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仪,王国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0087)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国家战略。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普惠金融的发展要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1]1。普惠金融基于其固有的平等属性,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围绕小微、三农、扶贫等服务重点,较好地发挥了普惠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落实新发展理念方面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器,其特有的保障属性本质上就带有“普惠”的特征。然而,当前保险业对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借助普惠金融顺利推进的东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普惠保险的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障优势,尤其是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功能[1]2。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其中提到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风险机制要发挥保险的增信分险功能,探索形成“政府+银行+保险”的小额信贷风险共担模式[2]。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专门指出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健康保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3]。
尽管普惠保险已经被大众所熟知,但是有关普惠保险的具体概念并不清晰。孙蓉、吴健、崔微微(2019)结合罗尔斯主义公平观,认为普惠保险是各种具有以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化的政策性保险的统称[4]。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普惠保险实质上仍是一种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同时,普惠保险又与商业保险存在差别,它不追求高收益高回报,而以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所有人获得普惠保险的机会是均等、公平的;它没有完全市场化,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为前提。普惠保险特有的保障性、平等性和非完全市场性的特征使其在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借鉴普惠金融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划分标准,综合考虑收入、年龄、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将普惠保险重点服务的弱势群体划分为五大类,重点分析普惠保险如何保障这五大类弱势群体的基本民生需求。
(一)普惠保险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使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在我国,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8%,这些疾病导致的负担占疾病总负担的70%以上[5]。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旨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民健康发展。
随着健康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业健康保险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2015—2019年,我国商业健康险原保费收入从2410亿元增长到7066亿元,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从10%增长到17%,商业健康险已经成为保险领域内增长最为迅猛的险种。2016年,百万医疗险的问世将健康险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低保费、高保额的保障模式是对健康险领域的一次重要革新,也体现了普惠保险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的特点。虽然百万医疗险在保障低收入群体方面已经具备了普惠保险的雏形,但是它在平等性上与真正的普惠保险还有一定的差距。首先,百万医疗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作出了限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法成为被保险人;其次,百万医疗险被保险人的职业也受到限制,很多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例如货车司机、交通警察等都不在承保范围内;再次,百万医疗险不承保的既往疾病比较多,其中包括一些比较常见的疾病;最后,百万医疗险的保费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差别极大,没有参加社保、年纪较大的投保人与有社保的年轻投保人之间的保费差距可高达10倍。
与百万医疗险相比,同样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特征的惠民保在投保门槛上设置了较低的限制,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不作要求,投保人只要参加了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即可投保,不保的既往疾病也相对较少,为许多不满足百万医疗保险承保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健康险选择。惠民保扩大了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承保的平等性,加上有政府政策的支持,更体现出普惠保险“普惠”的特征,成为普惠保险在健康险领域的典型代表。
自2015年第一款惠民保——“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推出以来,全国40多个地市相继推出类似项目。2020年,惠民保发展尤其火热,两个月内有10多个地市密集推出相关产品。惠民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再加上十几种重特大疾病特药,有的地市还增加了重疾定额给付。惠民保是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创新,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重特大疾病特药报销和送药服务,并且提高了赔付比例。由于惠民保成功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百万医疗保险之间的空白,因此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相关企业的推崇。政府方面,很多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惠民保业务中来,广州、成都等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仅在保险公司营销推广过程中进行宏观指导,对参保人是否投保不作强制要求;深圳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惠民保的营销推广,部分地区对城镇职工半强制投保。企业方面,惠民保提供的重特大疾病特药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主要由健康管理公司承接。这些公司有药企、保险的股东背景,在提供这类服务的同时还能支持系统建设、市场推广,为惠民保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999年以前,商业健康保险的目标市场更多定位在中高收入人群,较高的保费使得社会大众只有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时才会去考虑为自己的健康提供一份保障。惠民保的出现成功地扩展了商业健康保险的适用人群,其低保费、高保额、低投保门槛的高保障特性解决了一大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看病贵的问题,使这些人的基本健康需求可以通过商业健康险来获得保障。惠民保不仅通过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缓解被保险人治疗重大疾病的经济压力,它提供的重特大疾病药品报销和配送服务更为患者解决了相当大的治疗难题。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惠民保与城镇职工医疗险挂钩,部分地区的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这些都为投保人带来安全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以惠民保为代表的普惠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收入水平较低、身患重大疾病的人群提供健康保障,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普惠保险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中指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时,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根据这一标准,我国自1999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7,603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的12.6%。
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剧,老年人数量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作为社会上的一大弱势群体,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保障。为此,国家多次颁布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6]。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养老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7]。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从放管服、投融资、就业创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8]。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的《意见》中专门指出要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设计适合老年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满足长期养老需求。
其实早在几年前,原保监会与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始探索创新我国养老保障的新形式。2014年,原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展到全国。该保险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保险相结合,老年人将拥有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抵押期间并不丧失房屋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屋内生活或者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后还可以处置房产。与此同时,老年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对于那些没有子女、子女无力赡养以及不愿麻烦子女赡养的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既不会影响日常生活,又能为自己的未来养老提供保障。
在创新养老保险新形式上,多地也在政策的支持下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其中,江苏省自2012年由省民政厅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展“安康关爱行动”,探索多种形式的参保机制,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广东省自2014年启动“银龄安康行动”,专门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设计意外伤害保险,突破了商业保险对老年人投保的年龄限制;安徽省自2014年开始实施“银龄安康行动”,至2019年底,全省累计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老年人达1418.56万人次。各地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设计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填补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空白,既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又利用商业保险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服务社会和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都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推出、由保险公司负责销售、专为老年人开发设计的商业保险产品。它们独有的普惠性特征能够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有助于我国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普惠保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有2000多万的小微企业法人、6000多万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小微企业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在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增加政府税收、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更是成为扩展就业的主力军,活跃的小微企业可以有效提高当地人均收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然而,由于生产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市场空间狭小,小微企业防控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生存和发展上存在固有的脆弱性。2020年,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得许多小微企业破产倒闭,这也反映出小微企业对风险的消化能力有限。此外,由于缺乏优质抵押物,经营稳定性较差,贷款违约风险大,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查起来比较严格,融资难、融资贵也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内部的局限性以及外部并不友好的经济环境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增强小微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解决它们的融资难题,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原保监会在《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增强保险的增信作用,通过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增强小微企业的融资信用,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9]。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业在这些政策下的一种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采取“政银保”模式,政府拨付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以广东省江门市为例,申请人在前期须分别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资格认定、财务报表审核和风险审查,在经过实地考察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增信担保。当贷款发生损失时,具体的赔付方式为:由银行先承担20%,剩余的损失如果在当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保费的150%以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损失超过保费总金额的150%,超过部分由银行承担20%,政府担保基金承担80%。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仅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防控风险能力弱的问题,而且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它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增强了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小微企业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费就可以获得贷款,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构筑的多层损失赔付体系既增强了小微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多方主体可以有效配合,构筑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防控风险的发生。此外,政府基金担保还发挥了财政杠杆对银行贷款的撬动作用,促进了金融资源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通,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既利用了市场对风险的调节功能,又发挥了财政收入在风险补偿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普惠保险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市场性与政策性兼顾的特征。它为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份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其拉动就业、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普惠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农业是人类的“母亲产业”,是国家自立自强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对于拥有14亿人口的中国而言,在农业自然灾害频发、贸易战频仍、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背景下,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由于农业生产密切依存自然条件,并深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农业是被公认的抵御风险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农业保险是市场化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WTO农业补贴中绿箱政策的主要工具,不仅可以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为受自然灾害的农场和农户提供恢复生产生活的灾后补偿资金,还可以通过防灾防损工作,提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防灾防损能力。
为了有效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经营基本方针,农业保险的发展由此进入快车道。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已经达到3.8万亿元,是2007年保险金额(1126亿元)的约34倍,承保的农作物品种达270多种,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涵盖了农业的各个领域。受保障的农户量增长到了1.8亿户次,是2007年农户量(4981万户次)的3.6倍,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3.3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672亿元,增长约12倍,业务规模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全国建成基层保险服务机构约40万个,基层服务人员约50万人,基本覆盖了所有县级行政区域95%以上的乡镇。
自2007年启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了颇多亮点。第一,大灾保险试点将地租纳入成本保障范围,提高了大灾保险的受保障程度,同时也扩大了农作物的成本保障范围。2019年,“利奇马”台风造成山东省近520万亩受灾面积,农业保险公司为受灾的60.3万户农户解决赔款近1300万元,充分体现了农业保险处理大灾风险的能力。第二,农业再保险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的34家成员公司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可为我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风险保障超6000亿元,已累计承担的农业再保险责任超过1.06万亿元,为农户提供赔款约288亿元,极大提高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增强了我国农业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第三,“保险+期货”试点的效果显著,切实保障了农户利益。以吉林省双阳区项目试点为例,该地区2019年秋受台风及非洲猪瘟的双重影响,玉米价格大幅下跌,农户利益受损,人保财险吉林分公司理赔总额达到1624万元,保障了17,162户农民的玉米种植收入。第四,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提高了农产品的保障水平。以湖北省开展的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为例,农户每亩可获得1100元的风险保障,是之前基础水稻保险最高保额的2.75倍,经各级财政补贴后,农户的每亩保费缴纳不到20元,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提高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五)普惠保险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新中国成立以来,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一直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2012—2019年,我国贫困人口从9899万人减至551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降至0.6%。2019年一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109万人,全国贫困县摘帽340个左右,全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1,567元[10]。
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果离不开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相关部门逐渐开始重视保险在化解脱贫攻坚风险,稳定贫困人群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颁布一系列文件助力保险精准扶贫。2019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指出创新支持产业扶贫的保险产品服务,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持续增加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持续扩大其覆盖面是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保险业聚焦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努力防止因病、因灾的致贫、返贫。
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多从事农业生产,兼具收入水平低和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使得贫困地区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将脱贫攻坚的目标群体作为我国弱势群体的一大类,无论是从本文的划分标准还是认知常识上都具有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贫困地区呈现的问题比较复杂,使得保险产品在扶贫工作中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近年来,在国家的号召下,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将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产品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扎实推进保险扶贫工作。
在开发上述扶贫保险产品的同时,一些保险公司还针对贫困地区的农产品滞销问题开展了产业扶贫,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将农村贫困户的绿色产品与超市和电商对接,在解决优质农产品滞销问题的同时,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些保险公司直指贫困问题的本源,在贫困地区开展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致力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这些保险扶贫模式的创新不仅实现了从“输血”扶贫到“造血”扶贫的转换,还利用保险机制使贫困人口深度参与到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中来。保险界利用这些新兴扶贫方式将保险机制、保险业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应用于国家的脱贫战略中,开辟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保险精准扶贫之路。
积极参与国家的扶贫攻坚战略,利用保险制度的优势进行精准扶贫,已经达成保险全行业的共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普惠保险增强了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抵抗风险的能力,解决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题,减轻了农民患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助于防止贫困地区脱贫以后因病返贫、因意外事故返贫、因自然灾害返贫,帮助贫困人口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惠民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只是普惠保险中的几类典型代表,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保险同样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于2013年在原生态环境部和原保监会的指导下开始试点,目前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6年提出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在推动制造业发展方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坚持以“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由中央财政对投保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由保险公司承保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解决我国企业整套高价值技术装备的市场推广难题。在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方面,2018年,我国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政策正式出台,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联合试点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帮助企业降低通关成本,提升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此外,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等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保障民生中的作用。
尽管近几年普惠保险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飞速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政府定位不清晰,与市场配合不成熟。社会保险虽然能够在基础性保障方面发挥兜底作用,但是存在保障精准性不高、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近年来,政府部门开始将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引入涉及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然而,由于经验不足,政府在引入商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了定位不清、与市场配合不成熟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某些保险业务管控过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保险业务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某些保险业务的管控力度不够,使得商业保险在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提供的保障不符合社会需求。
(二)保险覆盖率不高,保障力度不足。虽然普惠型保险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然而由于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保险,在保障广度和保障深度上与成熟型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差距。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例,部分地区基层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到位,导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不高。现行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在重度意外伤害情况下难以满足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花销需求。以惠民保为例,虽然它降低了投保门槛,大大拓展了可保人群的范围,但是仍然有一些疾病不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参保人的健康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普惠保险的普惠性特征要求其必须在较低的保费下为被保险方提供较高程度的保障,这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一些普惠保险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典型代表如惠民保,一些保险公司仅仅希望通过提高保费、提升免赔额、降低赔付率的方式来控制保险成本,这一方面会加剧健康人群和次健康人群的退出,增加保险公司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另一方面缩减了参保人实际获得赔付的覆盖面,与普惠保险的“普惠”初衷背道而驰。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普惠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民众参保积极性不高。普惠保险本质上仍然属于保险产品,对风险的管理依赖大数法则定律,需要足够大的资金池来分散风险。这就对参保人群的数量提出了要求。然而,当前普惠保险的民众参保积极性并不高,并且越是亟需普惠保险的农村贫困地区,人们的投保意识越低。2017年,北京地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达到9080元/人和7.05%,而西藏地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仅为846元/人和2.14%。如果民众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量不足,保险大数法则不确定性增强,风险难以有效分摊,保险公司面临的赔付率会显著提高,这会阻碍普惠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普惠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对普惠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把控政府参与力度,当管则管,当放则放。把控好政府参与保险业务经营的力度是普惠保险能否获得长远发展的关键。若政府对保险业务进行过多干涉,则不容易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无法解决社会保险的保障局限性。若政府对保险业务的管控力度不够,则不容易控制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市场风险,保障民生的基础目标就无法实现。而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领域对政府强制力的依赖性也不同。因此,政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中。对高度依赖政府进行推广的保险产品,政府可以直接购买或者强制投保方购买;对依赖程度次之的保险产品,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支持引导;对不怎么依赖政府的保险产品,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二)拓宽保障广度,挖掘保障深度。针对基层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普惠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加强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的配合,提高普惠保险的覆盖率。针对现行保险无法满足参保人的保障需求、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财政补贴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推动普惠保险提标扩面,增强普惠保险的保障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风险管理精准化。在足量数据的基础上使用精算模型进行风险定价,是保险公司在“普惠”模式下盈利的必然选择。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普惠保险定价机制,加强相关产品的研发和费率厘定。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获取相关地区、相关产业的风险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定价不准确,必要时可以由政府直接负责保险产品的定价。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要做好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对以往的损失数据进行统计,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
(四)运用科技手段促进精细化发展。高新技术可以突破我国普惠保险的特殊性引发的精准承保赔付障碍。例如,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方便了农业保险承保方随时查验标的状况,避免虚假投保和信息不对称;溯源技术将农作物与城市食品安全系统对接,有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归责;通过基因筛查、物联网等技术可以对健康保险投保人进行生活行为的监测、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降低发病率和赔付支出;使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深入刻画客户肖像,增强普惠保险产品目标群体定位的精准性;同时大数据还可以帮助筛选识别欺诈保单,防止保险欺诈。因此,政府应当带头支持高新技术与普惠保险的结合,各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快对高新技术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发挥高新技术对保险业务经营的支持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参保积极性。民众的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普惠保险缺乏了解。普惠保险的目标客户是弱势群体,而这类人群日常生活中对保险本身的关注度就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普惠保险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和各类城乡社区宣传平台,通过报纸、网络、会议等多种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让人们了解普惠保险的参保条件、保障范围、投保流程和理赔程序,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民众的参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