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业产业化”概念一经提出便受到广泛关注。实现乡村振兴,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是必经之路。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小农户化和土地碎片化状况,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阻碍。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认为应当重视土地制度层面的建设以促进农地流转。建立有效的农地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地产权制度;乡村振兴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是农耕文明的发祥地,我国五千年的发展历史同样也是传统农业辉煌灿烂的发展历史。在悠久的历史演替进程中,农业的发展问题时刻都关系着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自秦朝以来,朝代的更替基本都是由农民起义而起,之后“旧朝湮灭、新朝诞生”(谢宗藩,姜军松,2015),其背后所隐藏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土地分配与农业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均衡。“耕者有其田”不仅是一种美好的憧憬和愿景,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广大农民的承诺。建国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全国90%的农民都获得了土地,约占总人口数70%的无地和少地农民获得了总计约七亿亩的土地(姜军松,2012)。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得到了极大的激发,从而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维护了社会和政权的稳定性。然而,彼时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农民个体,都需要面对“一穷二白”的局面,广大农民虽然获得了土地,但却无可避免地需要面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则需要通过有效控制农业剩余从而进行工业化发展,因此,人民公社化运动得以启动并取得胜利,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也随之形成(谢宗藩,姜军松,2015)。然而,集体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一方面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搭便车”行为,导致了成员事实上的劳动投入的减少,“造就了一个集体偷懒的低效率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当时封闭的社会环境,使工业化的发展以牺牲农业为代价,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农民也因此处于贫困状态(邵春杰,孔令垂,2005)。这样的困境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由安徽小岗村的农民所打破,作为诺斯意义上的“初级行动团体”,安徽小岗村农民的这一举措,拉开了土地制度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我国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能量(刘禹宏,杨凯越,2019)。但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农业生产,依旧属于传统农业的范畴,是农户通过个体从事农业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以科技带动的经济发展持续加速,而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导致我国发展出现了极大的不均衡性,尤其是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占人口总数约70%的农民,仍然陷于贫困陷阱之中无法彻底解脱(柴晶霞,2018)。
一、农业产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经之路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更是新时代背景之下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深刻的历史和逻辑必然性(邓雁玲,雷博等,2020)。要实现乡村振兴,主战场毫无疑问在广袤的农村,核心目标则是实现农民收入增加从而实现生活富裕(赵勇智,罗尔呷等,2019)。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既然已经无法与当前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契合,那么要实现乡村振兴,从而解决“三农”问题,则必然要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历程。
现代农业是与传统农业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一种处于一个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现代先进水平的农业形态(张晓山,2007),是充分利用现代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的农业(孔祥智,李圣军,2007)。其特征包括农业科学化、机械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制度化发展(阮文彪,2008),是基于最新发展阶段的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要实现现代农业的发展,首先需要打破传统农业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的桎梏,用科技手段对农业生产进行改造,引入和落实产业化的发展理念。
我国目前产业化实践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农业产业化最早是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产生的,由哈佛大学Jonh?M?Davis和Roy?A.Goldberg提出,最初的含義是农业生产、加工和运销的有机结合或综合(牛若峰,2000)。国内对于农业产业化的定义,普遍采用的是牛若峰所给出的:“以市场为导向,农户为基础,龙头企业为依托,经济效益为中心……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各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牛若峰,1998)。
产业化要求把土地和农户都集中起来,形成农民集体,从事集体活动。奥尔森认为,迫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需要把零和博弈转变成正和博弈,建立相容性集团;但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需要一套行为准则和互惠模式或监督约束机制,增强彼此信任和依赖感,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奥尔森,2011)。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以来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一系列阻碍发展的矛盾却一直存在,首当其冲的就是农地的碎片化和生产主体的小农户化。
二、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阻碍:农地碎片化与生产主体的小农户化
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土地资源如何实现有效利用,不仅是我国或者发展中国家需要面临的问题,更是世界范围内都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挑战(Robin?Ganser?,Julia?Mattei,2018)。我国疆域辽阔,但农地资源分布却极为分散,同时,我国作为全世界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并将会持续存在。马克思曾指出,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农业生产的根本,但其数量的有限性却会对农业的生产产生极大的限制(曾令秋,王芳,2018)。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主体的小农户化,也使土地碎片化的困局被进一步固化。
小农户通常是指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张红宇,2017),是以人畜力为生产手段,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生产要素为基础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西奥多?舒尔茨,2009)。依据世界银行2010年所做出的划分标准,户均耕地面积两公顷以下的经营主体为小农户。而我国截至2015年,总共约有2.55亿农户的经营耕地面积在两公顷以下,占全部农户总数的96.1%的小农户,则经营着占耕地总面积87%的农地(魏后凯等,2017)。可以说,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旧以小农户为主,小农户经营是中国农业的突出特点(阮文彪,2019)。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是与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相契合的,然而,碎片化的土地和小农户生产模式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都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土地产出同样也长期位于较低水平上(郭庆海,2018),传统的自给自足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于土地资源规模化经营的推广显然具有很大的限制性,并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李灵,2019)。
但是,小农户将会大量且长期地存在,是由我国耕地资源和农村发展现状所决定的(熊磊,胡石其,2019),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我国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结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上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而我国的改革正是从农村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立,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而使数以万计的农民个体真正成了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但小农户生产模式所面临的困境和局限性,也逐渐使得农民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的差距被拉大。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消融,农民的择业路径被拓宽,农民群体开始出现分化,部分年轻群体的小农户选择进程就业,成为非农户或者兼业户,而留在农村的部分农户则呈现出了老龄化的现象,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了50岁(熊磊,胡石其,2019)。
小农户的存在会对现代农业的发展造成阻碍,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也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阮文彪,2019)。甚至于,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单一结构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发展模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Muikhoti,1985)。于我国而言,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习近平,2017)。在小农户长期存在的现实背景下,要实现现代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规范的农地流转是最为重要的着力点之一,通过促进土地流转,使农村土地经营形式随之产生变化,从而使松散的小农户生产逐渐趋向于土地集中的连片经营和规模化(侯丰荣等,2019)。同时,由于现阶段农民个体依旧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要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更多的还是要从农民本身下手,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和深化,赋予农民明确的产权。
三、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当一种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其潜在收益时,会诱导人们做出新的努力,产生新的组织形式(North,1971)。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程是具备独有的特殊性的,具体而言,当现行的土地制度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的时候,农民会自发的形成力量来与之抗衡,使实践先于理论,从而倒逼土地制度进行发展和变革(刘守英,201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两权分离理论正是脱胎于生产实践,是在农民群体之中自发形成的。在集体生产模式无法实现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情形下,由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起点,通过理论探索、土地制度安排和立法保障的一系列过程,最终确立了在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刘禹宏,杨凯越,2019)。同样,在两权分离无法满足实践要求,土地碎片化、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逐渐显现的背景之下,一部分农民开始自发探索解决方法,一些相关的观点也随即被陆续提出,逐渐形成应当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之上对农地产权进行进一步拆分,形成“坚持劳动农民共享的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提倡流转经营权”(田则林、余义之、杨世友,1990)的权利结构,即“三权分置”政策模型。三权分置政策提出和确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解决两权分离制度之下由于土地权利分离的不彻底从而使农地的流转受到的极大限制(高飞,2008)。中央对此同样高度关注,并从2014年起在连续三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对于农业制度创新的指导意见,并在2016年明确提出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三权分置”的政策概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当前既定的政策选择,更是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三权分置”的提出,顺应了产业化对于农地流转的现实要求,因而得以在现实实践中得到拥护和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在其后续的推进中却潜藏着极大的风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历程相比较,可以看出,三权分置虽然已确定由政府主导,但却尚未得到立法层面的有效支撑和保障。于2018年12月29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对“土地经营权”法律层面的确立和认定,是三权分置法律化的重要一步,但从本次修订的结果来看,虽然初具成效,但依旧未能对于“三权分置”框架下的完整权利关系进行明晰的搭建,从而使新的土地权利结构中土地权利属性和关系出现了诸多模糊之处。
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梁慧星,2017)。任何一项政策的落地实行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项继权,2014)四个阶段,不同时期对于土地权利的分配均存在不相同之处,而对于现阶段的“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则需要法律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做出清晰的界定,从而使产权边界清晰,土地权利和土地流转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农业需要完全实现现代化转型(刘守英,2013),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基于我国目前小农户大量且长期存在的现实状况,若要解决土地的碎片化问题,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转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农地的流转问题。土地改革需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但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权利也因此受到限制,要解决土地流转受到阻滞的问题,需要从土地制度层面入手,即对当前土地制度的三权分置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深化。
由于产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明晰權益”“止争定分”功能,通过完善土地制度,产权不清和权益失衡所引起的矛盾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项继权,201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之所以会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持续增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拥有的更多的土地产权(冀县卿,钱忠好,2009),因此,以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利为改革内涵之一的“三权分置”政策无疑是土地制度改革所应当持续坚持的方向和内容。同样应当看到,改革进程由来路漫漫其修远,任何一个阶段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随时根据时间的推移和现实实践环境背景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对于现阶段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而言,如何对政策的法律化进行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夯实制度的法律根基,彻底厘清“三权分置”框架之下的土地权利结构,才能真正意义上赋予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地流转,从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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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科重大项目“京津冀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业产业化与农地产权制度”(2018JWZD19)。
作者简介:杨凯越(1992-),女,山西临汾人,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