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当代发展

2020-12-27 20:47何小红罗成竹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阶级马克思马克思主义

何小红 罗成竹

(1.华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0;2.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马克思从没有将他的国家观(国家学说)在一部专门的著作中或一篇文章中加以系统地论述,但是通过对其主要著作的研究,还是可以探寻到其国家学说思想的发展脉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诞生于170多年前,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运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指导思想。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因为受到其所处时代环境的限制,还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在新的历史阶段,实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使其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重要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观和国家观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观和国家观及其区分

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首先我们需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和国家概念的区分。

马克思的社会观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但又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突破。在黑格尔看来,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乃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这样,社会生活的基础就是需要的满足,相互协作和配合以取得必要的维持生活的手段。从共同维持生计的这一过程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经济关系)构成了根本的社会关系。所以,社会就是所有这些人的集合体:他们在某一时期,直接或者间接地处于这样的相互关系中。马克思无疑接受了这一社会观。但马克思特别强调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服务于满足需要的协作。

马克思的“社会观”包含的意思是:社会生活并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共同生活的协作。马克思从“社会化”了的人,亦即从共同生活于大大小小的集体中的人出发。早先原始的群体中,满足需要就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也就是说,需要是在群体成员的相互配合下得到满足的。尽管这一阶段原始人还完全依赖于自然环境,以自己作为自然力来对付自然物,但这一阶段为了满足需要而要获得食物的劳动过程就已经是一种“社会的”过程,由集体的配合和集体的经验所制约。人越是通过社会合作从以前的对自然的依附状态中解放出来,那他越是陷入他那变换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影响中,陷入他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中。一方面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制造与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相互关系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相互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交换没有造成生产领域之间的差别,而是使不同的生产领域发生关系……在这里,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1]。”换句话说,当人们为了满足需要(生计)的目的而相互协作又相互敌对的去劳动时,他们就结成某种相互关系。所有这一切产自一种在劳动过程中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关系的总和组成的社会结构。社会的形式因而是由服务于满足需要的整个的劳动过程和由这种过程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来决定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证了一个社会的精神生活状况对“经济结构”,亦即“生产关系”总和的依赖性。“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正如一个社会形式更为确切的标志,即使在说话者对经济和社会之间的联系还不甚清楚的情况下,也大都由经济方式来确定一样。

“国家是一种以统治和服从为基础的政治管理机关和领土共同体。”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很确切地阐述了马克思对于国家起源及其性质的观点:“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3]。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指出:人,当他通过经济劳动这一活动(谋取生计)与他人建立联系,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过程的时候,他才会社会成员。由此可见,阶级的划分也不是国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阶级不是国家的设置,而是由经济过程产生的社会阶层。联系社会的纽带不是国家的强制,而是本来需要的强制;是在社会经济机构中与其他人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不是社会,而是一种公共的共同体,或者如马克思在大多数场合下所说的,是一种政治集合体,是一种宪法组织。这里所讲的宪法不是一种成文的有条款的宪法,而是任何一种将共同体成员联系起来并使其相互负有义务的法律调节。由此看来,国家也不是如17、18世纪政治学家所以为的那样,是一种单纯的社会形式,国家也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是共存的,作为特殊情况也是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的集合体而共存的。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理想和国家消亡理论

在《共产党宣言》发表前,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国家的概念,也把国家看成有机体,在这机体中法律的、伦理的和政治的自由一定要实现。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完善的国家是完全民主的国家,它完全撇开了国家公民的宗教,也就是宗教根本提不到议程上来,不管其信仰如何,保证所有公民都有同样的政治自由。现在的国家虽则不符合其目标,它的实际形态与其观念规定相矛盾,然则在所有现代的形式中还是包含着理性的要求。最大的不足或者错误是,它还没有完善,还没有达到目标。然则马克思毫不怀疑,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最终会达到它的理想的目的。

与黑格尔将现代国家的缺陷看成是和国家概念本质不相关的历史的不完善性不同的是,马克思则过渡到对现实国家进行研究,研究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黑格尔的概念,亦即用所提出的哲学的国家理想来对它进行衡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看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总是在不断变换其存在的形式;然而不管它怎样变来变去,形式虽则千变万化,国家总还是统治的组织,是一个“阶级的国家”。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抑制从经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阶级对立,国家永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只是阶级的组成,其性质和政治剥削的方式常常发生变化而已。无论是古代国家、封建国家,还是现代代议制国家,都表现如此。

马克思认为这种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最高的存在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对底层阶级的压力还会加强,职业政治家和政府集团的腐化愈益厉害,掌权的大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尖锐,然而却没有一个更高的国家形式存在了。国家从阶级对立中而生,又随着这种对立的消失而消亡。马克思认为,我们以飞快的步伐接近这样的经济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不仅阶级的存在不再是一种必然,而且还成了社会经济过程继续发展的重大阻碍,所以阶级一定要消失——不可避免地消失。随着阶级的消失,以阶级为基础的统治组织——国家同样也会不可避免地消失。因为它的基础被抽去了。

怎样才能达到国家的消亡呢?按照马克思的意思,是通过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利用政权将经济企业收归国家。这样一来,阶级差别和国家政权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必要性也就随之消失。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非常形象地描述了国家就要消亡的观点:“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4]。”正如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分化为阶级,并从这种分化中以内在的必然性产生了作为统治机关的国家一样,随着这些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也随之消亡。

国家消亡以后,其调节功能要由什么来代替呢?若没有调节,大量人民群众的共同生活和合作是不可能的,社会生产是无法有序进行的。答案是:协会(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时的宣言中,将此理解为合作社的建立,在关于巴黎公社的宣言中理解为地方经济共同体的联合)。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尾曾引证美国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说法,在国家解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5]”。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国家称为社会的一种机关,是一种“有自我意识和官方行动的社会表现”。在他们看来,国家是一个建筑在压迫和剥削下层社会阶级基础上的统治组织,这一组织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虽则在不断变化形式,可是其压迫机构的本质却没有改变。为此,假使今天的社会要是达到它的目标的话,这种“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的自由发展”的压迫机构一定会消失。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当代发展及其成果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尽管受到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完全发育成熟,但是为之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历史事实已经证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立足自身所处的时代环境,阐述和完善并实践其国家理论学说为无产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并进而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提供了行动指南,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时代是发展的,人类社会所面对的时代问题也是不断变化的。人类历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世界面临社会结构变动新情况,国家形式也是如此。当前,我们不仅要强调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更重要的是还必须研究怎样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或者“善治”,即怎样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也不必苛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现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理论和实践方案,而是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并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理论,解答新的时代课题。

作为现今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发展,我们有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承者和发扬者,中国共产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共产党也对其进行了发展,特别是在“治理”国家和“善治”国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坚持以中国智慧完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马克思恩格斯依据西方社会和国家历史与现实深入研究和探讨得出来的,对于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其历史和现实相比于西方世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保持国家的团结统一,其中在治理国家方面肯定有其特殊的智慧,这些值得我们去挖掘。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传统优秀文化的当代价值,也善于从中汲取养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思想文化,记载着中华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开展的精神活动、进行的理性思维、创造的文化成果,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6]。”坚守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团结全体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破解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而奋斗。

马克思主义一直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不管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取得执政地位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一直都特别重视自身的群众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和巩固执政基础提供了启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当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供了思想源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思想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了要求。

(二)坚持利用辩证思维和法治思想进行国家治理

尊重历史的辩证法,不仅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来,而且要深入研究今天在治国理政中要解决哪些问题,要处理好哪些辩证关系。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并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实现“善治”,就要围绕正确把握治国理政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的特点,正确处理好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的基本关系。特别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治党与治国、治军的关系;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关系。

当代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国家治理,是坚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辩证思维,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的。唯物辩证法强调,要用客观的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辩证思维中所体现的四个显著特点——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底线思维和创新思维,都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6]。要牢记“我们从哪里来?我们走向何方?”的历史责任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7]。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确立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历史性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法治思想。

(三)坚持政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之一是无产阶级运动必须由马克思主义政党来领导。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经验和巴黎公社、苏联解体的失败教训验证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和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来源于人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为一个自觉地为全社会设置战略性愿景的党,而不是被动地反映既有社会力量静态利益的党[8]。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以社会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根基,综合并提炼社会各个性质不同甚至是存在相互矛盾的集团的利益主张,整合成为一个社会集体,调和各集体之间的矛盾,让所有人朝着一个共同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前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清醒认识到,要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监察制度,对党和国家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不断完善,并明确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战略任务;确立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一切,表明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些新的决策部署和思路举措切实可行,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此外,对于中国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政分工而不分开”,强调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这样有利于执政党始终保持在治理实践的前线,有了实践的机会和理论运用的基础,有利于得到第一手的实践资料和经验,进而锻炼自身的领导和治理能力。

坚持“善治”之本——“选贤与能”。中国讲究的是“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治理中国的政治团队——中国共产党,正是中华民族最优秀、最实干的群体。他们有坚强的领导核心,有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它的组成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正是德行高尚、能力突出的贤能之人,他们作为行使人民公权力的代表,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正是由于中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制度,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使得中国不仅除了国家这一传统角色之外,还有了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国家战略者”,一个“集体利益”的代表,不断谋划长远、谋划全局,从而才有可能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三、结语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在时代的召唤下,马克思主义应时代的要求而出,成为无产阶级运动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尽管受到时代条件的限制,有其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科学方法和对于国家发展未来方向的预测,还是具有真理性的,值得继续研究和坚持。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我们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新发展,在完善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功能的国家学说基础之上,补充应时代要求的关于国家“治理”和“善治”的理论要求和实践要求。国家“治理”和“善治”国家的研究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我们完全可以凭借马克思主义理论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优势,做到后来居上,在世界引领国家治理研究领域的潮流。相信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必将进一步展示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也必将以新的创新成果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并为之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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