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龙
(胶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东 胶州 266300)
产地检疫是指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养殖场户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是指定地点进行的检验检疫。动物产地检疫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产地检疫不仅能及时发现动物(动物产品)中存在的疫病或病原,以此控制疫病的蔓延扩散和病害产品的流通,更能有效地落实各项防疫制度,是各地促进生产、流通的重要手段。只有从源头抓好产地检疫工作,才能有效地形成以检疫促免疫、以免疫促防疫的良性循环,使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使畜产品质量安全得以保障。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不断发展,我国的畜禽养殖数量也随之增加,畜牧业得到发展的同时,各种动物疫病的发生率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现代畜牧业的检疫。现将笔者对产地检疫的几点看法和建议阐述如下,希望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疫病传播的三要素不外乎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扎实有效地开展产地检疫就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并控制传染源,从而阻断疫病的传播和扩散,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将疫情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来,国家各项调运政策的制定也是基于产地检疫工作是直接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有力措施,是整个疫病防控工作的重点。
动物疫病的传播不仅能给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还会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直接接触感染的动物或者食用感染的动物产品都可能造成疫病在动物和人类间的传播,因此通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疫病的传播,为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保障。
有效的产地检疫可以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及从业者的信心和信誉,保障动物及其产品交易顺利有序地进行,推动畜牧业及畜产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呈规模化发展,但当前集约化程度相对较低,中小型养殖场户居多,分散饲养普遍存在,且养殖户分布不集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企业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不能真正理解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着不主动申报检疫现象,甚至千方百计地逃避检疫,给肉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产地检疫工作量大且难度大,养殖场户提出检疫申报后,官方检疫人员需要进入基层对畜禽开展现场临栏检疫,且养殖户分散,加大了检疫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由于部分养殖户检疫申报意识不强,存在不主动报检,刻意逃避检疫的现象,增加了检疫难度,但基层官方兽医数量较少且车辆配备不足,致使产地检疫率普遍不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要求,进行检疫申报时,需提供相关动物疫病的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目前,基层动物检疫设施设备落后,没有必要的检疫设备和交通车辆,缺乏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主要依靠官方兽医的工作经验和肉眼判断,一些新从业检疫人员工作经验不足,部分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不太健全,人员结构老化,实验室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疫、狂犬病、猫瘟、犬细小病毒病等产地检疫出证前置条件的疫病监测报告不能出具,给上述畜禽的调运出证带来极大的困难。
动物及其产品交易环节、屠宰企业入场环节,相关主体没有进行严格的查证验物,或查到证物不符的没有进行严厉的处罚都导致产地检疫工作受到影响。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因此要加大对检疫知识的宣传力度。日常工作中可采用多元化的方式与途径渗透式地向从业者宣传产地检疫的意义及作用,通过印发粘贴宣传页、告知书、创建微信公众号、建立工作群等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让广大从业者正视其主体责任,纠正部分养殖场负责人的思想意识偏差,自觉严格执行防疫措施,科学养殖,畜禽出栏前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等。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人员配置时,应根据工作需求扩充基层动物产地检疫的队伍,并通过提高待遇、政策倾斜等措施让更多的基层兽医工作者消除后顾之忧,有更多精力放在检疫工作水平的提升及检疫方式的创新上来。同时,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操作技术培训,使其充分掌握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职责,具备熟练的检疫技术,打造技能过硬的检疫队伍。通过抓队伍来抓工作,通过抓技术来提高水平,保证产地检疫的顺利进行。
将先进的疫病检测技术手段及快速检测设备广泛应用于基层兽医实施产地检疫的过程中,改变当下检疫依靠肉眼判断的现状。完善检疫网络建设,配齐配全检疫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移动便捷的出证设备、检测动物疫病的速测仪器等,方便群众报检,方便官方兽医到场到户,严格按程序进行检疫,保证检疫工作效率,提高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积极性。健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改善人员结构老化,实验室人员不足等现状,为产地检疫提供有效的实验数据参考。
严格实行查证验物且依证而行,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过程中,凡是不能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一律禁止运输与收购、严禁进入屠宰场及交易场所,并由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并对涉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提供相关材料完成补检的,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行运输与交易。只有加大监督及执法力度,才能消除相关从业者的侥幸心理,进而保障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由于动物疫情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当前公共卫生安全新形势下,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检疫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畜牧业能否健康发展和畜禽食品是否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利用现代化技术以及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来使产地检疫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我们应当认清形势、提高技能、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扎实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