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社会管理领域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新时期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健康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对此,本文分析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重大意义,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基本内涵以及创新法治化的实践。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乡村振兴;社会管理;法治化
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最重要的机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如何适应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当前,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还很突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机制,兼顾和协调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这一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法律来推动、引导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实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科学有效运行,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应有之义。社会管理科学化,是指社会管理部门和组织应该积极探索、把握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转化为科学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并使其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得到有效运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就是强调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轨道,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机制和程序使其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得到有效地运行,排除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偶然性、任意性因素,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这正是实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科学有效运行,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法治作为一个有着多重意涵的概念。就法治的本义而言,制约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说官吏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在此意义上,法治就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和保障的社会状态。
社会管理作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各种活动和过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实现这些目的,使社会管理权力的行使不偏离这些目标,当然离不开做为当代社会主要调控机制和手段的法律机制。
由此,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其所表达的主旨是,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法律应当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社会管理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而且要依法行使或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以促使社会管理机关和组织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引导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规制违法行为发生,使管理行为减少人治的任性成分,推进社会管理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践
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立法的重点转移到社会法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完成。这些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承载了当代中国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体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基本任务和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这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建設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而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通过法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必须正确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强调社会参与。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通过法律手段和机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依法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建立起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参与机制。
作者简介:霍俐佳,女,满族,1994年10月出生,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委党校,研究方向为党校科社基础理论教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