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鹏,郝华伟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450053)
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传统行业正在向信息化方向不断靠拢。信息技术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对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形态产生着深刻影响[1]。然而,风险与收益并存。信息网络化为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交流便利、信息自由,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可乘之机,信息时代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从侦查破案的角度说,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目前,电子证据取证的方法、保障制度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都略显薄弱。时代在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办案公平正义的诉求也在不断提高,作为新时代的警务人员,对于信息化背景下的电子证据取证创新势在必行。
信息化时代,证据的载体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电子证据。它是以电子材料形式保留的证据,更强调信息储存、记录的方法和硬件凭借。电子证据是抽象的,要借助一定的媒体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和存储,最终通过媒体等方式展示出来[3]。作为当今公安部门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类证据,相比于其他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主要有:以数字化方式存在;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易被破坏或损毁[4]。电子证据的传播大多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决定了传统的搜查扣押已不再适合电子证据的收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截获电子证据实时传递的措施,允许警察在搜查和扣押电子证据时使用各种高科技设备,并制定了与电子证据相对应的侦查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的技术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化背景下,对电子证据取证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信息技术是主动捕捉犯罪线索的有效手段。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线索大多由举报部门移送,但目前举报线索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因此,改变刑事侦查的被动侦查方式是刑事侦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传统的调查方法,如账户检查和银行记录等往往比较滞后,且容易导致错误的调查方向,例如单凭账目很难找到赃款的下落。任何犯罪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会留下客观痕迹,产生相关的犯罪信息,侦查人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搜集所有可能的犯罪相关信息,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信息技术可以在立案前避免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冲突,有效收集证据,为初步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切实提高侦查决策水平。刑事侦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断地收集关于犯罪对象的各种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方向,进行全面的研究判断。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信息技术发挥着除假、保真、除糙、留罚的作用。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精确分析案件信息,简化侦查流程,对刑侦决策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是可以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作战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性的加大,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区域性辐射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按部就班的侦查措施很难达到预期的破案效果。因此,出现了系统掌握、综合调查、信息引导调查等调查方法,大大拓宽了侦查人员办案视野和思路,创新了刑事侦查方法,提高了检察机关和侦查队伍的整体水平。
信息化背景下,人才是第一资源,要始终重视对电子证据分析鉴别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目前许多警察培训机构以及公安院校在刑事证据取证教学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教学方式死板,培训模式过时。大多数教官在教学时仍采用老师教导、学生被动接受的方式,教学方式固守传统模式,教学效果较差。目前,一些院校开始实行教育方式改革,尝试新型教育模式,逐步引导学员主动参与教学活动。从早期实验班来看,效果较为显著,学员在取证能力方面有很大提升。但在教学模式推广过程中,面临大班教学、同期学员数量过多的情况,仍需继续探索解决办法。
二是教学内容空泛,教学素材不充分。教学内容、教学素材应该侧重于当前侦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不能一味泛泛而谈。在教学中,教官可以针对当前争议最大、关涉电子数据的案事件作为实训案例,围绕如何取证、如何分析、如何定性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增强学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是只注重知识讲授,忽略能力培养。新时代警务人员不仅要有基本的专业知识,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除了要掌握相关方向的法学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表述能力、倾听的耐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这就要求对警务人员的培养不能只注重专业知识的讲授,还应重视职业素养的培育。
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证据取证训练创新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进教学方式,注重因地制宜。教学方式改革过程中,应针对学员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教学方案。这需要教官们创新思维,也需要学员积极配合。另外,从培训内容上讲,教官要保证素材的实时性、典型性。这就要求教官经常参与、主导一线取证过程,善于总结证据特征、取证手段,丰富实践经验,进而反哺到实际的教学中去,通过实例教学,传播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和技术。
二是依托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展培训活动。目前警务人员中新兴力量大多为“八零后”“九零后”,他们对电子设备相对熟悉,在实际的培训过程中,可结合目前发达的网络技术和普及的电子设备,打破时空障碍进行高效的知识传播。将教学内容进行电子化,不仅方便开展教学活动,也有利于学员学习。以线上的培训方式指导具体的刑侦取证活动,通过实际取证活动,再次反馈给教学活动,实现双向交流,形成正反馈闭环。
三是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模拟仿真训练。如开发专业App,对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培训。受训学员下载App,教官可通过平台对实际取证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模拟仿真,分派不同学员扮演不同角色。通过主动吸引学员参与教学活动,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同时可以针对学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解析。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调查中,我们发现影响证据取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查取证的主体问题。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应根据相关方面的规定,对调查取证的人员进行分配,即不同资质的人员需要考取相关证件。但在一些案例中,公安机关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从事调查取证的工作,这就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缺乏专业素质的保障,很难收集到可靠的证据,甚至出现收集到的证据对最后的案情分析造成很大的误导[4]。
二是取证流程的规范性问题。目前,在实际的电子取证过程中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流程,包括并不限于实际现场的纸质记录、物证记录以相关的影像记录等。在一些司法过程中,侦查人员并不能将取证规范的要求与监督技术规范的要求形成统一的联系。例如一些现场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采取封签操作,不规范的流程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取证过程和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致使案件被驳回。取证流程的规范性,可以有效防止证据在流通过程中被人为干预,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三是取证操作的规范性问题。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取证人员需要经过系统性培训并且取得相关资质,在实际的取证过程中,是需要专业理论指导的。这时,出现取证操作规范性问题的概率相对较小,但不可排除的是取证人员有时也会操作不当,从而导致最终证据被检察机关驳回。这就需要操作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强大的责任心,也需要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信息化背景下取证规范性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对取证主体的确认。明确取证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确保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为此,需要加强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将专业知识纳入培训考核范畴。同时,对取证专业知识应该有所侧重,针对大部分警务人员,需要着重普及基础性操作规范,确保相对简单的取证环节规范性;针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警务人员,需要着重培训取证环节工作,确保情况相对复杂、技术手段要求严格的取证环节的高效性、准确性。
其次,对取证流程的规范性进行改进。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技术优势,加强各公安部门的协作执法,制定一些适用性较强的操作指南。通过电子化办公,共同协商取证实践中的流程和操作细节,并形成电子化手册指导资料。这样一来,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尽可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同时,建立实时网络技术平台,使得非现场警员可在远程指导、纠正现场警务人员取证流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取证效率。
最后,对取证操作规范性进行改进。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引导执法人员养成规范严谨的取证操作习惯。培训方式可根据培训项目内容、警员时间分配等方面综合考量,选择不同的线上培训或线下集中培训。另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可视化取证操作平台。结合增强现实技术,辅助指导取证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将信息网络化时代下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漏洞,提高警务人员专业素养,确保证据的代表性、科学性和真实性。
电子数据库作为一种存储电子证据的方式,是取证系统信息网络化的基础,需要兼具安全性和智能性。电子数据库需要满足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在线添加、修改、删除等功能。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数据攻击是一种常见的破坏手段,这就要求数据库采取相关的加密技术,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与传统的证据存档系统不同,信息网络化场景下的数据库不应该只作为证据存储的工具,还应提供数据分析功能。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证据信息根据不同特征进行提取、分析,从而更好地实现电子数据的价值。
数据库的安全性是取证系统信息网络化的基础。网络数据的安全性将成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核心问题,数据安全性问题将在各个领域突显,围绕数据的收集与存储、传输与流通、开发与利用将进一步完善。首先,将严格规范数据的收集和存储,特别是App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带有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App所收集个人信息的被盗和泄露。信息系统中的漏洞将得到有效遏制。其次,数据传输和流通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对数据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对政府数据公开、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跨境数据流等有强烈的需求,但是现有的技术能力将难以满足对数据安全、稳定和有序的需求。
公安科技信息化战略的实施,将改变公安机关被动应对信息化时代挑战的局面,这是全面深化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信息网络化背景下,电子证据应当得到安全保存、充分利用,新型电子数据库管理需要满足时代需求。首先,加快对公安部门内部完整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电子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相对稳定的、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依照法律对我国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储存,将先前发生的各类案例、涉及的人员信息全面录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档案管理,可以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各个层面的多维分析。其次,对数据库采用加密技术,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攻击。信息网络化背景下的数据库需要实时保持在线状态,以供警务人员随时访问、记录、修改,这就要求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通过采用不同的计算机技术、加密技术以及网络技术,保证数据库的访问便捷性与机密性。还要建立新型数据库访问机制,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不同案件等类别对警务人员进行访问权限分配,避免出现越级访问、跨权限访问等问题造成的关键证据信息泄露。最后,在依赖内部数据库的同时,适当投入对现代信息化软件的开发应用。在大规模的街景监视视频中,罪犯留下的痕迹可能只有几秒钟。对于大量犯罪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很难仅依靠手工操作,即使分析了大量数据,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满足要求,但是计算机数据挖掘可以解决此问题。可利用新兴的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技术,对证据数据进行分类、对比等操作,从而辅助警务人员分析案情,加速案件侦破进程。
总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充分利用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积极创新公安信息管理的新模式,是公安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信息网络化背景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管理方式的创新有深远的意义。目前电子证据在取证、管理和储存方面还有诸多不足,公安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探索有效途径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