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弘扬: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

2021-01-13 14:54高其才
关键词:瑶山习惯法村规民约

高其才

我国的法人类学调查和研究的历史并不很长,地点也不很广泛,但广西金秀瑶山(主要位于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田野调查实践在我国法人类学的发展史上有着独特的地位,值得认真总结。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瑶族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实践也始于1928年5月至8月当时国立中山大学的调查,任国荣(1907-1987)的《瑶山两月观察记》对金秀瑶山的“制度”“仪节”等进行了描述。费孝通、王同惠的《花篮瑶社会组织》介绍了“石碑”(石牌)、械斗等瑶人的法律。徐益棠的《广西象平间瑶民之法律》记录了大瑶山“石牌规矩”。1956年10月至1957年9月,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专门就石牌制度进行了介绍。

我进入金秀瑶山进行法人类学调查和研究,是在这些前辈学人调查、研究启发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在学习前辈学人的成果、了解金秀瑶山后,决心传承学术脉络、接续学术传统并以自己的力量进行进一步的弘扬,思考新的社会条件下金秀瑶山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探究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金秀瑶山固有习惯法的当代表现和现实意义,全面认识和理解当代金秀瑶山社会。

一、传承:了解金秀瑶山

我对金秀瑶山的了解是从1928年5月到8月国立中山大学的调查及任国荣的《瑶山两月观察记》,1935年费孝通、王同惠的大瑶山调查及其《花篮瑶社会组织》,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中的石牌制度等开始的。

最早对金秀瑶山进行关注和研究的广西本地学者,莫过于刘策奇。刘策奇生于1895年,象县(即现象州县)县城人。1917年毕业于柳州府中学堂,后曾随兄刘策群短期客居广州,1923年至1925年在当时的象县第一小学任教。象州邻接金秀大瑶山,与大瑶山余脉承接,又是壮、瑶、汉等民族杂居地。刘策奇对植根于当地民间的以歌谣为主要形式及内容的民俗现象有着浓厚的兴趣,加上深受当时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影响,有志于对当地的社会民俗、民间歌谣进行系统性地搜集整理及研究。刘策奇的民俗与歌谣整理研究的相关文章多见于1922年12月至1925年9月北京大学的《歌谣周刊》和《国学周刊》,主要作品有《广西语言概论》《壮话的我见》《故事中的歌谣》《壮人情歌》《瑶人的婚姻》《瑶俗零简》《刘三姐的故事》《象县地方民谣》《迷信的术语》《关于“看见她”》等。他于1925年7月写的《瑶俗零简》中说:“自从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成立了风俗调查会,我便发下一个研究瑶人风俗及历史的宏愿,欲探一探这几千年来未经开采的秘窟。可怜广西近几年来,陷在战祸中,每天所思索者,惟有救死的法儿,哪有闲心做学问;而且强盗满途,瑶山也成了匪巢,更无从前往调查。只好在有机会的时候到一二位居住接近瑶山或曾到瑶内买卖的朋友,交谈之下,得到一些瑶俗表面的状况;至于那些重要材料,如瑶人之故事传说等,非俟时局平静后,亲自跑到里面居住三五年,实地考察不为功。”这表明了刘策奇对瑶山考察研究志向的执着和当时调查环境的艰辛。(1)1927年12月刘策奇被杀害于南宁第二监狱,时年32岁。1928年清明节,在广东中山大学任教的钟敬文先生专门写了《纪念两位早死的民俗学致力者——白启民先生和刘策奇先生》一文,文中介绍刘策奇“一方面搜集歌谣故事,一方面也谈述风俗方言;尤为可贵的,是他所搜集的材料,大半是关于我国西南特别民族——瑶、壮族。刘先生所发表的论述与材料,如《广西语言概论》及《壮族情歌六十首》都是他献给我们珍贵的礼物。”覃德璜:《一位民俗学者的大瑶山情结》,《麒麟》2014年第1期。

20世纪20年代,国内一批接受近代学术训练的年轻学者多次深入广西大瑶山进行科学考察与调查研究。(2)覃乃昌:《20世纪瑶学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3第1期。颇具拓荒意义的当属1928年5月至8月,国立中山大学生物系辛树帜(1894-1977)、任国荣等师生群体首次进入瑶山进行的调查活动。时兼任语言历史研究所主任及《语言历史学丛书》总编辑的顾颉刚特地委托采集队进行“瑶人之民俗学上的调查研究”。(3)1926年10月,中山大学聘请傅斯年出任该校文史科主任。1927年8月,他与顾颉刚合创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10月,创办《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二人鼓励“同仁要实地去搜罗材料……到各种的人间社会去采风俗,建设新学问”。顾颉刚:《发刊词》,《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1927第1期。深入瑶山的两个多月间,考察团共采集动植物标本近万件,收集瑶族人生活用品与风俗实物等物品数十件,以及20多万字的观察笔记、歌谣文集、口述采访等文献资料(4)李国太:《辛树帜:生物学家的民族学贡献》,《中国民族报》2013年11月15日,第7版。,返粵后一并转交语史所。前者由语史所专设陈列室以供参观,后者由《语史所周刊》特辟“瑶山调查专号”刊发。首次瑶山调查纠正了前人对瑶族的不少错误认识,使学界“知道学问中有所谓‘西南民族研究’也者”。(5)刘小云:《20世纪前半期中山大学与西南民族调查》,《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其中任国荣的《瑶山两月观察记》第二章为“制度”,分为村主、分配、雇工及租借、两性关系四节,其中两性关系分为社交、婚姻、冶游、离婚四小节;第三章为“仪节”,分为婚礼、丧礼两节。(6)任国荣:《瑶山两月观察记》,《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1928第46、47期合刊。这是从法人类学角度对金秀瑶山的第一次调查和报告,影响深远。

调查报告发表后,《民国日报》等报刊纷纷转载,亦引起相关人士的关注与评论,尤其是长期深处广西瑶山传教的传教士陈嘉言。(7)陈嘉言(Caysac George,1886-1946),1906年加入巴黎外方传教会,列序3033号会士,1909年晋铎赴桂,先在桂北大瑶山传教,后负责桂南十万大山的瑶族教务,抗战爆发后逃往越南,1946年病逝。在桂传教28年,他长期负责广西瑶族教务。曾志辉:《清末民国西南民族调查研究的趋同与分异——从首次广西瑶山调查报告的译注谈起》,《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1929年2月,陈嘉言阅览《民国日报》转载的《瑶山两月观察记》后,随即将其译成法文,取名《广西:汉人对瑶家的调查研究》,发表在《巴黎外方传教会会刊》1930年第2期。陈文中所加19个脚注,集中阐述瑶族衣食住行等内容,尤其关注与宗教信仰紧密相关的婚丧习俗(8)如针对瑶人婚前男女“和八字”的婚俗,陈文注15解释道:“八字(leshuit)就是男女双方出生时辰,包括年、月、日、时”。就瑶人近亲或同姓婚配,陈文注16补充道:“汉人不提倡这类婚俗,李先生不与李小姐结婚,因为他们互认本家”。有关瑶人流行“上门”婚俗,陈文注17阐释道:“这类儿女跟岳父姓的婚俗,汉人基本没有。之外,广西壮族、汉族与少数民族混血儿,常用‘chángmên’来描述这类婚俗”。Caysac,“KouangSi: Exploration chinoise chez les Yao”, Bulletin des M. E. P. , 1930(2),pp.466-467.,鲜明体现出西方传教士与国内学人在“发现瑶族”过程中的中西之别,投射出早期西南民族研究中的传教士身影(9)曾志辉:《清末民国西南民族调查研究的趋同与分异——从首次广西瑶山调查报告的译注谈起》,《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当时,为传教,深入瑶山的外方传教士对金秀瑶山进行人类学调查与研究,编著有关广西瑶族的研究成果,或内部传播,或公开出版书籍和发表论文。通过这批前赴后继的传教士传承累积下的瑶族作品,逐步建构起传教士视野中的广西瑶学知识脉络与研究轨迹。(10)早在陈嘉言译注之前的1894年,被誉为“瑶族开教先锋”的巴黎外方传教士苏安宁(Bertholet Mathieu,1890-1898在桂传教)已到广西传教,并对当地瑶族人展开初步的调查研究。此后的清末民国年间,作为基本“独享”广西天主教教务的巴黎外方传教会,先后派遣多位传教士深入瑶山向瑶族传教。其中,周怀仁(Héraud Camille,1890-1937在桂)、唐定球(Dalle Auguste,1897-1945在桂)、卢安德(Pelamourgues Casimir,1898-1948在桂)、康泰(Rigal Alphonse,1913-1951在桂)、马维良(Peyrat Jean,1923-1951在桂)等神父先后进入毗邻大瑶山北部的永福县,创建并发展土养槽瑶山教会,成为广西教区的“典范堂区”,堪称桂北瑶族教务重镇。苏安宁去世后,教会根据其日记、信件编著《苏安宁传教广西瑶山纪实1-3》(1935年会刊)。此后,周怀仁著有《两广原住土著的祖先》(1929年会刊),唐定球著有《广西瑶族的婚礼、风俗与特殊习惯及其与汉人不同之处》(1940年会刊),童铖著有《广西十万大山瑶族教务月记(1930年2-3月)》(1930年《巴黎外方传教会年鉴》)等著述。此外,陈嘉言还著有《传教广西瑶人土著》(1922年会刊)、《中国的非汉种族记录》(1933年会刊)等人类学、民族志作品。曾志辉《清末民国西南民族调查研究的趋同与分异——从首次广西瑶山调查报告的译注谈起》,《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调查内容中包括婚姻、家庭等法人类学话题。

而最引起我对金秀瑶山兴趣的则是1935年费孝通、王同惠的大瑶山调查及其《花篮瑶社会组织》。1935年10月18日至12月16日期间,费孝通偕同妻子王同惠进入金秀大瑶山进行调查。因在考察途中遇险,费孝通受伤,王同惠不幸遇难。(11)在1935年、1978年、1981年、1982年、1988年,费孝通曾5次到广西金秀大瑶山做实地调查和考察。如果算上他在1951年担任中央民族访问团广西分团团长时在广西龙胜等地瑶族村寨的访问考察,就有费孝通“六上瑶山”的说法。他先后写有《四十三年后重访大瑶山》《四上瑶山》《〈盘村瑶族〉序》《〈瑶族风情歌〉序》《瑶山调查五十年》等与金秀瑶山有关的文章。(徐平:《〈六上瑶山〉前言》,费孝通:《六上瑶山》,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费孝通曾指出,他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根子可以追溯到1935年广西大瑶山的实地调查。(费孝通:《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赵旭东等认为作为费孝通第一次实际意义上的田野调查,大瑶山对他整个人类学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由此开启的学术之路以及在他之后的生命历程中都打下了深刻的瑶山之印。(赵旭东、罗士泂:《大瑶山与费孝通人类学思想的展开》,《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徐平认为大瑶山调查对费孝通人生和学术的影响、民族研究思想的形成以及晚年提出的文化自觉思想有着重要影响。(徐平:《大瑶山调查与费孝通民族研究思想初探——纪念费孝通、王同惠大瑶山调查七十周年》,《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莫金山认为金秀大瑶山考察是费孝通一生学术研究的开始,他一生中的一些重要学术成果与大瑶山考察有关,他的学术研究方法在大瑶山考察中得到首次应用和体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源泉来自大瑶山考察,大瑶山考察改变了费孝通一生的学术研究的方向。(莫金山:《金秀大瑶山考察对费孝通一生学术研究的影响》,《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在大瑶山调查后,费孝通根据王同惠的笔记整理完成了《花篮瑶社会组织》一书。《花篮瑶社会组织》共6章,分别为家庭(上)、家庭(中)、家庭(下)、亲属、村落、族团及族团间的关系,对金秀瑶山花篮瑶的人口情况、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族团及族团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向等进行了描述。其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村落、宗族等瑶人的社会组织和瑶人的法律。他们指出:“石碑的狭义虽是指那刻着法律的石碑,但是在他们的实际应用中却是指整个的法制和行政制度,甚至指着负行政责任的头目。”(12)费孝通、王同惠:《花篮瑶社会组织》,杨成志,等著:《瑶族调查报告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66页。

同时,在金陵大学任教的徐益棠1935年借到南宁参加六团体年会之机,到广西象平瑶族聚居区进行实地调查,之后陆续发表了《广西象平间瑶民之法律》等调查成果。(13)徐益棠:《广西象平间瑶民之法律》,《边政公论》1941年第1期。《广西象平间瑶民之法律》为重要的关于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作品。此文记录了瑶民口头流传的不成文法与口述和记录的大瑶山“石牌规矩”,对比了各种“石牌”的同异,并将之与布朗族、非洲南地人、非洲通加人、爱斯基摩人的习惯法进行对比研究。(14)王晓莉:《20世纪前半期的瑶族研究》,杨成志,等著:《瑶族调查报告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6页。

此后,1956年10月至1957年9月,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两次进入大瑶山,对金秀瑶山瑶族的5个族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编辑整理后出版的调查资料《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中的“贰 政治”部分专门就石牌制度进行了介绍,内容包括石牌的产生和头人的形成、石牌会议与石牌法律、石牌的执行程序及权力等。(1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31-78页。这是为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实现县、区(省)两级民族区域自治提供科学依据的调查,为我们提供了金秀瑶山丰富的法人类学材料。

这些前辈学人不畏艰难险阻在金秀瑶山进行的田野调查,为我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启示。

二、弘扬:进入金秀瑶山

我从2004年4月开始到广西金秀大瑶山进行习惯法方面的法人类学调查,既是考虑了20世纪前半期费孝通、王同惠等进行了调查,之后调查者一直不断,研究资料比较丰富(16)如胡起望、范宏贵的《盘村瑶族:从游耕到定居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为《花蓝瑶社会组织》的后续研究,可谓是一部“史志合璧”之作,该书的第四部分为“石牌统治及其瓦解”。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从游耕到定居的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年;张丽梅、胡鸿保《村庄调查的“志”与“史”——以〈盘村瑶族〉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也是了解到习惯法在当今金秀瑶山仍然具有广泛表现和极强效力(17)大概在1991年,我从中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廖明的硕士学位论文《民族法文化研究——金秀瑶族法的文化现象剖析》中看到了1990年3月订、从1990年4月24日起执行的《瓦窑屯村规民约》,感到这一村规民约传承了金秀固有石牌习惯法的基本精神和规范。瓦窑屯为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长垌村民委员会的一个自然村。。

从2004年开始,我到金秀瑶山先后进行了29次法人类学调查,虽然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在金秀瑶山进行长时间的连续的法人类学田野调查活动。不过,在这些时间长短不一的调查中,我仍然有诸多所得。在田野调查时,我参与、观察了各种习惯法活动,访问了众多熟习习惯法的人士,见识了不少习惯法方面的实物,搜集了许多习惯法方面的文书。金秀的调查生活虽然较为辛苦,但是心情是愉快的、经历是难忘的、收获是丰富的。

我在金秀瑶山围绕习惯法的法人类学调查,主要是从非国家法意义上探讨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在十多年的调查、研究中,我努力坚持、追求以下诸点。

1.以典型地区为样本。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东的大瑶山区,成立于1952年5月28日,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全县总面积2518平方千米,耕地面积143.8平方千米,辖3镇7乡77个村民委、4个社区;2018年末全县总户数为50 931户,总人口为15.73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8.5%,其中瑶族占34.4%。瑶族中有盘瑶、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坳瑶5个支系,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和瑶族主要聚居县之一。全县山区面积2080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80%,森林覆盖率87.34%。同时,金秀也是国家级贫困县。金秀瑶族历史较为悠久,明初瑶族即来居住。历史上的金秀瑶族习惯早自1928年辛树帜和任国荣等、1935年费孝通和王同惠、1935年徐益棠等进行了调查,之后调查者一直不断,研究资料比较丰富。作为实证研究样本,金秀瑶族的习惯法较具特色,保留较为完整,现实传存状况比较理想,具有研究对象的典型性,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2.以当代时段为视域。我在金秀大瑶山的习惯法调查、研究,在时间上限定为“当代”,即1949年以来一直至今的时段。我调查、探讨的是现今的习惯法,特别是以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习惯法状况为重点。我关注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传承,讨论传统习惯法的当代发展,探讨新习惯法的产生过程。我在努力揭示鲜活、生动、有效的习惯法,是存在于金秀瑶族地区民众当今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法,突出现实性、当代性。

3.以个案活动为对象。我在金秀瑶山的调查、讨论主要以金秀瑶族的各种习惯法活动为主要对象,如“做社”、互助建房、“众节”、打茅标、结婚、丧葬、度戒、立石牌、“泼粪”“挂红”“烧香赌咒”等活动。我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金秀的各种习惯法方面的活动消息,想方设法及时到达活动现场,亲身参加具体的习惯法活动,观察个案活动的整个过程,访问个案事件的当事人和旁观者,通过具体个案思考瑶族习惯法的当代意义。我希望提供一些质朴的、粗犷的、鲜活的、矿石般的习惯法原料,客观展示习惯法的现实状态,全面表现瑶族习惯法的运行轨迹。在调查、研究中,我始终坚持“我在现场”的追求,进入研究对象的语境中,从内在视角进行思考,再跳出来进行外在视角的客观反思,实现“从外向内看和从内向外看、从上往下看和从下往上看”的结合,分析习惯法的现实价值。

4.以连续观察为基础。从2004年4月开始,除2005年、2016年以外我每年都到金秀瑶山进行习惯法调查,已经连续进行了十多年;每年进行少则1次、多则7次的调查;每次调查时间少则3天、多则15天。这十多年中,我的足迹遍布金秀县的所有乡镇,不少村寨如六巷下古陈屯更是多次到达。在金秀瑶山进行较为长期、连续的观察、调查中,我逐渐进入了金秀,不断加深了对金秀历史、社会、文化的理解,日益增进了与金秀民众的感情。在这十多年中,我由一个外人而变为了金秀大瑶山的一员,我对金秀瑶山的山山水水由陌生而熟悉、热爱。我对金秀瑶山的习惯法由好奇、生疏而渐渐熟悉、亲切。我努力理解金秀瑶山习惯法生存的社会土壤,感受金秀民众的习惯法情怀。

5.以全面描述为重点。我在金秀瑶山的习惯法调查,个案研究、实证研究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调查方法,立足于客观描述金秀大瑶山瑶族习惯法的全貌,试图完整再现习惯法规范发挥效力的社会场景。以客观现实为基点,探讨公共生活和社区管理中的习惯法,分析村规民约中的固有习惯法因素,描述民事活动中的具体习惯法规范,展现村民日常行为、相互往来中的习惯法,讨论纠纷解决中习惯法的运用,探究国家机构对习惯法的态度和应对。我追求全面性,全方位地揭示个体从生到死、群体从家庭到村寨、社会从生产到生活的习惯法。

6.以理论分析为目标。我努力在金秀瑶山瑶族习惯法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从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现代化、文化等方面对瑶族习惯法进行理论分析,对西方强势话语下的法治在中国社会的处境进行反思,跳出“西方发展一元模式”理论定势,探索具有中国历史渊源、固有文化特点和适应现代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寻求固有法资源的现代价值,从习惯法角度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独特之路的可能性,建设法治的中国模式。习惯法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当代瑶族地区习惯法的积极功能,在国家法律发展中广泛吸纳习惯法的内容,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融合发展。

7.以形成范例为追求。我在金秀瑶山的习惯法调查期望为我国的习惯法现实传承和当代弘扬的调查、研究提供一个范本,在基本立场、调查方法、研究对象、分析工具、基本资料、主要观点等方面提供我的经验、我的蓝本、我的思考、我的心得,供学界同仁进一步调查、研究、参考和批评。

习惯法为主要的乡土规范,为乡土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调查、研究当代中国的习惯法对拓宽法学视野、提升本土法学水准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的金秀瑶山围绕习惯法的法人类学调查、研究在研究思路、整体框架、材料获取、基本判断等方面有独特追求。

三、探究:发现金秀瑶山

通过金秀瑶山这十多年的法人类学调查(18)这一时期,不少学者的作品为金秀瑶山法人类学的实践成果,如李远龙主编的《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李远龙著的《走进大瑶山:广西金秀瑶族文化考察札记》(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莫金山著的《金秀瑶族村规民约》(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等。,我对金秀瑶山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有了更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我更加认识到金秀瑶山习惯法的旺盛生命力,体会到传统规范的现实拘束力,增进了对中国社会秩序维持机制的理解。我也通过我的努力、我的作品让法学家、民族学界、人类学界、社会学界等学术界人士和法律界、社会更多地了解金秀瑶山习惯法的现实状况,为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推进提供来自金秀瑶山的鲜活材料和我的思考。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金秀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效力明显的石牌制习惯法,内容包括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生产及分配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的许多规范传承、保留到了当代社会。

在当代金秀地区,村规民约传承了固有习惯法的许多规范,村规民约承继、吸纳了固有习惯法的某些精神、原则、权利义务、处理方式,成为乡村社会进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久,受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影响,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于1951年8月沿用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议订了《大瑶山团结公约》,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此后尤其是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以来,金秀各村屯积极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并在议订村规民约时广泛吸纳固有习惯法的良善内容,传承优秀传统民族文化。总体而言,金秀瑶族自治县各村屯重视村规民约的议订,村规民约的议订、实施深受传统石牌制的影响,大量吸纳了固有习惯法规范,承继了自治传统,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乡村发展。

如六巷乡各瑶族村屯为我们展示了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具体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六巷地区主要按照瑶族固有石牌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固有习惯法一直以各种形式产生影响。六巷乡各瑶族村屯从1982年12月开始议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议定与瑶族习惯法有着内在的联系,瑶族固有的习惯法是六巷各村屯村规民约议定的基础。固有的瑶族习惯法对村规民约议定的目的、原则、具体程序、修订完善等具有直接的影响。六巷村规民约的内容基本承继了固有习惯法的规范,村规民约保护财产、禁止偷盗;保护森林、禁止乱砍;保护妇女、禁止奸辱;保护生产、爱护牲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公共事务。为了保障村规民约的遵守,村规民约具体规定了公开检讨、公开认错、退还原物、没收工具和产品、赔偿损失、罚款、罚“三”等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处罚方式(19)罚“三”为罚米、罚酒、罚肉请全村人吃一餐的违约责任方式,通常称为“吃石牌饭”或罚教育餐。,这些处罚方式大多承继、借鉴自瑶族固有的习惯法。在村规民约的实施方面,六巷的村规民约大多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实施主体如执约小组;鼓励、奖励揭发、检举违约行为,禁止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报复。这些都传承了固有习惯法的规范。

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这是对优秀民族文化和良善习惯规范的尊重和肯定,是历史连续性的具体表现,也是文明延展和接续的重要方式。石牌制、习惯法是金秀瑶胞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内生形成、发展的,是实践的产物,满足了村民的个人利益需要和社会存在需要。这种影响不会因为时代变迁、经济发展、文化进步、法治建设而完全消失。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制时,需要充分总结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实践,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秩序、凝聚人心、教化村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

近些年,由于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日渐深入,政府对村规民约议订和实施的指导力度的加大,金秀的村规民约在传承固有习惯法方面有逐渐减弱的趋势,村规民约对优秀民族文化的承继和弘扬有所弱化。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现象,需要正视并认真予以面对。在依法治国、国家一体法律秩序建设过程中如何尊重、保护和弘扬民族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等适当方式予以传承,发挥吸纳了良善习惯法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的实践问题,需要学界、社会认真对待。

通过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实践,我进一步认识了金秀瑶山,从一个方面发现了当今金秀瑶山的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展示了金秀瑶山固有习惯法的发展、变迁,考察了现代法治建设中金秀瑶山的实态,并丰富和推进了我国的法人类学调查、研究。

当然,在金秀瑶山围绕习惯法的法人类学调查、研究过程中,我也遇到了许多困难。金秀瑶族的支系较多,各地瑶族习惯法的内容、现实影响不尽一致,整体把握比较困难;有关当代瑶族习惯法的调查较少,既有研究比较薄弱,可供参考的资料较为有限;我不是瑶族,不懂瑶族的语言,与瑶胞特别是年长的老人交流存在障碍;没有连续几个月驻在调查点,因而全面理解习惯法现象还有一定的困难,也不易为调查者所真正接纳。这些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对金秀地区习惯法的整体把握,也肯定会对自己学术目标的实现产生某种影响。同时,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体系中,金秀瑶山瑶族习惯法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需要认真探讨。这是需要清醒认识和认真反思并努力克服的。

从整体上总结,我在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调查是初步的,需要进一步认真反思和探讨,以利于更好地传承前辈学人的学术薪火,弘扬法人类学的学术精神。

就调查目标而言,我主要以事实描述为主要追求,力图发现新的社会条件下的金秀瑶山法秩序。不过,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也需要重视理论分析,为建设中国的法人类学做出贡献;还需要一定的对策研究和制度完善分析,推进金秀瑶山的良善社会秩序建设、民众权利保障和现代法治建设。

就调查方式而言,我在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调查基本形式为个人独立进行,没有与地方政府等共同合作,为纯民间方式的调查、研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合作方的干预和影响,自由决定研究主题、独立进行材料判断,尽可能地掌握客观情况;不利之处是调查条件比较艰苦,获得官方材料较为困难。不过,有时我也通过朋友等个人资源以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法人类学调查应当根据需要在坚持独立研究的前提下,尽可能取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等机构的支持,以更全面地获取材料,综合进行分析。

就调查时间而言,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我每次在金秀瑶山的调查时间少则3天、多则15天。但从调查效果考虑,这样的调查时间偏短偏少。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调查的时间应当尽可能地延长,最好连续在1年以上;如果实在无法做到,则尽可能地连续6个月以上;底限为至少连续3个月以上。

就调查地点而言,我是以金秀瑶山全境为范围,这有其全面了解较大区域实际状况的优点,但也存在对微观村落了解不深的问题。法人类学金秀瑶山实践需要重视对某一具体村屯法秩序的调查,今后可以选择长垌乡长垌村六架屯、罗香乡罗运村罗运屯、三角乡甲江村郎庞屯等有代表性、有调查基础的村屯为调查点进行具体、详细、深入的调查。

就调查内容而言,我主要围绕习惯法进行调查。这一主题固然重要,但并非金秀瑶山法实践的全部。今后的金秀瑶山法人类学调查应该增加调查主题,扩大调查内容,拓展调查领域,就金秀瑶山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如国家法律在金秀瑶山的实施、金秀瑶山的民族自治立法、国家司法机关对民族习惯法的态度等进行调查。

就调查语言而言,由于我不是金秀瑶族,又没有专门学习瑶话,因而我在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调查自然受到语言方面的限制,这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人类学调查的学术成效。因此,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既需要外来调查者提高语言能力等调查能力,努力具备与瑶胞直接交流的能力,也需要金秀瑶山本土人才的加入,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推进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调查。

就调查方法而言,我主要运用参与观察、深度访谈、个案分析等方法进行法人类学金秀瑶山调查。但是,客观上存在运用方法不全、方法运用不当等问题。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需要更重视调查方法的科学性,既进一步完善质性研究,也有适当的定量研究,使法人类学金秀瑶山实践奠基于科学方法之上。

四、结语

法为一种具有浓郁地方性色彩的知识体系和智慧表达,法人类学以法多元主义视角,以他者的眼光,通过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社会情境、案例展示等方法分析金秀瑶山的法事实,全面发现和认识金秀瑶山的法秩序,分析新的时代下金秀瑶山法秩序的接续、嬗变及其重建,并将其置于整体中进行理解和把握。这是受到西方法人类学理论和方法启示而针对中国场域的学术实践。

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法人类学金秀瑶山实践,学术脉络是一致的,学术追求是相同的,学术成果也是客观的。总结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这对反思我国法人类学的知识生产和学术发展是有必要的,对推进我国法人类学的成熟、建设中国法人类学也有一定的意义,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法人类学的发展需要重视我国的实践,从具体实践中总结并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理论。而金秀瑶山的法人类学实践启示我们长期而连续的个案对于我国法人类学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借鉴法人类学的金秀瑶山实践的做法,有意识地建立法人类学的调查、研究基地,进行长时期的观察和研究,从中探寻中国社会法的特点,为法人类学的中国化奠定基础。

我们需要全面总结法人类学金秀瑶山实践,深入思考金秀瑶山法人类学研究应该汲取的经验、坚持的原则、进一步突破的重点、避免的误区等,坚守前辈学人开辟的学术道路,弘扬法人类学的学术理念,遵循法人类学的学术方法,推进我国法人类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为建设中国的法人类学而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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