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案例教学法律逻辑思维的空间结构

2021-01-11 09:21:45李庆林
青年文献·理论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空间结构逻辑思维案例教学

李庆林

【摘要】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往往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的焦点分歧,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无法律根据,这对于培养学生牢固树立“以法律为根据”的理念是非常必要的。以此为基础,培养学生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体系,则是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客观要求。本文试从教师组织法学课堂教学案例的教学入手,引导学生由分散式、零粹式思维转向定向式、集中式法律逻辑思维,构建起案例教学法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层次体系。在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案例教学中,教学者的法律逻辑思维的空间结构具有推论或推导的层次性,由私法主体的适格性逐步推导其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适用性及权利义务纠纷裁判的法律根据性。而在公法主体之间权力(权利)义务纠纷的案例教学中,教学者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具有明确的推论或推导的指向性,由公权力运用有无法律明文规定逐步推导公权力运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无受侵害或者财产受损性,公权力侵权的责任性和相对人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公权力侵权的救济措施。案例教学的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和公法主体权力义务纠纷分析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层次构建起法律理论思维体系。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法学的本科教学,教师一方面要组织理论教学,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教学以及介绍前沿的法学理论动向;另一方面还要组织法条规则的教学,即阐释法条的相关内容包括学者对法条内容的不同解释;笫三是组织案例教学。本文试就法学案例教学的法律逻辑思维的空间结构略作浅显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的首要功能是在思维的空间结构中引导学生的指向性逻辑思维,即启动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空间正向运转

教师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或者是-开始上课就介绍法学案例或者是讲到某一理论或某一规则时介绍法学案例,其初始想法是通过法学案例的讲授来加强学生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某一法条规则的理解,以邦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学理论或法条。而如果从课堂逻辑思维的空间角度分析,教师在启动案例教学程序时,一方面是介绍教学案例本身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思考问题的空间,要求学生略作思考后予以讨论或者分析。这样就将学生原本散发式的思维或者片断式的思维或者疑惑式的思维冲击掉,而转向案例本身的事实及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较为集中的指向性的逻辑思维,即教师通过案例及其问题,启动了学生课堂思维能力的空间正向运转。如果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或课堂教学质量的角度分析,显然教师的这种课堂教学引导,有利于提升课堂的教学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

二、案例教学法的另一思维空间结构层次是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学生逻辑思维指向的空间结构层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

私法即民商法,民商法教师在介绍民商法理论和规则时,会介绍民商法教学案例,这种案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纠纷 。 这种纠纷因为类型的不同,而在教师和学生的逻辑思维空间上分别指向法律规则的不同类别,如合同规则,金融规则,投资规则,等等。在这种思维空间中,蕴含有三种逻辑思维内容:-种是私法主体的法律逻辑思维;一种是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逻辑思维;一种是裁判者运用裁判权力适用法律规范处理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逻辑思维。

(一)关于私法主体法律地位的逻辑思维结构

私法主体法律地位的逻辑思维空间,其内容的逻辑思维顺序为:

首先是分析自然人的私法主體法律资格是否适格。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上,有年龄上的主体资格限制与允许,不能达到年龄资格允许的条件时,考虑自然人的代理人的资格适用,如达到年龄资格的允许条件时,则考虑自然人自身的法律资格适用。与自然人私法主体年龄资格相适应的是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资格是否适格。民商法律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有:没有行为能力资格;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资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资格等三种基本划分,对前两种自然人行为能力主体资梧考虑代理人资格适用,对后一种自然人行为能力资格则完全适用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这种思维方式为自然人的法律逻辑思维结构。

其次是分析民商组织的私法主体法律资格是否适格。从民商法律对民商组织的主体资格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则:一是禁止民商组织主体进入的民商领域,即在法律禁止的民商领域,民商组织主体完全不具有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资格,如货币的印刷与发行;二是限制民商组织主体进入的民商领域,即民商组织只有具备法律规范的主体资格条件和行为能力条件的资格时,方可进入该民商领域,如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本条件限制;三是完全允许民商组织主体自由进入的民商领域,即国家民商法律放开的民商领域,如民用生活资料市场领域。这种思维方式为民商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逻辑思维结构。

再次是私法主体法律资格疑难问题。在私法主体资格方面虽然民商法律的规范较为明确和肯定,如我国已有民法典,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中私法主体资格会产生某些法律所未规范的现象,即在实践层面会对法律提出新的资格要求,如实践和理论中对男女双方产生婚姻关系的年龄限制提出的婚姻主体年龄资格要求,这就要求有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对这种现象进行理论和规则上的分析和探讨。这种思维方式为民商主体的探索性法律逻辑思维结构。

(二)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逻辑思维结构

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指的是私法主体权利义务发生的矛盾或争执。而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逻辑思维结构是指思维者对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或法理的逻辑见解或建议或分析的层次架构。从课堂教学的案例角度分析,私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纠纷表现为课堂的法学教学案例,如民商合同纠纷案例、金融纠纷案例、婚姻纠纷案例、财产继承纠纷案例等等;从课堂教学的逻辑角度分析,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结构有:一种是权利义务的一般纠纷,其法律逻辑思维具有定向性;一种是权利义务纠纷具有复杂性,其法律逻辑思维具有结构性或者交叉性;一种是权利义务纠纷具有疑难性,其法律思维具有创新性。

首先,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为一般的纠纷,民商合同或者民商法律对这种纠纷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思维者对这种纠纷有着明确肯定的理论意见或观点,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逻辑推理,这种法律逻辑思维具有明显的定向性。这种法律思维方式一般在私法学科的入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多。

其次,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具有复杂性,其法律逻辑思维具有结构的层次性或多向性。这种复杂性表现为私法主体为三个或三个以上,即主体数量较多;私法权利义务在私法主体之间具有交叉性,重叠性;私法客体具有分散性或多样性。如私有公司的继承纠纷、投资纠纷等。对这种较为复杂的私法权利义务纠纷,思维者的法律逻辑思维具有结构的层次性或者多向性:第一是分析主体数量及其法律适格性,主体的代理关系及代理人的法律适格性、是否有继承关系及法律适格性;第二是分析主体权利义务的性质、广度与边界、重叠性、涉及代理关系或者继承关系的则有代理权限或继承的权利义务等;第三是分析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如继承的公司含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产、投资的资本与财产等;第四是综合性分析,即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推理的方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再次,私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纠纷,其权利义务具有疑难性,其法律逻辑思维则要求具有创新性。私法主体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后,思维者经过分析发现这种权利义务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是空白点或者有多向性的解释,在法理层面的理论属于单项的理论提法或有多向性的理论解释。这就需要思维者从实践层面加以提炼概括;从法学逻辑层面予以推导;从理论层面加以提练完善形成较为系统的观点,甚至是法律理念;从裁判层面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从规则层面提出立法建议;这就是法律逻辑思维的创新性。

(三)裁判者裁判私法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逻辑思维结构

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般不会介绍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只是就私法纠纷的事实进行提练后予以介绍,即裁判者裁判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结果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公法和涉外法律的案例教学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亦即教师和学生都往往忽略了法官或仲裁员在裁判私法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逻辑思维方式、思维过程、思维结果。这里存在两种基本状况:

1.裁判者对私法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为当事人所接受、所认可;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也无提出上诉审的意思表示;对仲裁结果也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意思表示。

2.裁判者对私法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在事实的认定或者在法律的适用上,当事人表示有异议且明确表示会提起_二审;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也表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裁判者对纠纷事实的认定,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的裁判原则,以认真阅读起诉书和答辨状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观点;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经过自己的逻辑分析和推导,选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款,形成对案件的裁判结果。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或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是由仲裁组织处理的私法案件,或违反“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认定事实上有意忽视主要事实:或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选择不利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款。裁判者的这种逻辑思维方式、思维过程和推导的结论,或是认定“事实上的错误”,或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处理不服仲裁的案件或不服一审的案件,如处理适当,得到当事人认可:如处理不适当,当事人會继续行使其诉讼权利。

裁判者的这种思维方式,或者纳入“科学的法律逻辑思维”范围,或纳入“错误的逻辑思维方式”范围。教师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向学生予以介绍,对启发和引导学生的正能量思维方式应当说是有益处的。

三、案例教学法的另一逻辑思维空间结构是公法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纠纷,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指向是公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力义务的不对等

公法主要是指用以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公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含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相对人(相对人包括私法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公法权力义务纠纷是公法主体之间就公法权力的运用受到相对人的质疑或相对人认为公权力的运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发生的分歧或争执。国家机关(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议会)依法运用公权力,一种情况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种情况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有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是在保护某相对人(或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却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或损害另一相对人(或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现象是在行使某项公权力时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主体依法行使公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公权力依法运用的思维原则和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思维原则。

公权力主体行使公权力时侵犯和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权利救济的思维原则。

公权力如何运用,资产阶级废除“朕即国家”的封建制度后,确立公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无产阶级建立自已的政权后,确立了人民是国家主体,奉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公权力的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要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公权力运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权力运用主体的法律逻辑思维原则。

(一)立法权力的立法行为、其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是人权的尊重、规范、保障

从立法行为上分析,任何一项法律规范的制定、颁布、实施,都要充分考虑怎样让公权力主体适当、适度、合理、合法地运用公权力;怎样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里既有公权力运用的限制性底线逻辑思维原则,又有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逻辑思维原则,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原则,则是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它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随着立法思想、立法理念的完善而逐步完善,且形成完整的尊重、规范、保障体系。如对“社会抚养费”的确立与废止。

(二)行政权运行的基本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是稳定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规范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要勇于纠错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首要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是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寻求“法律救济原则”

1.行政立法行为,其立法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则是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如果行政法规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行政法规本身便不具有施行的法律效力,即行政立法的法律逻辑思维边界或者底线原则

2.行政法律行为、此种行为会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力义务关系: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便可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行政主体误解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便可依法不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此情形下,行政主体的法律逻辑思维应当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和勇于“纠错”的原则;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逻辑思维则是“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和依法保留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原则。

3.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在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但当某种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某群体或某个人产生权利冲击时,便会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纠纷,相对人便可依法行使行政救济权利。此种情形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实行为的逻辑思维底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规则;而相对人的法律逻辑思维则是“权利受损便可救济”的基本思维原则。

(三)司法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一般意义上,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它主要分为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为、行政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为、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为、再审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为。不同的司法行为,其法律逻辑思维规则不完全相同:

1.民事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民事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对象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人民法院裁判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充分贯彻“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依法保护民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不偏不倚。

2.行政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行政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纠纷,由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对等,行政纠纷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地位上虽然是原告,但客观上却处于一种弱势状态,因此行政纠纷案件往往是社会关住度较高的“特殊案件”。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要充分贯彻落实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一方,特别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方;第二要充分贯彻法律“公正原则”,依法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第三要充分贯彻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保障的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刑事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惩恶扬善”,依法惩治罪犯,充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不能跨刑罚等级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得依法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4.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国家赔偿案件指的是行政赔偿案件和司法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裁判行为针对的是行政侵权行为或司法侵权行为及行为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因此人民法院此类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充分贯彻“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和充分保障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原则及“权利受损的补偿”原则。

5.再审案件司法裁判行为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

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民事再审案件、行政再审案件、刑事再审案件,它们虽然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根据(含再审程序与实体法)不同,但有其共同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即必须充分贯彻“有错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对已审结的一审和二审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符合条件的,维持原有的裁判;而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错的,则必须依法纠正原有的错误,重新认定与适用和裁判;而对错误案件的裁判人员则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根据以上对公权力主体运用公权力和公权力相对人的法律逻辑思维的分析,其空间结构可以概括为抽象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和具体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

抽象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指公权力主体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般法律逻辑思维准则,主要有公权力依法运用的思维原则、依法确认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思维原则、相对人权益受损依法救济、补偿、赔偿的思维原则。

具体的法律逻辑思维准则是指公权力主体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特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规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纠错原则、道歉原则等。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逻辑思维准则的抽象性和具体性具有相对性,在立法活动中它具有抽象性,而在具体的行行为和司法裁判行为中则具有具体性,这是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行为往往解决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它会体现裁判者的具体逻辑思维方式、原则等。

四、小结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从课堂教学者运用典型教学案例入手,引导学生由散发式、零粹式思维方式转入定向式、集中式法律逻辑思维方式,建立起教学者的法律思维空间结构。在此空间结构中,不仅有私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裁判的空间结构层次,而且有公法主体之间权力(或者权利)义务纠纷裁判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层次;虽然这两种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的思维准则或者规则有所差别,但正是这种思维准则的差别性,就构成了案例教学法的法律逻辑思维空间结构的思维体系。它的教学理论意义在于引导学生建立健全科学的理论思维原则、理论思维方式、理论思维过程、理论思维结论,培育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尚珂.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19 (15):73-75.

[2]郭家克.试谈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9(026):29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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