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斋
深夜,刚要进入梦乡的王律师被突如其来的电话铃声吵醒了。他赶紧起身接起电话,电话的另一端是个焦急的男人,他急迫又担忧地询问这边是不是王律师在接电话,待王律师给出肯定的答复后,他立马喊道:“王律师您好,拜托您一定要帮我打赢官司呀!”接着又断断续续说了很多,言语间不乏“合同”“上当”等词汇。但因为这个男人太过激动,王律师听了许久,也没能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于是他简单安抚了对方,然后告诉对方明天可以在办公室见面详谈。
第二天,一个衣着简朴的中年男人如约来到了王律师的律所,在这里他详细地对王律师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男人名叫老张(化名),是A公司某产品的当地特许经销商。A公司是全国知名的大公司,这款产品又是生活必需品,因此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正是看上了这点,老张决定投资A公司的这款明星产品。事实上,投资的机会也确实来之不易,A公司采取的业主签约方式是垄断式的,一个片区只能有一位业主最终能与其签订合同。僧多粥少,老张竭尽所能才战胜了其他竞争者,获得了签约机会。于是,某日上午,老张同周边几个片区的业主先后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本以为自己辛苦换得的是幸福生活的敲门砖,但就在送货前几天,当地下了一场大暴雨,由于A公司保管不当,九成产品在运给老张前就被泡了水,根本没法售卖。这可急坏了老张,如果产品不能及时摆架销售的话,收入肯定会受到影响,再因此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恐怕生意都要黄了。想到这里,老张赶紧和A公司联系,要求尽快补货,可是A公司说,新货最快的配送时间已经排到了半年后。由于手头的产品即使全部卖出,赚的钱也不够交房租,无奈,老张只能再次联系A公司,询问是否能够解除合同,拿回付给A公司的货款。然而,A公司的工作人员听到老张的要求后却果断拒绝,他们还拿出之前签订的合同告诉老张,合同明确规定,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只能要求更换,不能要求退款。这等于说,老张只能等待公司慢慢将产品配送给他,而钱是一分也拿不回来了。老张一下子傻眼了,当时签约的时候没人提过呀!他又拿出自己那份合同,翻来覆去又看了几遍。根据合同的规定,如果自己这方出现付款不及时等问题的话,A公司可以催款、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然而如果是A公司出现问题的话,老张这边除了能要求对方尽快补货之外,退钱的事情想都别想,这简直是霸王条款!老张越看越气、越想越委屈,于是决定诉诸法律。
由于囊中羞涩,他没有钱请律师,只得独自前往法庭应诉。在法庭之上,他期待法官能够保护他的权益,但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却吃了瘪。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他曾在法官面前多次提出合同的内容并不公平,但法官并不认可,还多次让他证明“事实”。面对这样的情况,老张越发委屈:明明事实就是这样,为什么法官还要我证明“事实”呢?到最后,老张发现法官已经完全不相信自己的叙述,反而更倾向于相信对方律师提交的证据了。眼看就要输掉官司了,老张决定聘请律师,希望律师能够给他提供专业意见,帮助他走出这场困境。
在介绍完自己的经历后,老张忍不住叹了一口气,向王律师问道:“我说的都是事实,为什么法官就是不相信我呢?”听完这些后,王律师明白老张的问题所在了。在解决诉讼问题前,他先回答了老张的疑问:为什么法官不肯相信他口中的“事实”呢?原来,在产生争议时,为了让自己看上去更有道理一些,存在争议的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并且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事实进行表述。例如,甲乙两个小朋友因为甲抢了乙的玩具而打架,但在老师面前,甲可能只会强调自己被乙打了而不提先抢玩具的事实,乙则可能因为意识到自己打人不对而只说甲抢玩具的事实。更有甚者,为了让自己更“占理”,还会捏造不存在的事实。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完全没有参与到争议事实发生过程中的法官,不应当轻易相信任何一方口中的“事实”,因为这种“事实”可能只是部分事实,或者根本不是事实。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凭借自己的认知,去还原争议发生的经过,也就是去“寻找真相”。这种在法庭审理期间由法官还原的“事实”,被称为“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虽然也被称为“事实”,但是它与我们理解的“事实”概念并不相同。由于法官没有亲临其境,而争议双方口中的“事实真相”又可能“并非真相”,因此法官还原的“法律上的事实”和“真正的事实”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而为了尽量缩小这一距离,法律要求争议的当事人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口中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宣称某项“事实”但不能拿出证据,那么法官是很难认可其主张的。这也是本案中,老张在法庭上不能获得法官支持的原因。
听完这些,老张恍然大悟,不禁连连点头。王律师接着说:“咱们现在可以商量一下怎么打赢这场官司了。你签订的合同中‘买家只许更换’的这一条款应当属于法律禁止的‘格式条款’,这类合同条款往往是大公司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声誉地位强迫经销商签订的不平等条款。并且,各类奖惩条件也通常由这些大公司来规定,对方是没有权利参与协商或更改的。不过你放心,法律禁止这类不平等合同,但是我们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参与制订合同条款这一事实。”
老张赶紧提出自己有写日记的习惯,每天都会在睡前记下当天的经历与内心所想。合同签约当日,他在日记中写道:“今天上午我签订了合同,同一批还有十多个其他地区的经销商,我们轮流进入房间签约,几分钟就出来了。虽然签合同的时间很短,但是能够获得这个机会、签订这份合同,我觉得十分荣幸!”这份日记能否证明几位经销商都没有参与合同制订,而是A公司制订好合同、让他们直接签约的呢? 王律师回答道:“虽然日记可以表明当日的情况,但是这本日记是你个人所写,恐怕也很难让法官信服。另外,这份证据还可能使法官还原出另一种‘事实’。在日记中,你有‘签约很荣幸’的表达,法官在看到这样的表述后,很可能会认为你认同并接受了合同中的不公平规定。”
这下子老张彻底没了办法,急得抓耳挠腮,直问王律师应该怎么办。王律师建议老张联系一下当天一起签约的其他经销商,如果大家愿意提供自己的合同来证明A公司在签约时全部使用了一样的合同,那么就可以说明A公司确实没有为经销商提供协商合同条款的机会,合同中的条款都是他们单方面的意思。最终,在老张的请求下,几位同样受到损失的经销商同意给予他帮助,并拿出了自己的合同。借助这些合同,法官终于认可了老张的主张,认定了A公司在签约过程中使用“格式条款”欺压经销商的事实。老张如愿解除了合同,成功地从A公司拿回了自己购买货物的钱款。
如上所述,法官所相信的事实并不一定是事件的真相,而是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所认定的“事实”。而构建“法律上的事实”并避免其与真相之间存在差距的工具就是证据。但是,不同的证据可能会还原出不同的“事实”。就像本案一样,在老张无法提供证据时,法官认定的事实仅仅是“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合同是否不公却不能得到证明;而老张的日记如果作为证据的话,法官接受的事实则可能会成为“老张心甘情愿接受合同规定”了,这就与真相背道而驰了。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电影《罗生门》就以此为故事背景,描绘了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一起杀人案件由于证人证词的相互矛盾致使法官最终无法弄清事实真相,只依据值得相信的部分事实还原出一个与真相相去甚远的“法律上的事实”,最终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由于法官往往无法亲临争议现场,而证据、证言又可能缺失或造假,因此各国的司法系统均无法彻底消除“法律上的事实”与真相之间的误差,这也导致由于事实认定错误而出现的错案一直存在。但所幸随着科技的进步,使得调查取证技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伴随着证据种类的增多,其精确性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相信在未来,这种事实中认定的难题将会逐渐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