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研究

2021-01-14 13:37邢康达杜威
当代县域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资金

邢康达 杜威

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已经成了普遍的个人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农民手中的余钱也成了融资主要对象,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借贷形式,很好地弥补了个人与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借贷中的短板,其有手续简单、转账方便、贷款人的基数大、利息普遍高于银行等特点。民间借贷丰富了农村的金融资金流转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小觑的一股力量,但也产生了诸多不稳定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它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成因,并积极提出解决思路,不断完善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农村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民间借贷法规相对欠缺。在民法方面,国家通过《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民间借贷事实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等情况,规定以LPR的4倍作为利息的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了六种无效的借款合同。但总的来说,当前国内对民间借贷行为仍然缺乏更为细致的界定,无法做到穷尽式列举。民事法律规定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债权问题,而对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却缺乏明显界定,因此现行民事法律对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仍然缺乏细致的定义。

在刑法方面,《刑法》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汇总和分析,但仅对破坏金融市场的犯罪中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例如“高利贷”和“集资诈骗”行为,虽然民法对近年来较猖獗的“套路贷”“校园贷”等予以明确禁止,这弥补了原来未经银保监会批准而向公众发放贷款的监管上的法律漏洞,但《刑法》涉及金融问题的条文并未包括这些类型的犯罪。

农村民间借贷缺乏保障。亲朋好友以及近邻之间的农村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普遍发生,而且最近几年中,农村民间借贷的情况日益频繁,农村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都缺乏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农民收入增多同时,也导致大量闲散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农村借贷之间的开放性较低,农民没有很高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往往是半推半就,眼红借贷的高利息,造成了民间资金没有以规范的途径进入到农村金融市场,导致进入民间借贷的农村资金,后期出现资金流转困难,而且会发生连锁反应,一连串的金融风险问题接连出现。农村人口基数大,资金分散,总量规模大,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组织规模小、缺乏有效管理,也进一步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总而言之,农村民间借贷金融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完全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金融风险发生概率会小很多,但不能从根上杜绝。农村借贷的这个特点,农村相关风险防控法律方面的缺失,警醒我们必须要做好风险防控方面的立法工作。

农村民间借贷监管制度严重匮乏。目前国内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多数规定散落在《民法典》《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行为没有一个独立、专项、系统的法律文件。这就让部分人投机取巧,钻法律漏洞,导致行政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当前农村社会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二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由此可知,民间借贷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相关企业组织,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只要农村人员将闲散资金借给某个需要资金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看成是民间借贷行为。双方都可以看作是借貸主体,私营业主、个体、公务员、教师都可以参与到借贷、放贷行为中来,造成农村借贷人员的成分混杂。在缺乏管理、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情况下,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存在高风险、资金链崩盘的可能。

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途径

制定针对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个人需资、小微企业融资是民间借贷多发的主要根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扩展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势在必行,既有利于盘活农村民间资本,又可以让农村经济顺利与大经济环境融合。我们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中得到解决,这也体现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及命令性规范的反馈。然而针对农村的金融机构为了资金的保证,为了获得稳定的收益,往往会侧重有雄厚资本的大型企业,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充耳不闻,这也加速了民间借贷的效率和规模,成为农村民间借贷能够迅速扩张的主要原因。他们已经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发展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农村民间借贷,不能只“堵”,更要“疏”,需要法律对于农村的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规范和保护。法律必须尊重传统,法律的保守性是其本性,这是农村民间借贷没有成为专门立法的重要因素,这种观念也造成了立法在本身陈旧的观念下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偏差理解更加举步维艰,禁止性和不能穷尽式列举的法律规范无法满足需求,无法做到法律规范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疏通。因此专门立法有助于填补不断膨胀的民间借贷需求。

降低农村民间资金市场准入门槛。如今条件下,农村民间借贷在农村发展得如此之快,其主要原因归结于农村庞大的资本可以选择的正规投资渠道少之又少,而且农村渠道的人员素质和单独资金量限制了他们的眼界和有限的渠道,使得农村资本在发展时没有足够的信息对比和投资建议。银行的低同期存款利息使得农村人口将大量闲散资金流通到借贷市场去获利。这就造成银行储户资金少,可放贷资金量小,正规渠道个人、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够融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最后形成恶性循环。供需极度不平衡造成不能合理分配,农村民间借贷开始疯长。首先规范和拓宽正规融资渠道,农村民间借贷才能得到有效管控。正规融资发展不畅通,民间借贷就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我们要以正规金融借贷为主体,农村民间借贷为补充。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商业和政策性银行的门槛,鼓励和引导农村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例如农商行、城市信用社、农业银行、地方性小银行中,使农村金融资本有路子、有渠道进入这些地方。这样才能满足各个层次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人对资金的需求,为不同层级和水平的投资提供专业的全方位服务。民间资金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要在体制上予以规范和确认,以新面貌融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运行中来。

建立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从中央层面重视农村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明显有很大差距,农村民间借贷只有禁止性规定,在现行法律上有了很小程度的认同。2020年《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司法解释才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任重道远。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一定自觉性,对正规金融借贷冲击较大,自身弊病容易引发风险的提升。国家层面宏观掌握,有利于与国家宏观经济增长相适应,变被动为主动,使得农村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有利于银行全方位统计和了解金融市场和成长方向。可以为落实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依据,获得详实的调研数据,便于对农村借贷资金的收集和用途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管控。政府也能及时发现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扼杀在摇篮里,很大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的几率。在中央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下,由各个地方的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以期达到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农村民间借贷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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