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道义: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探索的基本遵循

2021-01-13 09:42龙金菊
关键词:道义民族

龙金菊

民族事务治理是多民族国家的职能之一,治理本身体现着治理者的价值主张与道义恪守,中国的民族事务治理一直贯彻着中国共产党服务于人民的初心,以“各族人民”为中心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原则和目标。这不仅突出了各族人民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更是内涵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特征,从中体现了党的民族事务治理应该是一个多维而集中的结构性框架,而党秉持的基本价值与道义正是这一框架得以构建的理念先导,应将其视为一个具有特定时代性而本质上始终保持一致性的完整内容,这对审视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将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

一、民族事务治理的提出

(一)民族事务治理概念的主要来源

在中国具体语境中,“民族事务治理”是基于“民族事务”领域延伸出来的概念,其中涉及“民族”“事务”“治理”基本概念的多重组合。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并不是作为一个词语来使用,其意涵源于对“治”字的理解,例如,“有治人,无治法”(1)《荀子》,李英健,等编译,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09年,第188页。“四境之内不治”。(2)《孟子》,赵清文译注,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第42页。这里的“治”主要是“使国家安定、有秩序”的意思。治也有对具体事务治理的意思,比如,治河、治丝。(3)《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2115页。可见,治理源于“治”之道,一方面表示“治国、治家”的秩序诉求,一方面表示具体的事务治理。“事务”主要指“事情”。“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亲国政,料事务,察民俗。”(4)《管子》,房玄龄注,刘绩补注,刘晓艺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21页。这里的“事务”主要是关于治国的事情。从词面来看,“民族事务”是基于“民族”之上的相关事务的意涵解读而得以构建的,而汉语“民族”一词是近代的“舶来品”,“国人对‘民族’对应的西文nation,volk及其含义的理解,无疑主要来自日本翻译的西学著作”。(5)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民族研究》2004年第6期。因而“民族事务”必将随着“民族”概念的流变而产生,也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产物。比如1918年《申报》有一则文章提到:“海参威新政府之阁员与政网乞克占领海参威后,乘机组织反过激派之西比利亚临时政府,……民族事务总长吉贝尔贝特洛夫。”(6)《东报译文》,《申报》1918年7月14日,第3版。此报道是对国外时政的一篇引译,但可以看出“民族事务”一词的出现是带着“职能机构”性质的,并随着现代主权国家对民族相关各类事务进行处理的需要,作为专门的职能机构逐渐走上了概念化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设立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工作机构的设置逐步规范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民族工作的需要,我国民族工作机构的种类与职能逐渐完善与扩大,具体包括统战部系统、民委(或民宗局)系统、人大系统、政协系统,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等等。(7)王希恩:《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各种关于民族工作的机构的建立与运作,旨在相互协调以推进我国民族事务的有效治理,确保民族关系的稳定发展。

笔者将“民族工作”“民族事务”“民族事务治理”作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从结果来看,以“民族工作”为主题词出现的文章有22 152篇,时间起于1950年;以“民族事务”为主题所搜到的文章数为1803篇,时间起于1950年;以“民族事务治理”为主题搜到的文章是233篇,时间起于2014年。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这些词汇为中心进行话语建构的基本线索与时代背景,“民族工作”与“民族事务”出现的时间同为1950年左右,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相关民族工作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对民族工作研究的关注。然而,以“民族事务”所出现的文章比“民族工作”少得多,篇数悬殊如此之大,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人对“民族工作”运用上的普遍性与直观性,而“民族事务”主要是依托于“民族工作”的职能机构性质,为“民族工作”的开展服务。“民族事务治理”研究的出现是紧随着2013年党中央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出现的。有学者从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范畴出发,对民族事务的内容、类别与特点进行了梳理,进而从九个方面细化了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能力。(8)严庆把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细化为九个方面,具体为依法治理、政策运用、保障供给、技术运用、改革创新、沟通协调、吸纳整合、调控疏导以及濡化建构能力。参见严庆:《因应客体需求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解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也有学者提出这种建立在“民族事务”内容范畴上的民族事务治理必然是一个体系群。(9)王希恩把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归结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支撑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民族理论、民族事务治理制度、政策和法治体系、自上而下的民族工作机构和社会化的民族工作格局、融入民族事务治理的宣传与教育体系、针对具体地区具体问题的治理方略和对策、运作有效的治理机制。参见王希恩:《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这是由“民族事务”而推演出的民族事务治理理论,即一切围绕“民族事务”治理的研究都可以纳入“民族事务治理”的研究范畴,或许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逐渐取代“民族工作”的话语建构,从以往“民族工作”“民族事务”侧重于行政化、部门化的管理特征转向对公共性建设与多主体性治理结构的强调。因此,理解民族事务治理,还需要基于治理理论的切入,使之对民族事务治理的研究内容与基本范畴有着更为规范性的作用。

(二)基于治理理论的切入

治理理论研究的兴起源于20世纪末西方学者开始对国家传统管理模式变革的讨论,是基于对传统的政府科层式管理以及市场调节所存在的问题而在其之间主张的“第三条道路”或“第三种模式”。其核心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个体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且通过责任互渗及有效的协同机制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从词义来看,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governance)明确定义为:治理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并且强调治理的过程性、协调性、互动性。(10)“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p. 2-3.英国学者罗兹较为深刻地指出治理的本质性内容,认为治理是使用并通过网络来进行管理,其中强调组织间的相互依赖、网络成员间的持续互动、博弈式互动植根于信任、对于国家一定程度的自治权。(11)王浦劬、臧雷振:《治理理论与实践:经典议题研究新解》,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第20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治理理论的建立,其背后有着后工业社会下成熟的市民社会、完善的科层制度作为依托。尽管这种社会结构背景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但值得肯定的是,治理理念对市场机制的肯定和公民社会的鼓励拓展了传统管理的视野,治理框架下政府、市场、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主体的发育成熟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培养无疑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分析框架,由此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比如有学者认为:“治理是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互动过程。”(12)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3)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3页。因此主张用“善治”的理论框架大力倡导并深入研究治理理论。

在治理理论发展的同时,党中央在实践中对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建设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治理理论获得了国家层面的支持与肯定。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也必然成为国家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民族事务治理作为一种“范式”必然贴合治理的基本属性,具体表现如下。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包括民族事务相关的党政系统、社会组织、各民族群体、个体等主体,这是区别于传统管理模式的关键所在。2.治理对象的特定性、广泛性与复杂性。由于中国自古以来民族社会结构复杂多样,既有着社会治理的宽泛性、也有着自治的特殊性,因此民族事务的治理对象必然复杂、广泛、并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3.治理方式的多样性。根据民族事务治理对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民族事务治理既要与国家治理保持一致性,同时也必须发挥各少数民族的能动性,因此在治理方式上必然是一个兼顾纵向互动与横向联动的多维方式。4.治理目标的高度契合性。民族事务治理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在治理目标上与国家治理目标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与道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不缺“道”与“义”的论述。“道义”一词的出现大概在战国晚期,比如荀子曾说:“道义重则轻王公。”(14)《荀子》,李英健,等编译,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09年,第16页。代表的是一种崇高的境界。“道义”一词的出现,预示着人们对“道”与“义”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愈加趋近,更为注重它们共有的“规则”含义。(15)孙晓春:《先秦儒家道义论的内涵及其逻辑进路》,《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沿着古代对“道”“义”“道义”的语义理解,有学者把道义理解为两层意思,一为“道理、规律”之义,二为“方法、途径”之义。(16)师为公:《核心价值之本在道义》,《学术界》2013年第7期。这种解释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古代政治思想中较浓的伦理价值主张,并且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基因至今在党的治国理政思想中得以延续与体现。值得肯定的是,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服务”这一价值与道义放在优先地位,这正是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特色与可贵之处。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恰恰也体现了公共治理的主旨。

图1 民族事务治理中价值与道义的基本呈现

(一)以“各族人民”为中心:价值与道义的立根之本

“人民”作为一个概念有着深厚的政治思想基础。在古代社会,其义与“国民”“臣民”“公民”“民人”相近,也常常被这些词替代性使用。有学者从古代汉语的梳理中较为全面地指出“人民”的三层语义:第一,生物学意义,泛指人类;第二,政治意蕴,指与治者相对的作为治理对象的人,是帝王的财产;第三,道德含义,“民”指后知后觉的人,依附他人的人,这在古书中可以说俯拾皆是。(17)周永坤:《中国宪法中“人民”概念的变迁与宪法实施》,《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相对而言,古代社会中的“人民”概念主要倾向于王权的财产与政治附属物,人民往往缺乏主体性特征。直到“人民”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首次“入宪”,从此具有了法律人格,并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逐渐成为与“国家命运”相统一的政治概念。由于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人民”自然也意指“各族人民”,因此以“各族人民”为中心自然成为民族事务治理中价值与道义的立根之本。

1.源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党的性质来讲,“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无疑是共产党人秉持的最为基本的价值与道义。《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1页。因此,捣碎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与理想社会,成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主目标。这与非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有着鲜明的区别,其中饱含了共产党人秉持的“解放全人类”的基本价值与道义。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始终秉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中国革命道路中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9)《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4-1095页。“为人民服务”是坚持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种中国式的表达。这一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份党纲、第一个党章、第一次的入党誓词等都有所彰显。这不仅突出了各族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也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组织使命及道义担当。

2.源于在治理主体上尊重各族人民的主体性地位

从党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人民观、群众观。其中“一方面依靠群众,一方面服务群众”是最为简洁而精辟的论述,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坚持各族人民的主体地位必然也是民族事务治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与道义准则。具体而言,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尊重各族人民的主体性和民族自治能力,不断塑造和培养其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内生动力,尤其是挖掘各族人民文化生活中蕴藏的治理智慧和能量,把更多的民族社会治理资源和力量交给本民族最贴近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去施行。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民族性与社会性的高度融合,促使各族人民在相应的民间团体等社会载体中协同共治,共同应对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基本问题,体现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的突出特征和应有的优势。

3.源于治理成果普惠各族人民的共享观

各族人民是民族事务治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感受者,民族事务治理成效如何,从根本上取决于各族人民是否得到了真实的生活实惠与精神满足。“治理成果是民族事务治理所取得的成效与成绩的总和,涵盖民族发展过程的各个方面……各族人民理应依法享受治理所带来的一切成果。”(20)青觉:《“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情境与路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因此,从治理成果的普惠性来讲,民族事务治理成果必须最大可能地实现全面覆盖,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首先,要从民族地区的发展出发确保这种治理成果的共享性。从中国的民族社会基本结构来看,民族地区、各民族发展的不充分与不均衡最能体现社会现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因此,促进各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的协同发展,无疑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成果共享的重要基础。其次,必须通过合理评估确保这种成果共享性。因此相关的治理主体有必要实时开展一些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评估与论证,及时调整适宜于各族人民发展需要的治理内容和方法,把治理的成果与效果落实到实处。最后,治理成果的共享不代表每个民族完全一致的共享,而是需要合理的统筹布局。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确保各族人民共享时代发展红利。

(二)以《宪法》规定为基本保障:价值与道义的法治基础

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与道义得以遵循的基本保障。2016年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使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3页。,强调了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在《宪法》这一基本法与《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的部门法中,都有涉及少数民族的专门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等也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条例。(22)严庆:《因应客体需求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解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这体现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体系日渐完善。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完备的民族法治体系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也使民族事务治理中依法治理与“民族团结”等基本价值与道义融合到了新的高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伟大成果,可以归结于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2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第1版。的民族关系的基本遵循上。

1.以平等为基本前提

民族平等作为中国民族政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文明的客观历史事实决定的。民族平等“意指56个民族不因人口多寡、地域分布、文化差异而成为平等的宪法主体”。(24)唐勇:《论新时代我国宪法民族关系原则》,《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3期。民族事务治理中民族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如下。其一,各民族在基本权利享有上的平等性,即每一个民族都有着平等发展的机会,都有平等享受发展红利的机会。比如各民族应该平等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与设施保障,不得因为族别、居住地的不同而遭受到人为性的偏见与歧视。其二,各族人民社会参与机会的平等性。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必须意识到每个民族都是平等的一员,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与才干,共同参与社会生活的建设。并且在建立健全相关民族政策制度上,应充分考虑具体的民族因素,充分听取各民族的意见,通过制度与政策的供给机制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获得。

2.以团结为基本主线

团结是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的主线。“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2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93页。《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当民族团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时,旨在强调民族团结的正当性问题,确保各族人民在公民身份中具有统一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在此框架下,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宪法的违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各民族成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人,应该积极承担参与多民族国家的建构,把民族团结始终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主线。

3.以互助为基本要求

在多民族国家建构维度上,中国各族人民自古就具有互助的文化基因,也正是这种文化基因,才促使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宪法》序言提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从中把中国历史文化的创造主体定位于“各族人民”,这也意味着国家目标的实现必须由各族人民共同来承担,由此具有了彼此互助的宪法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论述,也体现了各民族在情理与法理上团结互助的道义遵循。在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实施中,互助的价值导向一方面体现为国家在资源分配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和照顾,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的共同发展;一方面体现为民族地区之间在经济、技术和产业方面的协作,互通物资有无,交流发展经验,都旨在秉持各族人民互助合作的精神共创美好的未来。

4.以和谐为基本目标

和谐是民族关系的基本目标,也是处理民族关系的实质性要求。从《宪法》序言中“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规定来看,意味着促使各民族共同繁荣将是民族和谐的本质体现,也成为共产党人在民族事务治理上应该遵循的实质性价值目标。其一,意味着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和谐。从中国行政制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在行使自治权的时候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努力。其二,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结构内部的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般情况下民族结构复杂,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主要场域。在民族事务治理的运行中要顺应各少数民族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为各民族搭建沟通的桥梁,使各民族在文化认同的同时加强民族之间的经济往来,最终促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三)多样性并存与共同繁荣发展:价值与道义的增长动力

就中国历史以来形成的民族结构而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普遍民族结构的一种典型反映”。(26)王希恩:《再倡“多元一体主义”》,《学术界》2018年第8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2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29、51页。这一论述形象地描述了我国民族结构中“多元一体”的关系,其中也蕴含了民族结构中多样性并存与共同繁荣发展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多样性并存是激发各民族发展智慧的基本前提,共同繁荣发展是多样性并存的实质性目标。因此,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应该继续秉持各民族之间多样性并存的基本道义,方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实质性目标。

1.多样性共存:价值与道义增长的源动力

多样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基本特点,是中华文明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得以繁衍的基本动力。各民族之间的多样性不仅体现为民族身份、生活起居等外在形式的多样性,还体现在文化意识和价值观上,即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自然崇拜及对生活的基本态度,等等。中国各族人民之所以能在中华民族的“百花园”中呈现出“百花齐放”之态,这都是来源于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对各民族文化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维持与尊重。试想一下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假如现代性发展中都千城一面,那么人们对文化多样性活力的体验与情感将会受到相应的削弱。而今中华民族在复兴路上,仍保留着强盛的民族文化活力与民族发展动力,正是因为中华民族文化大花园的良好保持。因此,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并不是要努力消融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性,而是继续保持这种多样性文化并存的价值导向,在中华民族的内在结构中形成一种相互平衡、相互激发的治理智慧。

2.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价值与道义增长的实质性目标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目标,体现了“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28)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29、51页。思想。当前,从我国民族人口的分布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大多数民族地区与贫困地区在结构上存在高度的叠合,共同面临着发展受到基础设施配套、接受教育的程度、与外界交流等限制的空间贫困问题。在多民族国家治理背景下,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不仅是一种如实面对各民族、各民族地区“发展差距”具有统筹全局性发展的价值理念,更是一种立足于具体的方式方法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最终走上共同体富裕的道义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进而在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相关战略中践行了这一基本价值与道义。这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0页。的多民族国家建设目标是一致的,也从实质性内容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体现了全面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的基本道义选择。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与道义兑现的基本逻辑

根据基本国情,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组织、各民族、民间团体、社会个体等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结构分层而功能统一的协同系统。这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理论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巧妙的不同之处。西方国家治理理论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市场机制、公民社会与科层制之上的,更多倾向于对“术”的强调,而中国国家治理理论却是建立在深厚的“家—国—天下”的政治文化传统之上,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始终秉持由“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衍生出的“治国理政”思想,强调的是治理之“道”。民族事务治理同样是基于这种深厚的治理之“道”而延伸出的治理逻辑,在实际运行中既需依附于国家治理体系,也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民族社会结构作为必要的社会支撑。在这一治理之“道”中,党的领导力嵌入必然是价值运行的主线,同时以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治理的合法性依据与增长动力,最终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目标实现的容括式思维中使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得以逐渐健全与完善。

图2 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与道义兑现的基本逻辑

(一)坚持党的领导,促使民族事务治理之“道”融入在党的领导力、凝聚力的提升中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历史地位作了全新论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30)2014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随后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十九大等大会的重要讲话中重申了这一论断。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这一表述写入了“总纲”第一条,从《宪法》的高度充实与声明这一重要论述。这是历史以来党在我国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和成就中所证明的真理,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优势。民族事务治理也不例外。习近平指出:“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3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299页。因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初心”,也应该成为民族事务治理中必须坚守的治理之“道”。当前,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价值道义遵循也应随着国家治理重心下移而下移,尤其是面对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促成各族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更为艰巨,因此对党的考验也更加严峻。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以统揽全局的战略思维,提升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领导力、凝聚力。尤其是在西方治理理论快速崛起并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主导型话语的背景下,要切记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并不是对党的领导与国家能力的消解,而应该更加体现党在民族与国家之间的整合能力,这无疑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理论和实践中符合中国基本国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更应该加大党的领导力与凝聚力。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将长期历史以来的数亿农村人口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恰恰得力于政党向乡村社会的渗透,是政党而不是其他组织成为农村整合的主要力量。”(32)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因此,也只有始终坚守民族事务治理中的政党领导逻辑,我们的治理实践才能摆脱诸多因素的掣肘,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二)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使民族事务治理之“道”在有效的制度驱动中得以延循

价值与道义某种程度上属于抽象的“软规则”,需要制度这一具体规则加以支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党的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与道义得以延循的有效支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尊重历史、符合国情、顺应人心的先进制度。”(33)郝时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民族工作》,《民族研究》2017年第6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赋予各族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发展中的基本权利,也是驱动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价值与道义得以秉持的重要前提。其一,通过这一基本制度赋予各族人民的自治能力。一般来说,人在相对自主的选择权利上更加能焕发出蓬勃发展的生机。因此必须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保障少数民族治理本民族事务的基本权利,发挥各族人民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自治能力。其二,从这一制度上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效地融入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建设之中。这预示着应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价值与道义的遵循上,集中各少数民族群众的集体智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民族事务的治理当中去,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治理合力。其三,体现在各族人民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对象方面,保障各族人民应该享有应有的权益。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各族人民不仅能享受充分的自治权利,而且还能共享治理成果的权益。因此,在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与道义遵循中,同样要“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34)郝时远:《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了什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这是新时代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必须面对的严肃的政治原则,是党在新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中价值与道义得以坚守与延续的有效驱动。

(三)坚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目标,促进民族事务治理之“道”在“中国梦”的容括性思维中得以实现

民族事务治理作为一种把具体的民族事务与抽象性治理思维融为一体的治理方式,在内容结构上必将是一种包括多元协作的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不同民族地区中复杂多样的治理对象与多样化治理方式于一体的公共性建设实施框架。这一框架正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35)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走向,指明了全党各族人民共同体的奋斗目标。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年,第5页。的容括性思维中得以建构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事务治理之“道”。其一,要求各族人民将自身视为国家成员,践行其公民身份,积极维护中华民族的国家利益,以共同的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同心共筑中华民族的美好家园。其二,意味着党政部门等治理主体要始终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方向、作为视野,依靠各族人民的集体力量使国家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跨越,走出一条成功的复兴之路。其三,中华民族历史以来积淀的民族情怀、国家精神必将成为民族事务治理的文化之根、文明之源。这种文化源动力应该在解决民族事务治理问题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不断的丰富完善,并与时俱进将其发展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治理精神。总之,践行党的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价值与道义,除了在理论上秉持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梦”实现的容括性思维寻求解决民族事务治理的相应方法和途径,建构符合本土化治理之“道”的理论分析框架。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探索中的价值与道义是与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紧密联系和有机统一的。必须把民族事务治理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高度,从治理主体、治理责任和治理能力的强化与完善中不断提升党与各族人民在治理中的聚合力,进而从治理功能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不仅遵循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结构”的事实逻辑,同时也遵循了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价值逻辑,体现出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合法性”与“合规律性”。因此,坚守倡导党的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与道义,并不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主观臆断,也不是对照业已实行的治理实践而采取的应景性理论诠释,而是准确抓住了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的人民观、国家观、民族观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在深度理论反思以及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与全球发展总趋势基础上的理论总结,彰显了民族事务治理极其重要的时代合理性、正当性、适应性,也成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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