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生命的长度

2020-12-29 14:33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11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民事权利宣告

知 行

“生命的价值”是人类千百年来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人从何处来,又往何处去?”无数科学家和哲人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去探索这个问题的答案。相信不少小读者也曾经思考过类似的问题。那么,我们要如何去理解“生命”这个概念呢?

确实,“生命”一词听起来十分沉重,并且有些扑朔迷离:它不像花草可以用手触摸,也不像风雪可以用脸颊感受。我们只能通过生命存续的过程,也就是“活着”,来理解它的概念与意义。孔子曾经感慨道:“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他看到了滔滔河水,便意识到光阴如箭、不曾停歇,继而感受到生命虽然短暂却极具价值。我们“活着”的时间,便是我们生命的长度,而这个长度的起点与终点,便是本文的主题─出生与死亡。法律,尤其是《民法典》对于“生死”有什么规定呢?现在我们就通过《民法典》中的条文,来了解一下法律眼中的“生与死”。

我们在生活中通过“感受活着”来理解生命。在法律中,“生命”这个概念是通过“生命的长度”来把握的。法律通过每个人做出的行为来定义“活着”: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社会交往中做出行动,行使某项权利并承担某种义务,那么他(或她)就真切地“活着”。因此,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法律并没有从一开始就直接去追寻生命的起点与终点,而是首先对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做出的行动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中,“自然人”这个概念,就是法律给我们人类的“称号”,指在生物学分类下归为“人类”的物种。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指我们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这项条文的意思是,在法律眼中,人类从出生后到死亡前有资格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们生命的长度便是从出生到死亡的这一距离。

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认定我们“什么时候出生”“什么时候死亡”的呢?其实,我国的法律条文并没有直接对“出生”与“死亡”的概念做出具体规定,并且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有着区别。

首先,对于“出生”这个概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说法。你可能会想,当小宝宝出生在这个世界上时,不就是他(或她)“出生”了吗?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早在母亲待产感受到阵痛时,便认定胎儿已经“出生”了;而有的国家则认为,仅仅是母亲生出胎儿是不够的,婴儿还必须能够自主呼吸,才可以认定其“出生”,换句话说,只有婴儿落地并发出啼哭声时,他(或她)才算真正地活在这个世界上。我国法律认为,胎儿诞生时需具有生命体征,此时才可认定其已经出生。

其次,对于判定“死亡”的时间,各国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从医学角度来说,病人有可能因心脏停止跳动而“死亡”,这种情况被称为“心脏死亡”;而也有病人可能因为脑部停止活动而“死亡”,这种情况则被叫作“脑死亡”。基于医学上对这两种死亡的区分,在各国法律中,对于“死亡”的定义也存在分歧:有的国家认为只要人停止了呼吸就可以算作法律上的“死亡”;而有的国家则主张如果人的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还有一些国家除了认同“心脏死亡”外,还认为如果人的脑部活动停止的话,也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死亡”。

除了上述这种自然死亡方式外,各国的法律中还特别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是指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证明自然人是生还是死,并且其更有可能已经死亡的话,那么法律可以直接在其失踪情况下认定其已经死亡了。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死亡:第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失踪超过四年的话,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律可以认定其已经“死亡”;第二,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二年,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的失踪是因为意外事件的话,比如在洪灾中某人被洪水冲走而下落不明,那么在此人失踪两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律就可以认定其已经“死亡”。当然,宣告死亡并不意味着失踪的当事人事实上一定已经死亡,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返回故乡的真实案例。

总而言之,在法律的眼中,生命的长度便是我们有资格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期,它从婴儿呱呱坠地开始,至呼吸停止或长年杳无音信而终。如同诺贝尔所言:“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有人说生命宝贵而伟大,可用近百年的光阴做出诸多成就、创造无数辉煌;可也有人说生命卑微且脆弱,可能一场天灾人祸,生命就转瞬即逝。无论如何,笔者认为,每一条生命都是沉甸甸的,是我们每个人的财富。与其去考虑未来将有什么样的遭遇,不如从当下开始珍惜时光、把握机会,从今日开始去体验生活、感受生命。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去感受、理解、体悟生命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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