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婚”的法理意蕴及法律因应

2021-01-12 13:10柏馨怡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姓氏秩序

柏馨怡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引言

2015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婚前选择“两家并一家”①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文献的阅读,“两家并一家”与“两头婚”是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称呼,两者所代表的意涵一致。参见黄亚慧:《苏南地区的并家婚姻考察》,《中国青年研究》2014年第11期,第24-28页。,生育两个小孩,各姓一家。但是婚姻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婚后由于婚生女的姓氏矛盾和琐事矛盾产生纠纷而诉诸于法庭②参见(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52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高某和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这个案件中,别具一格的“两家并一家”影响婚姻家庭秩序。以“两头婚”和“两家并一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经过筛选共得到22份判决书。其中,根据“两头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出裁判文书2份,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离婚纠纷,其中在离婚纠纷中法官未判决离婚。以“两家并一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通过筛选得到裁判文书20件,案件以江苏省和浙江省居多,其中江苏省共15件,浙江省3件,而其他省份也有相应分布。这些判决书中涉及的案由以离婚纠纷为主,还包括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继承纠纷等其他方面。“两头婚”多表现为双方“两家并一家”的婚前约定以及原被告的表述中,且离婚纠纷多以感情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同时,“两头走”“两边过”与“两头婚”的习俗有所差别,也有相似之处③有研究认为“两边走”“两边过”就是“两头婚”的其它称呼,但是通过研究发现,“两边走”“两边蹲”突出表现为家庭居住方式是“两头”,与“两头婚”的特点有所差异。参见王慧、狄金华:《“两头走”:双独子女婚后家庭居住的新模式》,《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第9-12+30页。。以“两头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经过筛选得出7份相关的裁判文书,案件的分布广泛,以江苏省居多。其中多表现为双方约定选择“两头走”,且法官多判决不予离婚。以“两边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出4份判决书,其中3份为离婚纠纷,表现为双方约定“两头过”。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两头婚”多在江浙部分地区出现,是男女双方自由的选择。并且在判决书的内容描述中,关于“两头婚”的表述多为“登记后双方按本地‘两头婚’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在双方父母住所轮流居住”①参见(2014)嘉海盐民初字第200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吴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在经介绍人介绍时已明确两家并一家,生小孩二个,各姓一家”②参见(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52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高某和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展现出独特的婚姻习俗特点。“两头婚”的出现,有着传统观念和伦理的印迹,也有婚姻权利和自由的追求。概言之,一方面,“两头婚”的产生展示了农村地区婚姻家庭生活的变迁;另一方面,“两头婚”不能脱离同“传宗接代”的关系,也表现出内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对“两头婚”人们褒贬不一,有的认可,有的排斥,有的质疑。

一、“两头婚”的概念诠释

“两头婚”是“两性结配,男方不言娶,女方不说嫁,各自户口不变更;男女双方家中各自装修新房,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双方经协商,婚后生两个孩子,分别随父母姓;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双方财产”[1]。“两头婚”不仅仅在浙江部分农村地区有所发展,在其他地区也以不同的名称、相同的内涵展现出来,比如“并家婚”或称之为“两家并一家”③参见庄孔韶、孙静:《“并家婚”家庭策略的“双系”实践》,《贵州民族研究》2019年第3期,第41-45页。同时在有些地区也具有与“两头婚”相同内涵的习俗,如“两头扯”,参见邢莉:《广西东山瑶族的婚姻形态探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73-79页。。

“两头婚”表现为:第一,男女双方没有嫁娶观念。第二,对子女的姓氏约定,一般表现为一个随男方姓,一个随女方姓。不过有学者研究发现,如果双方协商好生育一个孩子,可以父姓母名或者母姓父名④有学者研究发现,实践中有父姓母名或者母名父姓的情形。参见张静:《浙江桐乡“并家婚姻”策略的人类学解读》,《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第45-52页。。第三,在男女家庭两边轮流居住。第四,继承各自父母财产,共同赡养父母。若双方采取“两头婚”,那么就确定男女在婚后如何经营婚姻家庭生活。选择“两头婚”习俗的男女,需要遵守双方的约定。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抚育子女的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持婚姻、家庭的发展。同时,选择“两头婚”也意味着对生育计划和子女姓氏的约定和协商,以此维护家庭生活的秩序。

(一)从传统的嫁娶婚来看,“两头婚”中男女双方的婚姻权利和义务趋向平等

对于婚姻家庭制度而言,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注重男女双方的权利平等,如何调整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重中之重。就“两头婚”中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看,“两头婚”总体上表现出一种男女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权利方面而言,首先,在“两头婚”中夫妻在子女姓氏上改变了姓氏的传统安排;其次,夫妻各自继承原生家庭的财产。最后,“两头婚”夫妻在两个家庭轮流居住,满足双方的情感诉求,创造了一种更加平衡的家庭生态,而不再是表现为以男方为主的居住形态。男女双方有义务共同赡养父母,照顾子女,维护“两头婚”家庭秩序的稳定。

总体而言,“两头婚”是对于农村嫁娶婚行为方式的改变。“对于约定俗成的人伦习惯,我们没有必要一概冠之以封建残余加以否定,而应当仔细甄别和筛选,在合理的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确认,以维护家庭伦理的脉脉深情。”[2]婚姻家庭中如何处理好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仅需要婚姻家庭法律调整,也需要考量传统习俗的作用。

(二)从法律规定的婚姻家庭秩序来看,“两头婚”是对现代婚姻家庭法律精神的回应和探求

与其他的社会关系相比,家庭关系受社会的控制较多,规范化程度较高[3]。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有正式法律的调整,更有道德伦理、习俗等多方面的约束。传统的婚姻习俗在某些方面虽然与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仍然为人们所接受、认可,它们的存在不是与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对立。“两头婚”、传统的嫁娶婚等多种婚姻模式给予人们一定程度的选择。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特征,再加上不同地区有着各自的婚姻习俗,所以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与法律规则有所差异。相同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国家,“可能在欧洲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其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孩子、家庭与外界之间的关系,如它在生活中实际形成的那样,与制定法的规范相一致”[4]。就目前的婚姻法律制度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零六十七条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分别规定了子女姓氏权、财产继承权以及子女的赡养义务。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在现代婚姻法律秩序建构意义重大,例如婚内协议。“两头婚”的存在虽然隐含着传宗接代的伦理观念,但是在婚姻家庭居住、子女姓氏、父母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理性协商和安排,突破原有的婚姻家庭习惯,可以说是契合现代婚姻家庭伦理,同时也是与现代婚姻法律秩序的互动。尽管“两头婚”面临诸多争议,但其展现的独特价值,是对现代婚姻家庭精神的回应和探寻。

二、“两头婚”形成的基础

(一)经济基础:家庭经济水平的提升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家庭经济能力的支撑是“两头婚”形成的经济基础。在“两头婚”流行的浙北地区以及“两家并一家”流行的苏南地区,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较高,家庭经济水平的提高让“两头婚”成为部分男女双方的选择,尤其是少子家庭的选择。从“两头婚”的实践来看,选择“两头婚”的男女双方家庭物质生活水平较好。同时,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两头婚”由女方家庭主动提出的较多。透过这一现象,可以看出农村婚姻家庭生活的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利益需求的改变和增长。

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地区向现代化转型,人们期待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得益于经济的发展,男女双方家庭经济能力可以为“两头婚”的选择提供一个有力的经济支撑。例如,传统的嫁娶婚中一般采取从夫居,赘婿婚采取的是从妻居,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双方家庭可以改变传统的婚姻居住方式,这使得“两头婚”得以实现。但显而易见的是,“两头婚”不是所有家庭和个体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是“两头婚”被选择的基础之一。

(二)伦理基础: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家庭伦理

“两头婚”离不开乡土社会的传统。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5],同时“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6]。第一,“两头婚”满足姓氏传承和家庭延续。不单单是“两头婚”,通过对不同婚姻习俗生成逻辑的探寻,都不难发现其形成有着伦理的印迹。嫁娶婚在乡土社会中流行,其背后离不开传统伦理。男婚女嫁、生儿育女、父慈子孝、传宗接代、延续生命,传统伦理约束着婚姻家庭生活,形成婚姻家庭秩序。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推进,但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一直影响着乡土社会,有着独特生命力。一般的情况下,“两头婚”的男女双方通过生育安排和子女姓氏安排,使得双方姓氏得以延续,从而使双方家庭传递下去,这其中蕴含着传统的生育伦理,相较于从父姓的传统,女方家庭的姓氏得以延续。第二,“两头婚”的形成离不开传统的代际伦理。儒家思想所产生的伦理规范对当代社会生活的影响体现在观念和行为之上。尊老爱幼、孝敬父母、长幼有序是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中的重要内容。“两头婚”立足于满足家庭幸福,维系父母与子女情感,承担家庭责任。

“两头婚”的形成离不开现代的婚姻家庭伦理。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以自由、平等、相互尊重为特征,夫妻之间的自由平等、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照顾,子女对父母的感恩和尊敬、家庭关系的和谐,都是现代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的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现代婚姻家庭伦理的最真实的写照。“两头婚”立足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道德,体现了对子女的关爱、夫妻之间的平等、对父母的孝顺和尊敬,以一种双方家庭之间相互尊重且相互协商的形式,确定家庭生活交往的规则。因此,现代的婚姻家庭伦理推动“两头婚”的形成。

(三)利益基础:对不断增长且更加平衡的婚姻家庭利益的需求

“两头婚”的形成离不开人们婚姻家庭利益需求的增长。基于个体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期待,“两头婚”能满足主体的权利追求、家庭发展和情感需求。家庭延续的需求、亲子感情维系的需要、父母赡养的需求、追求自身发展的需求、追求美好幸福家庭婚姻生活的需求等种种利益需要,成为了“两头婚”形成的利益基础。因此,“两头婚”承载的男女双方及双方家庭深厚的利益需求,构成了“两头婚”的利益基础。

对更加平衡的婚姻家庭利益的需要是“两头婚”形成的另一利益基础。一方面,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改变,使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利益需求不断增长。而现代权利观念和文化的影响使婚姻家庭中更加注重男女平等,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注重家庭的情感联系。然而传统的嫁娶婚不能契合男女双方的利益需要,女性的家庭婚姻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姻家庭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子女姓氏权利等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在生育政策的影响下,农村地区部分家庭想要延续姓氏,希望家庭资源可以得到传承和发展。因此,对相互平衡的婚姻家庭利益的需求有助于“两头婚”的形成。

三、“两头婚”的法理意涵

(一)个人权利表达和运行的体现

“两头婚”是主体基于需要自主、自由选择的。“两头婚”所指向的目标是幸福,所关注的是人。“人的自然之性与社会之性所决定的人的需要,以及这种需要所导向的自由意志支配的选择行为构成权利的最重要的基点”[7]。一方面,“两头婚”是个体自由自主权利的表达,每个人都有权选择如何实现自己的婚姻家庭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和发展,这本身是人的自由权利;从其产生来看,人们想要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婚姻家庭利益的需求也是选择“两头婚”的主体自由选择。因此,“这就意味着无论国家或社会的外力量是否到位,社会主体自身就将其行为选择构织进自己所需的权利体系之中”[8]。为满足自身诉求,人们选择或者说是创造“两头婚”,在这一过程中个体的价值得到彰显并且权利得以实现。社会生活的变迁对于婚姻家庭结构、婚姻家庭观念带来了巨大冲击,当个体选择“两头婚”时,约定协商婚姻家庭中的安排,使社会主体通过个人权利运行,实现其自由意志。

(二)婚姻自由的尊重

“两头婚”是在婚姻自由基础上男女双方的选择。从家庭利益、宗族利益到个人利益的转变,婚姻权利成为个人所有,不再受到强制,也不为传统的观念所束缚。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婚姻模式或者习俗去实现个人的利益。“两头婚”的出现或者说它被部分地区的个体所选择,正是婚姻自由的体现。在婚姻自由下,选择“两头婚”的男女双方家庭就居住方式、生育安排、子女姓氏等问题在婚前通过双方家庭的理性协商达成一致,从而保障未来婚姻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因此,选择“两头婚”的这一过程是婚姻自由的体现,其行为方式也展现出婚姻自由的原则。

“两头婚”是被人们所认同、被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婚俗习惯,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精神,也没有违背婚姻自由。“两头婚”中男女双方以及双方的家庭成员都获得尊重和信任,这也是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表现。这一过程意味着“双向的妥协与折衷并行”[9]。尽管“两头婚”的表现形式与“嫁娶婚”不同,但是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使男女双方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形成婚姻法律关系。

(三)秩序自发性的体现

“两头婚”是基于人们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其存在体现秩序的自发性和内生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经过立法程序所确定的秩序规则,它是经过正式建构形成的。与之相比,“两头婚”是在农村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符合个体需要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婚居习俗。为了家庭情感的维系,或是出于家庭利益的考量,“两头婚”在乡土社会中产生了。同时,人们希望拥有稳定有序的家庭内部环境,减少家庭矛盾,维护农村生活中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正如哈耶克指出:“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10]。“两头婚”的存在不是偶然,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与个体、家庭以及社会发展紧密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渴望不同于以往的婚姻家庭习俗或者形式去实现对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为了适应农村地区婚姻家庭的变化,“两头婚”得以发展,涉及个体和家庭的利益需求、伦理支持以及经济发展的动力。人们选择“两头婚”,按照“两头婚”提供的行为规则行事,有助于人们形成美好、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

四、“两头婚”现实矛盾的法理反思

(一)“两头婚”的约定如何保证履行—道德还是法律

选择“两头婚”意味着双方选择接受其所形成的规则和行为方式。“两头婚”中双方可以就居住、子女姓氏安排等问题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协商,可以说这是双方主体在意思自治下的“契约”。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出现矛盾时,“两头婚”的行为方式往往被弃之不顾。相关的报道中出现过男女家庭争夺孩子姓氏权的事例,某些判决书中也发现有双方不遵守约定的情况,这些都表明“两头婚”婚居习俗协商事项未能得到遵守。“两头婚”对于居住安排、子女姓氏乃至父母赡养的事项不能遵守,无疑是在挑战稳定的家庭秩序。一些研究和案例中,不乏有家庭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去约束双方行为,但是协议的效力不能得到保障。这种协议的遵守依靠夫妻感情以及道德伦理,很难用违约责任进行规制与认定,也难以保证履行。男女双方因选择“两头婚”而发生纠纷时,最终其选择有可能变成形式化的存在。

“两头婚”遵循的行为方式不能强制履行,否则与法治精神相违背。因为生育协议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真实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学者指出:“生育协议具有法律意义”[11],“生育协议不得强制履行”[12],如果侵害生育自由,这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两头婚”与婚内协议、生育协议有相似之处。同样重要的是,如果用法律的强制力去要求男女双方履行“两头婚”的婚姻家庭安排,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二)“两头婚”的价值取向如何定位—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两头婚”是对传统思想的固化还是对传统的打破?对于这个问题,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在相关的报道中都曾表达出“‘两头婚’没有脱离传统的传宗接代、香火延续的观念”[13],甚至是“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仍存在于现实中”[14]。选择“两头婚”的目的,除了延续姓氏之外,其中一个显著的目的在于追求个人的权利和幸福,“两头婚”的安排有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秩序和满足情感需求。然而,“两头婚”与生育安排相勾连,一般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与男方姓和女方姓,传达着追求传宗接代、延续姓氏的理念,女性在生育分工上承担着压力,也可能会无形中加剧女性的生育负担和剥削,造成生育矛盾。“两头婚”不仅仅传达了对权利、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也流露出对传统伦理的发展,甚至隐含着隐形的不平等,这是“两头婚”价值的矛盾之处。现代婚姻是在法律和正当程序之上建立婚姻关系,如何在实际生活中保障男女双方的平等,是始终需要关注的。

婚姻离不开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两头婚”的现实启示着关注男女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权利的必要性。梅因曾在《古代法》中说道:“在一个女性的名字出现的地方封闭了家系中有关支脉或枝条。女性的后裔是不包括在家庭关系的原始观念中”[15]。在过去的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丧失话语权,这种对女性权利的忽略和漠视现象应当予以警惕。

(三)“两头婚”中的家庭秩序如何维持—个人利益与家庭需求的平衡

“两头婚”中男女需要承担新形成家庭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对亲子的赡养和照顾责任,更是维持家庭和谐和秩序的责任。“两头婚”组成的家庭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单系家庭概念,“具有双系传承意义的家庭概念”[16]。“两头婚”夫妻、男方原来的家庭和女方原来的家庭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如何协调家庭秩序和解决家庭矛盾,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商和努力。男女双方家庭选择“两头婚”,是希望子女的婚姻幸福,双方父母往往会给予“两头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帮助和支持。

曾经有被告辩称:“原告擅自打胎两次,双方是两家并一家的,说好小孩一家一个,原告这样做不负责任”①参见(2012)杭余民初字第1689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高某甲和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了维护“两头婚”的家庭秩序,需要维持男女双方两个原生家庭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生育安排、居住安排、子女姓氏等。男女方原生家庭所产生的冲突是一种复杂现象,既是出于爱护各自子女的心态,也是为了维护各自家庭的利益。为了维护“两头婚”的家庭秩序,如何平衡家庭利益,保障“两头婚”的秩序稳定,这是男女双方家庭权力的博弈,其中必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权利。例如,当“两头婚”夫妻不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或者对孩子姓氏权约定发生矛盾时,男女两个原生家庭之间的平衡会被打破。选择“两头婚”,是为了实现子女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争夺利益。“两头婚”家庭秩序的平衡和维护,不能牺牲夫妻双方的自由和利益。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权利被对方家庭过多干涉,个人利益和维持家庭秩序所希望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然而,不能为了维护“两头婚”的家庭秩序而牺牲个人利益,这与“两头婚”的目的,即实现婚姻幸福、构建美好家庭秩序是相违背的。

五、“两头婚”男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

(一)在自由的限度内尊重“两头婚”主体的权利选择

尊重“两头婚”的选择是尊重权利的体现。“两头婚”并非适合每一个人的婚姻家庭需要。将“两头婚”与普通的婚姻形式对比,侧面反映出“两头婚”表现出来的地方性。农村家庭生活中,婚姻家庭的传统以及观念依旧具有影响力,具体表现在婚居习俗方面。同时将“两头婚”与婚姻协议联系在一起,反映出对于社会主体婚姻权利自由以及权利需求的一致性。进言之,“两头婚”不是适合所有家庭的选择。“两头婚”在浙北、苏南等地流行,选择“两头婚”的一般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男女,且得到双方家庭的共同支持。

“两头婚”是在自由限度内的自由选择,这种选择没有伤害到其他人的权利,也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不同个体所处的家庭背景和环境差异,导致人们对于不同的婚姻形式有着不同的选择,无论采取何种婚姻形式,只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人们便可以自主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

(二)以法律和婚姻家庭伦理回应“两头婚”主体的权利需要

“婚姻家庭法的系统化运动的最终目的不是在于扼杀司法的灵活性和对社会的回应性,而是要实现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17]。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两头婚”家庭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无数家庭的利益所在。选择“两头婚”形成的家庭秩序需要男女共同维持,然而约定不具有强制力和稳定性。因此,要坚持《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所确定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规则的运行来保障“两头婚”男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对于“两头婚”家庭而言,要始终保障法律所赋予的婚姻家庭权利,履行义务,承担家庭责任。

通过现代婚姻家庭伦理来保障“两头婚”男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对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如孝顺父母、关爱子女等方面,双方应当始终坚持这种优秀的传统伦理秩序,承担家庭责任;同样重要的是,发扬以自由、平等、尊重为核心的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以此保障婚姻家庭权利。将婚姻家庭伦理放在突出位置,是对于“两头婚”男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证,也是在强调其应承担的家庭责任,促进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平等,以此维护家庭的和谐。

(二)以法治方式解决“两头婚”产生的婚姻家庭权利冲突

通过“两头婚”的实践形态研究①通过“两头婚”的实践形态,可以看出“两头婚”既有甜蜜又有苦涩。参见石伟:《“两头婚”的实践形态及其内在影响》,澎湃新闻,2020年12月23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505504,访问时间2021年9月7日。,“两头婚”的选择为男女双方婚姻家庭带来了益处,选择“两头婚”往往可以解决家庭延续、父母养老、财产继承等问题。但从我们研究的裁判文书来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男女双方家庭因为孩子的姓氏未按照约定产生矛盾②参见(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52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另外一个案例表现为夫妻因为“两家并一家”的婚姻方式而轻易分居,失去感情基础③参见(2015)吴少民初字第203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汤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不难发现,“两头婚”在实践中会因其独特的形式在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关系等方面产生矛盾。涉及“两头婚”的离婚纠纷与其他离婚纠纷具有相似之处,都是因为矛盾的产生导致感情的破裂。

“两头婚”在司法裁判中主要表现为作为一种事实去主张或者反驳诉求,“两头婚”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对于法官的裁判方式无明显影响。通过对已有裁判文书的考察,“两头婚”通常是原告或者被告主张的事实,在裁判文书中具体体现在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中,原、被告往往基于“两头婚”的事实去主张权利。有的案件中,法官会在事实查明中对于男女双方选择“两头婚”的事实进行肯定,例如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法院查明中表述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约定婚后两家并一家,生育两个子女,第一个随原告姓,第二个随被告姓”④参见(2014)相少民初字第0107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张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但是从法官的判决中可以看出,裁判文书的判决部分几乎不涉及到“两头婚”或者“两家并一家”的表述,法官都是在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说理和裁判,进行价值判断。法官作出裁判的方式是出于婚姻自由、家庭和谐、有利于双方发展的角度,始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

无论是姓氏权纠纷、居住纠纷、财产纠纷还是情感纠纷,解决“两头婚”中出现的矛盾要立足于婚姻家庭伦理,立足于尊重和平等之上,建立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之上。当“两头婚”的相关矛盾产生时,我们需要利用多元化的方式去解决纠纷,和解、协商、调解、诉讼等都可以为婚姻家庭的矛盾和权利救济提供帮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秉持法治的思维方式,始终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去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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