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岳
(信息工程大学洛阳校区,河南洛阳 471003)
婚礼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里程碑,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的社会仪式和生活方式,其既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延续人类生存长度,又能反映民族心理和精神生活,更能作为一个了解民族特色文化的窗口,因而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南俗语云“婚姻为万化之始”,可见越南民族对婚姻之重视。“越南传统的婚丧习俗是在遵循中国宋朝朱文公的《朱公家礼》和越南陈朝寿梅①先生的《寿梅家礼》的基础上,结合地方风俗和家族、家庭俗例逐渐形成的”[1]157,它既有与中国传统相同的方面,又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容。比较中越婚俗文化的异同并研究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探寻越南民族精神生活,挖掘越南民族传统文化,进而增进文化互信,推动中越两国的友好合作交流。
中国和越南同为多民族国家②,不同民族的传统婚俗也各不相同。由于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受到中华传统文化影响的主要是越南的主体民族京族,中越两国主体民族的文化习俗最为相似,其传统婚俗文化也最有比较价值。因此本文以中国汉族和越南京族的传统婚俗文化为研究对象,探析两国主体民族所创造的传统婚俗文化的异同,并分析导致异同的原因,对越南其他少数民族的婚俗则稍作提及。
“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在国内最早由著名历史学家庞朴先生提出,他说:作为一个立体的系统,文化可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外层即物质层;二是中间层即心物结合层,一切“心”的产品以及一切外物中所蕴涵的人的思想,都包括在这一层中,中间层还有人类精神产品的非物质形式的对象化;三是里层即心理层。[2]庞朴先生的理论通过学者们的不断修正,最终形成“精神、制度、物质”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并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文化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本文基于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的视角,按照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三个层次分别从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和婚礼仪式三方面,比较中越传统婚俗文化的异同,并对婚俗文化产生异同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作者对中越传统婚俗文化的一些观点。
婚姻观念是婚礼的思想基础,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对祖先思维和经验的继承,其核心目的是促进男女婚姻生活的和谐美满和家庭氏族的发展壮大,并进而从家族上升到国家,保障国家的传承与延续。比较中越婚姻观念,可以从思想根源上探析中越传统婚俗文化的异同及原因。
中国古代为父系氏族社会,等级宗法制贯穿其中,人们的社会等级观念十分严格,再加上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使得个人十分重视其所在集体的地位。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紧密融合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而作为人生大事的婚姻,自然也是以集体利益为主,其操办需要家族的参与并被家族所统属。
与中国相对应,自秦汉以来,随着儒家思想的浸润洗礼,越南社会的生活方式与核心思想也逐步向中原文化靠拢,形成了以一夫一妻制和父系继承权为基础的父系社会[3],因而越南社会也拥有森严的等级秩序,封建礼教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交融,个人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与集体有关并被集体所统属,备受越南重视的婚姻同样不仅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更是由两个家庭、两个宗族共同关注、主持的大事。
古代中越社会最重要的家庭理念就是传宗接代,因而中越传统婚姻观念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择偶观、“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和“男尊女卑”的性别观。
所谓“父母之命”,即婚姻主要形式为带有家族包办性质的聘娶婚,新婚男女从择偶到成婚,都由父母参与做主,男女双方当事人肩负着传宗接代、壮大家族的义务,因而必须接受父母的安排,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古代中越女子因受儒家“男女授受不亲”思想观念影响,大都“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男女青年几乎没有过多接触,因而婚事需由媒人牵线搭桥以沟通。男女双方家庭通过媒人介绍双方子女的姓名、年龄和家庭背景等,并托媒人进行提亲、送礼等一系列促婚事宜,这种通过媒人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即为“媒妁之言”。由于家族包办婚姻,父母为子女挑选配偶也要有相应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门当户对”,即要求婚配双方家族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等基本相符,从而保证子女婚后生活稳定,进而达到发展家族利益、提高家族声望的目的。在男女地位上,受儒家“三从四德”伦理观念影响,中越女子都基本属于从属地位,没有独立自主权,婚后妻子必须依从自己的丈夫、相夫教子,一切听从男方家庭的安排。“三从四德”体现了中越社会“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以男性为主体的性别观进而成为中越两国传统婚姻观念的一部分。与中国古规相似,越南的“父母之命”“男贤女巧”“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等古规同样表达了其社会传统婚姻观念中的择偶观、门第观和性别观的重要性。
总之,中越传统婚姻观念都要符合家庭和宗族的共同利益,维护家庭和宗族的声望,为家庭和宗族的长久发展服务,凡是能为家族带来利益的婚姻则千方百计促成,凡是有损家族利益的婚姻则统统一律反对。这些观念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有其合理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都是家庭出于对子女未来生活幸福美满和宗族发展一帆风顺的殷切期望,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宗族和社会的稳定。“男尊女卑”由儒家礼教传统沿袭而来,巩固了以男子为主的父系氏族社会,但是这些观念压抑了男女的个人情感,限制了男女青年的个性发展,忽视了个人所追求的幸福,也导致了许多家族悲剧的产生。
虽然中越传统婚姻观念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庭和宗族共同利益,服务家庭和宗族长久发展,然而根据社会形态分析,中越传统婚姻观念在思想内核上又有所差别,其中最明显是“男尊女卑”的婚姻性别观念不同。
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为完备的父系氏族社会,反观越南古代社会虽然自秦汉时期以来受到中国的影响,并最终形成了父系氏族社会,但是这个演变过程却十分缓慢。“目前学者的共识是:传统的越南社会是一个‘双系社会’,且女性一般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3],因而越南传统文化中依然可以看到远古“母系社会”和“双系社会”的痕迹,这些遗迹促使中国“男尊女卑”的婚姻性别观念传入越南后发生变异,并反映在社会行为之中。在律法制度上,越南黎朝和阮朝律法都有相关规定用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家庭伦理上,虽然越南女子地位较低,但是妇女婚后一般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家庭各项重要事务决策也都需要妻子参与。在家族活动上,有别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越南家族商议重大事务时,并不会把女儿排斥在外,通常邀请已出嫁的女儿回家共同讨论和决策。在职业选择上,越南并不像中国媒人,由年长女性固定担当,不论男女,只要德高望重、家庭和睦,都可担任媒人。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虽然越南古代总体上也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但是相较中国,越南妇女的社会活动范围更广,可从事的工作也更多,因而其性别地位差距相对较小,女子地位相对较高。
自秦汉时期开始,越地③开始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包含等级宗法制、封建伦理观念在内的儒家思想也开始浸润今越南地区。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封建政权更迭频繁,兵祸连年,大批中原士子到越地避难,客观上促进了儒家思想的传播。唐宋时期更是有大量的文人墨客旅居越地,儒家思想逐步发展成为安南的正统思想。中国文人墨客和地方官吏将先进的经济文化带到了越地,越地成为浸染中华文化最深的地区,同根同源的文化价值观最终使得越地形成了与中国相似的传统婚姻观念并流传至今。
虽然中国的封建统治打破了越南的历史发展进程,使其越过奴隶制和亚细亚生产方式,但是如前述,越南社会仍然存在远古“母系社会”和“双系社会”残留痕迹,再加上古代越南属于农耕稻作国家,包含有强烈的母性文化,农业和母性的有机结合使得越南民族的崇母习俗得以流传。越南民俗学者如陈玉添、陈国旺、周春延、吴德盛等认为越南农业社会真正体现了越南古代社会中较为鲜明的阴性文化:农业社会的工作也属于女性的工作、农业社会的语言也拥有女性特质。[4]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生殖崇拜是越南早期的信仰,农业社会和生殖崇拜的有机结合使得在越南产生了女性化崇拜,女性化崇拜影响着越南民族的性格观念和文化价值观,因而越南民族在受到中国儒家思想“三从四德”伦理观念影响的同时,又将本土母性文化融入其中,最终在越南形成了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变异的“男尊女卑”婚姻性别观念,并反映在其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
越南民族并未墨守成规,他们在沿袭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本土的社会氏族传统和民族心理融入儒家礼教,形成了多元化、个性化的越南传统婚姻观念。越南在受到中国儒家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深刻影响的同时,又由于传统的母系或双系氏族观念中普遍崇拜拥护女性、统治者相关律法的制定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保护、女性对家庭财政大权的掌握使其拥有更多话语权和越南人的灵活变通心理等方面促使女性地位的提高,并进而影响了以男性为主导的婚姻观念,最终在越南形成了男女地位差距相对较小的“男尊女卑”观念,使之更为符合越南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伦理道德。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它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律法层面的婚俗文化价值观,起到保护婚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比较中越婚姻制度,可以从法理依据上探析中越传统婚俗文化的异同点及原因。
中国有关婚姻制度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对“六礼”、一夫一妻多妾制、男方包办婚姻等作出规定,可见西周时中国就已经形成了以男性为尊的社会,这些规定也为后来各朝制定婚姻律法提供了依据;到了秦朝法制进一步发展,秦律中规定了男女双方的适婚条件,并规定需经官府备案登记方可置办婚姻;汉朝注重用纲常礼教维护社会关系,婚姻立法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形成了完善的“七出三不去”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十分注重门第家世。[5]“从西周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受宗法制影响深刻,婚姻更多用来延续后代扩大宗族势力的形式工具。在婚姻之中男性家长地位不可撼动”[6],因而男尊女卑特点尤为突出。隋唐至两宋时期经济社会空前繁荣,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人民更加开放包容,也使得女性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唐律·户婚》制定了“和离”“出妻”“义绝”等一系列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夫权;宋代法制在主要沿袭唐制的基础上又规定五服以内禁止通婚,限制了近亲通婚的现象,同时赋予了女子一定的离婚权。[7]137元代将游牧民族的习惯法带入中原,在古代社会首次明确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求婚书,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在解除婚姻方面与唐宋基本相同,但是在此基础上又适当放宽了离婚范围。明代则基本沿用唐宋的婚姻制度,直至清朝入关后对男女适婚年龄作出法律规定[7]108,同时清代正式对家长主婚权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
越南以前的律法规定都源于中国,无论是越南李朝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律书《刑书》,还是此后陈朝颁布的《国朝刑律》、黎朝颁布的《洪德法典》、阮朝颁布的《嘉隆法典》,都是在同时期中国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8]近千年的郡县制使得越南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思想文化等各层面都受到中国的影响,其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越南黎朝《洪德法典》中规定:“男家已遵婚礼,由纳采至亲迎,即之子于归,不得犹狃前俗,抑使男居为婿,经三年始 许归于夫家,乃是秦赘之俗,不得蹈行,违者抵罪。”[9]可见国家通过法律来强行推行聘娶制的婚姻形式。针对适婚年龄,越南律法规定与中国相似,男女双方一般早婚;针对门第家世,受门当户对的观念影响,越南律法主张男女婚姻符合彼此家族利益;针对婚后生活,越南律法规定一夫一妻多妾制;针对休妻和离,越南阮朝《嘉隆法典》效仿中国法律,在赋予男子可以休妻的七出规定的同时,同样也制定了“三不可出”等一系列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平等权。[8]
总的来说,中越传统婚姻制度都是等级宗法制影响下封建礼教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巩固政权统治。由于古代社会性质,中越两国婚姻制度都带有阶级性和封建性,充满了不平等的条款,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度为后来的婚姻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理基础,推动了现代婚姻体系的形成。
越南民族在效仿中国婚姻制度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其基本国情和民族习惯对婚姻制度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越南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民族心理。
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出现了完整的阶级体系,再加上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因而婚姻制度更多用于维护男性家长,一切以男为尊。虽然从隋唐两宋开始女性地位有所提高,并制定相关婚姻制度用以保障妇女权益,但是仍然具有很大局限性。越南由于其本土“双系社会”和“女性化崇拜”的特性,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高于中国,因而越南律法规定中用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多于中国。越南黎朝《洪德法典》规定:“自女方带进婚姻的财产,若无子女可以继承,则必须交还给女方的父母。”保障了妇女的财产所有权;“当自己的丈夫不幸染上重病、犯罪或者破产女方即可退婚。”保障了妇女的独立自由权;“当丈夫抛弃妻子达到5个月,妻子也可选择抛弃丈夫。”[1]135-136保障了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可见在越南传统婚姻制度中妇女的地位仍然较高,越南有关妇女地位的相关制度是在保留母系氏族社会痕迹的基础上又受到中国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的,体现了越南民族的本土特色和融合心理。
在婚礼的花费方面,有别于中国婚礼的贵族化、隆重化,越南强调追求实际,避免盲目体面;主张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这一思想也体现在相关的婚姻制度上。越南阮朝嘉隆皇帝曾在《乡党条例》中引证古籍“婚礼是最重要的人道,婚事谈物质财富是野蛮的老例”并规定:“凡是举办婚礼,拿夫妻好合为准,应根据家庭条件行婚礼‘六礼’,决不能为举办婚礼抵当田园土地,各村社要根据每家实际收取喜钱。”嗣德皇帝也曾规定:“婚礼‘六礼’要在六个月内举行完毕,提倡节俭,不得铺张。”[10]作为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较低的“小国”,越南的这些制度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男女婚后生活和谐美满,也符合其当时的实际情况,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与婚姻观念的类似,从秦汉时期开始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华夏文明逐渐在越南地区取得支配地位,作为社会伦理制度一部分的律法制度更是直接由中原士大夫和地方官吏传入越南,968年越南独立后依然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存在,各项律法制度依然仿效中国,这种沿袭传统一直持续到越南阮朝时期。因而中越传统婚姻制度基本一致,核心框架都是为了保障婚姻进行、维护家庭和宗族的繁荣与稳定,制度内容中也都蕴含着“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思想。
越南民族在吸取中国律法思想的同时,又根据其民俗习惯和社会伦理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制定了一些异于中国的内容:在婚后生活方面,中越都颁布了“七出”和“三不可出”的离婚规定,但是越南还有细化了多条制度用以保障妇女其他权益,从侧面体现了越南妇女地位高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在婚礼花费方面,有别于中国的隆重豪华,越南制定相关制度以鼓励婚礼勤俭节约,从而保证男女婚后生活和谐美满,这符合越南的实际经济情况,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中越传统婚姻制度都是封建制度的产物,作为律法的一部分也是中越两国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越南则是在完全沿袭中国律法框架和核心内容的同时,依据其本土民族伦理观念和等级地位认同对具体律法内容稍作修改,提高了女性的地位,宣扬婚姻节俭,使其更符合越南的社会现实。
所有民族和国家都有其传统的婚礼仪式,这既是公众视野下对婚姻缔结的证明,又是思想精神上对民俗文化的传承。在法律允许之下,民间婚礼中约定俗成的自发性行为习惯,通过不断的实践改进,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婚礼仪式。比较中越婚礼仪式,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上探究中越传统婚俗文化的异同点及原因。
中国古代婚姻程序复杂、演变纷繁,随着人们对婚姻的重视,逐渐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礼仪来完成婚姻缔结过程,这套礼仪就是我们常说的“六礼”。“六礼”最早记载于《礼记·昏义》,即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的六道礼仪程序。“六礼”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周代即已确立,但在当时并没有被普遍采用,“直到汉代,儒学的兴起,‘六礼’才作为儒家等社会伦理规范设计的一部分加以推广。”[11]汉代以后各朝代也大多沿袭周礼,只是名称和内容有所变动。与中国相对应,经过近千年的郡县制,越南各项风俗习惯都受到了中国封建制度文化的影响,婚礼仪式也不例外。据史籍记载,中国婚俗最初由九真郡太守任延传入越南,之后越南陈朝“寿梅居士”胡士阳在“周公六礼”的基础上融入越南本土特色编撰成书《寿梅家礼》,较为完备地规定了越南婚丧仪式流程。越南婚礼仪式同样共六步程序,称为“六礼”。
“六礼”④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六礼”之后,男方先要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完成成妻之礼。次日新婚男女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六礼”程序系统完整,凡谈及婚姻之事,男女缺少了哪道程序都无法将新娘娶到家中,故有古语“六礼不备,淑女不出”。“六礼”之中,纳采、纳币和亲迎只是形式,真正决定一对男女能否结为夫妻的是问名、纳吉、请期三步。越南俗语中的“娶妻看女子生辰,成家看男子生辰”,便是在强调这三步仪式的重要性。
中越传统婚礼仪式中都有随礼习俗,即参加婚礼的宾客带来礼物庆贺,表达自己对新郎新娘的美好祝愿,古代中越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交融,婚礼作为最重要的家庭活动,被整个宗族统属,由全宗族人共同操办。族人都会参与婚礼的准备工作,并将其看作是给新婚夫妇的贺礼,没有参与准备工作的族人则准备红包作为祝福。随礼习俗既活跃了婚礼喜庆的气氛,又拉近了全宗族人的感情,因而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越南都一直流传至今。
中越婚礼仪式在“六礼”之后,都有“回门礼”。“回门”又称“归宁”,即成婚后女婿携礼品,随新娘返回娘家,拜谒妻子的父母及亲属,自亲迎始的成婿之礼,至此完成。作为婚后的最后一项仪式,此举含有女儿成家后不忘父母养育之恩,女婿感谢岳父岳母及祝福新人婚后幸福美满等意义。[12]女方家非常重视婚后回门,因此新郎事先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在礼品上都要有所准备,争取给岳父岳母留下良好印象。
越南“六礼”由中国传入,因而中越婚礼的总体框架和思想内涵基本一致,只是具体形式内容上有所差别。
在婚姻信物的选择上,中国“六礼”中多次提及的婚姻信物是“雁”,越南“六礼”则将槟榔和蒌叶作为必备的信物。按照各家所说,中国“六礼”用“雁”,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之义。阴阳观念是中国人的主要哲学观念之一,夫为阳,妇为阴,雁为随阳鸟,人们用雁象征夫唱妇随。二为取“守时守节”之义。雁为候鸟,秋去春来,从不失信,所以人们将雁作为男女双方从不失信、忠贞不渝的象征。三是取“行止有序”之义。雁迁徙飞行时,老而壮者居先引导,幼而弱者尾随其后,从不逾越。[13]长幼有序是儒家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将该原则用于婚娶,使长幼有序而行,非万不得已,不使叔季跨越伯仲而成婚,符合儒家传统思想。越南有关槟榔和蒌叶的传说记载于《岭南摭怪》,在越南民族观念中,相互缠绕、共同生长的槟榔和蒌叶代表着丈夫与妻子之间忠贞的情谊,是夫妻相亲相爱、家庭团结和睦的象征,也是年轻男女爱情的信物。虽然中越“六礼”的婚姻信物不同,但是“雁”与“槟榔和蒌叶”所代表的寓意都分别符合中越民族追求家庭和睦、生活美满的心理趋向,因而中越分别用“雁”与“槟榔和蒌叶”作为婚礼中不可缺少的信物。
在婚礼服饰的选用上,中国古代婚服制式主要分为三种:爵弁玄端——纯衣,梁冠礼服——钗钿礼衣,九品官服——凤冠霞帔;[14]越南传统婚礼服饰则为奥黛和短衫。中国婚服最早出现于周代,经历秦、汉的发展,在唐宋时期达到高峰,至明清两代形成近代“传统婚服”。[15]最初的婚服并非大红色,随着各朝代的发展变迁,红色逐渐被普遍认为充满喜庆之意且能驱除一切邪气,因而开始广泛运用于婚礼服饰。从明代开始的婚服大多以红色为底色,并配以龙凤纹饰,寓意吉祥美好、幸福圆满,这一样式也一直流传至今。越南婚姻仪式中,新郎一般身着带花纹的薄纱衫,脚穿嘉定鞋,头戴剑麻笠或以布条缠头,参加婚礼的其他男性一般身着光滑布料编织成的薄纱衫。新娘一般身着“三层服”,即穿三套不同颜色的越南奥黛,最外层一般为深色纱衣,里面两层一般为浅色长袍,腰间系上三条丝质腰带。有些家庭富裕的新娘会穿七件奥黛,头戴筐子笠,脚穿锦缎鞋,佩戴金银首饰,用深色丝巾将头发盘起[16],更显雍容端庄。
在“回门礼”时间的确定上,中国普遍为婚礼后三、六、七、九、十日或满月,越南则是在婚礼的两天后,因而越南“回门礼”又称“二喜”。如果越南男方和女方家距离较远,“回门礼”可以延迟至婚礼的四天后,称为“四喜”。中越“回门礼”都是新郎新娘感恩父母、增进感情的仪式,但是越南新婚夫妇在“回门礼”上还要祭祀祖先,以祈求未来生活幸福美满,祭祀的礼品包括槟榔、糯米饭、鸡、猪等。
与中国不同,除“六礼”与“回门礼”之外,越南婚礼中还有一项特色仪式,叫作“代茶礼”。[8]所谓“代茶礼”,是指新郎向新娘所在村社缴纳钱财,钱财数额由村社具体规定,倘若新郎新娘同属一村则喜钱数额不多,更多是作为象征意义;倘若新郎新娘不同村,喜钱的数额则十分巨大,通常是同村所缴纳喜钱的2到3倍。新郎所缴纳的喜钱一般用于村社的公共事业,如修缮村亭、挖井、修路等。如越南俗语“娶亲没喜钱如钱掉溪底”,可见“代茶礼”之重要。过去向村社缴纳喜钱是一项强迫性的仪式,不缴纳喜钱则婚礼会受到村社的阻挠[17],只有缴纳过喜钱,新郎新娘才算真正得到全村人的承认,拥有完备的结婚证明。该仪式看似迂腐,但在古代越南村社却有其合理性:首先它可以作为证明新郎新娘正式结为夫妻、获得族民认可的仪式,体现了越南民族的村社文化。越南古语“王法不敌村规”,即每个村社都是一个自治共同体,新婚男女作为村社共同体的一员,只有获得村社最高权威赋予的身份认同,自己的人生大事才算圆满,才能继续在村社中安心生活。其次,它也反映了村社的排外思想。一个村社只有人丁兴旺,才能继续蓬勃发展下去,“代茶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引起民众对村社的重视,防止村社人口外流,维护村社发展稳定,也体现了越南的民族特色。
越南少数民族的婚俗也颇有特点。芒族举行婚礼当天,新娘家会烧一锅污水,全家放声大哭,新娘被迎出门时,新娘家人就向参加婚礼的人群扔大米和盐,并把准备好的污水泼向人群。赫蒙族还遗留有抢亲的习俗,“新郎"先把姑娘抢到手,第二天“新郎”再去敬告“岳父岳母”,使其放心;第三天,“新郎”托媒人去提亲,最后把彩礼送到女方家及其村寨。[1]159
婚礼仪式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凝结了一个民族特定时期的文化特色,虽然仪式具体内容会不断变化,但是其中的思想内涵是基本不变的。中越传统婚礼仪式都是作为公众视野下婚姻缔结的证明而存在的,其中凝结了中越民族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愿,也体现了中越民族对民俗文化的传承。越南婚礼仪式源于中国的“周公六礼”,因而无论是仪式框架上还是思想内核上都与中国相似,“六礼”之中的随礼习俗和“六礼”之后的“回门礼”都源于中国。中越传统婚礼仪式一脉相承,究其原因还是自秦汉以来华夏文明对越南的深刻浸润和越南统治者对中华文化的大力提倡和模仿。
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中越传统婚礼仪式又有所差别。在婚礼服装方面,越南新婚夫妇身着越南传统服饰“奥黛”,颜色丰富,以布条缠头或头戴笠帽,适应其气候环境。在婚礼信物的选择上,越南地处热带,盛产槟榔,人们自古就有食用槟榔的习惯,再加上民间关于槟榔和蒌叶的传说,使得槟榔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象征意义,因而越南民族视槟榔为男女爱情的信物,将槟榔作为“六礼”不可缺少的物品,表达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愿。在“回门礼”时间的确定上,越南的具体时间由男女双方住址的远近来决定,只要在婚俗规定的时间段内都符合传统礼仪。除“六礼”“回门礼”之外,越南多了一项“代茶礼”。新婚夫妇向村社缴纳礼钱,相当于获得村社行政机构的结婚证明,村社则把喜钱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作为一种管理村社人员、维护村社稳定发展的方式,该仪式体现了越南独特的村社文化。奥黛、槟榔、糯米饭、代茶钱等婚礼用品都彰显了越南婚俗的本土特色,是越南民族将中原族群南下带来的华夏文化与其本土世居族群文化相融合的结晶,其更加符合越南社会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越南民族灵活变通、自主创新的实用心理。
越南婚礼仪式是越南民族在沿用中国婚礼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其本土文化和民族习惯改造而成的,它既受到了中国古代婚礼仪式的深刻影响,又体现了越南民族的创造性和实用心理,最终更加符合越南的地形气候特点和越南民族的生活习惯,独具越南民族特色。
越南地处东南亚,其主体民族京族为“百越”支系,从秦朝设象郡统治管理越南再到968年越南独立建国。由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自始至终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越南在地理上虽隶属于东南亚圈,却又因近千年的郡县制而带有中国文化的烙印,成为东南亚唯一的汉文化圈国家。作为越南传统文化代表的婚俗,也是其在受中国婚俗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地方特色形成的,因而越南传统婚俗既有相似于中国之处,又有其特色之处,它既体现了越南民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又体现了越南民族自身文化制度的创造。按照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精神层面即婚姻观念上越南民族在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择偶观、门第观和性别观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利,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使其更符合越南民族的社会伦理和民族心理;制度层面即婚姻制度上越南民族在吸取中国律法思想的同时,又根据其民俗习惯和社会伦理进行本土化改造,制定了更多细化制度用以保障妇女权益、鼓励人民勤俭节约;物质层面即婚礼仪式上越南民族在沿用中国婚礼仪式步骤的基础上进行简化改造,保障越南民族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发展稳定。越南婚俗体现了越南民族的自主性、创造性和实用心理。全球化时代,通过探析中越传统婚俗文化异同及原因,有助于我们沿袭传统,立足现代,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了解越南婚俗的特色之处,探寻越南民族精神生活,挖掘越南民族传统文化,并进而以此为跳板求同存异,增进中越文化交流,实现中越文化互信,保持中越友好关系。
注释:
①寿梅先生原名为胡士阳,越南海阳省人。
②中国有56个民族,越南有54个民族,同为多民族国家。
③古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对今越南地区的称号也不同,在此统一称越地。
④一为纳采,即男方托媒人携彩礼向女方家求婚;二为问名,即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再请媒人问明女子姓名、生辰、身份,卜于宗庙以确定男女是否适合婚配;三为纳吉,即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四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五为请期,即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准备婚礼;六为亲迎,即男子至女家迎娶。亲迎是所有婚姻程序中最热闹的一步,也是“六礼”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