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霄燕,梁若雪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旅游开发的含义是针对旅游相关资源展开的经济开发,旅游资源主要分为两种:包括自然景观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自然景观资源是指类似山川、河流、温泉以及动物和树木等等都属于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包括历史文物古迹、古建筑、美食、购物、民俗、现代建筑等等。国内对于旅游资源的理解有一重要的相似性,即为旅游业开发利用。
长城旅游资源是自然景观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的融合体。长城是中国举世闻名的重大工程,贯穿我国15个省区市,它好似一条翱翔的飞龙,穿越千山万水,越过戈壁、绿洲,横跨在中国大地之上。长城作为我国古代抵挡游牧部落的伟大军事工程留存至今,长城分别由不断延伸的众多城墙组成,以及多个堡垒和各种相关的附属设施墙。借助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以城墙为界构成的一个庞大的防御系统。[1]
从春秋战国开始一直到明清,长城历经多个时期的修建,很多长城线路所设立的关口,在古时期都是人们重要的经济关卡以及各族之间互相交易的场所。长城一线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了目前中国众多市场中最大的贸易市场物资流通地区。并且长城有很多关口都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城市。长城的建立不仅仅确保了城市农业、畜牧以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还成为了提供不同产业互补以及交流的便利场所。它对两种经济的相互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长城的存在见证了很多朝代的兴起与灭亡,同时对农牧贸易的影响也十分巨大,所以长城的人文旅游资源也很丰富。
关于旅游开发的理论有很多,可以适用于长城旅游开发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个理论就是地域分异理论。旅游资源的特性、区位和环境共同组成旅游资源开发的地域条件。地理环境的地域差异以及自然地理综合体的局部分异规律是组成旅游资源中地域性开发条件的先决条件。在以自然地理分异的规律为前提下探讨旅游资源地理分异规律,并且按照得出来的规律对旅游资源进行划分也是开发旅游资源的一种方法。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和人文环境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长城横跨多个省份,存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差异,而且长城因为是不同历史年代修建,目前的保存现状有所不同。有的比较完整,有的略有残缺,有的自然风化比较明显,有的只留有一些痕迹。所以可以根据地域分异理论研究长城的差异化开发。
第二个理论是可持续发展理论。旅游业若希望实现持续长久的发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点,在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旅游产业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所以针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的前提是能够帮助所在地区可持续发展。第二点,地区所拥有旅游底蕴是否雄厚,资源是否丰富决定了地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动力的重要因素。资源型旅游产业开发需要以不得危害旅游资源为原则进行,如果是针对市场发展旅游行业需要注意社会以及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为原则开展旅游资源能够有效的保护地区旅游资源不受伤害,实现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实现环境、经济以及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发展。长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体现在长城本体的保护和精神文化的挖掘和体现上。
第三个理论是点-轴开发理论。“点-轴”系统理论是区域资源开发的基础,它是我国经济地理学家陆大道根据中心地理论、空间扩散理论和增长极理论提出的。理论中提出当旅游资源空间出现存在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使用点轴串联的方法,帮助旅游资源空间结构最大程度的进行优化,带动周边经济的成长,实现加快区域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个理论是旅游者行为理论。开发旅游资源更多的是能够满足人们身心上的需求,这就对旅游开发过程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顾客各方面的旅游需求,才能更好地迎合消费者的心里意向。将游客的活动划分成3个等级:第一等级为简单的旅游观光,第二等级为娱乐购物水平的提高,以及第三种专门从事娱乐、休闲、企业活动以及相关的宗教信仰活动等。此外,还包括旅游者的决策行为、旅游者的空间行为等等。只有将游客的想法考虑周全,才可以开发出能够符合游客心理需求的产品,只有这样才可以算得上更加科学、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2]
此外,开发长城旅游资源需要多多参考与美学相关的研究理论,不能只是片面的追求旅游资源开发,更要进行风格以及色彩等类型之间的整合与转换。目前很多旅游资源的开发都大同小异,没有地区特色极易让游客产生视觉疲劳,所以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选择合适的专业且具有一定审美理念的开发人员。
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人们逐渐开始注重自己的身心感受,旅游更多成为人们闲暇的选择,旅游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从旅游开发给民众带来的旅游体验分析,长城旅游开发的类型可以分为显性开发与隐性开发。
显性与隐性的分类来源于遗传学。控制显性性状的基因称为显性基因;隐性性状是未显现出来的那个亲本性状,控制隐性性状的基因是隐性基因。旅游开发也可以借鉴遗传学的分类,分为显性开发与隐性开发,显性开发主要是直观显现地域和建筑特色的开发,主要体现在本体的修缮。隐性开发是对于旅游所在地或建筑的文化内涵的开发,因为文化内涵往往需要挖掘探究,不是直接呈现的。
长城的显性开发主要是运用了地域分异理论和点-轴开发理论。地域分异理论体现在对长城进行差异化开发。主要指对长城本体的修缮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长城旅游开发应多样化,不应只是针对目前现状比较完整的长城,对于有些残缺的和风化的长城也可以进行开发,具体的修缮尽量保留长城的原色。有的不适合登临,可以进行围栏保护,允许远观拍摄。适用点-轴开发理论体现在长城为点辐射带动周边的环境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美丽乡村及特色小镇建设,还涉及住宿、停车场、餐饮和公厕等。长城旅游能长久持续发展,必须由点带面,配套设施完备,能给游客带来舒适、便捷的感受。
长城隐性开发主要运用了旅游者行为理论和美学的相关理论。旅游者行为理论是满足游客的身心需求。随着民众物质方面的提高,对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多。从旅游中体验文化的元素,感受中华文化的魅力,成为现在旅游的内在需求。长城隐性开发主要是长城文化内涵的注入及体验。长城文化主要是各个历史年代曾发生的事件、故事、诗歌等。这些都是长城的历史记忆。通过这些记忆,让游客能与古人产生链接,从而去体会文化的传承。旅游也就不仅仅停留在走马观花,而是深入灵魂的触动。不仅可以通过静态的陈列室展示长城文化及产品,也可让游客在长城旅游景区进行动态长城文化活动,如长城文化历史剧角色扮演,长城文化历史的纪录片等。美学的相关理论适用在旅游景区展示静态长城美,主要是通过陈列室展示长城的静态摄影、书法、绘画作品和动态的长城的四季风景的纪录片,让游客感受长城的雄壮美、沧桑美、自然美、人文美,带来美的享受。
长城旅游显性开发与隐性开发是紧密联系和相辅相成的。显性开发是长城的外部包装,隐性开发是长城的灵魂打造。显性开发给游客直观感受,注意与隐性开发的长城文化的内涵风格一致,否则会有剥离感,外壳与灵魂的不搭配、不协调,分散游客的注意力,使游客不能更好地体会长城文化。隐性开发注意结合显性开发的设施结构,巧妙与其融为一体,使长城外在的形态与长城的文化内涵协调统一。
显性损害是为了经济利益,对于长城的历史信息保存不当,造成历史信息丢失。游客的破坏行为,对长城的本体产生损害。地方接待的游客数目远多过长城本身能够承载的人数,这些游客对长城的踩踏对长城造成损坏。过度的文物的修复,对于文物修复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但具体旧的标准没有明确,这样对于修缮的效果有可能有偏差。
对长城的过度修缮,使长城的差异化美减弱。长城有保存完整的,也有残缺不全的,这是长城现存的客观状态。但现在长城的旅游开发主要侧重于保存完整的长城,对于残缺的长城是忽略的。从而很难让游客感受长城的不同状态,很难感受长城的历史沧桑美。在保存现有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修缮,展现长城的原始美感。
为了迎合商业效果,长城旅游融入了很多商业元素,有过度娱乐化的倾向性,功利化色彩浓,暂时有一定的感官刺激,但文化的沉淀少,对游客的内心触动少,使游客更多的走马观花,对长城没有留下深刻印象,与其他地方的旅游没有鲜明的区别。商业元素的过多注入,没有对长城本体造成损害,但使长城文化元素的呈现相对弱化,从而对于长城旅游开发产生隐性损害。
公益诉讼从广义角度来讲,指的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采取的一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发起的相关诉讼,以及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发起相关诉讼,这其中涵盖了以所有非法人(除去法人以外的所有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公益诉讼从狭义角度来说,便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相关法律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发起的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长城作为中国和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对长城的损害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对于长城损害的追责主要是依靠公益诉讼的途径。
显性损害易于量化,制定具体的标准,依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在文物评估中长城现被我国列入非移动文化物质遗产,鉴定评估机构对于长城的损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鉴定。首先是通过相关举动评估文物受到的损坏程度的大小,其次是判断相关举动导致文物价值受到的影响。可以量化定级鉴定,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隐性损害不好量化,可从长城精神、长城具体文化进行细致分类,比如长城故事、长城诗歌、长城人物等是否在旅游景点进行了展示,呈现的方式是否多样化,效果如何。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游客的反应。
责任主体是旅游开发公司及审批部门,对于其开发造成长城的损害,可以由公民、相关民间组织等等向当地法院反应并申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检察院的名义作为原告。[3]责任主体是有监管职责的文物主管部门,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文物管理部门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开发前的审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开发的公司竞争。在综合分析建设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各公司的标书内容。主要是对开发的内容设计的审查,审查对于长城本体的开发修复的计划和是否有传播长城文化的具体设计及体现的具体方面。如不具备可不予审批或不完善可以让其补充完善。可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长城公益组织和民众参与听证,对设计内容进行讨论和论证,记录笔录,最后做出决定以听证会的笔录为依据。
开发中监管。建设中要分阶段进行实地考察,建设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对开发设计的内容进行了建设。如没有建设,可限期补充建设,之后没有补充完善,要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对于其开发的许可。如被撤销许可,可重新进行招投标,选择合适的公司建设。
开发后的监管。景区按审批的内容建设后,可定期进行实地视察,对于景区的设施维护进行检查,对于开发后增加的设施和活动项目进行审查,如发现可能造成长城显性和隐性损害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可给予一个责令改正的期限,一般以一周为宜,如一周没有改正,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可制定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指出,在起诉程序开始之前,针对旅游开发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发起相关公益诉讼开始之前,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被起诉的相关组织,不得再利用检察建议敦促相关的组织以及机关起诉。
相关机关和组织可向损害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相关机构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对长城负有监管职责的文物保护机关,如果因其不作为,造成长城损害,相关的检察机关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但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起诉之前,检察院应向文物保护机关提交司法建议,并监督他们按照相关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文物机构需要在60天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15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此种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有更多的时间来执行其任务,例如:提醒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充分实现诉前程序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价值;它还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具体反应的具体期限,确保能够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监督以及帮助。[4]
长城的损害有自然损害和人为损害,人为损害中旅游开发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我们要改变传统的认识,杜绝旅游开发就是对于长城的利用,不会产生损害。文章分析了旅游开发的类型,提出了旅游开发可能造成的显性损害和隐性损害。对于责任追究,由于长城是中国和世界的文化遗产,不属于个人,对长城的损害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应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构建长城旅游开发损害的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