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婧
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侵权行为,短视频侵权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有两个主体与之息息相关,一是用户,二是平台,然而这两者的侵权行为又有着明显不同。
1.以用户为主体构成的侵权行为。用户个体作为短视频行业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用户个人“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版权意识薄弱”而造成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简单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搬迁式”侵权。指具有一定技术素养的用户未经许可利用各种“爬虫软件”将其他平台的内容搬迁到自己的账户内。
其二,“剪辑式”侵权。指用户将热门影视剧、比赛、演唱会等视频内容剪辑成段,私自在平台内传播。
其三,“盗用式”侵权。当用户拍摄短视频作品时,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背景音乐或音乐作品。
其四,“加工式”侵权。指用户在上传短视频时,刻意将原作品的logo 抹去或对原视频做微小改动,或是将多部影视作品进行重新剪辑、拼接形成“新作品”。
2.以平台为主体构成的侵权行为。虽然,随着相关法制的逐步规范,以平台为主体所构成的侵权行为愈加少见,但是还有个别平台受利益驱使利用以下方式侵犯版权:
其一,“直接式”侵权。平台未经许可直接上传他人或其他平台短视频作品。
其二,“共同式”侵权。指平台和第三方共同进行侵权,第三方在平台内注册账号上传涉及侵权的内容,而平台为了流量和人气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
其三,“马甲式”侵权。指平台内部人员大量注册自媒体账号并实行分类管理,将上传内容利用算法送达用户。
其四,“伪装式”侵权。部分平台会开展所谓的“造星计划”“网红计划”,通过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诱导用户上传涉及侵权的内容。
1.强调内容治理,忽视版权问题。短视频行业自诞生以来,内容低俗化、同质化问题受到监管部门和平台的大力重视,所以治理主体的目光一直集中在对内容的治理上,对版权问题则重视不够。但由于短视频平台具有商业属性,无论是平台还是制作者都将短视频作为一种营利手段,关于短视频版权的纠纷屡见不鲜。比如,2019 年4 月26 日,摄影师刘先生诉“一条”平台侵权案宣判,“一条”被判道歉并赔偿刘先生各项合理支出5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起广告短视频侵权案件。
2.短视频内容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当前,我国对于文字、图片、长视频等的版权问题已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且用户为这些信息付费的习惯已经养成。例如,视觉中国、百度文库、爱奇艺等平台中具有版权归属的内容用户需要付费才能获取。但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一方面用户目前还较为习惯免费获取短视频信息,另一方面对短视频内容版权的监管还未完善。虽然目前一些较大的短视频平台对自身优质内容在技术上施加了保护,但各平台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联通各平台的内容审查机制尚未建立。另外,许多平台在版权问题上都本着“不举报,不处理”的原则,大多是在有用户举证或政府提出整改要求之后才进行治理,主动清理机制较为缺失。所以,如何完善内容监管体系、构建起联通各平台的内容审查机制,非常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3.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争议较多。短视频从诞生之初一直受到版权问题的困扰,相关争议如:到底哪些短视频能得到版权保护?针对短视频内容,“红旗原则”及平台“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对短视频内容的“合理使用”应如何界定?
首先,具有个人创意的短视频内容,无论长短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由个人原创台本所拍摄成的短视频作品、具有个人创意且合理使用配乐的Vlog 作品。而那些客观记录、简单拍摄,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则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如果短视频内容构成侵权且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则构成“红旗原则”的适用。但实际上,在短视频的版权纠纷中,由于许多原创短视频知名度较低,平台无法分辨上传者和制作者之间的关系,造成“红旗原则”无法适用;另外,“红旗原则”对那些二次创作或加工的短视频也无法适用。目前许多平台通过打时间差、注册自媒体等行为滥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本质上是对平台的一种“豁免”,但目前已成为平台规避自身侵权责任的“安全港”。
再次,目前我国关于视频内容的“合理使用”主要通过被使用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判定。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与对传播者的评价息息相关的。也就是说,如果传播者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则平台不构成侵权;如果未能构成“合理使用”,而平台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则传播者和平台均构成侵权。但目前,业界对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尚存有较大争议。
4.治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还不够明确。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均对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即平台应当履行“通知”及“删除”义务。同时,“通知,删除”也已成为目前我国短视频侵权行为治理的重要方式。
但是,目前对于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如果平台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损害扩大的部分则服务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此条例明确对平台提出了“通知,删除”的义务,但是对被侵权人的“通知”如何“有效”,平台“立即”采取措施的时限并未进一步明确,这就给予平台极大的转圜空间。对此,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有效”的具体判定标准以及规定平台采取措施的“时限”。
针对前文中阐述问题的治理,可从针对性和养成性两方面着手治理。“针对性”主要是指针对短视频版权问题的各种难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养成性”主要指构建起短视频行业良好的版权环境,助推短视频长远发展。
1.短视频版权治理的“针对性”方略。明确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目前“通知、删除”规则的实施细则还有许多地方不够明确,浮动空间较大。有关部门应不断细化“通知、删除”的实施规则,并将这些内容写入法律中,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比如:法律应当明确“通知”有效的评定标准,以及对平台“及时”删除设置相应的时限。如果被删除内容再次被上传,平台则不能以“不清楚、不知道”而滥用“避风港原则”,对此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发挥司法部门的指引作用。司法部门可通过定期公布具有典型性的侵权案件的方式,指引社会各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提升民众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短视频行业对版权内容的使用行为。
发挥行政手段的监管作用。行政部门应对短视频内容实施分类管理、开通维权快速通道、构建起侵权事件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侵权案件的处理能力。行政部门还可将各种专项行动制度化、固态化,不断提升自身监管能力,及时发现侵权源头,并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提升法制震慑力。
2.短视频治理的“养成性”方略。平台要加强自律性。对平台而言,除了利用技术措施保护好自身版权内容之外,也要大力践行“通知、删除”原则,还要联合其他短视频平台构建起“侵权黑名单”,将那些屡次侵权、恶意侵权的传播者挡在平台大门之外。另外,由于用户网络素养参差不齐,极易发生侵权现象,对此,平台可采取弹窗、广告等方式普及版权的重要性,对那些拥有版权的内容进行“风险提示”,向用户说明侵权将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的助推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其信息共享作用,在拟定版权保护规范的同时,也要建立起版权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详尽的版权数据服务。其次,还要充分发挥其行业内联合开发的平台作用,助推会员企业建立起技术性的版权保护措施,联合各大平台建立起共享性的甄别和审查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内容,同时也能为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提供帮助;再次,充分发挥其对行业的监督作用,联合社会各界专业人士,构建起便捷、高效的监督机制,对整个行业实行透明化管理;第四,充分发挥其教育、培训作用,提升行业内部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
培养民众版权保护意识。应加强对青少年的版权意识教育工作,在他们的学习科目中加入与版权知识相关的内容。另外,各地方政府也可举办各类版权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全民版权知识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