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晖
我国发生新冠状病毒疫情以来,野生动物检疫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辽宁省因为地理位置等多重因素,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演艺类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众多,各地动物检疫部门对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相关工作如何开展不明确。
1998年和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对应进行检疫的动物均表述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因此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属于检疫范围。笔者认为所谓的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范围应为林业部门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具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四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冠疫情之后,食用野生动物问题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重视。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为此,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涵盖的动物范围进行了调整,应检疫的动物表述调整为“本法所稱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笔者认为2021版动物防疫法中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所指的野生动物范围无限大,可以说只要是动物就应该检疫。
但目前经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涉及野生动物的检疫规范少之又少,这个给各地动物检疫部门对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野生动物检疫问题也亟待解决。
2.1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划分
目前,野生动物监管部门众多,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而各部门间监管职责多有交叉,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无事谁都管、有事无人管的尴尬窘境。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野生动物监管、检疫工作的相关职责,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野生动物日常监管,并做好经营类野生动物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经营类野生动物上市交易必备条件;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符合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野生动物检疫程序的制定工作;公安部门应做好各类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处理处罚工作。完整的野生动物全流程监管及全环节检疫规程,有助于做好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分工和衔接,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检疫程序
严格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要求,明确可受理检疫申报的动物种类及适用的检疫规程,具体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的33种畜禽按照相关畜禽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按照《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实施检疫;羊驼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程》(NY467-2001)实施屠宰检疫;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按照现行规程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