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老年人再婚本是一件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都有益的好事,但如果再婚时双方对财产、赡养等问题约定不明,不仅会使两人的婚姻生活存在许多芥蒂,使子女产生不少疑虑和情绪,而且很可能会在身故后给亲人带来许多矛盾。
再婚前财产未分割 去世后现妻可继承
赵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在丧偶后再婚,再婚时所带子女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张某所在单位提供的福利房,并使用了其工龄,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张某去世后,他的两个子女以房屋归父亲所有为由,将赵某逐出房屋。赵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分割该房。
两名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是张某单位的福利分房,登记在张某名下,赵某本身无收入,家庭的共同收入全部来源于张某的退休工资,因此,房屋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应当认定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同时,他们还认为,在张某晚年生病期间,赵某与其时有争吵,没有尽到夫妻扶养义务,不应当享有张某名下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是张某与赵某在此期间购置并取得产权,房款也是使用二人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上述房屋中的遗产时,应当首先析出一半归于赵某所有,房屋的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张某的两名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同时,考虑到赵某与被继承人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对于张某的两名子女主张的赵某未尽到扶养义务,由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70%份额由赵某所有,张某的两名子女共同享有另外的30%份额。
再婚多年去世无遗嘱 遗留房产继承惹纠纷
陈女士与朱先生系再婚,陈女士没有儿女,朱先生儿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感情并不稳定,曾一度离婚,后又复婚。2010 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朱先生一气之下回到老家,从此两人未再共同生活。2017年4月陈女士过世,留下一套房产。陈女士的妹妹认为,7年来姐姐的生活一直是由自己照顾,而朱先生一直未来看望姐姐,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系遗弃行为,不应享有继承权,故该套房产应由自己继承。朱先生则认为,陈女士没有儿女,自己是她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已年逾七十,生活尚需人照料,并无力照顾陈女士生活;陈女士有保姆,不需要他人过多照顾,且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谈不上遗弃,故自己对该套房产享有全部的继承权。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该案中,朱先生确实是陈女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享有继承权。当然,双方确实已分居7年,7年间陈女士还提起过离婚,或许她不想把房产留给朱先生。但是,7年中,谁对陈女士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陈女士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无人知晓。如果陈女士能留下一份遗嘱,就不会产生这个遗产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老年人再婚后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又牵涉几个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如果诉讼中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不仅加大了审理的难度,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不断加深,矛盾难以调和。这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一份清晰明确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一切都会风平浪静。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同时,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