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的空间正义及其实现路径

2020-12-27 16:00:08吴新星叶继红
关键词:正义权力权利

吴新星 叶继红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东吴智库,江苏 苏州 215123)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城市空间的物理格局不断扩展,城市化水平也得到了快速提升,权力、资本、权利等各种力量涌入城市空间政治生活。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经历了一次“空间转向”,空间成为哲学、城市学、社会学、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社会科学的“空间转向”引发了对城市空间政治性的关注,在批判各类空间不正义现象的过程中形成了城市空间正义的观念。政治学视角下,城市空间的政治属性、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及其背后利益的政治本质是研究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从城市政治学理论出发,探究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的政治根源,进而探讨在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实现空间正义的路径,将有助于丰富空间政治理论,也将为中国城市空间正义的实现提供有益启发。

一、城市空间的政治性与空间正义理论形成

空间是相对于时间而言的物质存在形式。城市空间是存在于城市之中,随着城市产生而形成的物质空间。空间不仅是物理性或自然性的,还具有社会性。“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而是社会的表现。换言之,空间就是社会。”[1]504城市空间是城市社会交往的物质载体。马克思曾充分认识到城市空间的“关系形态”:“城市本身的单纯存在与仅仅是众多的独立家庭不同。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2]480马克思还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城市和乡村社会空间的割裂:“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3]68因此,只有在物质实体空间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空间的抽象意义,才能准确地把握城市空间的本质属性。

城市空间的“抽象”意义,为空间是人的一种本体论存在、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系统提供了说明。城市空间的社会属性,集中展现为空间资本化和资本空间化、空间政治化和政治空间化两个层面。相比较而言,哲学学科对空间资本化和资本空间化讨论较多,而政治学则集中探讨空间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列斐伏尔反复强调“存在着一门空间的政治学,因为空间是政治性的”[4]52。列斐伏尔揭示了空间在现代世界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权力和资本等力量在城市塑造过程中的巨大能量。他认为:“空间不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扭曲了的科学的对象;……空间是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它是一种完全充斥着意识形态的表现。”[4]46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是政治行为的基础的观点。城市空间的生产、形塑和演变,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上充满了人类的政治性形塑。权力主体以空间作为控制手段来改造社会关系,形成新的社会空间,此为空间的政治化。城市空间的政治性,为从政治学的视角下分析空间正义问题奠定了基础。从古希腊至现当代,正义始终是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西方空间政治学在批判城市空间生产、分配非正义现象的过程中,形成空间正义的基本观念,大致可以分为三大流派:城市权利视角下的空间正义、社会正义视角下的空间正义和空间正义理论。

在上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普遍出现城市危机的背景下,列斐伏尔率先开展了空间政治的研究,形成了城市权利的观点。列斐伏尔认为,城市居民因其居住者的身份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城市居民的权利不应被忽略不计、放任不管,而是要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结构和空间关系,通过城市居住者对城市空间的建设、使用的知情权、享用权、消费权等城市权利的争取,寻求正义、民主和公民权利的平等。[6]列斐伏尔对中国学者的影响颇深。如任平认为,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7]王志刚强调,在空间生产关系中,应关注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自由选择、机会均等和全面发展,以及主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8]

社会正义视角下的空间正义理论的主要贡献者是戴维·哈维。哈维认为:“社会行为与特定的空间形式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一种空间形式产生出来之后,它就会在某些方面决定社会过程的变化与发展。”[9]27城市空间总是表现出阶级性或其他的社会关系特征,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往往是社会斗争的场域和焦点。“空间区隔既是阶级剥夺的重要范式,也是资本空间控制的主要手段。”[10]在哈维看来,资本是城市和地区不正义、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由索亚于2010年在《寻找空间的正义》中提出。索亚认为,空间正义包含“日渐空间化了的一些概念,这些概念包括了社会正义、参与式民主以及市民权利和责任”[11]491-492,而这些价值正因城市区域发展的不均衡而形成性别、阶级、种族等方面的结构性或系统性的不平等。空间正义的实现“不仅是空间权力的抗争,更应当成为一种认知理念,是一种反对空间生产不正义的反抗意识”[12]。索亚提出,空间正义就是要打破空间不平衡造成的城市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种族等方面的不平等,建立一个“彼此联系、互补排斥的反抗社会”[13]27。

二、政治学视角下的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剖析

空间正义理论是西方学者在对种种空间不正义现象进行批判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我国学者以之来反思中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空间领域的社会正义问题。受列斐伏尔、哈维等人影响,中国哲学界对我国城市化建设中的资本化、城市空间隔离、空间生产的主体性伦理等研究颇深。哲学界普遍的观点是,空间不正义集中于空间价值、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三大领域中[14];空间生产中的资本僭越造成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动力扭曲、主体伦理式微[15];资本逻辑之下的城市空间生产会消解人与自然的协调性,侵蚀社会平等性和城市空间多样性[16];城市空间剥夺、隔离和碎片化以及过度的资本化[17]是我国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主要表现。哲学界对中国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给政治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启示。从政治学研究视角看,当前中国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集中在城市空间生产、城市治理、城市功能区划分、城市生态环境规划这四个方面。

第一,城市空间的生产是社会权力与权利的获得与剥夺。空间政治研究中权力的回归,是符合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发展的权力逻辑的。土地产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供给国家垄断、土地规划国家主导是“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18]119-121。权力主导的空间生产集中于城市的中心区、边缘区和乡村区三大区域。城市中心区的空间生产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写字楼等建筑的建设。城市边缘区集中了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社区、城中村等。乡村区的空间生产是城市外延工程建设对乡村土地空间的侵占。三大区域的空间生产呈现出共同的特征:一是城市空间的生产由权力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强势推进;二是空间生产的过程伴随着利益关系的消解与重构。这种“居民自下而上的空间生产权利在‘间隙运用’的策略性行动中表达和主体性建构”[19],集中表现为:城市空间对乡村空间的挤压,大量城郊乡村被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征地和城市更新工程中,被拆迁城乡居民的权益保障和“土地食利阶层”的并存;农民上楼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权利难以保障。“权利的不平衡实际上起着利益分流与权责导向的作用,而这种不平衡的产生根源则在于空间权利的总体性与结构性特征。”[20]因此,一方面,空间成为社会权力获得的重要载体,城市化的过程也是社会权力结构调整的过程,聚焦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纵向权力关系调整和横向权力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空间权利是城乡居民的基本权利,依附其上的就业权、公民权、社会福利等也随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的变换而转变。

第二,城市居民间的空间权利不均等,权力全面渗透权利领域。权力主导的空间资源配置的群体性差异,造成城市居民城市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占绝对优势的支配性权力组织主导权力规则的制定,往往漠视边缘性权力组织的正当利益,甚至强制边缘性权力组织接纳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不断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被边缘化的其他权力组织则处于附庸地位。”[21]大量的生产要素和资源集中于城市中心区,而城市边缘地区的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相对处于弱势。城市中心区的配套设施齐全、便利,房价不断攀升,而城市边缘地区的教育、医疗、交通、环保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置薄弱,人口结构复杂,成为脏乱差的典型区域。空间资源配置的差异造成城市阶层的进一步分化,不平等问题越发加剧。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在通过城市治理机制改革探索解决由于空间资源配置差异而造成的利益矛盾的方法。网格化治理是其中的典型,其初衷是通过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沉,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整合、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和公共服务的精准供给。[22]但在治理责任层层下沉的过程中,城市治理的权力全面渗透到每个网格,增加了居民权利被侵犯的风险。

第三,城市功能规划造成了空间权力结构内在张力和区域空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城市功能区的设立,有效地激发了地方发展创新的动力。存在的问题是,城市功能区的规划建设主要靠中央“相机授权”,标准、程序等存在模糊之处。各个地区并非机会均等,事实上形成各地区在功能区规划建设上的空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也造成中央政府的一统体制与地方政府创新体制之间的冲突。横向上,区域之间功能区空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造成区域间城乡居民的各项发展权利的不均衡。不在功能区内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功能区政策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用承受拆迁造成的生活不便和利益损失。

第四,城市空间规划的同质化和“邻避冲突”,折射出城市空间权利关系内在的复杂性。在造城运动中,各个城市的传统和特色逐渐消解,城市空间规划日趋同质化,导致“千城一面”。“千城一面”进一步形塑了“千人一面”,造成人的主体性伦理式微。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中,城市特色趋同所造成的居民集体记忆的消解并非是温和的“乡愁”,而是利益的非制度性表达、群体性的权利抗争。邻避冲突也是城市空间权利复杂关系的另一体现,其背后是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政府利益、群体利益的相互博弈,并表现为权力关系失序和权利关系无序,呈现出城市政府与居民博弈的“内卷化”现象,反映了城市空间正义的缺失。

三、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与城市空间正义的关联分析

“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3]385从政治学的视角看,中国的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折射的是城市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和权利关系的失序、乱序以及无序问题。其中,利益关系是空间权力关系和权利关系的基础。重塑城市空间正义,根本在于形成协调的利益关系秩序。“空间生产的过程,本质上是不同层次的组织、集团,以空间为对象、载体的复杂博弈过程。”[24]协调的空间利益关系的构建,关键在于构建空间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对此,空间哲学、城市哲学研究者的解决之道是通过城市公共空间(public space)的建设,奠基城市居民的生活图景,形成普惠意义的城市政治开放。如简·雅各布斯认为,必须倡导发展城市公共空间,将之作为城市开发和社区建设中能够促进良好社会交往、恢复城市活力的关键要素。[25]政治哲学的研究则着眼于通过建构城市公共领域(public realm),形成主体充分沟通、表达、协商,形成推进空间正义的共识。秉持政治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城市公共领域的视角将有助于把握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形成的政治原因。

“公共领域”由汉娜·阿伦特提出,哈贝马斯在其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公共领域”理论。阿伦特的政治哲学始终坚守古希腊城邦公共政治生活理想。在她看来,私人领域受制于生存的紧迫性;而城邦则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它摆脱了生存紧迫性,是一个能够自由行动、言说和思想的空间。在城邦中的人是平等的,“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26]32。相对于私人领域被生存紧迫性压制所带来的痛苦,公共领域则闪耀着温暖平和的光辉。公共领域让个人挣脱相互隔绝状态,自主发展的同时又不妨碍他人的发展。尽管阿伦特没有详细说明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关系问题,但她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公共领域的政治本质:“权力维护了公共领域和显现空间,它本身也是人造物的活力源泉。”[26]160权力是使得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东西,这明确地指出了公共领域政治属性的核心问题。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不应该被理解为建制化的组织,也不表现为一个系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27]445。行动者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公开争论获得公共意见的影响,并将公共意见通过意见形成过程的建制化过滤后,经合法的立法程序最终转变为政治权力。由此,哈贝马斯通过提取公共意见或舆论中的政治要素,构成“政治公共领域”。

政治公共领域是城市空间利益相关主体意见表达和理性沟通的交往网络。主体间通过交往来共享某种共同的价值理念,奠定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基础,实现公众普遍接受的合乎公平正义的空间权利。在此意义上,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与空间正义之间形成了关联,城市政治公共领域是空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实现的场域、路径和机制。

第一,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公共理性价值,囊括了城市空间正义的内涵。城市政治领域是“公共理性”的生成场所,是“演练场”,更是“过滤器”,在制度程序的框架内过滤分歧,以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落实城市居民各项权利。“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28]196-197公共理性是具有公共性的、区别于个人直觉理性的实践理性,是具有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以公平正义优先为核心原则。空间正义实质上是空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空间权利的平等实现。建构空间正义的本质就是要形成协调的空间利益关系,就是要处理好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包括全体城乡居民、部分城市居民群体和空间生产、配置、消费过程中的个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意义在于,通过建构多元利益主体的集体行动和利益协商机制,以制度规范、文化传统保障利益表达、协商、妥协等利益行为的有序进行,推动以空间正义为核心的公共理性的形成,并落实为城市居民各项城市权利。

第二,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主体性价值,凸显了城市空间正义的主体关系的重要性。城市政治公共领域是公共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的场域,公共意见背后是对人的复数性这一境况的认同,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在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理性的合力,推动着空间正义的公共善的实现。在城市空间规划中,集体行动的公共舆论是必要的,独立个人、大众传媒、研究机构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的个人、群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寻求公共诠释,在城市政治公共领域形成争鸣,通过合法程序协商以形成共识,为城市空间正义确立基础。城市政治公共领域对共识的追求,既体现着对复数人的多样化个性的关注,也是对个人利益的合理的限定,人们在集合成共识的基础上实现了自我利益和权利,这本身符合正义本性。城市空间正义的主体间关系,就是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以公共理性为价值导向,通过同情、谅解、妥协乃至移情等方式与其他利益主体形成交流,均衡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空间权利。

第三,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建制化表达,构成了城市空间正义的规范性保障。在政治公共领域中,个体基于有限理性做出参与或不参与、以何种形式参与的决定。区别于公共理性,私人理性只能起到自律的作用,不仅无法发挥他律的功能以引领个体参与到实现空间正义的集体行动,而且会因个人成本—收益考量而放弃集体行动,甚至会采取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抗争行为。因此,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特别强调确立强制性社会规范,并由公共权力主体代表公共利益来捍卫和执行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制度和道德规范。城市空间正义是城市居民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均衡实现。在推进城市空间正义的过程中,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权力主体集公共利益、权力主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于一身,天然地具有内在角色的矛盾冲突。城市政府代表着辖区内外所有居民的公共利益、本地城市居民的利益、政府部门的利益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城市规划中政府机关和某些政府机关公务员集中居住区的周边,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配置水平往往远高于其他地区,这就是权力主体主导的空间不正义现象。同样地,城市权利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分歧,如城市老旧小区的停车问题、新装电梯问题、菜场问题以及众多的邻避事件,都说明了利益行为建制化表达的重要性,而这也是城市政治公共领域建构的必备要件。

第四,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行动,确立了城市空间正义的集体行动框架。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政治公共领域是介于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的第三域,这一领域中公民能够辩论、批判、协商,在交往互动中达成共识,产生认同。“公共性所具有的批判色彩以及对公权力的审视与制约功能,使交流的公众成为平等的主体,公共性在公共领域的持存,使公共领域成为温和批判式的自由王国。”[29]在公共性的指导下,在权力体系和市民社会之间就形成了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形态,其具体形态既表现为城市公共政治生活中的选举、监督、反抗等政治参与,也表现为媒体、通信平台中的辩论、争论,当然也集中呈现于基层社区为载体的基层协商治理活动中。回到空间正义层面,空间正义是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核心价值之一。空间正义的公共性指向,约束城市政府等权力主体以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作为自身合法性基础,引导城市权利主体将空间利益表达和追求行为控制在合乎法规、合乎道德的范畴之中,从而全面建构旨在推进城市空间正义的集体行动框架。

四、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空间正义的实现路径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更,利益均衡的格局不断被打破,社会公共权力在空间领域中不断渗透,权利主体在空间生产和资源分配中或得利或失利,出现了“空间平等性缺失”“城市空间侵占和挤压乡村空间”“城市公共空间过度资本化”“城市空间碎片化”[30]等空间不正义的问题。城市空间正义的实现,就是要回到政治的利益本质中,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建构权力主体、权利主体等空间利益主体之间的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激发空间利益行动动力,约束非法空间获利行为,在公共治理、制度革新、法律创新中促成空间生产分配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第一,在高质量的城市化进程中持续提高城市居民的获得感。“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衍生物,必须放在整个的社会正义领域中看待其内涵及其作用。”[12]城市化进程中要实现社会正义,要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与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关键是持续提高城市居民的获得感。“获得感”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所需客观条件的主观感知和心理状态,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考量。纵向获得感是个人对比以往生活需要满足程度和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所形成的获得感;横向获得感是个人对比他人美好生活需求满足情况所产生的获得感。一方面,要推进高质量的城市化发展,提升城市居民的纵向获得感。政府主导的城市化不能继续推行“摊大饼式”的粗放发展,而应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精神主旨下提升城市化的质量,统筹做好城市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全面建设,实现城市居民获得感伴随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城市公共政治领域中构建多元利益协调机制,提升城市居民横向获得感。城市居民横向获得感,既来自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同层次的利益之间的比较,又来自同一层次的不同群体利益的比较。前者表现为,虽然社会整体生活水平提升,但部分群体、个体在城市化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利益受损或没能获得与城市化水平相匹配的利益;后者表现为相对于他人,少数群体和个人利益的受损。在提升横向获得感方面,就是在“把蛋糕做大”、提升城市化质量情况下,加强对利益受损、发展失能的群体和个人的利益补偿,从而“把蛋糕分好”。

第二,确立空间正义集体行动的一核多元主体格局。空间正义的本质是协调的利益关系,因而需要形成利益主体的集体协商、协同治理。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权力主体已经不是空间生产和资源分配的唯一主体,市场机制塑造了多元的社会权利主体,倒逼政府迈上了从管理到治理转型的道路。但是,空间正义集体行动的主体格局既不是政府的一元治理,也不是多中心的治理。中国的城市化依然是权力主导的,党政一体化的城市治理权力格局决定了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权力主体依然是城市空间正义的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城市正义推进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城市空间正义集体行动的主体格局,是以城市权力主体为核心、多元权利主体协同共治的主体间关系,是政社互动的合作治理。由于权力主体在空间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追求空间正义的政社互动集体行动格局,关键还是要对权力主体的空间生产和分配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以法律规范权力主体在城市规划、城市生产、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的行为,明确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在纵向上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空间权力的配置问题,在横向上约束发展型政府在城市空间生产上的盲目追逐和恶性竞争问题。社会力量的壮大是实现“政社互动”的充要条件,社会组织是社会性力量的聚合,是政社互动的主力。社会协同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在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保障和落实好社区居民空间权利,重点要调整目前城市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管理思维和制度机制,通过制度、机制、人员、考评等系统性改革,使网格化管理转变为推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公共服务精准化供给机制。二是要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中重点是从组织价值理念、人员结构、经费来源、运营能力、考核评估等多个方面来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建设、自我发展和自我提升的能力。

第三,建构空间利益主体协同治理的集体行动机制。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作为民主政治的实践载体,成为公共意见表达、利益诉求和形成共识的平台,交互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社会合作、协作治理和相互宽容,从而推动了城市空间正义的实现。公共治理的转型和空间正义的落实,是政治公共空间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当前,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化进程提速,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规模和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公共领域层面的话语机制和行动共识滞后,公众与政府的衔接互动不足,城市空间政策缺乏民意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抗争事件。国家具有发展的自主性,市场的逻辑是获利,城市居民追求城市权利,这种交互关系使得城市空间成为各种利益角逐场域。在当前城市生产、更新和管理的过程中,空间正义的实现必须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之中,根据具体的公共事务情况,核心利益相关者、一般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以不同的角色和方式进入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中。这种“进入”主要是通过如听证会、座谈会、信访等合法化的制度渠道。当制度渠道不畅或者政府回应不足时,城市居民的利益行动往往会诉诸非制度化的方式,这对城市治理者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完善空间利益主体民主协商的制度规范。城市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不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一系列的秩序、制度、原则、规范,因此公共领域并非如个人领域一样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带有建构性。其一,制度明确了人们的博弈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建立了空间利益主体集体行动的约束,能够有效地保障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力。现代政治的交流方式、决策机制比以往更为复杂,制度化和程序化实属必然。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都是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在场者,政府强化公民参与的制度建设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寻求政治决策的结果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着力城市权利主体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制度机制建设,通过规范的政府回应制度、听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完善城市政治公共领域的制度基础,营造活跃的民主政治氛围。其二,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是实现空间正义最直接的治理工具。在空间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只要是利益关涉主体都有权利参与其中,正义的空间政策保证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这需要加强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城市空间政策本质上是利益调整,这给空间政策制定过程增添了诸多博弈机会,强势者因其掌握的庞大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空间政策的达成是妥协与合作的政治艺术的结果,隐含着社会合作的理念。所以,空间政策决策参与者的合理自我节制以及道德自律构成了正义的空间政策的基准。城市政治公共领域中,空间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就是各空间利益主体施加影响、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合理空间要求,形成公众舆论和监督,在过程中通过协商民主凝聚公共理性,推动空间公共政策不断增进空间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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