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兴奋剂在竞技体育领域之于运动员并不陌生和遥远,知名游泳运动员孙杨的“药检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网络的快速传播和发酵,使得兴奋剂案例迅速为大众所熟知并成为关注的焦点。探究兴奋剂的社会成因和探索兴奋剂遏制方法与竞技体育的兴衰息息相关、不容忽视。
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是独特的专有名词,它与临床医学、药物学中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具有不同的运用特性,也同样与滥用药物(毒品)中的“兴奋剂”的功能和使用人群区别开来。
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即不单指促进身体体能发挥强大的药物或提高身体机能的、能被身体吸收利用的物质,也包括禁用方法和其它生理物质。例如,血液、尿液和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食品添加剂、营养补品、饮料等,只要这些生理物质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人体,也是兴奋剂。再比如,用血液回输以增强体内红细胞值的方法、尿液输入膀胱以逃避检测的方法,都属于使用兴奋剂。在一些食品、饮品、补品中含有某种禁止使用的化学成分且超出限制量,也是兴奋剂。运动员只要服用或向身体注射这一类物质就会有可能在药检环节中被查出,虽然现代兴奋剂研制总是快过药检的步伐,但是一旦查出,运动员都面临着断送运动前程和身败名裂的巨大危机,不过这却不能抵消兴奋剂的潜在诱惑和威力,竞技体育中的运动员和利益群体往往愿意冒极大风险以取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更大成功,竞技体育场恰恰为运动员提供了这样的风险机遇。
在体育社会学中,用社会学的观点分析兴奋剂成因,北美最主流的一种观点就是社会学家把兴奋剂行为看成 “体育运动偏离行为”中的一种,偏离行为即运动员愿意为了获得竞赛成绩,不惜损害身体、破坏规则来赢取竞赛成绩和竞赛荣誉的行为,是运动员群体普遍存在的团体向心类社会行为的体现。
运动中的训练和成绩已经变得“医疗化”,不再单纯靠训练机体获得运动成绩,也就是说在训练过程中加入了更多的医学科学的成分,一个教练或许不单需要懂得如何发展运动员身体,甚至还需要懂得怎样使用所谓的医学手段提高运动员的成绩。这使生物化学和药理学的使用在体育运动和运动员中间“正常化”。现在,许多体育界人士,尤其是残酷的竞技体育界人士认为,吞下由科学家和那些声称是科学家的人所开发的提高成绩的物质,是成为一名运动员常规操作的一部分,因为从生物进化学来看,人类仅仅通过自我进化来获得更高的运动成绩的周期太过于漫长,竞技运动追求的一个又一个世界纪录不能完全建立在人类的缓慢进化上,而“科学”地使用某些物质来增强或激发人体机能和潜能是可选的方案,甚至是竞技体育领域不可言说的秘密武器,每个具有天赋的运动员,在先天机能条件上是万里挑一的,同时训练技术上也是先进的,还有必不可少的增进运动能力的科学手段,这些方面必须综合使用才能创造一个又一个运动领域的人类奇迹。事实上,人们已经使用所谓的“运动科学”的语言和研究来促进这一过程。
在美国的任何一家“健康食品”店,都可以看到所有提高成绩的物质,任何一个有意提高运动成绩的人,都可以合法地购买和使用这些物质;在任何一本近期发行的“肌肉杂志”上,都能见到有关提高成绩的物质的广告。这样人们不由联想成绩实际上是与药物和医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极端一点的说法就是,没有顶级的兴奋剂就没有顶级的运动员。这是多么可怕的风气,兴奋剂行为成为竞技体育界公开的秘密,服用兴奋剂也因此转化成了一种对高水平运动潜规则的服从,试问谁在其中参得透取舍得失?由此兴奋剂行为就是一种存在于科技型竞技体育内部的生化药物使用行为,有这一行为的任何人都难辨究竟是个人利益所趋还是体育道德所趋,这里的体育道德就是对成绩的追逐和对体育团体利益的遵从。
从兴奋剂本身的药理特性来讲,其具有一切吸引运动员使用之的完美特性。一方面兴奋剂对竞技体育成绩的提高有显著作用,这是运动员为什么冒着身体受损、不顾暴露身败名裂甚至不惜生命安危使用兴奋剂的直接原因;第二方面药物容易得到或买到,甚至有人专门为运动员研制药物并提供给运动员一切便利以获得这些药物,试想如果在市场无法供给和没有简便渠道获得这些药物的情况下兴奋剂行为可能泛滥吗?所以便利的供需条件是兴奋剂使用的又一促成因素;第三方面一些未列为禁用或限用的药物有着合法保健的身份,都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兴奋剂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检查手段推新进步的同时新药物研究的步伐就更向前迈进一步,甚至远远超越检测范围,因为相比之下,使用兴奋剂所获得的利益远比限制其得到的利益多得多,利益所趋孰能无过?从社会趋利方面的因素考虑,兴奋剂成因与以下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第一是高额奖金和物质利益的诱惑,我们对媒体所报道的奖牌与奖金挂钩的事情已经普遍认同,认为对于辛苦训练的运动员来说这些奖金是他们应得的,正因如此,社会大众都认同成绩与金钱抱在一团没有什么不妥,何况冲着奖牌去的运动员和教练?当然只是在竞技体育内部大家都知道想要获得金牌或许不仅仅靠的努力就足够,所谓的公平竞争也会因为“起跑线”的差异而与奖牌失之交臂,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驱动着夺取奖牌的信念;第二是共同团体的影响。人都期望一种社会认同感,运动员在他或她的训练团体里比任何人都需要同伴的认同,因为长期在一起进行艰苦卓绝的训练,运动员同伴之间形成了一个特别稳固的集体形态。在这其中,如果有人认为兴奋剂行为不可抗拒,而且团体或其个人因此受益的话,那么整个团队都有可能偏向于接纳兴奋剂,这种影响力是极其关键的,甚至是渗透于运动员的生活之中很难摆脱这样的影响,如此一来,为了更好地融入自己相依为命的团队,做任何事情都是情理之中的;第三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体育科研的进步,从而使体育的面貌、形式与手段等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进与提高。这一点在分析兴奋剂药理因素方面亦有提及,放在社会因素来讲也是合理的。确实是社会本身使体育科研产业朝着一个变态超前的方向发展才使竞技运动场充斥笼罩着兴奋剂的巨大阴影;最后是教练和大众的期望引发了兴奋剂行为并促使这一现象急速升温,教练需要看到成绩不断提高,大众希望运动员有意料之外的发挥,谁都期待惊人的戏剧性变化,对运动员期望之越来越高以至于只有通过药物手段才能实现成绩的攀升,运动员因此被要求不断超越极限,而极致表现往往不是常人能够做到的。当你服用了兴奋剂你就能犹如超人一般获得教练的点头和观众的赞许,生在这个残酷的战场怎能善罢甘休,运动员会愿意去为赢得认可赢得荣耀而使用兴奋剂,不管是否会越陷越深,只要还在竞技赛场上,战斗就不会结束。
从社会学角度讲,随着社会对竞技体育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声望的不断攀升,兴奋剂行为的根源就显得扎根太深,恶化速度加剧,又很难从源头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社会又不得不遏制,不得不寻求解决之法。就现代社会构建体制来讲,遏制兴奋剂行为最直接的抑制方式就是法律。可是,从法律的性质来讲它应该是社会救济里最后的手段也是最极端的手段,它的强制性决定了它的滞后性和作为保护防范领域的最后屏障的机械性,法律再完善也只是惩戒,何时兴奋剂行为才能有尽头还无乐观可言,体育的纯洁性有谁来保障,体育道德的修正由谁来实现都是未知的。退一步讲,至少我们可以探究不再使兴奋剂行为急剧蔓延的方法来改善现今的危机。
首先,不论是大众还是运动员都必须知道兴奋剂的危害,从人道的角度宣传阻止兴奋剂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社会道德与土与伦理的融合,社会道德认为使用兴奋剂是负面的行为那么体育伦理也应该遵从这种认识,不管以何种动机和理由使用兴奋剂都应该被认定为反道德标准的;
再次,加大兴奋剂检测和处罚力度。加强地区间的资金、技术、信息合作,加强兴奋剂检测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各项检测制度、方法、手段。进一步完善对兴奋剂的处罚办法,采用更加严厉的惩罚力度。并组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机构,即其决定能在其成员中无条件实施。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处罚决定得以坚决的实施,确立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威性;
进而,建立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反兴奋剂的国际化和法制化是大势所趋,从1988年至今,全球多次召开了反兴奋剂国际会议,签订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奥林匹克宪章”,形成了反兴奋剂强大舆论压力。1999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会后发表了“洛桑宣言”。“宣言”称,一个新的世界范围内的反兴奋剂斗争已经来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这些国际性反兴奋剂的法规、文件都明确要求成员国的各国政府应实行全面的反对滥用药物的立法,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做出特别立法规定,或对国家体育运动组织执行反对兴奋剂计划提供立法支持。在国际体育组织的要求下,许多国家都纷纷调整本国反兴奋剂的政策,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在反兴奋剂斗争中的主导作用,加快了反兴奋剂立法的步伐,已有不少成员国进行了反兴奋剂立法;
最后,限制体育商业化、政治化。限制体育商业化政治化。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商业运行之先河后,体育商业化日渐风励。商业化给体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使体育竞赛远超出固有的经济社会价值,错误引导使不少运动员的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把参加重大竞赛作为获取巨大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极好机遇,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甚至不惜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不对体育商业化的消极作用有效地遏制,不仅兴奋剂问题不可能最终解决,还使体育竞赛成为污秽不堪的冒险家的乐园。体育一直同政治连在一起,但这种政治是高出阶级、党派、集团甚至民族利益的高层政治。它寻求的是各国民众的团结、相互的友谊、彼此的和解、人类的进步。
以上几点社会学控制方法也许并不足以使兴奋剂行为得到立竿见影的抑制效果,但这些领域的努力和论证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抑制兴奋剂行为的发生,从社会学角度防止兴奋剂温床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