音、快手、陌陌等软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载体。在载体多样化的同时,微信与QQ依然是犯罪发生的重灾区。由于即时通讯软件账号注册比电话号申领更加便捷,并且对于个人信息可以随意修改,犯罪分子也更倾向于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账号进行诈骗。在这种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双重作用之下,即时通讯软件取代了移动通讯终端,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平台。
图2 C县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载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在这条黑色产业链的推动之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性不断加强,出现了高度产业化与精细分工化的趋势。许多学者在分析这条黑色产业链时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有从源头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才能有效打击这个犯罪链[4]。但是,基于立案笔录的分析,除了5起QQ信息诈骗之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的针对性,而是采用发布刷单广告、加入各种聊天群咨询是否需要贷款、冒充异性建立恋爱关系等“广撒网”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很多被害人被骗主要是因为贪图利益。这条黑色产业链并没有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减少而消失,而出现了买卖个人实名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行为。实践中,诈骗成功后,被害人的资金在与犯罪分子无关的各种银行账户、第三方账户中流转,最终以购买充值卡、基金、电话卡等多种方式套现。侦查人员在追查资金流的过程中,由于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遇到了极大的阻碍,案件侦破难度大大增加。正是因为犯罪分子使用的账户并不是本人账户,在犯罪得手后其才可以肆无忌惮“洗钱”并最终套现。所以,买卖个人实名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行为正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黑色产业链的新中心。
犯罪收益大一直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特点,但其犯罪收益并不是建立在每一个单独的诈骗犯罪的金额大之上的,而是依靠其地域跨度大、犯罪对象多以及打击困难造成的犯罪成本小这几个特点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分类,如图3所示,在H省C县的114起案件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即500000元以上的仅有1起,大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都集中在数额较大(3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与数额巨大(3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档次。对于涉案金额3000元以下的案件,公安机关也立案并上传到平台,为上级机关进行串并案以及案件分析提供信息来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涉案金额往往数字较大,但真正落实到每一个被害人身上,单笔涉案金额却较小,这也导致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应对被害人报案时陷入矛盾境地: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另一方面是投入侦查力量与涉案金额之间的不平衡,导致许多案件的侦破期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破案率与犯罪成本,反过来提升了犯罪收益。
图3 C县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
调研发现,基层公安机关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半来自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线索,而自身接报警立案的案件侦破率较低.这主要是因为除了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线索以外,基层公安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质量不高,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基层公安机关接报警立案的案件大部分涉案金额都不大,但侦破难度并没有因此而降低,相反,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群体数量大,仅从单独的一笔诈骗行为入手,侦破案件的成本非常高。受办公经费的限制,基层公安机关只能力争以有限的经费获取最好的社会效果,集中力量侦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将其他案件录入平台等待上级机关研判处理。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都是经过反诈中心科学研判、串并案之后的信息,对整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有了一个整体把握,质量较高,能够有效降低侦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更倾向于依靠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线索开展侦查活动,对于接报警立案的案件,主要围绕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开展侦查活动。然而,上述案件在总体案件中占比较小,导致整体破案率难以提高。
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侦查力量与犯罪势力的对比呈现出一种失衡状态。造成这种状态首先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收益、低风险等特点使其成为犯罪分子倾向于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数量居高不下。而且侦查案件耗时较长,任务量大,但基层公安机关人员配置不足,很难同时投入多个案件的侦查之中。以C县为例,专业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侦查员仅有6人。其次是因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壁垒仍然存在。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任务一般交由刑侦部门进行,但刑侦部门在侦破案件时需要网安、技侦等部门的配合。而基层公安机关内部缺乏完善的协同作战机制,侦查人员需要在线下履行一系列报批手续之后才能取得相应部门的协助。其他部门在承担自身工作任务之余,若协助请求与自身工作相冲突,可能会导致协助工作进度较慢,不利于对犯罪活动开展及时有效的打击。最后是因为基层公安机关的科技手段相较犯罪分子的科技手段存在一定的滞后。在与高压打击态势对抗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段,不断提升反侦查能力,而基层公安机关财力、物力、人力均有限,科技手段的更新换代有时落后于犯罪分子,使侦查活动难以进行。
侦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围绕信息流与资金流这两条主线展开[5]。从犯罪行为轨迹来看,诈骗行为的核心在于取得被害人资金,相应的侦查重点也围绕资金流这条主线展开。由于犯罪分子一般在他人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之间快速流转诈骗资金,特别是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清洗”,需要向账户的开户行提交查询申请,无法异地或平台查询,极大地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容易迷失于不同账户之间,导致资金流线索中断。同时,伴随着产业化趋势,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之后,往往将资金交给专业的“洗钱”团队进行“清洗”。这些团队利用手机充值卡、游戏充值卡等一系列不记名卡卷讨嫌诈骗资金,再转入犯罪分子账户,阻断侦查人员对资金流的追查,不仅耗费了侦查人员大量的分析时间,而且增加了侦查落地的难度。即使在分析信息流与资金流之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需要调用大量警力实施跨区域抓捕,而许多犯罪团伙的关键人员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对其抓捕还涉及涉外警务和区域间警务合作。由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权限与警力不足,在上级公安机关协助的过程中,需要经过较长的手续批示流程,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过程都在信息网络系统中进行,没有传统犯罪的现场,构建此类犯罪的证据链主要依靠围绕犯罪的信息流与资金流获取的电子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口供,核心在于对存在于信息网络中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分析、适用,电子证据无疑是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佳证据、关键证据[6]。现阶段,基层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已经相当熟练,但对电子证据的分析与适用依然存在问题。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采取的模式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多个被害人进行诈骗,涉案电子证据数量庞杂。在庞大的电子数据中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以此分析资金的流向以及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闭环,对基层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是,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本身力量不足,许多侦查人员没有可以依赖的数据分析系统而单纯依靠人力分析,在应对资金流时效率不高,特别是对于不具有办案经验或财务分析能力的侦查人员来说,其极易被大量的资金流向迷惑,无法分析出有效的信息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
止付追赃是减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提升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侦查机关一直在强化止付追赃的能力。随着警银、警企合作的不断深入,电诈侦破平台被广泛使用于侦查机关之中,侦查部门享有查询、止付的权力。在初期,该平台的及时止付功能发挥了很好的效果。在被害人报案后,录入转账信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就可以及时止付,降低被害人损失。但随着犯罪分子对该平台的了解逐步加深,被害人资金在转账完成后的极短时间内就被拆分并转移到多个其他账户,且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被害人从被骗到发现被骗并报案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犯罪分子就有足够的时间将资金从账户中转出并进行后续“清洗”活动。在H省C县114起案件中,有88起案件的被害人是在转账完成24小时之后才报警,仅有26起案件是在转账完成24小时之内报警的。同时,对被害人转账对手账户明细进行分析发现,绝大多数资金在被害人完成转账后15分钟以内便从对手账户转到了新的账户。在这种背景之下,电诈侦破平台的止付功能形同虚设,止付成功率十分低。同样,侦查机关在追赃过程中也困难重重,由于该类犯罪的专业化程度加深,各个犯罪环节之间的分工精细化,出现了一个个独立的“犯罪车间”[7]。这种趋势使公安机关落地抓捕的大多是取钱环节的“车手”,而由于各个环节之间采用订单式联系,公安机关难以通过“车手”环节顺着资金的流向进行全流程打击,也难以实现追赃目的。有的犯罪团伙资金流转的最后环节在境外,基层公安机关追赃的难度与成本过大。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破案难的特点,公安机关与专家学者都提出“打防结合”。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来说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单纯靠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不足以应对当前的犯罪高发趋势,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预防犯罪,从源头实现犯罪治理。基层公安机关最接近群众,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通过依托各基层派出所,深入群众一线进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通过宣传标语、典型案例、录制宣传视频音频等多种方式提升群众的防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同时运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多媒体渠道进行全覆盖宣传,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隐蔽性增强,对被害人的心理变化不断掌握,以获取利益为诱饵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虽然公安机关极力构建全社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氛围,整体犯罪数量在逐步减少,但犯罪总数依然很大,造成的损失数字依然触目惊心。
当前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与犯罪活动对抗的侦查活动,也要提升专业化水平来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犯罪,提升打击效率与效果。对于基层公安机关来说,由于其可用资源有限,一味靠增加投入提升专业化水平的道路行不通,而应该通过充分调动现有资源,最大化激发其在现有硬件之上的专业化水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建立专业化内部信息平台,打破部门间壁垒,构建同级公安机关部门之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统一战线。由于基层公安机关人员数量有限,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进行常态化打击并不现实,可以通过建立内网信息平台,将协作请求通过平台传达到相应部门领导签批再交具体部门协助办理,使数据多跑路,侦查人员少跑路,提升内部协作的效率。其次,重大案件侦破专班化。在应对辖区内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临时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织专班进行打击,同时尽可能保持抽调专班人员固定,以实战代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最后,提高侦查人员专业化水平。欲最大化发挥现有资源的侦查效果,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是关键。要注重对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特别是注重与科技企业如腾讯、阿里等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合作进行的相关业务培训,帮助侦查人员正确认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侦查时采用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的侦查策略与方法。
针对基层公安机关人员、财力、科技等方面的不足,有的学者提出了要转变上级公安机关的职能,使其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由指挥者、监督者向实战者进行转变[8]。但笔者认为,转变上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帮助作用,但要求上级公安机关转变为实战部门、到一线去办理案件的效果未必尽如人意。上级公安机关辖区较大,案件数量多,侦查力量优势无法体现在具体侦办的过程中。转变上级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是要发挥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研判能力强、科技手段先进、跨区域作战协调便利等方面的特点,依托各地反诈中心的建设,将基层公安机关接报警立案信息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平台收集起来集中进行分析研判,将得出的信息与其他区域的公安机关研判得出的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将相关案件进行有效串并案,再将串并案后的线索信息下发到具体对应的基层公安机关进行落地抓捕;对于基层公安机关在信息流、资金流分析时遇到技术性瓶颈,提供技术性指导和帮助,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实现由信息流、资金流到犯罪人的关联关系建立;在基层公安机关需要跨区域进行抓捕行动时,协助基层公安机关联系对口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不断发展,每个犯罪阶段之前的界限越来越明显,犯罪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团队进行操作。在这种背景之下,基层公安机关在自主展开大量工作追踪资金流之后,往往落地于“车手”,即负责取款的犯罪分子身上。但单纯打击“车手”的震慑作用较小,因为“车手”往往只负责到指定银行取钱并将钱交给上线,这就使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全流程打击,也无法止付追赃,挽回损失。欲突破不同犯罪阶段之间的阻隔,实现犯罪的全流程打击,首先要提升案件线索质量。对于基层公安机关来说,经过科学研判的指向性更强的线索更有利于基层侦查人员发挥其在抓捕、审讯等实战方面的优势,实现对犯罪团伙的全流程快速打击。其次是以“车手”为突破口进行全流程打击。目前落地抓捕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车手”,虽说不同犯罪阶段之间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像对待部分传统犯罪一样直接从某一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得犯罪全流程的口供指导侦查,但是可以从“车手”的上线联系人入手,利用当前“车手”大量使用柜台或ATM机提现的特点,通过结合“车手”供述与银行附近监控设备等方式确定联系人身份,突破不同犯罪环节之间的屏障。最后是开展上中下游犯罪全程打击治理。在当前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不能仅着眼于对赃款提现环节的打击治理,也应当开展对犯罪的其他阶段,如倒卖实名手机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卖银行卡账户等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形成完整的打击链条,从多个环节击破犯罪。
公安机关与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移动网络运营商合作之后,在查询犯罪团伙信息流与资金流方面取得了较大的便利,特别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的建立,破解了公安机关到全国各地银行调取证据的难题,为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利。但是,随着犯罪分子手段的不断翻新进步,进一步深化警银、警企合作势在必行。银行、支付平台、运营商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打击犯罪有着巨大的作用。当前犯罪活动高发,侦查打击效率低,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及支付平台对于用户实名制的管理松懈导致大量账户被出租或出卖给犯罪团伙用于开展诈骗活动。由于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侦查机关打击困难较大。银行、支付平台应加大对账户实名制的管理力度,采取“实人、指纹、身份证”信息三合一的验证方式防止账户被犯罪分子利用,同时定期对用户账户进行大数据分析,针对当前犯罪分析诈骗所得“清洗”行为的特点建立模型,对可疑账户及时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分析。电信网络运营商也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符合诈骗信息流特点的模型进行比对,进一步核查之后交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在公安机关与银行、企业深入合作的基础上,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入手,截断犯罪的链条,提升犯罪得手的难度,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典型的无接触犯罪,相对传统犯罪来说,给予侦查人员在提取证据构建证据链时更大的阻力,特别是经过了多年的经验与科学的积累的现场勘查技术无可用武之地。但此类犯罪并非无现场、无痕迹,只是其犯罪现场与痕迹绝大多存在于虚拟信息世界之中。基于大数据理论而产生的虚拟信息世界并不是凭空存在的,而是现实世界中的活动映射到信息网络之中而形成的[9]。相对现实世界来说,虚拟信息世界的信息数据更加庞大,但也更加全面,每一次行为都会有对应的痕迹留在虚拟信息世界之中。犯罪行为也是一样,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但基于信息流与资金流构建起来的虚拟犯罪现场是存在的,并且这种虚拟犯罪现场中的痕迹保存时间更久,环境要求更低。所以,提升侦查人员对于虚拟犯罪现场的重视,从虚拟犯罪现场中提取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构建证明犯罪的证据链是解决当前取证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由于虚拟犯罪现场与现实犯罪现场相比具有信息量大、涉及范围广、数据交叉复杂的特点,单纯依靠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手段与技术已经不足以处理如此庞杂的数据环境。应当利用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软件对与案件相关的数据进行发掘处理,形成可视化数据后再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落地逮捕,形成由“案—数据—人”的侦查模式,同时推动基层民警树立大数据意识,更加注重情报的搜集与信息的录入[10],改变当前侦查模式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不适应,提升取证能力及打击能力。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破难度大的特点,依靠单纯打击无法取得较好效果,侦查资源的有限性使其难以跟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最合理的应对是将治理前置到犯罪前端,将预防犯罪纳入犯罪治理的整体策略之中,采用侦防结合的方式限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11]。当前全社会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氛围逐渐浓厚,但目前为止,特别是在基层的预防工作之中,公安机关承担着绝大多数预防犯罪的职责,围绕近期高发案件以及侦破案件内容进行宣传。诚然,这种预防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将预防与打击的全部工作都压到公安机关肩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不仅仅涉及侦查与犯罪对抗的问题,更成为了威胁人民财产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等方面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面对此种态势,要联合除公安以外的地方政府、银行业、企业等责任单位共同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共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如采用加强互联网金融资格审查、明确运营商的网络责任、加强信息数据对接等手段,实现多元共治的局面[12]。依托各级地方政府将犯罪预防宣传传达到每个角落,特别是依靠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力量,将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深入群众内心,同时发动群众,对于身边发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线索积极上报,压缩此类犯罪存在的空间。银行业及相关企业要转变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被动配合地位,主动对行业内容易滋生犯罪的土壤进行清理,提升犯罪成本。将公安机关单线作战的方式转变为社会共治的方式,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可遁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损害,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了挑战。其中,基层公安机关作为既与犯罪最接近又与群众最亲密的一级公安机关,位于双重压力的中心,亟需找到破困之策,缓解重重压力。侦查活动与犯罪活动是一对天生的矛盾,掌握犯罪活动规律,侦查活动才能事半功倍。本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的分析,找到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打击的难点,据此提出行之有效的破困路径,使基层公安机关有效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