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捐赠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借鉴

2021-01-10 11:53唐宇娇张翼钱晓颖
西部学刊 2021年24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

唐宇娇 张翼 钱晓颖

摘要:通过考察美国、意大利、法国、捷克四个国家的食品捐赠制度,总结归纳了当前各国食品捐赠制度及运行情况。各国食品捐赠制度对于鼓励措施的基本态度相同,主要采取的是“免责+税收减免”的鼓励措施,数据表明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关于食品捐赠是否是一种义务的问题,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倡导捐赠”模式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强制捐赠”模式,各国学者对两种模式的优劣存在着巨大争议。结合域外食品捐赠立法经验,建议我国逐步完善食品标签制度,增强税收优惠力度,出台食品捐赠法规,建设食品捐赠平台,适时引入捐赠义务,以构建与完善我国的食品捐赠制度。

关键词:食品捐赠制度;食品浪费;鼓励措施;立法模式;强制捐赠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93-06

根据国际粮农组织的最新估计,目前世界平均每年浪费的粮食占全球粮食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一,然而世界上每年有一百万人因饥饿死亡。大量的食物浪费成为发达经济体共同存在的现实问题,中国也是食品浪费严重的国家之一。虽然政府的政策和宣传都力图培养民众节约粮食的意识,“光盘行动”等活动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特殊的餐饮文化的影响,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依然残存蔓延。在近期兴起的吃播文化里,不少主播为了博取大众眼球给自己贴上“大胃王”的标签,传达出自媒体的不良消费导向,也有少数新闻媒体跟风报道,与政府试图营造减少食物浪费社会氛围背道而驰。

为了有效制止食品浪费,我国采取了各项积极措施,其中2021年4月29日出台的《反食品浪费法》真正使得防止食品浪费有法可依。此次立法,着眼于构建反食品浪费的长效机制,聚焦食品消费、销售、捐赠环节,强化大众反食品浪费的意识,加强对食品浪费不良行为的监督。其中,该法第二十三条针对食品捐赠做出了规定①,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提出食品捐贈的概念,但仅仅依靠《反食品浪费法》的这一条文,难以满足我国实现食品捐赠常规化的现实要求,无论是流程规划或是实际落地施行都仍处于初级阶段。与此相比,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创建起完善的、符合本国国情的食品捐赠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以美国为主的倡导捐赠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主的立法强制模式,本文通过对上述两种模式的全面分析,总结其做法与经验,以期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捐赠模式、落实反食品浪费法中的捐赠条文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 域外食品捐赠立法概览

(一)美国

美国最早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食品捐赠制度,其首创的食物捐赠免责制度、税收减免制度等,成为后来欧盟国家立法借鉴学习的对象。

在免责制度方面,1996年《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对捐赠者给予免责保护以鼓励捐赠。2008年更是出台了《善良的撒玛利亚人食品捐赠法》,规定除重大过失或故意,个人、非营利组织不因“看上去有益健康的食品”或“貌似健康的产品”的性质、期限、包装或其他状况引起的损害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美国农业部认为,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或许都有其他的限制食品捐赠者责任的法规,这些法规目前差别很大,例如免责主体,以及免责食品类别等。但正如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所说,《善良的撒玛利亚人食品捐赠法》是各州食品捐赠法规的下限或最低标准[1]。美国立法权分散,州与州之间立法可能大不相同,联邦层面的这种统一立法适合美国国情,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赞扬。

在税收制度上,美国对食品捐赠的企业予以加强税收减免(Enhanced tax deduction),具有比一般税收减免更大的减免力度。根据FLPC主编的《联邦食品捐赠加强税收减免法律指南》,符合条件的捐赠企业可以得到最高不超过捐赠食品的成本的两倍,或者在捐赠食物的成本加上该食物预期利润的一半的税收减免(预期利润是商家在公平市场上出售食物可得到的价值)[2]。比如,一个商店捐赠了市场价值100美元的土豆,成本是30美元,预期利润则为70美元,那么捐赠企业可以得到60美元的加强税收减免,远比以基础价值为减免价值的一般减免30美元高。

除了免责和税收优惠,美国联邦政府也使用政府采购手段,将采购的食品赠与非营利组织,由非营利组织作为中介去帮助饥饿人口,以达到援助饥饿人口、减少食品浪费的目标。早在2008年,美国就以规范大额的政府采购合同为主要目的制定了《联邦食品捐赠法案》(The U.S. Federal Food Donation Act)。针对联邦政府与食品行业签订采购合同,在该法案以2.5万美元划定分界线,标的额在此以上的食品供应服务合同,应包括食品采购目的条款、当事人在《善良的撒玛利亚人食品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内的免责条款等。

(二)意大利

虽然欧盟国家食物浪费规制立法的步骤远慢于美国,但是意大利作为欧盟国家反食品浪费立法的先驱,在食品浪费规制立法上,尤其是食品捐赠的立法上比美国更具特色和可操作性。

意大利2003年的《食品分配法》及第133、147、460号法令等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对食品浪费的规制措施,涉及捐赠企业的免责、减税、补贴、宣传以及捐赠手续等。意大利在立法基本的模式上同美国相近,亮点在于2016年8月2日发布的166号法律,其规定了十分详细的、具有操作性的条款,比如可捐赠食物的要求、剩余食物的处置方式等。

首先,表明了立法目的以及条文中的重要用语。166号法令第一条表明:“本法旨在减少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在生产、加工、分销和供应流程中的浪费,追求以下优先目标:(a)以优先考虑人类使用为目标,促进剩余食物的回收和捐赠促进社会福利。”第二条法令区分了“最佳食用期”(Best before date)和“保质期”(Expiration date),“剩余食品”(surplus food)是指符合产品卫生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农产品和农业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由于需求不足而没有出售或供应的产品等;“最佳食用期”是指食品在常规存储条件下存留其最佳规格的时间期限;“保质期”是指从微生物学角度来看,食品超期极易发生变质的日期。之所以区分这两种日期,类比欧盟许多国家,大多数消费者会认为超过“最佳食用期”的食物即不可食用,从而不必要的丢弃食物,实际上,只是过了“保质期”的食物会有食用风险,而只过了“最佳食用期”的食物只是口感欠佳,不存在食用风险,因此法令第四条规定,如果包装完好无损且合适储存,仅短期超过“最佳食用期”的食物可以捐赠。

其次,详细规定了剩余食物的处理方式。法令第四条除了规定只过了“最佳食用期”的食物可以捐赠,还规定了即使产品过了保质期,在满足卫生和安全标准下,剩余食物也可以用于生产为人类或动物消费的产品;慈善机构可以接受常温下可保存,并且在生产后的24小时内没有出售完的面制食品的捐赠,以及大小生产商或销售商、有组织餐饮活动的剩余食品。

最后,法令对相关的监督机关、检验标准等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意大利的166号法令以细致为亮点,具有借鉴意义。

(三)捷克

捷克鼓励食品捐赠的制度同美国相似,采用了“增值税减免”和“建立食物银行”的方法,但是不同于意大利和美国,捷克的食品捐赠制度特色在于强制性,即强制性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捐赠特定食物。

为应对粮食浪费,捷克议会于2017年通过了《食品和烟草法》修正案,规定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超市必须强制进行食品捐赠。自2018年1月起,超市不再能够销毁或丢弃没有出售的食品,但必须提供给食品银行以分发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是,超市仅有义务向食品银行捐赠“安全”②的食品,包括包装受损的食品以及接近“最佳食用期”的食品。经过评估,这项修正案的出台可能会激发一年11吨的食品捐赠。根据捷克联邦粮食银行的报告,修正案出台后其主要收到的是水果、蔬菜、面包和冷冻产品[3]。

为了促进粮食捐赠,捷克对食用粮食的税收制度进行了修订。从2017年开始,超市不再需要为捐赠的食品缴纳5%的增值税。根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2014年进行的一项研究,更多的欧盟成员国采用了相同的策略来促进向食品银行捐赠食品[4]。欧盟委员会认为,征收增值税会使那些本来愿意捐赠食品的经营者望而却步,因此,它不反对不对食品捐赠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税制[5]。一些欧盟成员国的司法管辖区在采取税收措施来促进食品捐赠方面走得更远。例如,法国和西班牙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商业经营者捐赠多余的食品,可以按照捐赠的食品净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减少税收义务。

在慈善组织层面,捷克还创建了食物银行(food bank),该银行拥有14个子公司,并与大约250个非政府组织合作。为了改善食品库的现有存储设施,捷克农业部专门拨出3000万克朗(折合120万欧元)为14个地区建立存储设施[6]。尽管直到2018年1月才存在捐赠未售出食品的法律义务,但食品银行已经具有从多家连锁超市接收食品的经验。

(四)法国

法国和捷克都是欧盟国家落实减少粮食浪费政策的立法先驱,都在2016年出台了相关法案,法国的立法情况基本上和捷克类似,即以严格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强制要求企业不得浪费食物以及必须捐赠特定食品等。

2016年,法国立法机关通过了第138号《食品废弃物削减法案》。该法案明确了食品浪费的处置层级,规定了对违法的食品销售商的处罚。与捷克一样,该法同样以4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为线,只有大于400平方米的超市会被认定为大型超市,被认定为大型超市的食品销售商必须在到达食品食用最终日的48小时前捐赠不影响食用的食品。违反该法将被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是3750欧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典》进行刑事处罚。即使食品已经过期,也应当赠予慈善团体,或是转用为肥料或饲料进行再利用,否则依然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而处以罚款。除了惩罚措施,该法案也规定了税收减免的鼓励措施。

二、 域外食品捐赠制度的效果、争议与反思

从以上四个国家的立法情况可以发现,各国食品捐赠制度对于鼓励措施的基本态度相同,主要采取的是“免责+税收减免”的鼓励措施,条件允许的国家还会通过建立“食品银行”这样的非政府组织负责食品的接收和分配。然而,对于食品捐赠是否是一种义务,观点分立为两个阵营,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倡导捐赠”模式阵营,一个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強制捐赠”模式的阵营。

(一) 域外食品捐赠制度的效果

无论是像美国、意大利这样的“倡导捐赠”国家,还是像法国这样的“强制捐赠”国家,根据官方或民间的调查,其食品捐赠制度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起到了预期的效果。

根据美国一个NGO的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8年食品生产供应链中食品废弃比例呈大幅度下降态势,从60.8%降至44.4%,其原因在于食品生产和流通销售两大环节的高循环利用率。其中,食品生产环节中的循环利用率从原来的不到40%增加至90%,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中的捐赠比例则是由1.6%增加至17.9%。

意大利自2016年法案出台后的四年间,食品捐赠量提高超过20%,人均食品废弃量降低了30千克,降低约31.5%,各大销售商食品回收量亦显著提高。

根据法国环境能源管理局的调查,166号法令出台后,2016到2018年,食品零售行业废弃减少14.5%。法国Ipsos调查公司提供的报告指出,由于强制性捐赠法案的出台,绝大多数大型超市食品废弃率减少38%[7]。《赫芬顿邮报》(Huffington Post)上有一篇题为“Ilyaun an,la France a Vote la loi Antie le Gaspillage Alimentaire,le com-bat ne s' arrete pa la”(“法国投票反对食品浪费法一年后,斗争并未就此结束”)的博客解释说,捐赠的超市食品已使5000多个新组织受益,捐赠餐饮的数量比前几年增加了1000多万份③。

总体而言,域外食品捐赠制度效果都是明显的,肯定了食品捐赠立法的积极意义。虽然这几个典型国家的食品捐赠制度对于抑制食品浪费的效果是良好的,对于各国的食品捐赠制度,但对于免责措施的道德问题、两大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强制捐赠模式的问题方面依然存在着争议。

(二) 域外食品捐赠制度的争议

1. 免责措施的道德争议

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学者JESSICA A.COHEN认為,1996年美国颁布的《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所规定的免责措施引发了富人对穷人剥削压迫的道德问题。1996年免责条款的出台背景,在于国会想要保护那些想要给穷人和有需要的人提供食物和分发食物的人,在此之前,美国法律在食品准备和分配方面规定着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因为食用的食物而生病,无论是谁准备或分发了这种食物,无论他的意图或其他减轻因素如何,他都需要对此负责。但是,JESSICA认为免责措施对于增加捐赠和减少饥饿的效果有限,《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实际上是在牺牲穷人利益,提升公司利益,因为大公司却会因为捐赠大量的食物提高自己的企业名声,而穷人可能会因为吃坏了的食物生病。因此,他认为政府应采取其他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更高的最低工资和适当的健康照顾,以提高贫困人口自谋生路的能力[8]。

2. 捐赠模式的选择争议

关于过剩食品捐赠是否应当成为法定义务的问题,是当下争议最大的。

倡导模式的支持者认为,美国这样的倡导性捐赠模式既不会造成企业的激烈反抗,也可以潜移默化地改变美国的浪费文化。相反,他们反对强制捐赠模式,认为要求超市捐赠食品也有可能“弊大于利”。因为捐赠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隐藏成本”,比如让食品安全地从商店运到食品银行和穷人手中的花费,可能会超过强制超市捐赠食品的好处④。他们认为,通过政府与食品行业的合作,而不是通过双方之间的罚款和处罚对抗,可能会更有效地处理食品浪费问题,而且可能会比杂货店覆盖更多的食品供应链。

强制模式的支持者则认为美国的倡导性规范对食品捐赠的促进力有限,强有力的惩罚性手段应当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从法国有关法案实施后的数据来看,其效果十分明显。

3. 强制捐赠的立法争议

Triptolemos基础农业食品政策协调员LUIS GONZALEZ VAQUE认为,从法国、捷克的强制捐赠立法本身来看,没有明确捐赠比例导致现有的立法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漏洞。由于没有明确捐赠比例,根据现行的法国138号法案文义解释,即使只捐赠百分之一的食物,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发生企业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捐赠极少量食品来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立法目的落空。

美国威廉玛丽法学院的学者LINDSAY BUNTING EUBANKS认为,强制捐赠义务仅限于一定规模的零售企业,规制食品浪费的力度有限。以法国为例,法国的法律只解决了一小部分食物浪费问题,因为只有大型超市负有捐赠义务,而大型超市只占法国食物浪费总量的5%左右。捷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捷克环境部在《防止环境污染的私营部门的食物浪费指南》中指出,捷克共和国公众每年的平均食物浪费估计为829851吨,相当于每人每年浪费食物80公斤。食品生产过程浪费的食物比例最高(约44%),其次是家庭(约31%),大众饮食店(约15%)和超市(约11%)⑤。也就是说捷克超市浪费食品比例仅仅只有一成,而大型超市更是少数。

英国伦敦大学教授马丁·卡拉赫(MARTIN CARAHER)关注食品浪费造成的环境问题,从碳排放角度否定了食品捐赠制度的效果。在马丁教授看来,反对食品浪费除了解决饥饿问题,更多的是解决碳排放问题。作为食品研究合作组织(Food Research Collaboration)签署的一份新报告的合著者之一,他认为“法国的法律还不够深入,仅仅依靠分配剩余食物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是不够的” ⑥。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解决环境问题,过剩食品的分配制度不能系统地解决食品浪费造成的环境问题,也不会大规模激发反食品浪费的运动。

(三)对域外食品捐赠制度的反思

虽然上面介绍了域外食品捐赠制度现有争议,但不能否定制度本身的积极意义,需要反思的是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的部分,尤其是应该如何选择捐赠立法模式。

美国选择的是倡导捐赠模式,原因在于:(1)成本问题。强制义务的施加会面临着执法和监督问题,耗费政府财政,立法和执法成本太高。(2)制度问题。美国国情特殊,横向上三权分立,纵向上联邦地方之间也存在着分权,加之美国基层控制能力不足,缺少强制性捐赠法案的执法能力。(3)政治问题。毫无疑问,强制要求企业或个人捐赠,与美国自由、所有权绝对的文化传统不符,强行施加义务会影响政客的选票,因此政客没有动力去推动这一法案的出台。

以捷克和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采取“强制捐赠”模式,原因在于:(1)欧盟的推动。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欧盟就此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旨在实现食物节约的法律政策,比如修订了2008年的《欧盟废物框架指令》,加入对食品废弃物规制等,欧盟的积极态度极大影响了成员国的立法[9]。(2)民众的支持。法国立法活动始于一场名为“停止食物浪费”草根运动,其背后的历史反映了法国制止食物浪费措施背后的广泛公众支持,甚至法语本身也可能被视为对法国反对食物浪费的斗争有帮助(法国人对食物浪费的概念有一个专门的词),法案的出台也获得了沃尔玛等大型企业的支持。

由此可见,强制捐赠这种义务的施加与一国的内因和外因有关,内因主要是一国民众对立法的态度、执法成本;外因主要是一国对国际义务的履行意愿。对于我国而言,存在着外因的推动,即中国作为一个有责任与担当的历史大国,对世界许下2030年“碳达峰”之承诺,以及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的承诺。而在内因层面,我国内因问题还不明确,缺少相关的机构、学者的研究。因此,于我国而言,采取“强制捐赠”这样重大的制度改革前务必要对国内民众意愿、执法成本大小等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切勿急于求成。我国唯一指向食品捐赠的法条为《反食品浪费法》的第二十三条,但其仅仅带有宣示、呼吁作用,实效性弱,因此当下更紧迫的任务是,出台详细的食品捐赠鼓励政策、制度,以及培养公众的反食品浪费意识。

三、我国食品捐赠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基于我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三条,结合域外食品捐赠立法经验,我国食品捐赠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食品标签制度

我国关于食品日期标签的规定多散见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等,简略但较为统一。但对于进口食品,由于不同国家对食品日期标签的标注规定不同,其食品包装上最后呈现的印刷日期与我国生产流通的食品有所异同。有的国家与我国一致,采用“可食用期限”,过期食品属于已变质范畴,不得再食用;有的国家食品包装上所印制的日期以“最佳使用期限”为准,超过期限仍属于可食用范围,仅仅只是影响食物的新鲜和口感等,食用不会产生健康隐患。因此需要完善国家对于进口日期标签的管理,例如清楚注明“最佳食用期限”“可食用期限”,以减少不必要的食品浪费。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于捐赠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面,没有针对食品捐赠的特殊免税措施,只有对公益捐赠行为的一般扣除。因此,建议修改税收相关法规,出台特殊税收减免措施鼓励企业、个人捐赠食品,比如针对食品捐赠的加强税收减免。

(三) 出台食品捐赠法规

现行有关食品捐赠的具体框架还没有构建,因此出台食品捐赠法规以规范捐赠事项十分必要。可以考虑对食物捐赠进行专项立法的方法,制定规制食品捐赠的单行法律,可以将“鼓励捐赠、节约粮食、分级处置”确立为立法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中规定食品捐赠具体流程,包括食品分配组织、分配流程等具体规则。同时,对食品捐赠的配套问题加以规定,比如规范食品捐赠者的告知行为。不同于美国出台《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已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⑦对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做出规定,只有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情形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起到保护食品捐赠人的效果,在食品捐赠过程中,应当规范食品捐赠者的告知行为,比如近期广州市人大通过的《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三条⑧,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四)建设食品捐赠平台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食品捐赠平台,一般只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会进行食品捐赠,而且多采用与受赠单位直接对接的方法,比如抗疫期间华美食品集团直接与防疫一线部门对接,捐赠了500箱食品。这种方式其实不利于捐赠的高效率化,也不利于鼓励小型企业及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在现在缺乏统一的食品捐赠网络背景下,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食品捐赠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的“食品银行”体系是制度推进的必然选择。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来源追踪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捐赠网络,可以使用手机等终端上的APP跟踪捐赠食品的分配和食用情况,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

(五)适时引入捐赠义务

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基层控制能力的不足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以及西方国民的排斥硬法的私权文化,我国在法制体系上具有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优越性,文化上民众较为接受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义务。从强制捐赠模式在法国、捷克的施行效果来看,此种模式成效明显。目前我国实施食品捐赠行为的企业较少,捐赠的食品主要用于抗震救灾等突发事项,基于制止食品浪费的目的进行食品捐赠的极少,说明社会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且《反食品浪费法》刚刚出台,急于规定强制性捐赠义务不符合当下国情。但可以在捐赠制度运行一定期限后,视情况在食品捐赠立法中加入强制性捐赠义务,对义务主体、监管机关、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结语

在食品捐赠的规制问题上,域外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和规制措施既有不同亦有相似之处,例如尽管美国与法国对于捐赠分别采取了倡导捐赠与强制捐赠两种模式,但却共同针对捐赠者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同时食品捐赠模式在各国推行下也取得较好的成效,在相应政策法令落地施行后,食品浪费数量指标发生了明显的下降。尽管立法各有所长,但存在:(1)片面地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将规制主体局限于大型零售企业,回避采取规定消费者义务;(2)法令本身存在漏洞,容易产生避法行为;(3)免责措施引发的道德争议等问题。

我国可以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越性,将奖惩、捐赠免责政策等转化使用,在倡导社会树立食品捐赠意识的同时,完善简化捐赠流程,搭建捐赠中间平台,为在未来立法条件成熟后制定《食品捐赠法》打好基础。

《反食品浪费法》目前已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食品浪费立法规制手段的重视,但是其对于食品浪费的相关规制仍停留在指引性规范层面,具体的执行领域还存在大量的制度空白。以目前较为成熟的食品捐赠制度作为切入点,能有效避免仅仅以罚代管而不实际解决食品去向的问题,助力《反食品浪费法》落实。然而面对纷繁的食品种类与分级制度,如何保障食品捐赠的安全问题,如何激励企业自发捐赠,如何平衡约束与倡导的关系,还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注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②参见《一般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中所指的“安全”:“是针对于人类食用的安全,并不是针对动物食用或农用而言的。”

③Madelon Bird,10 Campaigns Working to Reduce Food Waste,HUNTER COLL. N.Y.C. FOODPOL'YCTR.(June29,2016)。

④Edward Delman, Should It Be Illegal for Supermarkets to Waste Food?THE ATLANTIC (May29,2015)。

⑤Angelique Chrisafis,France to force big supermarkets to give unsold food to charities.THE GUARDIAN(May22,2015)。

⑥Marina Fabre,Gaspillage Alimentaire:Un An Aprs,Quel Bilan?NOVETHIC (Feb7,2017)。

⑦《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⑧參见《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参考文献:

[1] USDA.Good Samaritan Act Provides Liability Protection For Food Donations[EB/OL].(2021-05-18).

https://www.usda.gov//media/blog/2020/08/13/good-samaritan-act-provides-liability-protection-food-donation

[2] Harvard food law and policy picnic.Federal Enhanced Tax Deduction for Food Donation:A Legal Guide[DB/OL].(2021-05-17).

https://furtherwithfood.org/resources/federal-enhanced-tax-deduction-food-donation-legal-guide.

[3] GRMELOVA,NICOLE,JAN VAVRECKA.Measures to Combat Food Waste in the Czech Republic[J].European Food and Feed Law Review (EFFL),2018(1).

[4] European Economic,Social Committee.Comparative study on EU Member State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n food donations[Z].Brussels,2020-05-10.

[5] European Commission,EU guidelines on food donation[Z].Brussels,2017:31.

[6] VAQUE L G.French and Italian Food Waste Legislation:An Example for other EU Member States to Follow?[J].European Food and Feed Law Review,2017(3).

[7] 万为众.论中国规制食品浪费立法路径的选择[J].理论与现代化,2020(6).

[8] COHEN J A.Ten Years of Leftovers with Many Hungry Still Left Over:A Decade of Donations under the Bill Emerson Good Samaritan Food Donation Act[J].Seattle J.soc.just,2006(1).

[9] 落志筠.反食品浪费立法的法理基础与中国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

作者简介:唐宇娇(2000—),女,汉族,重庆万州人,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张翼(2001—),男,汉族,湖南邵阳人,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钱晓颖(1999—),女,汉族,重庆璧山人,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经济学、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

猜你喜欢
立法模式
论我国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
国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探讨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探析
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探析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研究
英国与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简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文化产业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立法模式的新选择
论孤儿作品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