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化呈现到体系性构建:判例运用视角下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2020-12-27 13:31
关键词:检索系统判例文书

一、引言:关注判例检索系统的价值与意义

(一)研究对象与问题的界定

当前,大规模的判例自发性运用已是法律实践中十分显著的现象。“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生成的外部因素在于裁判文书上网所形成的‘互联网+’效应,而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中规范资源的不足与缺失、司法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广泛形成、诉讼特征的重要现实变化等”。(1)顾培东:《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76页。判例的大规模上网公开确实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判例在我国的推广和运用,但同时每年千万级的判例更新也导致判例爆炸时代猝不及防地到来了。原有的判例收集、整理、筛选和归类方法难以应对海量判例的处理工作,实际上,对于判例的处理和在具体问题上的运用而言,已经出现了判例过载的问题,判例数量高速、大幅度的增长可能会对判例的运用产生消极的影响。人们希冀通过建设信息化系统的方式来解决判例过载的问题,并实现对于判例更加准确、高效的寻找和匹配,这也是建设判例检索系统最朴素的初衷。

本文将以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例文本或信息作为检索对象的检索系统界定为判例检索系统,对此类系统的命名还有案例检索系统、类案检索系统等,但本文认为此类检索系统最为核心的功能是对于司法机关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检索,其他命名方式中存在检索对象范围过于泛化或过于狭隘的问题,且可能指向不明,界定为判例检索系统最为合理、明确。

对于判例检索系统的关注,应聚焦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判例检索系统自身的发展情况,包含近些年我国多种多样的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模式、收录的判例情况、采取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另一个是透过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和发展,考察判例运用的主要方向之一——判例的信息化、智能化运用情况。关于判例检索系统,还应关注到判例运用和判例的信息化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即判例信息化是判例运用的一种现代化方式,判例检索系统是判例运用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同时,判例信息化和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也会反过来影响判例的体系化发展,促进判例在我国成文法的体制下,迅速走过自发性运用阶段,走向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运用时代。

(二)判例检索系统是判例运用研究中一个重要但缺乏关注的对象

学术研究方面,如果说判例自发性运用是我国法治领域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级问题,那么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至少是判例运用中的一个显性问题,实践情况精彩纷呈,但法学学术研究中几乎无人关注。“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判例研究可分为判例制度与判例内容研究两大类型,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性。对判例制度的研究聚焦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效力与运用等问题”。(2)李振贤:《我国司法判例研究状况的实证分析——以211篇学术论文为样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110页。对于判例检索系统的研究应该是判例运用研究的一部分,但在已有的判例研究文献中,判例运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指导性案例运用的研究,对于作为判例运用的技术载体的判例检索系统的研究则非常少见。尤其是将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作为判例运用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问题和趋势进行思考的研究成果就更少了。

将对于判例检索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的研究作为一个典型问题进行探索,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判例运用的方式是随着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判例体量的增加而变化的,也是随着判例运用者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转变而变迁的。判例检索系统正是这种判例运用方式变迁和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次,判例运用的过程实际上是可以进一步分为判例的发现、寻找、确认、加工和运用等多个环节的,对于判例运用的基本规律和逻辑的研究应该深入到判例运用的具体环节和过程之中去,才可能更为深入地挖掘判例运用的内在逻辑机理、判例使用者的诉求及其实现以及判例运用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再次,已有的关于判例运用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基于文献或者少数判例,缺乏对于判例运用工具的关注和研究,没有充分评估工具的使用和方法的变革对于判例运用带来的革命性影响。最后,判例检索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对于判例的学术研究的方法产生了一定影响,判例检索系统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方法带入了判例研究领域,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变化和进步本身也值得关注。

(三)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情况需要总结、梳理和规划

判例运用的实践中,有一个从运用意识产生到社会化运用需求形成,再到找到判例运用的媒介或者载体的过程。首先是判例运用意识的产生,即充分认识到在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在不改变已有立法模式的情况下,判例的地位以及作用的发挥自会有一套依赖于法律实施体系内生动力的运用机制,这套动力机制形成后,判例运用的社会化进程才得以启动,而且“只有当判例的创制与适用成为一种自觉过程时,判例的价值才会社会化”。(3)武树臣:《寻找中国的判例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09页。判例的社会化必然会有一个实现的载体,这个载体在判例运用刚刚兴起、判例总量较小的情况下,就是利用传统出版物或者媒介,但当判例的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多样性到了一定程度后,判例意识中会有一个潜意识的判断或者惯性存在,就是在寻找判例过程中,工具的普遍性选择就不再是判例汇编或者传统的判例展示媒介了,而是转而选择能够对判例寻找提供更多支持的工具,判例检索系统不仅可以发挥判例寻找过程中的辅助作用,其本身也具备了一定的信息传播功能,并会助推判例运用的社会化。

具体而言,判例检索系统的实际开发和运用中有以下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其一,目前已有数量众多的判例检索系统,(4)我国目前已有的判例检索系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数据库、北大法意、Alpha案例数据库、威科先行、法信、元典智库、无讼、理脉、把手案例、聚法案例、Openlaw、法律家、汇法网、律商网、法律图书馆、见微搜索、世界法律指南、万律中国等。且在功能定位和产品设计上略显重复,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目标并不清晰,诸如统一法律适用等实际上都是判例运用的目的,而不是判例检索系统自身的、独有的存在价值和目的。其二,使用者对于通过检索系统寻找判例的需求是多元的,从司法文件中看可能会是寻找类案、关联案件,(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也可能会是为新类型案件(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找到法律适用的方案或方法,但司法机关对于“类似”“关联”“新类型”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在检索判例时也就没有明确的规范可以转化为系统的检索规则和呈现规则。其三,判例检索系统为了提高检索结果的易用性和准确度,可能会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判例进行预处理,但各个判例检索系统预处理采用的标准、程序、方法都存在着差异,且大多并未向使用者公开,导致预处理过程可能已经对于判例真实信息造成了减损或扭曲,这种由于判例检索系统预设的判例预处理程序造成的对判例的影响几乎无人关注。本文拟在梳理判例检索系统当前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尝试回答以上问题并探讨判例检索系统的发展方向。

二、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现状:模式、类型及其技术路径

(一)判例检索系统建设模式

1.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查询、普法与公开并重

司法机关主导建设的判例检索系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7)中国裁判文书网始建于2013年,目前已经是全球体量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参见人民法院报评论员:《近125亿次的访问量说明什么》,《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3日,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导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8)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的案例类型十分丰富,其中既有公共服务方面的案例,也有经法院审理后的判例。等。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的判例检索系统大多是非营利性的,其功能主要定位于三个方面:其一,查询,主要实现的是基于判例的结构化信息的基础查询功能;其二,普法,通过判例普及法律知识,展示我国司法机关运作的基本情况等,将判例的宣传作为司法机关普法宣传的抓手和着力点;其三,司法公开,通过判例检索系统的方式大规模进行司法公开是目前为止司法公开最有效、最普遍的方式。判例检索系统的司法公开功能还会有一些溢出效应,例如帮助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完成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和新闻线索的发现等,澎湃新闻就“善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完成了一篇又一篇材料翔实的反腐调查报道”。(9)陈良飞、常国水:《中国裁判文书网如何助力反腐调查报道?》,《新闻战线》2018年第21期,第105页。

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的判例检索系统的优势在于数据来源权威、全面、更新较为及时等,但侧重于司法公开的判例检索系统,只提供简单的查询功能,对于判例的文本本身没有进行加工或者标注,系统也不再提供基于判例的相关知识或者其他衍生服务。由于系统功能定位侧重于司法公开,所以会基于判例提供庭审视频、执行信息查询等司法公开方面的延伸功能。司法机关主导建设型的判例检索系统也在谋求发展和改变,尝试回应法院业务中判例检索的现实需求,例如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10)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导建设,还未正式上线,但相关出版物已经先行出版,参见曹士兵主编《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19年已出版第一批7册。以及各地法院自主组织研发的判例检索系统,就基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等人员在法律实践中的需求对于判例进行了筛选和加工,功能定位在于为司法业务提供辅助。

2.商业机构主导建设型:检索、引流与服务兼顾

商业机构主导建设型的判例检索系统一般是由文献出版商或者法律科技公司主导建设的判例检索系统。不同的建设主体,也代表着商业机构主导建设型判例检索系统的两种不同类型。由文献出版商主导进行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算是判例检索系统发展历史上的传统之一。历史悠久的律商联讯、威科先行、万律都是由文献出版商主导建设的判例数据库,都采用兼营判例检索系统和纸质出版物的商业模式。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文献出版商建设判例检索系统是最为原始的知识变现的商业模式,对于他们而言判例检索系统就是他们选择的知识传播的载体。(11)有关知识变现和知识传播载体的研究,参见江中原:《知识变现解决方案》,北京:金城出版社,2019年,第67-90页。而判例检索系统只是他们出版物的数字化呈现或者扩张, 而且使用者的需求往往并不是全部出版物,通过判例检索系统可以较为精准和经济地满足使用者的现实需求。中国审判案例数据库(12)中国审判案例数据库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人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建设,主要数据来源是国家法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纂的历年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也属此类判例检索系统。

由法律科技公司主导建设的判例检索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科技性,已经或者号称实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判例检索系统中的应用。绝大部分法律科技公司研发的判例检索系统,与文献出版商研发判例检索系统相比,在法律知识的整理和积累方面还略显欠缺,对于司法实务业务逻辑的理解和表达还有待加强。因此,绝大多数法律科技公司主导的判例检索系统并不能独立地实现依靠知识变现来盈利,还必须寻找其他变现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走向传统模式,将判例检索系统整理和加工过的判例结集出版,法信的智慧办案助手系列(13)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编辑部:《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和无讼的天同码(14)天同码系列书籍最大的特点在于设定了天同码这样一套判例的标签体系,借助这套标签体系可以便捷地完成判例查找。参见陈枝辉、蒋勇主编:《天同码: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就是这种模式比较成功的例子;第二种是通过判例检索系统,实现对于法律服务需求者的引流,将判例检索系统作为法律服务的流量入口和中介,以收取介绍费的方式实现盈利;第三种是基于判例检索系统来推广其他增值服务的模式,如在线纠纷调解、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等服务。

(二)判例检索系统的类型化

1.通用搜索引擎中的判例检索系统

社会公众的检索习惯实际上是通用的搜索引擎培养起来的,但像百度、搜狗这样的通用检索引擎的底层技术、产品的设计思路并不能直接用在判例检索系统上,所以通用搜索引擎在法律领域关注更多的是较容易利用通用搜索技术且更容易商业变现的智能化法律服务(如百度旗下产品“度小法”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起草、纠纷调解等服务)、律师推荐(如搜狗旗下产品搜狗律师提供的优选律师服务)等。由于判例是法律人工智能应用的最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因此,通用搜索引擎的厂商想在空间巨大的法律人工智能领域有所发展就都不得不重视判例库的建设,但是否将其作为核心产品就要另当别论了,从百度旗下“度小法”的案例检索、谷歌旗下“谷歌判例”来看,通用搜索引擎并不会投入大量的资源用在判例检索系统的法律知识整理和产品化发展上,而更多的是将通用搜索引擎的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技术尝试在判例检索系统中应用、改良和优化。

2.综合性法律数据库中的判例检索系统

综合性法律数据库是包含法律法规、判例、法学学术文献、合同范本、实务指引等多种类型法律信息资源的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15)法信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建设,其中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主要负责数据和设计;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人民法院出版社提供已经出版的众多法律实务书籍的版权,实现知识支撑,是一种比较全面和均衡的合作开发模式。就属于此类系统。综合性法律数据库的建设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对于收录的法律信息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以便实现及时准确的归类和更新,并提供更为准确的检索服务。以北大法宝为例,它分为十几个相对独立但又可以实现互联互通的法律数据库,每个子库还会再进一步细分,目前已有一千余个小类。(16)参见何灵巧等:《法律信息资源研究与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5页。综合性法律数据库中的判例检索系统的优势在于可以基于判例的案由、适用法条等信息关联到相关法律释义、权威案例、学术文献等资料,此类产品希望通过这种模式为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信息参考和支撑。法律知识是丰富多元却又庞杂混乱的,而且总是不断更新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于法律知识的整理,综合性法律数据库就需要不断对法律知识进行更加细分的类型化。但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之间又需要基于使用者的某种特定的需求进行汇集,因此,目前综合性法律数据库中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发展瓶颈就是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难以真正实现知识融合。用更广泛的视角看待法律知识时,会发现不同类型、不同来源、不同结构的知识的融合是普遍性的趋势。“知识融合的趋势也提醒我们遵循体系化的观念,形成知识的互补,并促进不同学科知识的发展和知识体系的重构”。(17)王利明:《法学应当步入知识融合时代》,《北京日报》2019年9月2日,第15版。现在一些综合性法律数据库中判例中关联引用法条、法学文献、权威案例、立法背景资料等信息,就是一种以判例为中心的法学知识的体系重构的尝试和探索。

3.独立型判例检索系统

独立型判例检索系统是指仅收录判例的检索系统。独立型判例检索系统按照用户群体的设定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面向不特定用户,在互联网上公开,例如,“把手案例”“聚法案例”等。另一类则面向特定组织或者人群,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地方层面,各省法院先后分别开发各自的类案类判系统”。(18)左卫民:《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27页。从公开信息可知,四川、重庆、贵州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河北、江苏等地的检察院都联合科技公司开发了面向本地司法系统的判例检索系统。还有定位于特定功能和用途的判例检索系统,例如,“法律家”(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系统)就是主要面向法学教育教学的判例检索系统。

(三)判例检索系统的技术路径

1.基于案情事实的判例检索

案情事实是指法院查明的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及理由的内容,是得出裁判结论的基础。基于案情事实的判例检索以通过案情知识图谱规范化地展示案情为前提,而案情知识图谱构建可以采取三元组标注、标签标注两种实现方式。三元组标注是指通过实体识别、实体链接、关系抽取,实现三元组构建,进而完成案情知识图谱构建的方式。通过三元组标注构建知识图谱,依赖法律专家知识预先定义相应类别案件的三元组体系,包括实体类别、关系类型。标签标注通过标签识别、实体识别、实体链接,完成案情知识图谱构建。标签标注依赖专家知识预先定义相应类别案件的标签体系和实体类型。基于案情事实的判例检索,需要综合考量知识图谱中实体、关系、标签的权重大小,不断优化案情知识图谱检索和对比的方案。

2.基于争议焦点的判例检索

争议焦点是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形成的有关程序、案情事实、法律适用等各类问题的核心分歧点,争议焦点的结论与裁判结论密切相关。基于争议焦点的判例检索,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需求,疑难案件通常表现为案件中某一个或几个疑难问题存在分歧,快速、准确地查找到包含相同疑难问题的判例,是实现判例检索的重要路径。为实现基于争议焦点的判例检索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争议焦点提取、争议焦点清洗、争议焦点聚类、争议焦点归类等。通过以上工作建立争议焦点组,并在此基础上基于规则和归类算法进行争议焦点归类,实现争议焦点组数据的动态维护。

3.基于法律适用的判例检索

法律适用是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是精准、完整体现判例法律关系、部分案件情节的内容。法律适用的相同、相似,表明案件之间法律关系、案情事实的相同或相似。基于法律适用的判例检索,以法律条文的相同、相似为判断基础。法律条文间关系的判断,仅限于法律条文调整对象的判断,不包括对法律后果的判断,两个条文调整的内容相同但法律后果不同的,仍然属于法律适用相同。法律条文关系的判断,主要是对在相同时间点调整对象有交集的多个条文间关系的判断、对具有继承关系的多个条文间关系的判断。通过法律条文间关系的判断,识别引用形式意义上不同但具有内在联系条文的判例之间的实质相似性,进而实现判例的查询。

(四)判例检索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判例文本质量问题

作为判例检索系统数据来源的裁判文书的数量和质量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于后续批量的判例处理来说,会形成巨大的障碍。具体来说,判例检索系统中文本质量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由于判例文本来源较多,文书收集和上传中可能存在多头上传、重复上传的问题,导致了数据冗余问题出现。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实施)出台前,案号管理规则不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出现部分案件案号重复的情况,在按照案号进行判例文本筛选时,会错误地剔除一些数据,导致数据缺失。第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已经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各法院的执行情况还不尽相同,仍存在该上传文书未上传(如行政诉讼案件文书)、不该上传文书已上传(如调解书)的问题。第四,判例文本中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的脱敏处理效果不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信息过度隐匿和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大量未公开文书没有按规定上传文书基本信息”。(19)杨金晶、覃慧、何海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中国实践——进展、问题与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第125页。例如,很多文书中首部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但对正文中信息却没有处理,后续可能造成判例检索系统对当事人隐私的不当侵害。第五,判例涉及的文书质量参差不齐。主要问题有:文书撰写水平不一,文书撰写过于简单,文书结构存在缺失,存在笔误的裁判文书没有及时通过裁定书进行更正等。此外,判例检索系统的数据绝大部分都来自对司法公开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爬取,批量地爬取司法公开类网上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本身处于灰色地带,这也造成一些判例检索系统的数据来源并不稳定和安全。

2.判例中信息的识别、提取和关联中的问题

第一,判例文书结构化中的问题。基于判例文书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智能化应用开发的前提是判例中蕴含的信息已经是机器能够识别的,而为了提高机器对于判例文书中信息识别的准确率,则应先对文书进行结构化解析,明确文书中各部分的基本属性。目前对于判例文书和判例相关文本(如公报案例的文本)的结构化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判例文书的撰写并不规范,机器对于裁判文书或判例相关文本的识别依赖于一些语词,如依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识别争议焦点总结段落,依靠“本院认为”识别法院认定事实段落,但很多文书的撰写用语并不规范,如果寄希望于通过机器学习进行准确的裁判文书分段,就必须进行大量的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文书的标注工作。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模板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给出的,(20)参见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模板本身与实践中文书的撰写方式是有差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给出模板的方式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但模板对于不同案由、罪名裁判文书特点的适配并不理想,因此这些模板对于判例文书的结构化的帮助是有限的,必须在这些模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新总结大量类型化文书的结构化模板。

第二,判例中信息的抽取、关联中的问题。基于海量判例文书,进行判例文书或判例相关文本多模态数据的分类识别、智能信息提取、信息关联等处理的技术尚不成熟。无论是基于案件“实体-关系”的半监督学习智能信息抽取和关联,还是基于深度学习的端到端的信息抽取,都缺乏信息量足够大的标准数据集的支撑。目前判例信息的检索和抽取主要依靠关键词,即使部分检索系统加入了自然语言处理和语义分析技术,对于判例中信息的抽取和关联、判例与判例之间的信息关联的效果都还不是十分理想。

3.判例的可视化呈现方式中的问题

判例的可视化呈现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检索和推荐。“检索指从文献资料、网络信息等信息集合中查找所需资料或信息的过程。推荐则是指将经过整理的信息资源发送给用户,满足用户的多层次需求,使用户能够自己设定所需要的信息类别,并直接在用户端接收定制信息的实现方式”。(21)陈琨:《类案推送嵌入“智慧法院”办案场景的原理和路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第91页。目前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判例检索系统采取的可视化呈现方式都是检索,需要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输入后,才能够查询结果并呈现出来,这其中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检索系统根据输入信息给出的结果中包含的判例数是有较大差异的,输出结果中包含判例数较少的系统,可能限制了返回结果的数量,可能导致有价值的判例没有被呈现出来。另一方面是检索结果中包含多个判例时,对判例进行排序的问题。对判例进行排序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相关性,与输入信息越相关的判例可能越具有参考价值,但对于相关性的判断是存在争议的,判例在案情事实、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相关能够被判断为是具备相关性的,并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二是效力性,对于使用检索系统的人而言,不同判例对其行为的约束力是不同的,例如,法官必须关注指导性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是必须参照的;法官也必须关注相似判例的上级法院判决,因为法官要承受案件二审改判的压力。判例检索系统的检索结果排序应该是对相关性和效力性综合考虑的结果,但如何制定科学的排序标准并能够用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依然是一个未决的难题。

4.判例检索结果的公平性问题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都是基于海量数据中蕴含的逻辑和规律给出结果预测的,但司法过程不仅是要关注大量同类型案件的趋势性特征,还需要关注个案的特殊性。现阶段司法人员参考判例检索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而做出的决策,可能会有利用大数据给出的趋势性、普遍性的判断,而忽视个案特征的情况。譬如,审判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与当前判例检索系统收集的文书情况不同的新案件。此时,在与相似判例进行比对的过程中,案件之间的区别往往比案件的相似点更为重要。新的案件可能形成的裁判文书应当成为文书数量正态分布曲线的长尾中的一部分。可见,如果仅仅依靠已有的信息或数据,在处理新类型案件时,法官很难得到有效信息或者极易在参考相关判例过程中出现偏差而导致对于个案特殊性、甚至个案正义的忽视。

算法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产生的满足若干指令的有穷序列,算法由具体的人编写、基于不同的标准编写并适用于具体的领域。诸多事实与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数据同时满足了质量与数量的要求,算法的不当应用仍然可能对公平性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判例检索系统的算法应当由谁确定、如何确定标准与需求以及如何保证检索过程的公正与透明,都是智能化判例检索系统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判例检索系统的搭建中,基础数据中文书的质量、数量都会影响算法的选择和设计。需探索如何通过算法的设计来规避原始数据以及使用者已经存在的偏见。在无法对系统的算法进行全面的法律、伦理方面审查的情况下,如果算法在处理案件某些要素时存在偏好或歧视,则有可能通过系统将这种歧视传递给司法人员,并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三、判例检索系统的功能:预设与转型

(一)判例检索系统的功能预设:判例的信息化呈现

判例检索系统最初的功能设定是将判例进行信息化呈现。在普通法国家,判例的信息化呈现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被信息化的判例已经属于一个完善、稳定的判例体系。“以传统的普通法即判例法为前提和基础,英美国家发展起了自己一套独特的法律检索方法”。(22)胡晓凡、李红勃:《浅析英美判例法的检索方法——以“哥斯布赖瓦公寓大厦”案为例》,《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4年第Z1期,第66页。也就是说在判例检索系统发展的初期,是先有判例体系,后有判例检索系统的,判例检索系统的功能就是将判例法体系中涉及的判例进行信息化呈现。但在成文法国家中,由于没有判例法体系作为依据,对判例的早期汇编就只能以判例的基本信息,如时间、法院、案由等作为分类标准。

同为成文法国家的日本,近些年来也出现了大规模的判例的自发性运用。但成文法国家似乎都更关注从判例中整合和总结而来的裁判规则,并致力于厘清这些裁判规则与已有的成文法的关系。在检索中,使用者依然是按照寻找法律条文的方式实现判例发现的过程,这种思维方式上形成的刻板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寻找判例的线索或基础是法律条文,并未形成由官方颁布或者被广泛认可的判例标签或者索引体系。“日本大多数的判例检索资料是基于法条或一定的学说和理论而对判例进行整理而成的资料”。(23)冷罗生:《日本法律类文献的检索与收集方法》,《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第2009年第4期,第21页。另一方面,判例检索系统的建设者和使用者总希望用成文法效力等级体系为不同级别司法机关形成的判例去设定一个效力等级的位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对司法判例的检索顺序基本与制定法相同。判例检索之所以能够依照上述的顺位进行,主要归功于法律教义学所创造的条件”。(24)孙跃:《日本司法判例援引技术初探及启示——基于民事判例的考察》,《海峡法学》2018年第2期,第94页。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似乎判例检索系统最初的建设都受到成文法体制和法律教义学的限制和约束。我国判例检索系统建设的初期,希望将判例或从判例中总结出的裁判规则归于已有的成文法体系,既符合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体制和司法惯例,也契合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结构。因此,可以说判例在检索系统中为了信息化而做的聚类是以成文法体系的分类分层标准作为基本依据的,这既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体系的特色,也可能是制约成文法国家判例发展的核心因素。

判例检索系统发展的前期都是以数据库作为底层技术的。众所周知,数据库的作用就是将原本零散的、独享的文件组织成为一个能够实现文件存储、管理和共享的文件夹或者文件柜,其核心的功能是实现文件的汇集。具体到判例检索系统上来,其发展初期(尤其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之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实现判例汇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例文本的信息化,这个过程的核心意义在于为判例的大规模运用提供重要的信息基础,并以信息化的方式实现判例呈现方式的变革。

在信息化呈现的基础上,判例检索系统逐步发展出一个基础功能体系:第一,判例汇集,对于判例运用者而言,我国的判例来源十分多元和复杂,判例运用者需要一个运行稳定、信息准确、成本低廉、使用便捷、更新及时的判例信息来源,在司法机关并无统一、覆盖面足够广的判例汇集的手段之前,判例检索系统是实现判例汇集最优的选择。第二,判例查询,在大量判例汇集后,依靠判例检索系统中数据库相关的底层技术,对判例文本的基本信息进行对齐后,实现了依靠判例基本信息的判例查询。判例检索系统的发展历程中,最初将判例查询处理得较好的是北大法意。“其检索模式是多条件方式的(最多10个并列条件),检索途径可选全文关键词、案号、案由、学理词、当事人、专题、权威出处、审理法院、法院级别、文书类型、审理法官、判决时间、审级、法律点、代理律所、代理律师”。(25)林燕萍主编:《信息素养与法律文献检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9页。可见,对于判例检索系统中判例这类大规模文档集索引的构建,决定性因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判例的基础信息标签体系的多寡;另一方面是判例文本基本信息的识别、抽取效果的好坏。第三,判例展示,在发展初期,不同判例检索系统的判例呈现并无太多差异,基本是在对判例文本进行简单预处理的基础上,直接将判例的原始文本进行展示。

总体来看,判例检索系统实现的判例信息化呈现的意义在于促进判例信息的社会化。具体来说,判例检索系统所实现的判例信息化的目的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化激活了判例资源,使得判例资源的价值被社会公众所发现和关注。其次,信息化改变了判例传播的方式,实现了判例的网络化传播,实现了判例的推广。再次,信息化过程中对判例文本进行初级的标准化,使判例有了成为商品甚至产品的可能。最后,判例信息化推进了判例在被更多利用后的增值,正如波斯纳所言:“判决的范围和意识不是由判决的作者而是由后来判决的作者决定的。”(26)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0页。即判例的价值最终体现于判例的传播和被引用的过程之中。此外,信息化过程所形成的判例数据库还为判例的智能化应用打下了基础。

(二)判例检索系统的功能转型:判例整理与判例体系构建

随着判例运用的不断推进,大家已经认识到判例是司法人员智慧的凝练和体现,对于判例中蕴含的巨大实务和学术价值也已形成一定共识,但判例这种实务中产生的智慧和经验因其碎片化、时效性的特征,是极易被淹没和模糊的。如果说判例检索系统建设的初期,使用者仅仅是希望通过检索找到某个判例的话,那伴随着判例在法律实施中地位的提升和判例应用场景的丰富化,判例使用者开始期待找到的不仅仅是某个判例,而是判例中蕴含的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对策和依据。

现如今法律人所面临的信息资源情况已经与判例检索系统建设初期有了很大区别,信息资源不再稀缺,法律人只需要输入简单的检索条件,就会有海量的信息涌来,因此,法律人开始期待判例检索系统能够有一定的信息管理功能,以便能够帮助他们在海量的判例中快速找到与检索输入有一定相关性的信息。这就要求判例检索系统不仅能够将庞大、复杂的判例库理出条理,还要能够通过使用者可能并不完整和准确的输入信息猜到使用者的真实检索意图。“检索者的目的是拥有对于能够回答他们问题的法律的透彻理解并且为思考中的各法律问题提供背景和细微差别等方面的知识”。(27)王昶编著:《美国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郭富雷导言,第1页。从使用者角度而言,对于判例检索系统功能的预期就从判例的汇集和信息化呈现转变为判例检索系统能够将判例和与判例相关的评论、标注等信息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将具有相关性的判例关联起来,使判例能够提供的信息更具确定性。简言之,使用者对于判例检索期待所能提供的信息由判例本身转化为判例中蕴含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希望判例产生的知识是体系化的,因为这样才能够被较为便捷地辨识和获得。

知识的生产和体系化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从问题发现到充分的探讨,再到初步的知识的形成,此外还有反复的验证过程等。可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个别判例中的知识提取是可能的,但转化为知识后判例和知识的体系化都较为困难。无论是通过司法机关对于部分判例效力的宣示和确认,还是学术界或者出版商对于判例的汇编和评论,都没有能够有效地实现判例的整合和判例基本体系的构建。判例检索系统因为兼具判例信息的查询和判例信息管理的功能,因此在判例的体系化上被寄予厚望。

判例检索系统功能定位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是大数据、文本解析、信息检索等技术在近些年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为判例检索系统增加了对判例进行批量分析的功能。“在调研时有法官表示,大多数简单案件不需要检索,而少量疑难案件在检索后得到的结论却五花八门,令人更加不知所措”。(28)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第33页。实际上,简单问题涉及的大量普通判例占了判例中绝大部分,这些判例的价值在于统计学上的意义,大量、重复的判例存在的价值可能不在于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在于其展示出的某些问题和现象发展的趋势和导向。大数据技术在判例检索系统中的应用使得每个个体判例的价值有了叠加和放大的渠道。其次是文本结构化、信息抽取和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判例检索有了进行自动分析和推理的功能。如前所述,判例检索系统的使用者大多数情况是在检索疑难问题,疑难问题对应的疑难判例是“针对事实复杂,法律存在空白点的社会疑难问题,适用现行法可能会得出有争议的结论,这类问题相关的判例较少且彼此间可能不一致。对这种案件的研究适合作个案剖析,通过深度解析判例中的各种事实情节,理解法律争议点之所在并试图找到解决方案”。(29)刘鸿霞:《法律文献信息检索理论与实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07页。但问题在于传统的交流和沟通方式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会导致对疑难问题的解决略显乏力:一是在司法愈加复杂的情况下,司法领域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长期存在,不同地区、层级、法院所形成的判例很难全面地找到相似问题的判例;二是相似的疑难问题经常被掩盖在结构差异化较大、撰写水平各异的判例之中,很难被识别出来。文本结构化、信息抽取和机器学习等技术都是致力于将判例文本中的自然语言转化为机器语言,再基于机器语言进行比较,这就部分实现了本质化地找到相似疑难问题的目标。最后是信息检索技术的应用,使得判例检索系统内的判例能够自成体系。“信息检索是从大规模非结构化数据(通常是文本)的集合(通常保存在计算机上)中找出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资料(通常是文档)的过程”。(30)曼宁、拉哈万、舒策:《信息检索导论》,王斌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第1页。从收录数据的结构和体量来看,判例检索系统应该属于面向中等规模数据的信息检索,在底层技术层面,判例检索系统从数据库搜索转型为信息检索的重要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改变了数据库式搜索中单向度输出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机交互,使用者对判例检索系统呈现出的文档的浏览、过滤、批注以及进一步检索的行为都会成为判例检索系统处理的范围;另一方面是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实现判例聚类分类的过程,其中聚类是按照判例内容进行的自动聚团,而分类则是按照给定的体系(例如成文法体系、案由体系等)、临时的信息需求和其他多种多样的类别体系将判例分配到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体系之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判例检索系统中的聚类和分类任务是动态进行的,这也保证了通过聚类分类形成的判例体系是动态更新的。

通过系列技术在判例检索系统中的应用,会构建出一个判例进入检索系统后的判例再生产体系,其中主要实现了以下的功能:其一,判例的识别机制,主要是指对判例进行身份认定、结构化解析和信息抽取;其二,判例的关联机制,目的在于在所有判例之间形成网状关系,进而生成一个可以基于机器学习或者给定标准改变而动态更新的判例体系。体系化的目的在于在简单问题上形成共识,在疑难问题上找到解决方法沟通机制。这样做的最主要原因是在我国成文法的体制下,判例的体系化是无法依照判例的效力等级实现的,必须从判例运用的视角重构判例之间的关系。其三,判例的分析机制,为了向使用者提供可供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知识,也为了保证知识是准确、无误、无争议和分歧的,必须将从个别判例中凝练出的知识放入判例体系内进行比较和分析。“当一个问题因其涉及错综复杂的相互关联或互动而变得困难时,这就是复杂——换言之,这就是一个有关系统的而不是某个单子的问题”。(31)理查德·波斯纳:《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7-68页。疑难问题必须经过大量判例的系统探讨才有得出正确答案的可能,此功能也是最需要人工参与的部分,判例检索系统可以将分歧和争议识别并展现出来,专业人士在给出答案后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机器就可以对分歧解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学习,并实现对系统本身分析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四,判例的更新机制,成文法的体制还会对判例检索系统的发展带来一个问题:“在成文法国家,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主要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做出,因此,一旦成文法的规定发生变化,例如修订和废除时,根据该成文法做出裁决的案件也就失去相应的法律效力。”(32)赵彦:《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检索路径》,《学术交流》2015年第5期,第130页。为了保证在判例适用的法律修订或废止后判例的价值依然能够维持,就必须将判例归于判例体系之中,并设定一套新旧规范之间的关系,以便实现在适用法律被更新或废止时判例生命力的维系。“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普通法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将确定性与发展权融合在一起,而没有其他原理能够做到这一点”。(33)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6页。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不能以判例法的形式维系判例体系的更新,但可以尝试通过判例的运用,尤其是判例检索系统中判例的更新来维持判例体系的活力。一个合理的、健康的判例体系是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这其中存在一个不断依照社会现实和成文规范对判例进行检验的过程。“在这个无穷无尽的检验和再检验过程中,有对渣滓的不断扬弃,也有对任何纯粹、合理和精致的东西的不断保留”。(34)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13页。

四、判例运用秩序形成视角下判例检索系统的发展展望

(一)将促进判例运用秩序的形成作为判例检索系统发展的目标

各类社会主体、各种法律职业均意识到无论是在保障自身权利,还是在具体执业行为中,均应该重视判例、学习判例和运用判例,同时获取判例的途径和媒介也逐渐增多,利用判例的方法也日益丰富,但在缺乏引导的情况下,各类主体普遍采取自利主义的方式进行着判例运用,利益的分化则导致判例运用中判例选择、运用时机、运用方式各异,在法律实务的业务场景中很难形成稳定、良好的判例运用秩序。目前看,判例检索系统具备成为最具普遍性、最为便捷、成本最低的判例运用工具的基础,可着重考虑用工具引导使用者按照一定的逻辑或者基于一定的规范进行判例运用,这就为判例检索系统新一阶段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即推动判例运用秩序的形成。判例运用秩序形成具体可解释为各类主体在判例选择、判例运用、判例效力位阶等问题上形成了一定共识后,判例运用行为和逻辑的趋同性现象。

(二)判例检索系统从信息查询转向知识辅助

“司法实践中事实认知的有限性、法律解释的多义性、司法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运行过程关涉了大量无言之知,需要恰切的转化机制,将之转化为能够比较便利地交流、分享的编码化知识,并能够进行一般化的推广,进而成为司法决策过程中的操作性指南”。(35)吴元元:《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及其优化——案例研究的知识社会学反思》,《法学》2019年第9期,第82页。判例是目前体量最大、也是潜力最大的司法无言之知。判例是一种法律文献资源,是记载法律行为和法律知识的载体,但文献信息检索更多的是一种相关性检索而非确定检索,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直接回答使用者的问题本身,而是只能提供解决相关问题的文献以及文献的线索、来源等信息供使用者参考。当判例本身和判例检索系统通过初步的比较和推理后都很难给出解决具体问题的答案时,需要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法学学术资料等其他文献资源的支撑和辅助,现有的通用搜索引擎中的判例检索系统和独立型判例检索系统都很难实现这样的法律知识汇集,因此以判例为核心的综合性知识库才是最可行的发展模式。

从判例检索系统演变为一个汇集各类法律信息的判例知识库,是以判例作为知识连接和汇集的节点的。知识库建设是在对判例进行全面、系统加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以人工与人工智能结合的模式完成的,包含了对判例的结构化解析、信息抽取、关键要素标注、评注、与其他法律知识关联等过程,以此实现判例从文本到信息和数据,再到知识的转换。具有传统知识储备的判例检索系统的开发者也许本来就具备一定的优势,但也仅仅是初步优势。“海量的知识数据只有经过内容方面的专业编辑提炼和技术方面的深度聚类分析,经过底层知识图谱的系统化组织和串联,才具备为用户不同的业务平台、业务场景提供嵌入式、融合性的知识数据服务的可能性”。(36)张承兵:《专业出版社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探索》,《科技与出版》2018年第12期,第103页。但在作为传统知识载体的纸质书籍的撰写和编辑过程中,不同书籍的撰写者因为专业水平、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会导致判例汇编、注释和研究的书籍的水准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对同一问题或同一判例的认知也存在差异,在书籍编纂过程中,这种差异是没有一个科学的查找和比对机制存在的。因此,判例检索系统中必须有一个知识信息的核验和转化机制。从技术角度看,就是知识的图谱化,知识本身不具备被自动比较的基础,必须转化为知识图谱后才能被系统自动核验、比较和调用。综上,判例检索系统是在向综合性判例知识库的方向转型的,并通过将知识转化为知识图谱的方式实现以判例为中心的多源异构法律知识的关联、展示和利用。

(三)判例检索系统从应用系统转向底层技术

从判例被重视和推广开始,就注定判例的运用与司法业务紧密相连,判例检索系统也应该如此。但目前判例检索系统作为应用系统的存在形式,很难实现与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另外,无法融入业务的具体流程和场景,也会因为检索输入信息的有限性导致检索效果欠佳的问题,因此,判例检索系统中的很多知识和能力应该从简单的应用系统呈现转向为整个法律人工智能的底层技术,以便实现对更多司法业务的有效支撑和辅助。

无论是在司法人员的公诉和审判中,还是在律师提供的代理或辩护的法律服务中,都越来越多地将判例检索作为一个必要的业务流程环节来看待。(37)参见李岩:《判例检索之“术”》,《中国律师》2018年第1期,第66-67页。波斯纳法官就曾指出,他对于其法官助理的工作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在草拟文书时进行深入的判例检索。(38)参见理查德·波斯纳:《各行其是:法学与司法》,苏力、邱遥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70页。这些还都是判例检索直接切入业务流程的情况,还有许多场景中,判例检索系统的作用是隐形的,只是将对于判例信息的图谱化等技术作为一种能力提供出来。从法律推理的过程来看,判例检索的过程类似于法律发现的过程,主要是为了找到处理法律问题的依据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因此,在信息化的实现上,越来越多的判例检索系统从一个独立的系统,向嵌入到业务系统中的一个功能模块转型,这种处理方式在明确了判例检索应用的业务场景后,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判例检索的应用效果,实现不同业务节点、不同应用场景判例检索系统对不同类型人员的精准辅助和支撑。

将判例检索系统作为一种底层的能力或者支撑,探索将判例检索系统中的技术以及判例数据用于法律智能问题、智能审判辅助、刑事量刑辅助等系统之中较为典型。例如,成都数之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智能要素式审判系统”、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法官怎么判”应用等,都实现了对于判例检索系统的吸收与融合。判例检索系统中包含着法律人工智能领域在很多场景可以通用的技术能力,例如文本的结构化解析、文本相似性比对、文本信息抽取等等,这些技术目前针对的文本还主要限于裁判文书,在司法机关电子卷宗应用系统铺开后,则会有更多想象空间,判例检索系统中蕴含的科技能力的应用领域和场景也会有更大的拓展空间。

(四)判例检索系统从分化转向统一

我国判例检索系统存在重复建设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判例检索系统中包含的许多技术确实是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和关键技术,是技术研发和商业拓展绕不开的,因此许多法律科技公司在判例检索产品盈利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还是选择将其产品化,作为一种科技能力的宣示。另一方面当下部分司法机关自建判例检索系统的行为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市场上确实很难找到可以妥善融入其业务流程、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判例检索系统。遗憾的是,很多地方有了地方性判例检索系统,检索系统本身却无地方特色,并且判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成本都较高,导致许多司法机关自建系统烂尾或维护欠佳。较为典型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其中的判例检索系统已经属于性能较为良好的应用,但依然存在收录判例不全面的问题。(39)参见万发文、蒋静芬:《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技术及应用分析——基于法官需求角度的实证分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147-148页。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导致的诸多问题,也为了能有一套统一的判例体系,判例检索系统还是应该从分化建设模式转向统一建设模式。

转向统一的模式应该是分步骤推进的:首先是在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就主导或参与建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司法案例网等多个判例检索系统,虽然各个系统在功能上各有侧重,但判例筛选、加工和呈现的方式各异,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已有的包含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和各类案例汇编在内的复杂的判例体系的话,无论是在判例运用的方式方法上,还是在判例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中,都存在着一些冲突。应着力协调各庭室基于各自业务产生的不同需求,建设院内的统一的判例检索系统,也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检索系统推动我国判例体系的生成和推广。其次是在同一类型司法机关内部的统一,其中主要是法院、检察院体系内部纵向的统一。以法院系统为例,目前已有多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了判例检索类的应用,还有许多基层和中级法院通过联合开发或者采购以产品二次开发的方式拥有了针对性解决自身需求的判例检索类应用。但实际上各级法院分别进行建设的模式对于我国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关切是不足的,判例运用过程不仅要关注本院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还需注意不同级别、不同地域司法机关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因此在法院系统内进行判例检索系统的统一就十分必要。对于不同层级、地域法院的个性化需求,可以通过在系统中个性化配置某些系统参数,实现对于地域、审级等使用者差异化因素的考量。再次是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统一。从实践角度看,不同司法机关在业务层面的联系是通过案件实现的,应以判例为中心,汇集相关的文书、数据和信息,这不仅可以在不同司法机关实现判例检索系统的统一,对于更全面、系统地获取判例信息也有极大帮助。最后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这个统一是在基础数据和底层技术上的统一,是在知识和方法上的统一,并最终实现在判例体系层面的统一。

判例检索系统转向统一后,运营模式也要做相应的改革,最终通过良好的运营模式保障判例检索系统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判例检索系统运营方式的问题主要是组织、机构、部门之间利益分化导致的。建议我国转向统一后的判例检索系统借鉴德国的运营模式:“德国建立有Juris法律信息数据库(德国政府占51%的公司股份),法院将判决书传递给数据库,法官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来使用该数据库。”(40)陈兴良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93页。即统一建设,使用者付费,商业使用和公益类使用分开定价的运营方式。另外,如果组织或集体使用者在统一判例检索系统的基础上有定制化开发的需求,如从网页端转向移动端,增加数据分析功能等,则需按照用途和使用范围等额外付费。

(本文写作得到张恒、谷松原在资料收集方面的协助,特此致谢。)

猜你喜欢
检索系统判例文书
法律英语写作中反面判例的处理技巧
论作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复仇为例
徐谓礼文书——南宋官制百科全书
浅析图书馆检索系统的应用
加强事业单位文书档案管理的措施
我的小天地
基于“互联网+”的高校档案数字资源分析
浅析图书馆检索系统的应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足球转会纠纷的判例评析
开放式图书馆数字资源检索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