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馨莹
(武汉体育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1)
此时在协会管理下的体育舞蹈竞赛才刚刚形成。但是因为新成立的组织缺乏人手和经验,在初期遇到了很多困难。第一,因协会最初属于民办组织,缺乏国家的政策支持与宣传,主要收入来源以赛事报名费用为主,单一的经济来源使得其发展单一化。第二,由于此时体育舞蹈传入中国不久,人民群众对体育舞蹈赛事非常不了解,并且因其在起步时期宣传力度的匮乏,因此体育舞蹈竞赛在群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很低。最后,参加竞赛的选手仅仅局限于体育舞蹈从业人员,范围较为狭窄,这也使得体育舞蹈竞赛在形成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在中国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对体育舞蹈协会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制定了各个方面相关文件,确定体育舞蹈竞赛能够得到管理与保障,除此之外还确定了未来竞赛的发展方向。随着体育舞蹈协会制度和体育舞蹈竞赛制度体制的更改与完善,以及国家政府的支持,体育舞蹈有了相对稳定持续的发展。
此阶段,越来越多的人民逐渐认识到体育舞蹈的魅力,体育舞蹈竞赛作为一项竞技运动大受欢迎,因此掀起一股学习体育舞蹈浪潮,这使体育舞蹈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并且总结归纳了之前发展时期所遇到过的问题,不断完善体育赛事的体制和机制,扩大赛事规模,对教练员队伍制定新的有效地管理模式,大大提高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素质,使体育舞蹈项目与教练员队伍逐步走向国际。现阶段体育舞蹈项目有了长足的发展。
体育舞蹈在世界上的两大权威组织是世界体育舞蹈协会,英文简称 WDC和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英文简称WDSF。WDC是World Dance Council(世界体育舞蹈协会)的简称;它在1950年成立。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拥有60多个成员国的世界体育舞蹈组织。它的主要业务是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专业体育舞蹈比赛,但业余类的参与并不十分深入。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世界上学习这种体育舞蹈的人有限,业余选手寥寥无几。WDC在中国的发展是由中国国际标准舞联合会缩写为CBDF(China Ballroom Dance Federation)继承和发展的。
WDSF的前身是IDSF(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简称。起初,体育舞蹈业余选手较少,市场也有限;刚刚成立时是从属于WDC的机构。但是因为市场的变化及动荡,2007年WDC和WDSF分道扬镳。但社保基金有90名成员。更重要的是,1997年,世界残疾人联合会被国际奥林匹克联合会正式认可为奥运会唯一具有代表性的体育舞蹈组织。在中国WDSF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缩写为“CDSF”,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 Sport Federation)负责传承和发展的。
WDC就像一个传统的保守主义者,非常重视继承和基础,而WDSF是一个喜欢创新和大胆进步的革新者。这一点可以从选手在各自比赛中的风格上体现出来。这种风格上的差异,其实在与其对应的从属国家中也能窥见一二。比如国内情况:中国有两个继承组织,CBDF和CDSF,俗称文口和体口。分别对应于WDC和WDSF。他们举行自己的比赛,有南北两个区。当两个协会之间处于和平状态时,有些选手可能会参加对方组织的体育舞蹈竞赛。这种情况在中国很普遍,但在欧洲并不常见。
且两个协会的风格特点也存在许多不同:
WDC:保守、怀旧、韵味、高雅、线条。
WDSF:速度、力量、强劲、流行、竞技。
体育舞蹈竞赛有两个系列的舞蹈:摩登舞和拉丁舞,其中每个系列又包含有五支舞蹈,每支舞蹈时间约为一分半。
竞标赛、公开赛、邀请赛、友谊赛、表演赛。
(1)根据级别划分:可分为业余组、专业组、职业组;
(2)根据舞种划分:可分为拉丁舞、标准舞、十项全能;
(3)根据年龄划分:可分为少儿组、青年组、成人组、壮年组等;
(4)根据人数划分:可分为单人组、女双组、双人组、团体舞组等。
每组选手必须经过初赛、复赛、半决赛和决赛,每一轮比赛将从该组别全部参赛选手中筛选出不少于1/2的选手参加下一轮的比赛。
赛场地面应该光滑平整,场地的标准为15m×23m。赛场较长的两条边应称为A线,较短的应称为B线。参赛选手应按照两线的长短安排适当舞步动作,顺着场地逆时针方向循序而进。
体育舞蹈竞赛对服饰的要求较为严格,比如标准舞的比赛着装,规定男士必须身着燕尾服或西装礼服,颜色为黑色。女士则为晚礼服式的长裙,但是裙摆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舞步及动作。拉丁舞比赛服饰偏向于拉美风格,男士可选择紧身衣裤,上身可穿着宽松式长袖,女士要求穿着紧身或露背露腿的裙装。不管是规定什么样的服饰都是为了将舞者优美的舞姿及身体优美的线条更好的展现出来。专业选手背号为黑底白字,业余选手背号为白底黑字。
目前,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仍采用1991年英国皇家教师协会制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裁判员一般为7-11人。根据选手在基本功等评判标准方面的表现与其他选手的对比,由裁判员打分评判。
淘汰法是体育舞蹈竞赛中一种常采用的淘汰方式,即根下一场选手的晋级数量,从参赛选手中按规定录取选手数量选取相应数量的选手进入下一轮比赛,其余选手淘汰。过程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的打分表上,分别打出每对选手每支舞蹈的成绩,√越多表示成绩越好,再根据√的数量从高到低排序,判定淘汰与晋级选手。
多用于竞赛最后一轮。顺位法是指裁判在观看过选手的比赛后,给每位选手最终的排名。方法为:裁判员需要对场上6对选手按照出场顺序逐一举出1-6号的数字牌,决赛第一名的举起数字牌“1”,第二名举起数字牌“2”。这种评判方式称为“顺位法”。
(1)顺位法与淘汰法的优势与不足。
评判优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体育舞蹈竞赛采用顺位法与淘汰法主要优势是缩短了裁判评判的时间,减轻了工作强度;
第二,采用这种评分方法有助于增加大众对体育舞蹈的参与度,起到普及和推广的作用。
评判不足主要表现在:
体育舞蹈竞赛用此种方式评判,评判结果以裁判个人喜好为主,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能出现名次较大差异的情况。
(1)WDSF体育舞蹈评分体系的侧重点变化。
2008年以前WDSF体育舞蹈评分系统中,舞蹈表演占评分细则的2/3,技术评测与音乐评分各占1/6,由此可以看出2008年前WDSF体育舞蹈评分系统更加注重选手的艺术性,对编舞考察演绎,技术与音乐的考察较低。
2008-2012年评分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技术方面占评分细则的2/5,其余四项各占1/5。较2008年前的评分细则来说,增加了双人配合(PS)作为新的评分大项,因此,2008-2012年评分细则的演变使得规则更加细致,对选手的综合技术要求更高。
2013年以后,WDSF体育舞蹈评分细则在技术质量、音乐运用、舞伴间的配合、套路和表演展示每个方面各占1/4,因此我们可以看到,2013年以后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2.1版评分细则更加注重选手综合能力的考查。相较于2008-2012的评分细则更加科学全面。同时评分细则的因素增加了客观的质量参考标准,裁判员对选手的成绩有三种积分等级:6分(中上等)、8分(很好)、10分(杰出)。使评分主管因素减少,客观性增强。
(2)WDSF体育舞蹈评分体系的优势与劣势。
WDSF体育舞蹈评分体系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评判方式对体育舞蹈评判内容进行细化,详细列出了每个具体的打分点,且都具有相应的分值与标准;
第二,减少了体育舞蹈裁判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评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三,克服了淘汰法与顺位法偶然性的缺陷,提高了评判结果的准确性。
WDSF体育舞蹈评分体系的劣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整体上增加了比赛时间的长度,不仅对选手的体力提出更高要求,在结果回收与统计方面也将耗时更长,增加了裁判员的工作量;
第二,WDSF体育舞蹈评分方法适用于水平较高的体育舞蹈竞赛,对业余竞赛,此种评判方式意义不大。
裁判员的水平和职业道德是保证体育舞蹈比赛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体育舞蹈竞赛是通过裁判员主观评分来评判选手的水平,此种评判方式对裁判员的评分要求很高,需要裁判在短时间内做出准确的判断。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评委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对不是自己学生的选手也要客观评价,不能有偏见。在评估过程中,不应因事件规模或群体水平而出现懈怠和忽视。同时,体育舞蹈发展飞速,日新月异,舞蹈风格也越来越多样化。且我国体育舞蹈裁判员的体制尚不完善,裁判员之间的差异较大。裁判除了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之外,还需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加强对舞蹈风格、发展趋势和规则的理解。
规则是一种约定,是一切竞赛保障公平的前提。且体育竞赛规则是公平、公正竞争的保证。《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是我国唯一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规则中六项标准的概念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标,导致各位裁判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执行自由度增加,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率增加。因此,完善体育舞蹈竞赛制度是体育舞蹈竞赛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我国体育舞蹈比赛的现状来看,我国对裁判员执法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许多纪委监督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这对我国体育舞蹈比赛的发展极为不利的。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的管理规定,建立更加客观、细致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