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270)
2020 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大亮点就是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的“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其中特别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推进法律监督体系与法律监督能力现化化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必然,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
1.刑事审判监督体系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和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依法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包括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以下简称“刑事裁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体系包括刑事审判监督观念体系、职权体系、运行体系、保障体系等内容。
2.刑事审判监督能力
刑事审判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运用刑事审判监督权,履行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裁判监督的胜任力。
1.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不完善
(1)刑事审判监督意识不强
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公诉人仅是行使追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负有监督职责。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 条、第209 条、第228条和第254 条等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不仅要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还负有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责。但不少检察官对身兼二任存在模糊认识,往往更看重自己的公诉人角色,而忽视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重有罪轻量刑、重起诉轻抗诉等保守观念和畏难情绪,缺乏刑事审判监督意识。他们或基于案负重压,或怕检审关系,或认为监督无用,或谋求法院支持诉因主张,或满足于有罪判决等消极、懈怠心理,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案办案,只求有罪快结而忽略个案监督,本质上还是把自己降格为一个特殊的刑事原告从而放弃了法律监督职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1]。
(2)刑事审判监督保障不力
现行立法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力及其范围仅是原则性规定,监督范围具有局限性,缺乏具体内容及实施细则,制度设计上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而且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主要是事后补救性的抗诉程序启动权和程序违法建议权。针对刑事裁判的实体违法采取抗诉这种事后监督是合理的,但对程序违法采取事后监督有悖于诉讼经济。如目前针对程序违法的监督方式具有时间滞后性,即使在当庭发现庭审违法行为也只能在庭审后报经检察长才能提出,而且这种建议性监督方式没有被赋予强制力,刚性不足,也难以引起法院的重视。
(3)刑事审判监督手段不足
实践中,刑事审判监督文书主要是《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抗诉书》,而《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缺乏法律效力。而《抗诉书》尽管能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但抗诉改判率却普遍偏低,许多抗诉意见得不到上级法院的支持,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居多,直接改判的却很少[2]。
(4)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弱化
我国目前还是一种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格局,公检法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特别是前道工序对后道工序的制约非常乏力,如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来实现制约,但实践中很少有通过复议复核改变原检察机关决定的。同样,审判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后一阶段程序主体,作为“敲槌者”,经常被学界视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决定往往就是最后意见,其不仅能轻易跳出检察监督圈而且能反制公诉人,经常纠正公诉工作中的纰漏。刑事审判监督运行机制趋于弱化,“协商性监督”、“乞讨式监督”、“形式化监督”等异化的监督机制反成为常见现象。同时,审判监督未能像“两项监督”一样较成熟地转化为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激励和约束机制略显粗陋。
(5)刑事审判监督的信息化智力化水平不高
2020 年4月1日,侦查监督平台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侦查监督平台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系统梳理,将监督事项精细分解,内容覆盖侦查办案各个环节,真正实现了“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两项监督”以信息化模块的结构按照侦查办案流程排列,以案卡形式显示,平台数量与文书内容自动提取共享,信息化结合智能化,有效提升了监督实施。但审判监督平台建设还没有纳入建设日程,监督事项与监督手段还散落在各个办案节点,没有实现信息整合,信息化和智力化水平远逊色于侦查监督,需要加大信息化发展力度。
2.刑事审判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刑事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二审(上诉抗)和再审程序(审监抗)中提请抗诉率、抗诉支持率、抗诉改变率等核心指标低下,总体数量也偏少,这反映出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工作整体上呈现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老大难问题。这固然有抗诉标准严格、程序复杂等诸多客观原因,但与部分检察官抗诉业务能力不足也有直接关系,部分检察官对刑事法律理解不深,不善于发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严重违法现象和刑事判决裁定显失公正的问题,发现审判违法问题少,提起抗诉纠正更少。同时,不少检察官对刑事审判业务缺乏了解,不熟悉审判工作流程,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或发现的少,发现问题层次低等,也就不能对刑事审判活动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违法意见。加之与法官的沟通、协调等工作上存在能力短板,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因此发现不了审判活动中深层次的违法问题,提出的纠违意识也就缺乏说服力[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 年9月11日上午,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发来贺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要加强内部治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等各项法律监督制度,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与监督能力现代化,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以现代检察官为主体,以刑事审判监督能力为基础,以刑事检察办案为中心,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支撑,以抗诉与纠违为重点,推进刑事审判监督观念体系、职权体系、运行体系的现代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依法监督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责。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实体、程序依据和具体内容。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审判活动违法和裁判不正确而未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监督就是渎职。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程序、监督意见、监督方式等都要于法有据,监督文书要依据充分、格式规范、语言严谨,特别是刑事抗诉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等都要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依法认定的监督事项不被法院接受的,检察机关要有所坚持,体现出依法监督的决心。在法律对监督事项仍存在立法粗疏的环境下,依法监督不能产生以法院的“审判解释”作为监督依据的错误思想。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规定确有错误”,“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就要提出纠正意见、抗诉。但对违法和错误的理解不能一切唯法院“马首是瞻”,而应树立自身审视判断的标准,当然该标准事先最好征求法院的意见,争取形成检法共识。2018 年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稿)》,对监督事项、监督方式等作出了规范,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指引为蓝本进一步充实完善,广泛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意见形成共识,再征求审判机关意见,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指引,实现依法依规监督理念的文本化、实践化[4]。
刑事审判监督首先是一种平行监督。从法源上来看,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统一于人大之下的两大司法机关,检察权与审判权仅是司法权的不同分工,没有高低上下之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平行机关,彼此没有隶属关系,平行监督本质上就是平等监督。实践中,公诉人怕无罪,法官怕抗诉等心理都是将彼此平行的权力看成是强弱不同的两种权力,形成不同的仰视——俯视眼光和不应有的检法鄙视链。因此,检察官要端正心态,要牢固树立平等监督理念,既不能因害怕法官而不敢监督,也不能自认高人一等对审判活动吹毛求疵。同时,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来源和权力属性来看,刑事审判监督权限和对象应为本地同级或下级审判机关(刑事审判庭)。对实践中监督事项涉及上级或外地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裁判,应报上级检察院向同级审判机关制发文书或提起抗诉,不可妄自尊大,引起上级和外地审判机关的反感、排斥而影响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一样,是执法司法权行使的一个环节,但不同的是,检察机关是“中间”环节,决不能有高人一等的想法,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形成监督过程中的双赢多赢共赢。因此,检察机关应摒弃“你赢我输”的监督理念,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专门挑法院的毛病显示和强化检察机关的职权,而是帮法院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保证其统一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为此,监督者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能放下架子,塌下身子,与法院实现双向沟通,共同查摆找出审判环节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和部位,把握好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机和方式,寻找到检、法两院都能接受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不同方式进行监督,深化配合支持的监督环境。
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范围不仅限于对审判活动是否违法的程序性监督,还包括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实体性监督;不仅限于庭后监督,还可以庭中监督(庭后提出);不仅限于一审活动,还涵盖二审、再审活动;不仅针对个别法官的违法行为,还针对法院审判违规行为;不仅限于个案监督,还包括类案和类问题监督,监督纠正法院审判活动中的普通性问题。只有实现全面监督,才能实现纠正违法,保障法院审判权统一正确行使的监督目的。
1.参与权
检察机关为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必须要享有参与到法院的具体刑事审判活动的权力,否则就不可能了解监督事项,也就难以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参与权是完整的,必须贯穿整个审判活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活动。而要保障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就不能实行“诉监分置”,而必须要在捕诉一体改革中实现诉监同体,即寓监督于办案之中,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2.知情权
检察机关为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就必须要知悉、了解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关程序、实体方面的信息,知悉面越广越深越好,这样才能为后续监督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础。实践中存在的审辩单方交流、刑事裁判文书不及时送检、诉讼中止事由不说明理由、不依法让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等不合规的做法都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信息渠道,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监督效果,需要通过检法协调,予以改正。
3.措施权
检察机关为保障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顺利发展,有权采取必要监督措施或手段的权力。如调查权,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与刑事审判活动相关的一切案卷及相关材料并有权摘抄、摘录和复制,法院不得拒绝。有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取证以证实刑事活动是否违法的权力;列席权,检察长有权列席法院审委会,了解法院对有关刑事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并阐明检方理由的权力等。
4.维护权
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刑事裁判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共同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
5.纠正权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或刑事裁判错误的,有依法纠正的权力。针对法院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口头、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发现刑事裁判错误的,应该通过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发现审判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由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初查,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发现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监察委处理;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贿犯罪的,移送监察委处理。
刑事审判监督具有整体性和综合性,必须上下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沟通配合才能保证监督效果。如抗诉案件程序就包含着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如支持抗诉则提出抗诉并出庭支抗。监督规模、起点主要在基层院,而监督质量、效果主要在分、市院。抗诉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取得监督实效必须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活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而不被法院接受的,基层院也可以报请上级院,由其审查后决定是否同意,如同意基层院意见则通报同级法院,通过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整改。因此,要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纵向配置,上级院授权并鼓励基层院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对同级法院的刑事裁判认为存在错误的,建议同级法院再审。同时,上级院要用好诉前指导权,加强抗诉前指导。基层院在提出抗诉前应履行向上级院当面或电话汇报义务,上级院在听取汇报后提出是否同意抗诉指导性意见,供下级院研究是否提抗时作决定参考。赋予联合补查权,上级院决定抗诉的,但有需要补充抗诉证据的,上级院可联合下级院共同补充、完善证据,下级院不能一抗了之,推出不管,要积极配合上级院补查工作[5]。
1.规范审判监督事项
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刑事审判活动违法、刑事裁判错误涉及方方面面,刑事审判监督事项散见于多部法律、司法解释甚至多个法条,检察官在实践中难以一一找到,直接影响到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借鉴“侦查监督平台”的做法,尝试开发“审判监督平台”,在平台上梳理规范各个刑事审判监督事项或监督项目,将平台内嵌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供办案人结合办案情况选用。可借鉴侦查监督平台设计三级项目,其中一、二级均是指引项,方便办案人员迅速确定三级选项,三级选项为具体监督项目。监督事项全面覆盖认定事实错误、采集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各个审判环节违法行为。附选项说明,以提请办案人员注意。如一级选项“对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刑事审判监督”,二级选择“审判活动违反回避制度”,两个选择指引三级选择,分别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开庭时未依法履行回避申请权方面的告知义务”、“回避决定主体错误”。监督事项规范化是审判监督平台的基础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组织专门力量系统梳理可能涉及审判行为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成文法,确保每一个监督事项都有法可依,帮助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具体条款。特别要注意确保监督事项法律依据更新的及时性,及时跟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刑事审判行为法条的立、改、废,梳理最新出台的相关法条纳入审判监督平台,确保监督事项无遗漏[6]。
2.规范审判监督文书
(1)检察建议书
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检察建议;针对审判活动中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或刑事裁判中的一般性错误,可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同级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2)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通知书
地方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对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制发《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通知书》,以解决口头纠正过于随意不严肃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标准过高等问题。《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通知书》对一般审判违法行为采取相对和缓的监督方式,能够在规范审判监督活动的同时,使审判机关更易于接受,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
(3)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如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妨碍辩护权依法行使等,可以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4)抗诉监督文书
检察机关认为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方法等实体方面确有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依法制作《抗诉书》等监督文书,提出抗诉。
(5)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对在审判活动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制作《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书》,移送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涉嫌贪贿犯罪线索的,应制作《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书》,移送相关监察委员会处理。
3.规范监督权重
检察机关应系统梳理各监督事项的违法程度。以审判违法行为是否影响诉讼进行、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否影响司法公正等为标准,分层次设立监督权重,规定轻重不同的监督手段。可以根据侵犯对象、行为性质的不同,分设轻微、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和涉嫌犯罪五类情形,对各监督事项分别赋予0.1 分、0.5 分、1 分、1.5 分和2 分的分值,从轻到重对应制发《检察建议书》、《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和《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书》等不同的监督文书,规范适用的监督纠正方式,确保轻重适应。对降格处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4.规范类案、类问题监督
检察机关要重视审判活动中的类案和类问题监督,特别是要纠正同案不同判问题,纠正对类似情形的案件,不同法官在定罪、量刑上作出不同处理而导致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对类案、类问题的监督,可以向法院发出情况通报,或者组织检法机关座谈会,联合制发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解决,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材料作为附件扫描回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同时在案件附注中注明。
1.审判监督平台的功能可以借鉴侦查监督平台,分为个案监督功能和统计分析功能两大功能模块
“个案监督模块”由监督案件信息、监督事项目录、监督事项选项、违法事项管理四个子模块组成。“监督案件信息”提供案件信息的填录功能,办案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审判部门、审判人员、是否发现违法事项,在办案流程结束时验证;“监督事项目录”展示监督项目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及根据目录迅速查看监督项目功能;“监督事项选取”提供所选监督事项目录下监督项目、监督项目分值、违法程度信息等逐级展示功能。包括各个三级项目,范围覆盖所有涉及审判活动的监督事项。在提供精准法律条文指引的同时,每个监督项目根据审判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结合办案中发现难度,按照轻微、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和涉嫌犯罪等五类情形,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给承办检察官量化指引,规范适用的监督纠正方式;“违法事项管理”提供违法事项修改、删除、确定监督方式、通知整改、整改情况登记以及违法事项列表展示功能。
“统计分析模块”提供细化审判监督情况查询、审判监督趋势分析、审判监督事项问题占比情况分析、审判监督排名分析、形成审判监督情况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或通报等功能。
2.实现数据共享
审判监督平台借助大数据优势,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审判部门、承办法官违法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实时查询、定期统计、定期分析,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类案分析。通过共享平台数据,能够及时发现、提醒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利用网桥技术实现与法院审判平台的互联互通,将审判监督数据作为审判机关落实整改、办案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增强监督刚性。
审判监督平台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系统设置将审查办案和审判监督工作绑定,把填写监督事项案卡列为办案必经步骤,同时将发现违法事项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重要指标,实现对检察官办案质效的自动跟踪和实时统计,激发其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审判监督平台还通过监督数据关联,实现原案数据与监督数据、平台数据与文书内容的自动提取共享,开发审判监督事项的智能识别、智能提醒、智能填录等智能化功能,减少重复填报和起草,不断优化检察官的用户体验。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强调政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多次提出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法官心目中首先是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二审和再审出庭的检察员,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起诉,提起抗诉、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能力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水平。如果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出庭能力欠缺,经常被刑辩律师驳的体无完肤,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力远逊色于法官,这样只能得到法官的差评。法官肯定会在心中思量,“检察官公诉水平如此低下,怎么还会有余力对我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呢?”刑事检察官的刑事审判监督形象必将在法官心目中大打折扣。须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来得以实现的,公诉人承办的案件中错误叠出,再提出审判监督意见怎能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打铁还须自身硬,公诉人提升公诉能力才是根本。过硬的办案质量,高超的公诉业务能力,高尚的职业伦理才会让被监督者无话可说。提高什么样的公诉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使得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公诉人的证据运用能力、文书制作能力、举证能力、质证能力、法庭辩论能力等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检察官必须要在这些方面着力提升[7]。如何提高公诉业务能力?一是开展检法同堂培训。检法是职业共同体,但由于诉讼阶段、地位角色等的不同,检察官和法官有时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固然有个人因素,但知识背景不同是重要原因。通过检法同堂培训,在同一培训项目或课堂上检法共同学习、共同研讨,争取在司法理念、业务知识、庭审能力等方面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减少诉判不一;二是请进走出当面讨教。公诉人出庭能力如何,法官有重要发言权。检察机关可到法院找法官请其给公诉人打分评价,也可请法官上门当面指正,就证据合法性审查、举证质证能力、文书制作水平、庭审应对技巧等提意见、促整改;三是控辩交流共同提高。检察官协会与律师协会、检察院与律所之间可以通过个案观摩、类案研讨、联合演练等形式就如何共同提高控辩质量互为对手、互为学友的交锋和研讨。
1.提高审判监督事项发现能力
“捕诉一体”、“诉监一体”的运行方式对刑事检察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刑事检察官必须要实现捕诉监三位一体,其中“监”包括四项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四项监督都要求刑事检察官必须要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善于在捕诉工作中发现诉讼违法事项。就审判监督而言,检察官不仅要善于审查收到的刑事判决裁定,看其中是否有折抵刑期错误、罪名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错误,还要具备在庭中和庭后发现其中的审判活动违法的观察力[8]。审判监督平台的监督事项可能有上百项之多,也有对应的法条依据,但如何与捕诉工作中遇到的个案或类案辨识出来就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因此,刑事检察官必须要提高审判监督事项发现能力,要从办案中、从接收的申诉线索中、从当事人和律师反映的问题中等诸多方面发现具体的审判活动违法问题。如何提高发现能力?一是从细微处着手,留意观察。检察官必须要善于观察审判活动中的细枝未节,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如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问题,不少公诉人经常是只求有罪,而不注意观察法官对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导致量刑略有偏差的问题。如法官在量刑中将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进行重复评价,对被告人作了过多的量刑折让,检察官就要注意观察法官的量刑倾向,对发现的重复评价问题向法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9];二是适当换位思考,转换角度思维。检察官要善于站在法官和刑辩律师的角度,从对方的角度来思考定罪量刑问题,如假设无罪辩解成立,需要采信哪些证据,哪种情况下可能出现采信证据错误等等;三是连续追问,持续反思。五个为什么,又称为“丰田五问法”,是一种通过连续提出问题来确定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的方法,检察官可以借鉴作为发现刑事审判违法问题的重要工具。经过连续五次连续不断地追问“为什么”,不断地刨根问底把根源挖掘出来,才能找到问题的真正原因和监督的路径。
2.提升检法沟通能力
提高审判监督质效需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协调,为此检察官需要提升与法官的沟通能力。如何提升检法沟通能力?一是学会倾听。审判监督就是给法官的审判工作挑毛病,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和排斥情绪。此时,检察官要保持理性,不能带着情绪与法官发生正面冲突,要倾听法官对其审判行为的合理辩解,不要轻易反驳和辩论,从中听出法官的观点、情绪和证据,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为下一步的解释说服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做好说服。针对法官的合理辨析和疑惑,主动为法官梳理监督事项与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必须时绘制时间、关系等图表,通过可视化表达的方式说服法官接受监督意见;三是形成风格。据行为学家研究发现,一人与他人的交际行为,20%取决于沟通的内容,而80%取决于一个人的沟通风格。检察官作为监督者,要突出沟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庭前庭后尽可能与法官当面沟通,尽量减少电话、短信、微信等非接触性沟通。在当面沟通中保持理性,不带情绪,友善讲理,学会研讨式沟通、接触性沟通、反馈性沟通等多种沟通形式,多站在对方立场换位思考,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沟通风格。
3.提高纠违、抗诉办案能力
提高纠正违法、抗诉案件准确率是衡量审判监督质效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要考虑案件比因素,尽量一次纠违到位、一步抗诉成功。为此,就需要检察官自我加压,切实提高纠违、抗诉办案能力。一要综合平衡。在刑事审判监督的各个环节,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增强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有些监督案件涉及利益面广,如违法回避问题,可能不仅涉及法官司法办案问题,还涉及当事人及律师的权益受损问题,为此就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提出一个稳妥的监督方式。综合平衡是一种综合性素质,需要检察官在实践中通过体验来提升,同时也需要学习一些哲学方法,在人格修炼中提升综合素质;二要端正心态。刑事检察官要深刻领会自己身兼二任的角色定位,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要坚持避免为了胜诉而迎合法官弃守监督角色,也不能一味以监督者自居不配合庭审活动的两种错误倾向[10]。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这种监督心态需要在不断的监督实践中来磨炼、提升。为此就要注意观察、总结,善于从失败的监督事例中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第二次错误,同时又要注意不能犯低级错误,如监督文书格式、文字等方面出现差错等;三是接受监督。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因此检察官要注意听取法官的反馈,听取其中检察官的意见,要主动将自己的审判监督活动置于他人的再监督之下。为此,检察官要虚心向他人学习,诚心接受法官的反馈意见,持续改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业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监督效果正在不断显现,而审判监督相对较弱,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短板,亟待通过现代化转型予以补强。在监督体系完善方面,可以借鉴侦查监督平台建设经验,搭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平台,实现监督工作体系化。在监督能力建设上,要增强刑事检察官的监督意识,重点提高问题发现能力,纠违抗诉能力,检法沟通协调能力,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与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关乎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转型发展,意义重大,任重道远,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更需要检法相向而行,同步助推刑事法治不断进步。
注释:
①两项监督指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