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浩
(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近年来,法律大数据发展水平日新月异,法律服务生态日渐改变,特别是司法部门在大数据建设方面措施频出,裁判文书上网、审判信息公开、智慧司法建设等极大地推动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法律服务的大数据时代正在形成。然而,对于“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这一听起来并不新鲜的话题,研究者并没有进行持续而深入的思考,如包运成从大数据对法律服务的影响和应对角度进行探讨[1],天同诉讼技术研发中心分析了大数据对该律所的业务和发展的影响[2],尹鹏介绍了法律电商的模式和律师新时代的执业技能[3],现阶段这些研究更多地倾向于用大数据方法解析类型化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更多地关注法律大数据的微观层面(常见的如对判决书的数据挖掘),对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行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探讨在法律大数据发展的新时期,法律服务呈现出的新特点、新方法和新思维,以更为宏观的视野探寻和把握法律服务行业的未来走向。
中国的法律大数据产业,在新时代迎来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法律信息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实现自动共享、政府部门司法信息数字化建设、商业化开发模式介入、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等,极大地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裁判文书上网是指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全社会公开裁判文书,供公众公开查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2013年、2016年三次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特别是2013年至2016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刚性规定并明确具体操作要求。截至2015年6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实现了全国法院全覆盖、案件类型全覆盖和办案法官全覆盖。截至2019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近5 000万余篇,访问量超过200亿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还以每天近20 000份文书的速度递增,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还规定了庭审等全部笔录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和律师公开等。海量的裁判文书及审判流程信息通过互联网发布,标志着法律服务核心数据的共享时代正在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①参见:最高法发布四五改革纲要,涉及65项改革内容[EB/OL].[2018-05-02].http://legal.people.com.cn/n /2015/0226/c188502-26600513.html。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召开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指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运行的一种工作形态②参见:周强: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EB/OL].[2018-05-06].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5/12/id/1776396.shtml。。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③参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全文)[EB/OL].[2018-05-07].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32.htm。。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全国法院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④参见:“智慧法院”像网店一样方便[EB/OL].[2019-05-02].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502/c42510-29 959627.html。。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柯军介绍说:“2017年1月1日起,江西法院全面实行网上办案,全部案件自动分案、全部案件网上流转、全部文书网上审批、全部卷宗网上制作、全部案件网上移送。绝不允许任何法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不实行网上办案。”④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在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如是说:“我们用这棵长青之树来描述‘十三五’期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图像。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被放在了树干的位置。这是一个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承担着数据汇聚、交换共享和分析服务等重任,是司法智能化之源。”⑤参见:“超级大脑”“智慧法院”赢来满堂彩[EB/OL].[2018-5-10].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 18/04/id/3274950.shtml。
以诉讼过程无纸化、司法管理无中心化或多中心化、司法场域直观化和扁平化、司法信息“云计算”化等为基本特征的“智慧法院”与传统司法理念和行为范式迥然不同,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信息化、数据化,每一个案件的形成轨迹和关键节点都通过数据的形式予以记录下来,司法的“全样本大数据”①不仅仅包含传统的结构化的文本信息数据(以裁判文书为核心),还包括法律文书、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种记载着信息的海量信息数据。正在成为可能。
应该看到,法律数据的建设已远远超越了司法范畴,在立法和执法等领域也力度空前。近年来,各地政府纷纷组建专门机构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网上政务大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来推进部分政务数据和法律数据(如行政处罚书与法院执行判决书)的外部分享。
随着法律大数据的形成,通过数据能够精准地分析和预测消费者与客户的行为。数据分析业务开始成为互联网行业的特色主营业务。商业机构的逐利动机与旺盛不衰的商业创新能力成为推动法律大数据发展的强大力量,也使得法律服务应用功能更为完善,使用更为便捷。通过对法律数据的商业开发,能给消费者提供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
近些年来,致力于法律数据研发和应用的商业公司非常活跃,如北大法意、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这些数据平台对法律数据的开发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通过提炼裁判规则或裁判要旨,帮助使用者理解裁判的主要精神,通过大数据分析出关键术语,借助数字技术进入检索库,使用者可以轻松检索到目标信息;第二,通过词频检索及关联性分析功能形成数字分析模型,将案例、法条和法学研究成果链接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用者可以在检索案例的同时获得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检索到相关案例;第三,通过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将法学理论和实务的多重资源有机地聚合在一起,将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和知识提供结合在一起,既能实现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于人的发展本质,又能有效、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应该看到,法律大数据的商业开发才刚刚开始,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提升必然会带来巨大的商业效应和消费市场。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出,“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号)[EB/OL].[2019-12-01].http:// www.cac.gov.cn/2017-04/28/c_1120891044.htm。。从我国的司法实务看,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以及AI技术在同一类型的案例推荐、人工智能量刑技术、偏离预警等方面作用较大,能够更好地辅助法官审判案件,这也是目前我国法院积极推行的“审判职能化”项目。
同案推送是指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输入案件情节就能立刻找到最类似的法律案件,并自动将其推送给法官。我国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作为试点开始实施,如上海、江苏、北京等地的法院已经在其审判系统中嵌入这一模块。2018年1月5日,“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正式上线,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发的一款APP,为法官审判提供智能辅助。该软件已经具备类似案例查询服务功能,通过相应函数量表、算法技术,可以产生模拟量刑结果。有些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推出了量刑辅助系统,如贵州法院的“法镜系统”,上海法院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海南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偏离预警则是对裁判结果的检测体系,主要用于案件的质量控制。只要将法官裁定的量刑输入系统,系统就会根据关联数据通过算法推出量刑结果并与法官的量刑进行偏离幅度比对,根据既定的偏离幅度指数,确定偏离等级,从而给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为了更好地控制审判质量,目前上线的案件审判辅助系统,几乎都嵌入了偏离预警。
除了司法机关对自身数据的应用和产品研发以外,法律服务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启动了智能法律服务。如机器人律师Ross于2016年5月正式受聘于美国Baker &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Ross有自己专门的服务网页,主要业务范围是破产服务。2016年10月,我国法律服务商“无讼”宣布国内首款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正式诞生,“法小淘”可以通过法律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来分析案例和遴选律师。尽管这些法律服务只是起步阶段,功能较单一,各项技术配合还不太完善,使用者有限,作用并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完善,终将会在数据资源应用领域产生变革式的影响。
近年来,一批关于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公司和学术机构纷纷成立。仅就法学院而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律与大数据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和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其他政法院校成立类似机构的也不在少数。
可以看出,政府的规划与推进是法律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司法部门信息化过程是法律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商业应用和理论研究的强劲推动,使法律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在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也受到深刻影响,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评价、管理等各方面都将发生全方位革命性变化。英国学者查理德·萨斯坎德认为:“大数据对法律意义影响深远。例如,通过汇集搜索数据,我们或许能够找出某些社群具体被哪些法律问题所困扰;通过分析法官和监管部门的裁决数据库,我们或许能够用全新的方式来预测案件结果;通过收集海量商业合同和电邮通讯,我们或许能了解到某一行业所而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大数据的颠覆性在于,重要的法律见解、关联性,甚至算法可能会在法律实务和法律风险管理中获得核心地位,而这些要素并不会来自于主流律师的工作(除非他们选择与大数据分析师合作)。”[4]62
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革新,以优胜劣汰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形成,劳动者的经验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成为适应社会的最重要因素。大数据时代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数字、人工智能经验技术水平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力。总结规律、发掘知识,是新时代劳动者的重要能力,也是对人才的重要要求。“相较于在复杂的事实情境与浩瀚的法律规范之间建构一种恰当联系来说,借助检索工具寻找已经形成的同类裁判,借鉴既往纠纷解决或案件处理方式,要简易得多”[5]。
法律服务评价机制是促进法律服务提供者提升自身法律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传统的法律服务评价方式一般取决于客户的口碑或同行之间的评价,大数据技术则通过对法律服务提供者如律师的长期行为进行分析,得出个性化的法律服务评价。大数据时代的法律服务评价方式不再完全是经验式的,而是通过大量数据的“归纳”,找出法律服务提供者服务活动的轨迹。传统法律服务评价多注重的是结果,而大数据时代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服务的过程,这意味着法律服务评价可以跳出结果评价的圈子,实现过程性评价。
大数据给法律服务带来的强大变革还在于由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的转变。传统的法律服务更多依赖感性的经验判断,通过主动学习和积极实践,获得自我对法律服务经验的认知。但是有些经验是不具有科学性的,经验也无法被简单地移植或复制,常识有时会影响人的判断。信息化的社会中,法律实践越发复杂多样,风险因子剧增,甚至叠加、突变,传统的经验模式受到重大挑战。日趋完善、集中的大数据,可以将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决策过程客观化,通过直观、全面、客观的网络体系和数据图,对信息进行有效分析,为客户作出客观科学判断。
“大数据时代,依托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处理技术的进步,以及市场、客服、生产、供应、研发等不同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与聚合,共同组成完整、全面的信息流。信息的透明化促使信息节点之间互相监督,任何‘以邻为壑’的节点都将会被孤立,部门将自动服务于整个组织。”[6]大数据可以帮助人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数据进行有效解读,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决策的效率。“具有未来眼光的企业将会重组部门、改变流程,最有可能形成网状的组织结构,让每个节点都能获得足够的信息支撑,并承担决策的功能,来适应流动的非结构化的数据。”[7]海量的大数据的“无障碍交流”①主要是指技术可达到的理想层面。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这使得法律服务企业如律师事务所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组织管理费用,以适应复杂的、信息密集的社会需求,法律服务行业跨区域合作模式将越来越流行,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流动性、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他们的工作样态会发生重大变化。
“现代法律结构和运作程序的高度复杂化,实际是要为司法决断的简单化提供‘算法’上尽可能充分的‘数据’‘场景’以及更为先进的‘计算装置’”[8]。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应用大数据理念、方法与技术进一步实现法律对人的关怀,满足人不断增长且变化的法律需求,提供更智慧的法律服务,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大数据梳理人的行为偏好与群体特征,进行主体画像、个性化定制、精准推荐等以引导和满足人的个性化需求,可以有效解决传统法律理论与实践脱节、需求与服务不对接等问题。概言之,大数据技术将会为法律服务带来新的发展。
《环球法律评论》专栏作家维克托认为:“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法律数据进行分析,对法律问题进行预判,获得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得出新的认知、深刻的观点和主张。”[4]56法律数字资源的出现,意味着法律资源更大规模量级的分析成为可能。具体到法律领域,拥有大数据资源,意味着法律信息预测成为可能,基于大数据的预测,无疑对传统法律服务经验提出重大挑战。反过来,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历经上亿次的反复练习,逐步实现自我完善,完成类似于“自由心证”的复杂裁量结果,包括案件难度、证据要求、案件时长、量刑长短以及赔偿数额等,再经过类型化总结,依靠算法技术,进行案件预判,推动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和推广运用。
大数据全面敏锐的洞察力和强大的算法能力,使我们对案件研究从简单线性因果关系引申至符合实践活动特性的多重复杂性的案件相关关系。诉讼主体之间基于实践而产生的多因素复杂的关联关系会成为左右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发现案件相关关系,对于形成有价值的社会实践认知具有重要的意义。不需要通过抽样调查建模分析,利用大数据就会让事物之间的联系自动呈现,相关关系预测能够准确完成,这将颠覆传统的法律服务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真实和全面地展示诉讼或审判的主要过程以及案件处理的具体方式,并得出法律实践的普遍性规律,从而使法律服务内容非常丰满。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在纷繁复杂的日常法律服务活动中归纳出具有预测性的内容,能有效地避免失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大数据时代对法律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新的专业素质要求,那就是要具备适应时代发展的数据分析能力。法律数据分析一直是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来数据会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对大数据理念的理解,对大数据分析方法的掌握,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未来取得胜利的关键能力之一。法律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增强大数据思维能力,理解算法思维,提高“数据认知”能力,在基本的思辨逻辑之上,建立算法逻辑、数量逻辑,增强数据分析及运用能力,在大数据资源中准确定位,去伪存真,把握大数据信息呈现的规律。
法律服务提供者还需要主动使用各种数据信息,掌握案件裁判的最新动态。例如通过学习掌握目前比较流行的一些数据可视化工具,可以使用数据工具分析证人的联系人网络和活动记录,从各种文本,包括微信和电子邮件中发现目标信息进行倾向性判断,从网站抽取数据(如房产价格历史数据)并制作成图表,等等。
“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提交给法院的社会纠纷或其他案件也愈趋复杂;而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不断推出,使得诉讼或审判对各主体的知识、经验或智慧需求越来越高,无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个体能力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5]传统法律服务一般都是以法律服务提供者单个个体服务为主,单独收集证据资料、分析法律问题、撰写法律文书等。即便在一个单位内部存在专业合作,实际的情况也一般是以松散的模式进行,很多时候体现为一种表面的挂靠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团队合作类型的法律服务少之又少。这种服务模式的弊端在大数据时代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步伐。
在大数据时代,团队合作是一种基本模式,更是提高研究效率的一种方法。建立高效、高素质的团队需要合理配置团队成员,快速找到该团队合作的最佳方法。在大数据时代,知识的专业分界线会变得越来越模糊,现实的需要促使法律服务要将重心与注意力集中到专业交叉的领域,这需要将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和不同知识体系人员,整合到统一的团队合作架构中去,积极促进团队成员的交流,推进疑难问题的解决。在综合素质较高的团队中,既要有专业的数据分析和获得研究成果数据的成员,又要有具备系统专业理论知识的成员,也要有经验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成员。
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提供者与客户之间实现了“点”对“点”的“全双工通信”①全双工通信是指通信的双方可以同时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信息交互方式。。“大数据通过联结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匹配历史数据与即时数据、刻画真实情境与行为规律,使得对消费者需求偏好的‘精准预测’成为可能,大量具有隐秘性、易变性、复杂性、情境依赖性的真实消费需求通过大数据‘表达’出来。”[9]因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受到技术和制度的制约,导致当事人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参与性不强,个体需求被忽视,容易出现法律服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大数据时代,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法律服务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参与度高的、体验感强的、及时有效的订制服务。精细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更能体现对人的尊重,树立法律的权威。对微观数据的挖掘,对客户独有经历的探索,对客户信息的全面掌握,有利于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建构融洽的关系。尊重并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必然会对提升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大有裨益。
大数据技术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中的聚集、分类、分析、总结研究的方法,为法律服务行业在精准化、个性化、细致化方面的突破,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全新思路。大数据辅助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好地了解客户,向客户传递“我懂你”的信息。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服务思维需要从群体法律服务的方式转向个体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真正做到因人而异。
大数据给法律服务带来了根本性的革新,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仍处在大数据时代薄雾弥漫的清晨。尽管还不能看到那一时代的清晰轮廓,但我们能够预见人类研究范式和社会运行方式都将迎来巨大变革”[10]。必须看到,无论是信息技术变革还是数字工业革命,其最终的价值指向都在于人。“如果对司法裁判本身的特殊规律缺乏应有的了解,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加入不仅无助于司法公正,甚至可能帮上倒忙。现在,真正让人担心的不是人工智能会不会取代律师、法官的职业,而是对法官、律师在案内案外的许多能动的实践活动,人工智能尚知之甚少,甚至无能为力。据此作出的裁判预测,有可能用某种貌似确定的东西掩盖实际上的不确定性”[11]。不过这显然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而是另外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