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居住權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被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住宅权进行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对居住权规范化的缺位,制度构建的不健全,公民居住权得不到真实有效地保障。因而探究我国居住权保护的可行方法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宪法;居住权;基本权利
1、 居住权的概念与沿革
1.1 居住权的概念
狭义上的居住权实际上就是适足住房权,也就是公民享有的适当居住并逐步改善的权利。
广义的居住权是关于公民居住行为权利的总称,包括住宅的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居住权,即要求国家和他人的消极不作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犯公民的居住权。积极居住权,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通过经济、法律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居住的基本需求。
所以住宅可以认为是一个为人们生存而提供的一个立足点,是一个人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载体,它首先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能抵御风雨的侵蚀,使人们御寒保暖,在此基础上,从事工作、学习、生产、娱乐等其他活动。
1.2 居住权的沿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由于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居住权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制度受到各国法律的继受。
1984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为居住权提供了核心内容和基本依据,但是人权宣言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各国立法保障居住权来说仍难以起到保障作用。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无定所者越来越多,为所有人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住所成为世界难题。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于1996年通过了人居议程,该议程将国家为其提供适当的住宅列为了人居议程中的两大主题之一。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已将居住权写入了本国的法律之中。如俄罗斯《宪法》第40条、西班牙《宪法》第47条、《越南宪法》第62条。综上,一些国家对居住权的保障越发重视,用宪法作为坚强的保障后盾。不难发现居住权入宪已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2、我国公民居住权现状
2.1 我国公民居住权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宪法有提到公民住房的只有《宪法》第39条的规定,而且此条规定也只是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免受侵害。另外,城市住房多以商品房形式存在,价格是中低收入群体来说遥不可及,使得城市空房较多与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处于尴尬的境地,而且在我国住房结构中,商品房所占的比重要远远的大于保障性住房,不能满足和保障公民的居住。
2.2 我国公民住宅居住权保障不足的原因
2.2.1宪法规范的缺位。我国《宪法》第39条宪法规范保障公民居住权免受非法侵犯,保障了公民住宅的安全,关于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只是采取了消极的保障模式,而具有基本人权的公民可获得住宅的权利并未受到重视,也没有被归纳到宪法中去。
2.2.2 普通法律立法的空白。在我国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较大的法律立法的空白,尚未有一部完整的综合性质的住宅法。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的趋势,这种保障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住宅法》的长期缺位,也使得我国公民的住房问题只能通过政府主导的模式来解决。
2.2.3 行政管理色彩浓重。由于我国普通法律立法的空白,现有的相关住宅的法律不足以应对突显的住房问题,因而只能依托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或地方行政机关颁布一些规章,而这也只能应对某一时期出现的住房问题。
3、公民居住权保护的进路
3.1 居住权入宪
虽然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但这没有体现出与住房相关的权利如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积极权利。可以将居住权写入宪法中,将这种消极被动的保障公民住宅免受侵犯的权力能够转变为由国家积极主动保障居住权及其相关的权利。如可以在《宪法》第39条中加入保障公民居住权及其相关权利,然后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如通过加快《住宅法》的出台,为公民的住宅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3.2 明确居住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我国传统上一直认为居住问题仅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问题,应由个人自己解决,缺乏居住权是一项是基本人权的基本认知。国家在履行义务时,应该积极主动的为住房困难和居无定所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如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补贴等的方式来使公民能够获得适宜居住、可负担得起的住房。在公民有住房满足最基本的“住”的需求之后再考虑逐步改善公民居住的条件。
3.3 明确居住权的可诉性
虽然司法才是权利受侵害时最有力的保障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司法机关不能在宪法和立法中没有规定时发挥司法能动性,越权裁判。但对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法院可借助平等权审查之。如在同等情况下受到差别对待,或是不同的情况下受到同等对待,则该行为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可由检察机关提起侵害公民住房权的公益诉讼,以此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居住权保障应当呈现出这样一个现象:“公民的居住权应当纳入司法领域,当居住权受到侵犯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在居住权保护中的作用。”
结语:
居住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一,首先应当在宪法条文中予以列明,由之,普通法律在立法上、政府在政策制定上才能加以改塑,居住权有了宪法上的保障,才能将公民住房落到实处。此外,在司法救济层面上,对于居住权的侵害,最终要落户到司法保障上,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公民居住权的问题是不可抗拒的趋势。由此,公民住房权有望得到相对可靠的法律保护屏障。
注:
1周珂.《住宅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53页
2参见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4参见廖丹.《作为基本权利的居住权法制保障体系》.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5《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6俄罗斯《宪法》第四十条: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7西班牙《宪法》第47条:所有的西班牙人享有应得的和适当的住宅的权利,公权力根据总体利益协调地皮使用,避免投机,创造必要条件并制定有关规定以使权利付诸实践。
8《越南宪法》第62条 公民有权获得住房的权利。国家扩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和帮助集体和公民按照总的规划建造住房,以逐步实现这一权利。分配国家管理的住房面积要公平合理。
9《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0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1孙宪忠,常鹏翱.《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12张群.《住宅权及其立法文献》.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1期.
13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4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参考文献:
[1]谢非非,宋迪.住宅权的宪法保障[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12):136-138.
[2]廖丹.作为基本权利的居住权法制保障体系[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04):66-72
[3]张群.住宅权及其立法文献[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01):1-7.
[4]金俭,梁鸿飞.公民住房权: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J].法治研究,2020(01):153-160.
作者简介:
杜乐晨,1995年出生,男,汉族,安徽滁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