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东
[摘 要] 农户贷款业务是涉农金融机构与农户进行贷款交易期间,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农户贷款模式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背景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客体,以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或是农户为抵押主体的贷款模式。农户自身具有价值的两种资产,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因为后者在使用政策方面不具备相应的抵押性,则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功能进行深入挖掘,对其不断创新,使其成为金融机构可接受的一种重要贷款模式。文章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可行性内容入手,展开阐述,针对如何创新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23. 062
[中图分类号] F83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23- 0150- 02
0 引 言
农户贷款业务在落实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大部分的借款农户都是从事传统的种养殖业,其自身的经济基础、抵抗风险的能力都比较薄弱。现阶段我国土地产权已经具备相应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从理论的角度对土地权利进行分析,可以作为金融机构与农户进行贷款交易的一种方式。农村地区土地产权具备融资条件,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形式的主要贷款模式,能够帮助我国农村地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1 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所涵盖的各项权利的实际界定状况也更加明确,其对于搭建农户与金融机构贷款合作平台具有较大帮助。文章主要就是从农村土地产权的角度对农户贷款模式进行分析,因为其自身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转让性的优势,能够构建相应的贷款合约抵押担保标的,在对此种贷款模式创新的过程中,能够缓解农户资金紧张的压力。
1.1 农村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
农村土地产权自身的排他性,是产权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的基础条件。在其他人无法分享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分担成本的状况下,才能够处于“内部化”的状态。原有的落后性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政府对土地经营权的干预力度比较大,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经营权的主体进行调整、变更实际使用年限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农户对所承包土地的各项排他性权利。近年来,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体系不断优化,如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逐步强化农民自身承包土地使用权,如果因为其他因素侵犯了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的。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在减少土地自身所带来的外部问题的同时,对农民能否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1.2 农村土地产权的可分割性
农村土地产权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可分割性,也就意味着产权在产生其他多种不同类别收益的同时,分享收益的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使用成本。产权的可分割性,使具有不同需求或是有着不同认知的人,将某一项资产直接投入到具有更高应用价值的财产方面,对于全面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具有较大帮助。农村土地产权在经营权与所有权方面实现了分割,对农户的“附加土地所有权”给予肯定。农户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决定不同土地的实际种植状况,甚至还可以通过互换等多种具有合法性的土地流转形式,来获取相应的收益。
1.3 农村土地产权的弱转让性
以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依据进行分析,农民有权利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原有农用性质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和转让,但是其具体的流转期要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在一定角度上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分析,其具有转让性,但是在抵押方面,除了招标、拍卖等公开协商的方式,想要以其他方式进行抵押,像宅基地、自留地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这一问题,无形中又使农村土地产权转让性受到了一定的束缚,对其实际转让宽度进行了限制。
2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的创新策略
2.1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设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能够为保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流转提供重要平台,在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能够为农民实现规模化经营目标创造条件。积极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其真正进入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功能作用,对市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这样能够使一些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经营能力比较弱的农户自身所具备的经营权进入市场,如在后期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多种方式使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进而提升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速度。构建“县-乡-村”层层递进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分别负责对土地流转的实际状况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还要对具有流转需求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对会影响其最终价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保证所流转的土地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1]。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风险管理渠道,一旦农户在此期间产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能够为实现金融机构抵押债权提供保障。
2.2 创新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
在社会整体发展水平逐步提升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模式也应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与其他不同形式的贷款模式进行比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户具有较高价值的资产,农民自身具有相应的流转权、收益权。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既能够帮助农户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也能不断优化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交易体系。基于此,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进行抵押贷款交易过程中,选择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概率比较高。现阶段从抵押贷款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进行分析,金融机构与农户进行贷款交易的主要模式有:“基金担保+ 土地经营权抵押”“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进行抵押”“農户充分应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多种不同模式。
2.3 落实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承贷主体的贷款模式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进行比较,具有较强的互助性与合作性,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种植农场。具体内容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组织,在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交易的过程中,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入股,通过“委托耕地”等多种不同流转方式,对土地进行集中统一规划。在落实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承贷主体的貸款模式期间,能够对传统模式下的贷款主体进行创新变革。农户根据自身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中,之后由其开展后续的贷款抵押流程工作。在此种贷款模式的作用下,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是解决农户资金短缺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承贷主体的贷款模式,能够帮助农户解决难以运用土地承包经权进行贷款的难题,同时与其他的贷款模式进行比较,也具有较低的贷款交易成本。
2.4 谨慎选择需要授信的农户
金融机构在选择授信农户的过程中,要对该地区的农业生产实际状况和农户整体收入实际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要始终坚持谨慎的态度来选择需要授信的农户。比方说在选择客户上,可以将农户家庭资产、上年销售收入、抵押土地价值以及国家给予的种植补贴作为综合考量农户的授信额度和选择客户的标准。家庭资产包括农户自有住房、农机具、晾晒场地、仓库等,都可以做衡量农户资产状况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上年销售收入可以确定一定比例做为确定贷款额度的标准,比如50%;抵押土地作为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出现风险的补偿措施,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比如可以确定60%或70%的抵押率;国家给予的种植补贴是衡量农户种植的农作物是否为国家鼓励种植的,也可以理解为农作物是否可以顺利地销售出去,也是衡量贷款能否正常回收的有效方法。基于此,金融机构在实际选择需要授信农户的过程中,也能获得相应的信息数据支持,对于选择正确的授信农户进行授信具有重要作用。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背景下,为了能够解决广大农户的贷款难题,需要深入挖掘农村区域自身潜在能够进行抵押贷款的相应担保物。从资产转变为生产资产,进而为生产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模式比较成熟的一些农村区域而言,国家政府要发挥自身功能作用,要出台与之相匹配的贷款交易政策,结合现阶段的贷款模式应用现状进行分析,不断优化其实际应用路径。对各项制度不断优化和调整,注重开展抵押贷款风险管控工作,在逐步提升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户征信体系,在保证我国农村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均衡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要求落实工作,进而推动我国农村地区在各个方面综合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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