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围绕“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能否取酬”话题,网友们展开热烈讨论,现将部分留言摘编如下:
马嘉领张立|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领取报酬。我是京山泰康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理事长,我不领取报酬,因为我有其他收入来源。合作社主管生产的副理事长、监事、兼职会计、出纳都领取报酬,酬劳按工作时间计算,计酬标准是每小时10元,年底按照效益和工作态度、时间,额外发点奖金和福利,人均不超过1500元。这样,成员能接受,理事会成员也有积极性,便于合作社的下沉运行。
黄胜忠教授|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奉献精神,其能力和行为对合作社的经营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从促进合作社发展角度来看,合作社理事长应该取酬,而且可以考虑跟经营业绩挂钩。
王军|我觉得应该取酬。合作社是各种资源通过契约的方式链接起来的经济组织,人力资本作为合作社最核心的资源要素,必须要对人力资本进行定价,定价的依据可以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同时考虑到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时间,可以按日计酬,非合作社经营期间不计酬。
回归原点|我建议应该通过章程确定下来理事会成员取酬办法。无论决策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实际上一些理事会成员承担了自己擅长的某部分工作,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作出了实际贡献;在规范化运行指导思想下,可考虑聘请职业经理人,其报酬在合作社账目中以工资体现。
解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不应当从合作社领取报酬,但可按实际支出领取补贴。合作社理事、监事,从法理上来说,并非法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而是从成员中推选出来,代表产权人管理合作社的成员,缺乏从合作社领取报酬的充足正当性。实操而言,最好的办法是理事以为合作社办事开销的票据为依据或以生活补助等形式领取一定的补贴,相关财务状况要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兼任经营层工作的,可以签署劳动合同,基于经营层人员管理制度发放报酬。
孔祥华|大部分合作社在发展初期盈利性不高的前提下,理事会成员发挥的作用与其所得薪酬一般不对等,通过章程合理化制定一些补偿机制,更容易激发理事会成员的干劲。合作社的本质是通过成员抱团发展,往往领头的一些成员付出得更多些,有些付出在交易额比例分红中体现不了,因此设定按劳动价值定薪资的制度更显公平。但薪资多少要在全体成员的协商下,根据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进行适当调整,在成员理解和同意的前提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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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阶段的讨论中,大多数留言支持理事会成员取酬,但理事会成员凭什么取酬?以什么身份取酬?是否有合理合法依据?取酬事实和标准如何在合作社内部信服于众?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欢迎扫码进入我们的深度讨论帖,留下您的思考与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