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玉 玲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10)
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开始在我国试点建立以来,得到逐步的发展和完善[1]。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2]。
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也为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2014年8月,随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推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3]77。2016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再次确认值班律师制度,并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进一步加以丰富[3]78。同时,在试点工作推进中,又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使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为更好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功能作用,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内容和事项。(1)《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0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17年10月,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刑事辩护全覆盖办法》)。《刑事辩护全覆盖办法》的推行,使得审判阶段(2)审判阶段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阶段。被告人只要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被告人在没有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不能及时到位情况下,可以获得值班律师及时和初步的法律帮助。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值班律师制度加以确认基础上,还将值班律师适用阶段扩展到包括审前阶段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值班律师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由上述时间节点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从最初适用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狭义值班律师制度,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及《刑事诉讼法》确认的广义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适用范围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并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既包括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不是认罪认罚的案件。
1.辩护人、辩护律师、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要厘清值班律师这一概念,首先必须认识和了解值班律师相关概念,以及值班律师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由律师担任,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由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亲友,即非律师担任[4]。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由于律师不仅具有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而且还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律师辩护具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再加上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所以辩护人的辩护主要体现为律师辩护。当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就是辩护律师。根据辩护律师获得辩护权的来源不同,辩护律师又分为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因接受被追诉人委托而参加辩护的律师称为委托律师,因受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而参加辩护的律师就是法律援助律师,(4)此处的法律援助律师,即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因而辩护律师包括被指派的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2.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关系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学者认为,从性质上看,值班律师也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的范畴,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的组成部分[5]。也有学者提出,在值班律师概念出现前,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任务后,就成为法律援助律师,此时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即法律援助辩护律师[6]112。但是,在值班律师概念出现后,法律援助律师下就有两个子概念,即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外延得以扩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主要是根据法律援助机关的派驻或者随机安排,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值班律师即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提供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帮助被追诉人行使刑事辩护权,这与审前阶段需要被追诉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要求不同。
在厘清相关概念基础上,需要明确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各自角色定位,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他们的职责或者责任。
1.辩护律师的辩护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的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被追诉人从实体和程序等各方面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7]149。作为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各种材料和意见,并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7]150。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包括:首先,从辩护阶段看,不仅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还包括审判阶段的辩护。也就是说,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辩护责任。其次,从辩护内容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从实体上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即实体辩护;(5)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2)从程序上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即程序辩护;(6)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3)为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被追诉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帮助。(7)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进行上诉等。最后,为完成辩护律师所承担的上述责任,辩护律师还被赋予一系列诉讼权利,从而保证辩护活动的顺利进行,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开始的会见被追诉人的权利,起诉与审判阶段的阅卷权、证据调查权,以及其他的诉讼权利等。如果辩护律师只承担一定的辩护责任,而没有实质上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则无法与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平等抗辩,不能被界定或者没有能力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6]111。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委托辩护律师还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都属于辩护律师,除获得辩护权的方式或来源不同之外,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8)作为辩护律师的委托律师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一旦接受委托或指派,则所处的法律地位、承担的辩护责任、所涉及的辩护阶段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等都是相同的。
2.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职责
由于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覆盖的广泛性和法律服务的初步性、及时性、补充性、无偿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以派驻值班律师或者随机安排值班律师的方式,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暂时没有适格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帮助被追诉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最早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是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9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职责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对值班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专门作出规定。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职责、程序、保障。其中,第二章中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作出非常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区分针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法律帮助与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帮助[9]。
从上述《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具体包括:首先,针对所有刑事案件,值班律师需要提供初步的法律帮助或者一般性的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值班律师需要提供深度和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特殊性法律帮助:(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最后,对值班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这两项诉讼权利作出规定,如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经过办案机关许可可以会见被追诉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为了解案情可以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进行阅卷。
当然,对于审判阶段值班律师是否能够提供出庭辩护服务,《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规定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实际上仍然将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于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这一角色定位,决定在审判阶段只能为被追诉人提供除“出庭辩护服务”以外的法律帮助,因为法庭审理是辩护的主战场,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定位决定其不能参加庭审。由上述分析和对比可知,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实际上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律师所承担的辩护责任[10],而且从《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所做的规定看,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更多的是从程序上提供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在2014年速裁程序的初步试点和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试点基础上得以正式建立。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目前适用范围已经从最初适用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拓展到适用于普通程序,适用阶段从审判阶段扩大到审前程序侦查、起诉阶段,即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是其他辩护律师(包括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涉及不到的工作领域或者不能及时到位的工作领域,值班律师皆具有发挥其作用的空间。从《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可见,值班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诉讼程序、不同诉讼阶段中的定位相同,都符合“法律帮助”这一基本的角色定位。然而,不同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在诉讼程序和诉讼阶段对值班律师期待性需求存在差异。
目前,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工作职责及刑事案件程序运行等相关规定看,值班律师制度设计适合所有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初步性、及时性和补充性的法律援助,是所有刑事案件初期阶段对值班律师共同的期待性需求,是对辩护律师覆盖不足的补充。
首先,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当被追诉人到案后,都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或者羁押的状态,大多数被追诉人不懂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迫切需要熟悉或者精通法律知识的人介入诉讼中,帮助自己了解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亦即被追诉人需要及时获得初步的法律援助,需要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审前阶段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法律援助辩护,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进行委托或者审核,在这个时间段辩护律师无法到位,此时值班律师及时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值班律师似乎是为这种状态下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设计的,因为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具有法律服务及时性、初步性、无偿性等特点,能够满足辩护律师正式到案前的需求。值班律师的初步法律援助一般不涉及定罪和量刑等实体问题,也不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审前阶段案件办理不需要进行实质性深度介入,审判阶段也不需要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不享有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因此,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在内的所有案件,在案件初期阶段,在辩护律师还没有介入诉讼程序前,都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刑事辩护全覆盖办法》的推行,实现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但审前阶段没有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要获得法律援助,仍然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9)《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值班律师的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审前阶段律师覆盖不足的状况,真正实现了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律师的全覆盖。尽管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的法律援助不同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但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辩护律师的不足,起到填补被追诉人到案与正式辩护人到位之间空白的作用。最终,刑事案件通过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两者的有机结合、先后衔接,全方位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的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弥补辩护律师覆盖不到的领域的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在帮助被告人行使权利方面的空白地带,起到一个重要的补充作用。”[11]
值班律师制度以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为契机得以建立,之后其适用范围逐渐拓展,不仅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而且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这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但是,认罪认罚案件对值班律师的期待性需求有自己的特点,除需要值班律师提供初步、及时的一般性法律帮助外,还需要值班律师提供一些特殊性的法律帮助,以实现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深度介入与有效参与。从试点过程中设置值班律师初衷看,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尚需要帮助被追诉人解决如下特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需要帮助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知悉该案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帮助其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其在了解案件性质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避免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值班律师需要帮助被追诉人查明定罪事实和证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既可能是真实、自愿的,也可能是虚假、被迫的,而违反真实性、自愿性的认罪认罚往往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因此,为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前,定罪事实和证据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值班律师去查明,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认罪认罚具有基本的事实基础,以此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否则可能会导致虚假认罪,甚至会产生被强迫认罪,因为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的认罪认罚是很难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将带来错误的耗费[12]。
最后,被追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后,值班律师不仅需要向检察机关指出涉嫌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还需要帮助被追诉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量刑提出建议。而值班律师代表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或提出建议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否则无法最大限度地为被追诉人争取恰当的量刑结果。为确保上述工作的有效开展,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不仅需要对案件办理进行介入和有效参与,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需要对案件办理进行深度介入和有效参与。
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类型刑事案件对值班律师的期待性需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有时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者身份介入诉讼较为合适,有时值班律师为辩护律师角色更有利于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有时值班律师可能不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享有更多诉讼权利,有时却需要赋予值班律师更多诉讼权利才能帮助其完成工作;有时值班律师无须在审判阶段出庭,有时值班律师需要在审前阶段深度介入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对值班律师定位、职责等规定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基于保障不同类型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的功能作用,有必要对值班律师职责模式进行二元化设置并加以完善,使其能够分别满足不同类型案件的期待性需求,使值班律师制度最终获得更为有效的运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初始阶段值班律师一般仅需要及时提供初步的法律帮助,之后如果被追诉人需要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则由委托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承担起辩护责任及接手后续相应工作。如果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相互之间工作衔接不畅通,会导致辩护律师一旦介入案件以后需要重新了解案情,甚至出现完全不同辩护方向的情况,导致程序回流的问题[11]。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尤其要确定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做好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工作。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虽然角色定位、工作职责不同,但并不代表他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合理分工和有序衔接。首先,在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情况下,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随机安排下进入诉讼,此时其角色为被追诉人“急诊医生”:查看病情、找出初步病因、提出初步治疗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要随时将被追诉人情况和自己意见做成笔录,为后续辩护律师进入诉讼做好准备工作。其次,当被追诉人符合法律援助辩护相关条件时,值班律师需要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相应的机关,如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承办案件机关。随后帮助被追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相关条件的,法律援助机关需要为被追诉人另行指派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或者由承办案件机关通知被追诉人另行委托律师。最后,符合条件的辩护律师作为“日常科医生”接手工作:通过查阅值班律师的前期工作记录,快速了解案件事实,进而开展辩护律师应当完成的后续辩护工作[13]。因此,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要在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建立起顺畅的衔接机制,为共同完成法律援助辩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遏制值班律师乱收费、私自招揽案源,防止值班律师私自转为辩护律师情形的发生。同时,严格要求值班律师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不仅需要承担及时、初步的一般性法律帮助工作,还要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审前阶段实现对案件的深度介入和有效帮助。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在审前阶段已进入工作程序,这也是值班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如果在审前阶段值班律师仅提供初步的一般的法律帮助,则其无法深度介入认罪认罚案件,也无法保证法律帮助的实质化和有效性。因此,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应当在提供初步法律帮助基础上,在诉讼阶段进一步提供深度的法律帮助。也就是说,需要值班律师承担一定的辩护责任,实现其一定条件下的辩护人化,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
第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值班律师一定条件下的辩护人化。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程序基础上,允许值班律师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也就是说,律师最初进入刑事诉讼时是值班律师角色,并为被追诉人提供初步的法律帮助。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当被追诉人产生认罪认罚意向,并希望委托同一值班律师为后续诉讼继续提供服务时,值班律师即可以通过接受委托转化为辩护律师,或者通过进一步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转化为辩护律师。当然,需要值班律师不能违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不能擅自进行直接转化,要符合一定转化条件,并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在履行一定转化审核手续基础上才能实现角色转换。通过一定的转化审核环节使值班律师直接转换为辩护律师,将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因为通过前期对案件提供的初步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实际上已经对该案件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中途更换律师,可能会影响律师对案件认知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诉讼的有效进行。
第二,赋予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更多诉讼权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当符合转化条件并通过必要审核环节后,值班律师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包括转化为委托律师或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当值班律师转化为具有辩护人身份或者获得辩护律师地位后,即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包括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更多的诉讼权利,从而奠定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基础。然而,目前值班律师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与辩护律师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如对值班律师会见权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时间规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值班律师会见难;阅卷权规定过于粗线条,对阅卷具体方式、地点缺乏细致可操作性规定,影响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由于值班律师权利小于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从而影响值班律师有效履行法律帮助职责。因此,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仅从提高法律帮助的有效性角度赋予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而且在对值班律师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前提下赋予其更多诉讼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值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
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已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这一制度的拓展适用不仅有助于促进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前阶段全覆盖的实现,更有助于实现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全覆盖,进而推动以审判为核心内容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刑事案件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是,不同类型的案件对值班律师的期待性需求不同,有必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对值班律师职责模式进行二元化设置和完善,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得以充分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