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倩倩
(新加坡国立大学 文学院,新加坡650385)
在郭象《庄子注》中,“心”之状态与“身”之祸福密切相关,养生关乎“养心”与“保身”内外两层意义。其两难之处在于,若轻用其身则有殉身于外之祸,若为保身而谋虑则有忧心于内之患。唯“有德者”内外皆无患,“有德者”究竟如何内外两全值得深究。郭象曰:“唯中庸之德为然。故当缘督以为经也。”[1]669-670他把《论语》中孔子所言“中庸之德”与庄子内篇《养生主》中“缘督以为经”的养生要旨结合起来。那么,郭象所理解的“中庸之德”是何意涵?他指出天下人最珍惜的是“生”,既不可“殉之太甚”,亦不可“养过其极”,否则会“以养伤生”。郭象认为究竟何谓过分,何谓适当?“养心”与“保身”之间有怎样的关系?乱世之中,当自身生命与仁义之间只能保全其一,以身殉仁是成其“德”还是失其“德”?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着眼分析郭象思想中的养生之“德”。
郭象所言“中庸之德”出自对《庄子·至乐》的注文,《至乐》中提出了烈士谏臣为天下人而牺牲自身性命究竟是“善”或“不善”的问题,并分别从“活人”与“活身”的彼我不同立场论之:
《至乐》曰:烈士为天下见善矣,未足以活身。吾未知善之诚善邪,诚不善邪?若以为善矣,不足活身;以为不善矣,足以活人。故曰,“忠谏不听,蹲循勿争”。故夫子胥争之以残其形,不争,名亦不成。诚有善无有哉?
郭注曰:善则适当,故不周济。唯中庸之德为然。故当缘督以为经也。[1]669-670
《至乐》认为对于为天下而殉身的“烈士”,若站在“我”的立场“未足以活身”,可谓之“不善”;但若站在“彼”的立场“足以活人”,似乎亦可谓之“善”,因此提出了“吾未知善之诚善邪,诚不善邪?”的问题。然而,郭象认为自舍其身并不足以“活人”,这一点与《至乐》的看法不同,是解开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之关键。郭象认为“活人”与“活身”彼我之间并非对立的取舍关系,必须任“性命”之自全,才可能“及人而不累于己”。郭象在《庄子·田子方》的注文也印证了这一看法,他说:“割肌肤以为天下者,彼我俱失也。”[1]797自伤其身者只会导致彼我俱损,而不可能使彼因此得“生”。可见,对于《至乐》提出的问题,郭象的看法是“烈士”之所为既不可“活身”,又不可“活人”,故不可谓之“善”也;唯有彼我皆顺中“自适”“自得”才可谓之“善”。
《至乐》郭象注曰:“唯中庸之德为然。故当缘督以为经也。”郭象此处的诠释结合《论语》中以“中庸”为“至德”的思想和庄子内篇《养生主》中所言“缘督以为经”[1]127的养生要旨。《论语·雍也》子曰:“中康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2]91孔子所言的“中庸”和“过犹不及”之理虽然不是特别针对养生全性而言,但郭象将其和庄子的养生思想融会贯通,强调养生当以“中庸之德”为宗旨,讲究“适当”而不可“过分”。郭象《养生主》篇目注曰:“夫生以养存,则养生者理之极也。若乃养过其极,以养伤生,非养生之主也。”[1]127可见他认为于“生”而言,既不可“殉之太甚”,亦不可“养过其极”,过分执着于这两个极端皆会“伤生”。庄子在《养生主》里提出保身全生当“缘督以为经”,郭象将其诠释为“顺中以为常”,即忘善恶之两端,不择而“常适”。郭象所言“常适”是针对“性分”而言的,即“常适”于“性分”之内所得。
《养生主》曰:“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
郭注曰:“忘善恶而居中,任万物之自为,闷然与至当为一,故刑名远己而全理在身也。顺中以为常也。养亲以适。苟得中而冥度,则事事无不可也。夫养生非求过分,盖全理尽年而已矣。”[1]127-129
在庄子讲的保身原则中,“名”和“刑”都是应当避免接近的,正如庖丁解牛时要避免触碰到硬的骨头,才可使刀不折损。“善”和“恶”是人有意划分的两端,一旦有心择其一端而行,于养生而言是十分危险的。“缘督以为经”就是像庖丁解牛一样“依乎天理”“因其固然”。“理”是物质本身天然的纹路、经脉,顺着“天理”之本然而行事则自通,正是所谓“游刃有余”。
郭象认为“为善无近名”和“无恶无近刑”可以是针对同一件事从不同视角来看的两面,《至乐》中所举的烈士和谏臣殉身之事例就是违反了这两条原则,即同时“近名”亦“近刑”,虽然成就了烈士和忠臣之“名”,但于“身”而言却是遭“刑”。世人通常以殉身求仁为“善”这一端,贪生害仁为“恶”这一端,但郭象并非以“择善”为“德”,而是以“中庸”无择为“德”。郭象所言“中庸之德”是“忘善恶而居中”“顺中以为常”,“中”是适当,顺应天理之自当,不用“心”来区分善恶是非、不择于两端。“中庸之德”即“无心”而得,关键是“心”不应有所“择”。郭象认为“理无不通,故当任所遇而直前耳”[1]173,只要“顺中”而不“过分”,凡事不偏执于一端,无可无不可,即可“全理尽年”。
“中庸”含有“过犹不及”之意,郭象特别强调“养生非求过分”,若“养”之太“过”亦会“以养伤生”。那么,究竟何谓“过分”?何谓“适当”?郭象在《养生主》篇首的注文中有所说明:
《养生主》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
郭注曰:所禀之分各有极也。夫举重携轻而神气自若,此力之所限也。而尚名好胜者,虽复绝膂,犹未足以慊其愿,此知之无涯也。故知之为名,生于失当而灭于冥极。冥极者,任其至分而无毫铢之加。是故虽负万钧,苟当其所能,则忽然不知重之在身;虽应万机,泯然不觉事之在己,此养生之主也。以有限之性寻无极之知,安得而不困哉!已困于知而不知止,又为知以救之,斯养而伤之者,真大殆也。[1]127-128
郭象在此段注文中将庄子所言之“生”诠释为“性”,将“涯”诠释为“至分”。依郭象的说法,“吾生也有涯”并不是指人的寿命有其穷尽之时,而是指万物各自所得之“性”有其所能达到的极致,谓之“至分”或“性分”。郭象将其比喻为“举重”,每个个体所能承受的轻重有所不同,各有其“力”之极限,若所负之重与其“性分”所得之能力相符则为“当”,“当”则不觉其重,“不知重之在身”,这种状态即可谓之“适”。郭象曰:“举其性内,则虽负万钧而不觉其重也;外物寄之,虽重不盈锱铢,有不胜任者矣。”[1]204郭象认为物之所能“当”出于“性分”之内,非自“知”而后能。若“尚名好胜”强逞其能,欲“以有限之性寻无极之知”,则好比欲以外物加于其本身之力所能负担的重量,外物加之虽小,却超过其力所能负担之分量,谓之“过分”而“失于当”,导致伤生损性。以“知”加于其“性”已有“失当”之“过”,若仍不知“止”,欲再“为知以救之”,从原有的“知”中再求“知”则更加受困于“知”之桎梏,“过”上加“过”,其于“失性”更甚,正是所谓“以养伤生”。郭象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冥极”,即去“知”而反其“性”,任其“性”之至分,常与“至当”为一。
郭象思想中的“中庸之德”是针对“适性”而言的,以不过其“性分”之所得为“适当”,即“顺中”而“常适”,养生全性当以此为宗旨。《胠箧》郭注曰:“知不过于所知,故群性无不适;德不过于所得,故群德无不当。”[1]393郭象所言“中庸之德”即“德不过于所得”,物与物之间各自所得的“性分”虽有不同,但若各适其“性”,自足于其“性分”之内所得而不以此效彼或以此正彼,则物皆“自得”,同与“至当”为一,故曰:“善养生者各任性分之适而至矣。”[1]730
由于郭象认为“德”乃“性之所得”,其得有所至分而不可加也,若人为修之则“过于所得”,故“德”不可修、不可为。《外物》曰:“德溢乎名。”郭注曰:“夫名高则利深,故修德者过其当。”[1]1031-1032郭象认为“名”与“利”是分不开的,世之所谓“修德者”逐于“名”所带来的“利”而不能安其“性分”之所得,“修”之以致过当。这里所说的“修德者”并非以“性”自动,而是以“名”“利”为动机。而养生且忌“尚名好胜”,《人间世》曰:“德荡乎名,知出乎争。”郭注曰:“德之所以流荡者,矜名故也;知之所以横出者,争善故也。”[1]149《秋水》郭注曰:“所得有常分,殉名则过也。真在性分之内。”[1]648“名”乃身外之物,若以“身”殉“名”则是以外物加之而“过”其“性分”之内所得,故非“真德”也。郭象思想中的“真德”以“无心”为宗,即所为皆出于“不得已”,率性而为其所不得不为,而并非出于“心”之主动所“择”。“无择”即是郭象所言“中庸之德”“顺中以为常”的关键所在,是保身全生的基本原则。
在郭象思想中,养生关乎“养心”与“保身”内外两层意义之间的关系,既不可轻用其身以致失身于外,亦不可为了谋身而忧心于内。“德”乃物得以生之根本,故“养生”之本在于“养德”,而“养德”之本在于“养心”。郭象说,“夫心以用伤,则养心者,其唯不用心乎!”[1]430“养心”的要旨在于“不用心”,即“心”无为、无择,郭象称之为“无心”。
《至乐》曰:天下有至乐无有哉?有可以活身者无有哉?
郭注曰:忘欢而后乐足,乐足而后身存。将以为有乐耶?而至乐无欢;将以为无乐耶?而身以存而无忧。
《至乐》又曰:今奚为奚据?奚避奚处?奚就奚去?奚乐奚恶?
郭注曰:择此八者,莫足以活身,唯无择而任其所遇乃全耳。[1]667-668
郭注所言“择此八者”指的是“为”与“据”、“避”与“处”、“就”与“去”、“乐”与“恶”,这四组之中每一组都包括相对的两端,“择”即是在两端之间以“心”之好恶偏向于一端。其实不止这里提到的八者,郭象认为凡是人为有心做出的是非相对之区分,诸如成与败、善与恶、仕与隐等等,皆是“择”。郭象指出无论如何费心谋虑、选择,都不足以“活身”,“施心”对于“养生”有害而无益。全生之道唯有“无择而任其所遇”,即心中没有预设的选择,不执着于是非之端,以所遇皆为“是”,“齐是非”而“两顺之”。“居中”就是居于至当,不“择”于两端,而对是否有所“择”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心”。
郭注曰:“忘欢而后乐足,乐足而后身存。”所谓“忘欢”“乐足”都是针对“心”而言,郭象把“乐”诠释为“无为之乐”,“乐足”即“适性”而“自足”,并非有所求得而后“乐”。“欢”与“忧”是相对而生的两端,比如以身存为“欢”,即以身死为“忧”,而“至乐”即忘两端,“无欢”亦“无忧”。郭象说,“乐足而后身存”,而不是因“身存”而后“乐”,可见“养生”当以“养心”为本而“养形”为末,心中自足于“性”之所得而“常适”才可能全生“活身”,不可本末倒置为了“活身”而忧欢生于“心”。
《至乐》中还论及世人常有的“养生”误区在于追求外在形体上的享乐,比如“身安、厚味、美服、好色、音声”,并且为求之不得而忧心。郭注曰:“凡此,失之无伤于形而得之有损于性,今反以不得为忧,故愚。”[1]668上述这些身外之物皆非“性”之所得,亦非“形”之所需,因此郭象说“失之无伤于形”,而若得之则是以外物加于其“性”,逐以外伤内。郭注曰:“内其形者,知足而已。故亲其形者,自得于身中而已。”[1]669“养形”其实并非从身外求之,其根本在于内心“知足”常适,“自得”于“性分”之内。“养生”虽然于外而言体现为“存身”,其实内在之根本在于“养心”,郭象所强调的“养生”宗旨“中庸之德”即是从“养心”着眼。“心”以“用”损,故当以“无为”养之;“择”于两端即是“用心”,“顺中”而“不择”即是不以“心”为而任“性”之自为,所为皆出自“性分”之内,丝毫不“过”其“性分”之至,故可“养生”“全性”,此即郭象所理解的“中庸之德”。
郭象认为人之“生”乃“禀之自然”,不知其然而自得此“生”,既不知其然,则不可能通过“施心”以“思”而改变生死之大化而免于灾祸,只能任自然之“理”尽其天年,全其自然所得之“生”。
《德充符》郭注曰:既禀之自然,其理已足。则虽沉思以免难,或明戒以避祸,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趣。必自思之,非我思也;必自不思,非我不思也。或思而免之,或思而不免,或不思而免之,或不思而不免。凡此皆非我也,又奚为哉?任之而自至也。[1]242
根据郭象的说法,“思”或“不思”皆出于“理”之自然,并不取决于“我”,而且是否能免于灾祸并不取决于“思”或“不思”,亦是“理”之必然。注文中列出了四种可能性:“思而免之”“思而不免”“不思而免之”“不思而不免”,可见,“思”与“不思”之动因和结果皆不取决于“我”,凡事之成败祸福并非“我”可自主控制。既然如此,只当不以“心”为而任之自然。郭象曰:“无为而性命不全者,未之有也;性命全而非福者,理未闻也。”[1]203养生全性之理在于以“无为”养“心”,则自然“福应其身”,而不是反过来以“心”为避祸保“身”而忧虑筹谋。郭象曰:“当则吉,过则凶,无所卜也。”[1]860祸福凶吉取决于是否“过”其“性分”所得,“过”则累德损性而招致灾祸,故曰“凶”;“当”即“适性”“顺中”,而不以“心”择,任“理”之自然,则“福应其身”,故曰“吉”,故当以“中庸之德”为养生之宗旨。
身处乱世之中,养生全性的一个重大考验是,当遇到仁义与自身性命不可兼得的实际情况,以身殉仁究竟是“成德”还是“伤德”?是否损身伤生即“失德”?《骈拇》曰:“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骈拇》作者认为“仁义”并非出自人的“性命之情”,所谓以身殉仁,所殉其实是仁义之“名”,是执着于外物而造成“残生伤性”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与贪利没命者没有本质的不同,皆可谓“失德”。而郭象的看法与此有别,他认为“仁义”是出于人之“性情”,正因如此,倘若自任“性分”之内与生俱来的“仁义”则是以“性”自动,并非逐名于外,不同于贪利者的逐外伤内、逐物失“性”。《让王》郭象注曰:“孔子曰:‘士志于仁者,有杀身以成仁,无求生以害仁。’夫志尚清遐,高风邈世,与夫贪利没命者,故有天地之降也。”[1]1078郭象引孔子之言出自《论语·卫灵公》[2]164,孔子的立场是视守志成仁重于保身求生。郭象则结合儒道思想,认为以身殉仁者与以身殉利者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有不得全生之过失,但从内心动机上看却有高下之分,前者是守志于内,后者是逐欲于外。“德”与“失德”从动机上讲,其区别在于是否以“性”自动。
然而,郭象认为以身殉仁者亦有其过,“仁”虽出乎“性分之内”所得,但“殉仁者”并非以“性”自动、因任其“性分”之内本有之“仁”,而是“属性于仁”,以此殉彼。郭象曰:“以此系彼为属。属性于仁,殉仁者耳,故不善也。”[1]361“此”与“彼”在这里指的是“性”与“仁”,二者本应任之各是其是,若以“彼”(“仁”)为追求的目标,强行将“此”(“性”)附属于“彼”,即逐于“彼”(“仁”)而失于“此”(“性”),因此谓之“殉”。郭象曰:“不付之于我而属之于彼,则虽通之如彼,而我已丧矣。”[1]361以“性”殉“仁”即以此殉彼,而“我”之“真性”已亡。“殉仁”即有心于为“仁”,有为则非“德”也,故曰“不善”。“真德”当以“无心”为宗,任其“性分”中自然所得之“仁”,而不将“仁”系之于心,即“善于自得,忘仁而仁”[1]362。郭象认为以身殉仁之过在于“殉之太甚”,以至于“俱残其生”。
《骈拇》郭注曰:天下之所惜者生也,今殉之太甚,俱残其生,则所殉是非,不足复论。天下皆以不残为善,今均于残生,则虽所殉不同,不足复计也。夫生奚为残,性奚为易哉?皆由乎尚无为之迹也。若知迹之由乎无为而成,则绝尚去甚而反冥我极矣。尧桀将均于自得,君子小人奚(辩)[辨]哉![1]360
郭象认为天下人最珍惜的是“生”,残“生”即为“殉之太甚”,因此殉身的缘由之是非则不足为论。郭象曰:“苟以失性为淫僻,则虽所失之涂异,其于失之一也。”“性”乃“生”之所得,“失性”则不能“全生”“全德”,“夫德形性命,因变立名,其于自尔一也”。[1]363所谓“德”“形”“性”“命”是不同侧重的称谓,实则息息相关,其本质上皆同得于“自尔”,若不能“无为”而“自得”,则一损俱损。郭象的立场是养生全性乃重于一切的至理,他于《养生主》篇目注曰:“夫生以养存,则养生者理之极也。”[1]127养生全性之道在于“恒以不为而自得之”[1]468。然而,郭象认为“圣人”本虽“无为”,但仍会留下“无为之迹”,而世人之所以“残生损性”皆是因为“尚无为之迹”,舍己救人而自失其“性”,而不知“迹”之所成乃本于“无为”,不知“仁义”本于“性分”之内而非“圣人”所作,此乃世人之“大惑”。郭象曰:“矜仁尚义,失其常然,以之死地,乃大惑也。”[1]356刻意追求“仁义”于“性分”之外则会失其“性”之常然,甚至残生害命。
在郭象的思想里,所谓“性命”与“仁义”之间如何取舍抉择的问题其实并不成立,因为他主张“心无为”“无择”,无论选择“杀身以成仁”或“求生以害仁”皆是“施心”干预生死之自然变化,皆非“自得”之“德”也。《骈拇》郭注曰:“谓仁义为善,则损身以殉之,此于性命还自不仁也。身且不仁,其如人何!故任其性命,乃能及人,及人而不累于己,彼我同于自得,斯可谓善也。”[1]362郭象认为若择“仁义”而舍“性命”,以身殉仁,那么对于自身“性命”而言尚且“不仁”,更无法推己及人,其后果是彼我俱伤,因此不可谓之“善”。《庄子·田子方》郭注曰:“割肌肤以为天下者,彼我俱失也;使人人自得而已者,与人而不损于己也。其神明充满天地,故所在皆可,所在皆可,故不损己为物而放于自得之地也。”[1]797郭象是从彼我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以身殉仁之过,其过在于不能玄同彼我,而以“天下”为彼、以“己”与之为对,以为必须为“天下”牺牲自身、舍“己”为“人”才可谓“仁义”,而不知彼我之间相对则俱伤,相顺则同得。
郭象思想中最理想的彼我关系是“相因”,即彼此因任,不“施心”互相干涉,各自生死皆任其自然变化,谓之“独化”。郭象曰:“夫相因之功,莫若独化之至也。故人之所因者,天也;天之所生者,独化也。人皆以天为父,故昼夜之变,寒暑之节,犹不敢恶,随天安之。况乎卓尔独化,至于玄冥之境,又安得而不任之哉!既任之,则死生变化,惟命之从也。”[1]266郭象认为“生”与“死”皆是“天命”,人只能顺从而不得加以干涉,所谓“舍己为人”者欲以“此”救“彼”,而不明彼我皆以自然“独化”之理。依郭象的说法,心系天下而殉己或者贪生惧死而害人皆非任“天命”之自尔,皆是以人为干预自然之生死大化,从养生全性的视角论之则皆为“失德”。
在郭象思想中,养生之本在于内保其“德”。世人于“德”之常累在于好生恶死,系“心”于生而为其“身”忧,以“人情”干预自然之化而造成“人灾”,反而速其死。养生全德当“遗形忘生”,“忘”即是“无心”而“自得”,心中自足常适于“性”之所得则福应其身,不可本末倒置为了“活身”而忧欢生于“心”,愈系之于“心”反而愈失于“德”。至德常适表现为“生时安生,死时安死”,齐生死、遣好恶可谓“无情”之至,“心”中没有好恶偏私之“情”。
郭象认为“真德”以“无心”为宗本,养生要在“无心”,即“心无为”而“以性自动”,“不得已”而应物,顺中而不以“心”之偏私“择”于是非两端。郭象所言“顺中常适”把庄子“缘督以为经”的养生思想和孔子以“中庸”为“至德”的思想联系起来。郭象思想里的“中庸之德”是针对“性分”而言,以不过其“性分”之所得为“适当”,以施心而“择”为“过分”,“过”则伤生。他认为“仁义”出自“性命之情”,当任之于“性分”所得之内,不可“以性殉仁”,系心于为“仁”则过分,“忘仁”则“仁”自至。于“生”而言,既不可“殉之太甚”,亦不可“养过其极”,过分执着于这两个极端皆会“伤生”。郭象不以“择善”为“德”,而是以忘善恶之两端而“居中”为“德”。在郭象看来,为仁而殉己或贪生而害人皆非任天命之自当,从养生全性的视角论之皆为“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