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透视
——以性骚扰的国际比较和实证为例

2021-01-08 04:48王肃仪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界定人权妇女

■王肃仪

(爱丁堡大学,英国 爱丁堡 EH89JU)

国内外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已经十分普遍,国际条约、宪法等也增加了保护人权原则,但实践过程中妇女和男性的地位依然存在差距。女性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承担更多责任,由此保障妇女人权也在社会中得到关注。现如今,妇女人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文化、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甚至还存在漠视妇女人权的现象,特别是性骚扰,在当今社会中更是频发,直接影响到人们权利意识、性别平等意识。基于此,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妇女人权保障,围绕“性骚扰”话题展开国际比较与实证分析。

一、妇女人权保障与性骚扰理论基础

关于妇女人权保障与性骚扰话题的分析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性骚扰受害人是以女性为主,妇女权益受到实际侵害,站在人权理念角度,其中包含的平等与不歧视理论、尊严与反歧视理论,使性骚扰受害人权益保障有扎实的理念支撑。由此可见,性骚扰受害人权利保障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凭借这些理念引导作用梳理解决思路[1]。

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理论是其中一项基础原则,反对歧视基础价值便包括平等价值。“平等”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思想,直到后期启蒙运动时期,提出“自由、博爱”的理论[2]。达到平等这一目标之后,便要朝着反对甚至消除歧视的方向努力。站在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视角,性别歧视是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且各个国家均未有统一规定。例如,联合国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分析其中关于“性别歧视”的概念,发现要想彻底消除性别歧视,与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相同。尊严与反歧视理论中的“反歧视”的价值指代的是人的尊严,歧视和人的尊严关系密切,歧视性行为中涉及到的羞辱或侮辱形式,必然会对人原本的道德价值予以否定,便可认定其否定了人的尊严。另外,判定人格尊严是否受到贬损,也是判断歧视性行为非常重要的标准[3]。

立足于法律视角,性骚扰作为法律概念并不具备准确性。例如,美国研究女权主义的教授——罗纳德·麦金农(Ronald I Mckinnon)指出“性骚扰”是“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而这一概念也在1964年《人权法案》中被当作正式的法律概念,也是性别歧视的界定条件[4]。所以,总结判定“性骚扰”的条件,即以违背当事人意愿做出的言语、身体上和性相关的行为,一是实施性骚扰的主体相对复杂,任何职位、性别或者伦理关系的人都会实施性骚扰;二是具体行为满足性需索、带有性意味;三是任何骚扰言行必然会被对方拒绝。换言之,若另外一方呈需要态度便不构成性骚扰[5]。

二、性骚扰国际对比与分析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认知均存在差别,例如美国在界定职场性骚扰时,将核心确定在性别歧视,并且在数十年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可以从“基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以性为目的”和“不受欢迎性”等方面加以判定;英国专门颁布了《性别歧视法》,其中对性骚扰的界定是:“违反当事人意愿的重复性行为”,换言之,实施性骚扰主体的行为必须达到“特别可耻”“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可以是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德国对于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在《一般平等待遇法》中体现为“所有不受欢迎,且与性相关的行为、言语”,其中包括性骚扰主体做出的肢体接触、性相关的邀请或者发布的色情内容[6]。

例如,某网络企业内部高管于某,作为财务主管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作为其女下属,在汇报工作时指出于某存在非礼行为,并且双方发生了争执。事情发生之后,该网络企业积极联系于某,将谈话内容录音,当时于某对孙某指出的性骚扰问题持坚决否认态度,但是企业后续经过调查依然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7]。站在法律视角分析该案例,网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其行使解除权时所掌握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即确认存在过性骚扰行为占比超过75%,分析原因是性骚扰行为是突然发生在私密环境下,人证、物证、书证均不充分,增加了举证难度。由此反映出现如今社会中一些女性职工在遭受性骚扰之后,往往因惧怕流言蜚语而选择沉默,不仅没有坚定地拒绝,事情发生之后也未及时举报,导致用人单位在处理性骚扰这一类问题时面临难度。结合此次案例中的争议,用人单位所采集、提交证据是以受害人证言为主,若是缺乏其他证据,那么其所作出的解除决定极有可能会败诉[8]。

基于此,“性骚扰”的判定应该有明确的标准与佐证,尤其是法律范围内界定其行为性质,并且要做好权利客体保护。除了上述阐述判定标准外,还应该从侵害人格尊严、名誉权、身体权、自主权、其他人格利益五个方面加以分析、判断,切实保障妇女人权[9]。其中人格尊严方面,应该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侵权行为,而非采用“人格尊严”这种相对抽象的概念。涉及到妇女人权保障问题,因此人格尊严与人格的侵害在性骚扰界定中,难免范围较大而无法详细地分析细节问题。

总结性骚扰特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通常不会在公开场合且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基于此,也增加了性骚扰取证与胜诉的难度。若是将性骚扰等同于侵害名誉权,其本身是一项错误思想。分析以往胜诉的性骚扰案件,相同点在于侵害身体权[10]。由于性骚扰一般情况下是对被害者身体隐私部位、性感部位造成侵犯,导致身体形式完整性被破坏,由此可见侵害身体权的可行性。如果从另一角度分析,并非所有性骚扰行为均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侵害,也会存在言语侵犯现象。另外,性骚扰侵害对象为被害者的“性”利益,而非身体利益,所以如果将侵害身体权作为性骚扰侵害客体,行为的界定性质也存在不合理性。

当然,一些专家指出实施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对象也涉及到性自主权。这里提到的“性自主权”可以理解为由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支配的性利益人格权,代表自然人均享有性利益,当达到一定年龄后便可以自主支配,其他人无权干涉与侵害。性自主权可以被当作具体人格权,但实际上从民法角度理解,并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作为性骚扰行为性质的界定依据。因此,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性骚扰行为的界定与定性建议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包括与性骚扰侵害请求赔偿的规定,也可以对性骚扰行为性质加以界定,可以保证最终结果的准确性[11]。

三、妇女人权保障与性骚扰的分析与建议

(一)重点关注性别歧视话题

现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人们就业压力,随之而来的便是性别歧视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相同,那么男生录取比例大于女生,直接侵犯了妇女平等权与经济独立就业权。尽管在现行就业政策当中已经禁止了这一现象,但实际上没有完全消除,实践效果也不是非常理想。在这一前提下,国家与政府部门在制定中增设了“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条款”内容,其重点是确定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规定务必承担法律责任。加强政府行为,可以突破性别方面的界限,还要展开强有力的监管,严格杜绝性别歧视现象[12]。另外,妇女劳动禁忌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如果工作岗位男女双方均可胜任,或者男性群体参与到工作岗位中并没有明显的生理优势,那么便会优先考虑女性。毕业生中的女性群体面临就业方面的困难,除了要承担社会责任外,为了缓解其就业压力,也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方法,为其提供工作岗位与机会,不能因性别将其拒之门外。

(二)加强性骚扰规制力度

作为现阶段社会环境中受到人们关注最多的话题,性骚扰的影响范围也非常大。根据联合国数据统计,全世界有35%的女性遭受过身体性暴力,其中并不只是针对成年女性,1.2亿的未成年女孩也有被迫发生性行为的现象,不仅对被害人身体、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例如出现情绪波动、心理疾病、家庭矛盾等,还会在社会层面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降低对社会的信任度、无法继续工作等[13]。现阶段,“如何界定性骚扰”是人民群众、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话题,且目前面临一些问题,如采集证据困难、投诉之后举证困难等,当然经过一直以来的实践与胜诉案件经验,处理性骚扰问题,还需要加大规制力度。例如,增加与性骚扰相关立法条款,在合适的时机专门出台《反性骚扰法》。

作为社会层面关注度最高且影响范围广的现象,性骚扰将法律视角男女平等与实际上男女平等之间的距离更加直接呈现。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性骚扰问题,也要在社会层面着手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司法实践当中落实,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妇女人权保障的目的。

(三)加强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认知

妇女群体个人素质的提升,直接表现在独立自主、自尊与自信等方面,长此以往便会加强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认知,而这也是实现妇女人权最为有利的条件。当妇女文化素质得以提升之后,参与到市场经济竞争中,不仅可以保证竞争的平等性,还能够获取经济资源与效益。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妇女自身的文化素质非常关键[14]。市场经济也可以理解为竞争经济或者效益经济,当女性掌握基础知识与技术之后,便可以从事技术研发与创新等工作,加强自身在人才市场中的主动性。除此之外,扎实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了解管理、经营技能,也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创业,在家庭中有更高的地位。

因为传统性别文化在社会中依然存在,最为直观的表现便是男权文化,导致一直以来女性地位始终低于男性,独立生存能力也有待提升,不仅会对女性独立人格的形成带来影响,还有可能会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常女性文化素质水平和自主民主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生活实践与市场竞争中女性文化素质高,也可以实现经济独立,并且加强政治参与性,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抗家庭变故。由此可见,文化素质对于女性群体的重要性。建议从科学文化与思想道德两个方面着手,尤其是在新时代环境下,妇女参政、议政是其所享有权利的一种。提升参政议政能力,必须要有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待问题能够有明确分析,并且积极反映群众意见与想法,真正实现妇女人权保障。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要想加强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认知,需要树立妇女人权意识,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均要按照行业特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内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为主[15]。通过强有力的妇女维权宣传,能够在社会层面吸引更多群众了解关注性骚扰问题,从而推动妇女人权各项工作的深入实施,为解决性骚扰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为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新媒体宣传。现如今,人们通过新媒体获取信息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形式,例如微信、微博等。通过这些社交渠道宣传妇女人权保障与性骚扰法律法规条款,使其能够认识到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妇女人权保护的重要性,遇到相关问题可以采取有效举措加以应对;第二,做好流动人口宣传。城市中的居住区以及市场等流动人口最为密集的区域,可以作为妇女人权保护宣传的主要场所,也可以保障流动人口群体中妇女人权;第三,扩大宣传范围。除了城镇中妇女人权的宣传外,还要将宣传工作渗透到农村等比较偏远的区域。通过广播站、宣传单等方式,介绍妇女人权保障法律法规内容,通过具体的案例与维权流程,消除传统观念,遇到性骚扰问题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一味隐忍反而损害了自身权益。

妇女人权保障始终是法律层面的重点内容,近些年来也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根据一些性骚扰、妇女人权相关的案件,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如何应对以及处理。所以,立足于法律层面,要想实现妇女人权保障这一目的,建议加强宣传,梳理人权保障意识,能够从思想意识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另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性骚扰问题,通过权威立法保护广大妇女群体的权益,面对性骚扰问题,以往个别受害者为了免受舆论影响,而选择忍气吞声,但这种行为却会带来相反的效果,长此以往必然会加剧性骚扰的危害。因此,面对性骚扰应该勇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积极取证的同时也必须要参与其中,以免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社会层面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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