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与路径选择

2020-12-30 12:56孙晓伟
职业教育研究 2020年12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高职院校

孙晓伟

摘要:高职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其属性决定了在治理结构上要体现其办学类型,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应运而生,这也是高职院校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组织安排。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从观念认同、机制认同、制度认同以及价值认同上推进路径选择,推动治理共同体产生一致性的集体行动,实现高职院校的善治共赢。

关键词: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善治共赢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0)12-0039-06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这是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对职业教育定位和属性类别的明确界定,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和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吸引力发出的最强音。同时也表明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定位、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力量配备、人才培养方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诸多方面必须要有自己的类型特征,必须要基于职业教育办学类型属性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必须在学校治理设计和治理实践中体现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其类型属性是什么?我国著名职业教育家黄炎培对此有明确的论述和独到的见解,他指出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和跨界性是其办学的属性和宗旨。这些观点和理念淋漓尽致地体现在其“大职业教育主义”思想中。“只从职业学校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教育界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农、工、商界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1]”发达职业教育,需要从黄炎培先生的大职业教育主义的思想出发,密切联系一切与职业教育关联的教育界及行业企业。现代职业教育的属性定位和办学理念与黄炎培先生的思想一脉相承。

高职院校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践行者,国家实施“骨干校”“示范校”到“双高计划”的推进,围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推进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提升,提高高职院校治理能力。由于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和跨界性的属性特征,其参与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应当形成多元共治的利益共同体,以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学做融合的有效实施,达成职业教育培养“德才兼备、敬业乐群”人才目标的实现。本文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推动构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提高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治理模式上形成高职院校多元共治的利益共同体的属性特征。

一、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与集体行动的意蕴及其逻辑分析

(一)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内涵

基于高职院校的类型属性,办学的社会化和跨界性,围绕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其涉及政府、办学单位、师资队伍配置、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这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和属性特征之要求。面对多方参与,如何更好沟通、协调,促进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凸显办学类型,必须要在制度改革、体制创新上下功夫,降低多方参与沟通与协调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明确定位办学类型属性。这亦是当下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不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融合度”不高、社会吸引力不高以及国家在职业教育顶层设计方面相关的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我国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依然是沿袭普通高校治理的惯性与特质,没有体现其独具的办学属性特征。解决之道就是要变革治理理念,构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政治制度安排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高职院校的治理通過这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多主体合作共治,优化职业教育要素配置和资源配置,满足多方的利益诉求,达成帕累托最优,最终实现职业教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是源于治理的理念,基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而集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参与、谈判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共同参与高职院校的治理活动所建构的公共管理集体。建构这样一种组织,其目的是提高高职院校办学质量和治理能力,体现其教育属性特征的治理方式,凸显高职教育的类型定位。这个治理共同体主要是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及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组建的,明确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在学校党委全面领导下所构建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是对院校传统管理方式的超越,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治理共同体的组织架构下,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教育投资、教学改革、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招生就业等事项得以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各主体致力于构建善治共赢的良性合作关系。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是对高职院校社会化及跨界教育中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有效回应,也是组织再造理论在高职院校治理上内在的逻辑要求,是高职院校治理效能帕累托最优的过程实现。

(二)集体行动理论的内涵

对集体行动行为的研究当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这一领域的贡献最为突出。他以“理性人假设”的视角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阐述了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关联。与“经济人”假设不同,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个人理性”的假设基础之上。“经济人”假设认为,“在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正如单独的个人往往被认为是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被认为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事”[3]。但奥尔森认为,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理性的社会结果并不会自动出现,个体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相反,往往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理性是人类具有以推理行为实现有目的的结果的能力……理性的行为是理性地适应于追求行为者的某个目的的行为。[4]”理性人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总是寻找最有效率的方式进行的。基于个体理性的逻辑起点,奥尔森认为,个体在追求利己的行为中,也具有利他的倾向,但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增进集团的利益。即集体行动的逻辑认为“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5]。

对于享有共同利益的集团而言,奥尔森认为,对于理性的个体来说,共同利益绝不是他们采取一致性集体行动的条件,参与集体行动对理性的个体而言不符合收益最大化的考量。这是因为集体利益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对集团成员而言,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要是集团中的成员,就可以享用此公共物品,亦不会阻止成员中其他任何成员的消费,搭便车困境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对个体成员而言,当其承担的边际成本超过其分享的边际收益时,理性的个体成员就会蚕食、分割集体利益,而不是自发地去增进和创造集体利益。“任何集团或组织,不管其大小,都是为其某一集体利益服务的,其本质是使集团中的成员受益。所以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6]”因此,奥尔森认为,个体理性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集体理性的无知和集体行动的困境。

(三)集体行动与治理共同体之间的逻辑解析

从上述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意落分析中可以看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是基于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组织,并非一般意义上松散组织,而是有着共同目标、共同利益追求的集团。各主体之间基于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平等、多元与共同价值取向的共识上,通过合作协调、资源互换所形成依赖关系,达成对高职院校的善治,实现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集团,按照“个体理性”的逻辑起点,每一成员均有自己的利益目标。政府的利益目标就是培养良好的公民,做到立德树人;行业企业的目标是能够获得良好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对学校而言就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学生而言就是通过掌握技术技能而获得满意的就业岗位,实现职业发展目标。这个治理共同体是在基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各自利益目标的行动集体。在这个行动集体中,每一个理性的个体能否导致集体的理性,事关职业教育公共利益的实现。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各参与主体的合作行为和集体行动。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观点,对于个体理性的成员而言,共同利益绝不是他们采取集体行动的条件,无论何种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自觉采取一致行动是不可能的。理性的个体是否会参与集体行动,取决于个人行动成本与获得收益理性计算的结果,也是个体行为理性选择的结果。按照传统的理论观点,在“成员的个体偏好通过一定方式集结成为集体(社会)的偏好”时[7],集体行动会自发实现。这种偏好的集结是集体行动选择的结果。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告知人们,由于存在个体理性,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能否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避免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所导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必须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将集体收益转化为个体收益,才能充分调动个体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集体行动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对其实施选择性激励。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多方共同参与能否达成一致的合作行为,实现治理主体共同的利益需求,关键是要充分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构建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机制。引入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为治理共同体的集体行动一致性行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分析工具。

二、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一致性行动的逻辑建构

(一)机制逻辑:实施选择性激励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告诉人们:从理性个体的逻辑起点出发,无论集体利益多么重要,以集体目标利益为激励去调动个体成员的积极性而使之努力是很难实现的,它不会给个体成员任何激励去为集团获得集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只有将集体利益转化为个体利益,才能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即“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使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8]。意即集体行动得以实现的关键核心是实施选择性激励,以达成集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并没有直接给出选择性激励的定义,但从其论述之中可以得出,所谓选择性激励是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成员进行诱导,以及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为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进行强制,已达成动员所有集体成员采取一致的行动为实现集体利益共同出力。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集体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对集团个体进行激励,以区别对待那些为实现集团利益做出不同贡献的人,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集团不加区别。当然,这些“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选择性激励的机理是在于通过排他性的激励,解决缺乏内生动力的集体行为。它是通过制度设计将个人的自利动机转化为推动实现集体利益的行动,实现个人收益与集体利益的共容。

高職院校治理共同体是由多元主体为达成一定的目标利益而组成的治理结构。它是建立在个体认同的基础之上,而认同的过程就产生了合作。因此,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能否发挥治理效力和效率,体现高职院校治理的属性类型,关键是要解决多元主体的合作问题。基于集体行动理性人的逻辑起点,该问题的要因是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从而使治理共同体的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结果是治理共同体失灵。为解决此问题,按照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观点,就是要在治理共同体中建立一套选择性激励机制,根据成员在治理共同体中的地位和贡献,给予排他性激励,以区别对待集体行动的积极者和冷漠者,实现治理共同体的善治目标。

(二)制度逻辑:诱致一致性行动

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界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减少不确定性。其功能在于约束个人行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维护利益共同体。诺斯(D.North)认为,“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他们是决定长期经济效益的根本因素”[9]。一个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制度的供给与变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是整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最优机制。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使集团成员行为由独立行动到集体行动的转变,将治理主体组织起来,形成集体的一致行动,实现良好的合作状态,避免由个体理性行为造成集体的非理性。

解决集体行动一致性问题就是要根据集体的目标和多元治理主体的情境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通过制度建设,为理性的参与者规范其自利行为,并愿意接纳对自身行为所施加的限制,将理性个体的自利性行为引致到集体利益的服务上来。同时,以制度安排为平台,能够获知他人的偏好和可能的行动,成员彼此之间能够准确预期对方的行为,产生对集体行动之间共同合作的信任,有利于对产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以促成集体行动。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要体现高职院校治理的属性类型,提高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由于治理共同体涉及多元主体,能否凝聚多元主体的智慧和采取一致性行动,必须要对这个治理共同体进行制度设计,形成契约制度,对共治主体的行为形成相应的约束,并使之形成惯习,以此建构彼此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在确保共治主体内在需求的实现基础上,实现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引致共治主体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和可持续性。

(三)目标逻辑:实现集体行动的善治共赢

治理的核心要义是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多元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是对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如何使得治理更为良好或有效?善治就应运而生。善治作为“良好的治理”或者“有效的治理”,其强调的是参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调与合作,其目的在于治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包括“合法性、责任性、透明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六个基本要素[10]。就善治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而言,善治是一种基于组织架构追求管理效率和民主管理有机统一的管理模式[11]。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12] ”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组织建构,是基于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属性的内涵要求,其目标是把高等职业教育办成符合其类型属性的“好的教育”,实现职业教育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治理共同体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开展协同合作的治理活动。由于治理共同体构成的多元性及其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在运行机制方面的复杂性、职能目标的多样性,以及面临着“象牙塔”和“市场”的双重考验,对其治理活动应有特殊要求,更应当是民主、法治、有效、负责、透明的治理活动,这恰恰是善治的应有之义。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善治是集体行动的结果,需要多元利益主体在治理活动中发挥合作精神,主张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充分反映到治理的过程中来,在多元主体参与的有效冲击与碰撞中,逐步建立起信任合作的关系,实现集体的理性,达成善治目标,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属性地位和办学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赢局面。

三、集体行动下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实践的路径选择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高等职业教育属性类型之使然,是职业教育社会化、开放性和跨界教育治理的组织实现,是各利益主体对职业教育理念的广泛认同,也是各方在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实践活动中所追求的教育信仰和职业价值,是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性的体现。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维,集体行动的一致性达成,都需要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同,是否对共同体认同关系到组织成员是否认同自己的组织身份。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运维在共容利益的基础上探求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观念认同是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思想动力

集体行动的发生是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中观念认同是前提。观念是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对世界、人生等方面的一种价值偏好、行为取向以及心智模式,并引导和约束个体的行为。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解释的:“物质和概念上的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然而常常是由观念所形成的‘世界镜像像扳道工一样决定着受利益驱动力驱动的行动运行的轨道。[13]”人的行为既具有遵从规则的要求,又受着自己所持有观念的引导。一定程度上,观念对行为的引导居于优先地位,在集体行动中亦是如此。正如泰罗指出,“集体行动的发生都存在一种集体行动的框释,即一种与集体行动有关的认知和归因模式,它是集体行动参与者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14]”

基于对观念的认知,集体观念是凝聚共同体的经脉,也是一致性集体行动的灵魂。由于受观念的引导,共同体中理性个体并非仅仅关心自身的利益,也能够出现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其中就是观念的作用。为此,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中的个体,无论是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师生等,其构建的过程就是观念与价值选择的整合过程,最终形成治理共同体的集体观念。这其中需要加强各利益主体的沟通,以共同目标与价值追求为根本遵循,强化集体观念的形成。基于“观念是利益的表达”的理论观点,在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中允许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对高职院校治理的利益诉求。学校党委要在认知与尊重的基础上,搭建利益表达共享平台,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对学校治理的建议。同时,高职院校亦把学校发展的目标和治理理念向共同体中的成员全面阐述,使之对高职教育有深刻的认知并融入其中。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学校治理的共同價值选择,构建高职治理共同体的集体观念。

(二)机制认同是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精神动力

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心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5]。这就表明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存在。意即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评价而行动,一般不会主动为集体利益需要而考虑。为避免集体非理性的发生,奥尔森提出必须要实施“选择性激励”机制,即“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从而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由此,为减少集体中个体的“搭便车”行为,促进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发生,需要为集体行动设计行之有效的动力机制。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为高职院校的治理活动提供治理智慧并为之行动的机构,从集体行动的持久性上看,需要通过机制设计,形成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体系。在这个机制体系下,使得不同的参与者共同享有高职教育带来的福利,使之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与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的集体利益相吻合。为此,学校党委要开放高职院校治理空间,提高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治理行动的整体性。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权限,强化沟通与协调,形成对职业院校整体联动的治理效应。同时,制定和完善治理主体的参与机制,提高积极性,以正面激励为主,突出学校党委的治理协调责任,提高高职院校治理行动的协调性。强化治理共同体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提高治理共同体治理行动的有效性。

(三)制度认同是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规则保障

制度是对人或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亦是一种秩序。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是否能获得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同以及行动上的支持。“一种制度之所以得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制度及其统治下的人们对于该制度的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16]”集体一致性行动的发生必须建立在个体成员认同的制度规则基础之上。

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作为高职院校治理机构的属性表征,是为了规范治理共同体的理性行为,减少或降低非理性行为的发生,确保共同体正常运营。学校党委要按照治理共同体的属性要求,科学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制度创新,完善治理共同体的制度体系建设。重点在学校发展、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就业创业以及治理共同体日常管理运营等方面加大制度设计,规范和约束共同体的一致性理性行为,形成彼此间的契约精神,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执行、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协同推进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价值认同是治理共同体集体行动的目标追求

构建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的关键是实现各主体对共同体的共有价值认同。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所蕴含的价值,是凝结在实现高职院校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中,彰显在基于治理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实现治理共同体共赢共享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之中。

在高职教育中,基于职业教育的属性特征和办学理念,政府、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机构是休戚与共的关联体。以学生培养为逻辑起点和中心基点,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共有的价值追求,基于信任与合作,在机制设计的润滑下,各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加入高职院校的治理之中,实现高职院校的善治共赢。其结果就是当地政府获得经济社會的发展和民生改善,高职院校获得办学实力的提升及树立良好的办学形象,学生获得产教融合带来的实践教学资源,行业企业获得高职院校为其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和产学研结合所创造的先进技术,以及企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在价值认同的驱动下,高职院校治理共同体为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和改革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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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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