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强∗ 刘墨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更是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截至目前,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尚有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法治教育过于沉迷于形式,导致我国法治教育虽然在最初的几年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越往后发展其动力逐渐不足,陷入发展的瓶颈;二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程度差距越来越明显;三是法治教育方式过于单一,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将影视剧①本文所称影视剧,采最广义的概念,包含但不限于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木偶戏、电影、电视剧等。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相结合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相融合,能够寓教于乐,影视剧作为法治教育的载体,具有传统法治教育无与伦比的优势。
近年来,《心理罪》《暗黑者》《法医秦明》等影视剧频遭“禁令”。究其主要原因,或因作案手段过于暴力而下架,或因案件过于血腥被迫整改,这些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的“禁令”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8条第1款第5项: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而被迫下架或整改的影视剧曾引发社会热议。而此类影视剧被下架主要是出于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模仿影视剧情节犯罪的担心,影视剧行业管理者认为,为了防止青少年群体和潜在犯罪人群模仿影视剧情节,通过禁令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在理论界,关于影视剧情节是否会影响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不同学说。“犯罪模仿论”认为,人们通过模仿获得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犯罪也是模仿而来的。③陈诗琪:《浅谈大众传媒影响下的犯罪模仿效应》,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20期。2003年,美国3名青少年试图用枪支、刀剑和子弹 “处死”数名中学生;④转引自李苏:《影视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载《犯罪学论坛》第一卷。2011年4月英国一名少年杀死沉睡的母亲后焚尸;⑤鹏致:《沉溺暴力游戏英国14岁少年模仿电视剧情节弑母》,载《广州日报》2012年4月6日。2018年我国一名青年追求异性未果实施了性侵。⑥何芳芳:《沉溺影视剧情节 小伙模仿多重人格实施性侵》,载《富阳日报》2018年8月1日。这几起青少年犯罪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犯罪手段来自影视剧——三起案件均模仿了电影情节。由此,影视暴力确为部分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效仿对象,且青少年对影视剧中“英雄”们“动辄杀人”行为的认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青少年暴力犯罪。
诸多案件都可以证明犯罪模仿论,但不能说明影视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关联关系已成为共识,比如犯罪模仿论就不能解释为何暴力视频游戏会导致暴力犯罪的减少①[美 ]Patrick M. Markey,Charlotte N. Markey:《Violent Video Games and Real-World Violence:Rhetoric Versus Data》,《Psychology of Popular Media Culture》2014年8月 18日。。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两位教授反对犯罪模仿论,他们统计了1995-2004年间美国的犯罪记录及电影的上映和观看情况②数据显示,在电影放映期间发案率大约下降1.3%,而在午夜后6个小时的时间里,暴力事件发案率下降的幅度更大,约为2.1%。根据这两位经济学家的计算,暴力电影的上映使得美国每天少发生175起袭击案件。,并在经济学会年会上提出了暴力电影降低犯罪率的结论,同时解释:潜在犯罪分子在暴力电影中得以宣泄。③《暴力电影降低犯罪率? 魔鬼经济学论引争议》,载《中国消息》2008年1月9日。这类研究结论逐渐形成“犯罪释放论”,认为通过观看暴力电影,可以给观影者带来极大的精神愉悦,以满足其对精神刺激的追求,或者释放其压力,以避免犯罪的实际发生。
本文基于上述两种理论构想认为,影视剧(具体来说是影视暴力)导致的不同结果或许可归结于观看影片后的思考或引导方向。据此,以影视剧形式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并进行正确的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
自1985年起,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30年,④1985年6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1949年以来我国第一次专门讨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全国性会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呈下降趋势。2013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65439人,2014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49576人,较2013年降低了6%;而2015年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36341人,较2014年降低了5%;2016年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04657人,较2015年降低了13%;2017年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183471,较2016年降低了10%。⑤数据来源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可以看出,普法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率下降并不是那么明显,而且有一定的波动性,普法教育必须寻求突破,来适应新时代下的青少年,使法治教育发挥更好的效果。
笔者随机抽选了H省、X省和G省三个省近五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⑥数据来源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作了如下分析:2013年到2017年,H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分别为5398、4721、6011、4731、5028,X省青少年犯罪人数分别为11290、11846、10176、10171、7734,G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分别是10645、10024、10010、8324、10878;在2013年期间,H省、X省和G省三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比例为1:2.09:1.97;在2014年期间,H省、X省和G省三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比例为1:2.51:2.12;2015年的比例为1:1.69:1.67;在2016年期间内,三省比例为1:2.14:1.75;在2017年期间内,三省的比例为1:1.54:2.16(见表1)。可以看出:虽然三个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人数整体上均在下降,但是不同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差异较大,经济相对落后的X省和G省青少年犯罪人数远远大于经济发达的H省,而且青少年犯罪人数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几乎未曾有下降趋势。
表1: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
就上述两组数据来看,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虽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但是各地区的差异还是非常显著的,而笔者认为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二是传统的法治教育已经不能适用现代的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了,而且无法克服经济上的差距。所以就当下的法治教育而言,迫切需要有新方式进行改革,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方法。
目前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式趋向多元化,但仍以学校教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用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表述。从“法制”到“法治”,名称的改变预示着观念的转变,青少年教育范围显著扩大,法律知识与制度是守法用法的基础,但法治理念和思维是更为重要的训练内容。从现状看,目前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常依托于道德教育,采取填鸭式教学模式,教育成果通过应试考评检验。因此,无论是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还是考核手段,传统教育都不能达到培养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目的。
1.学校法治教育缺乏独立性
学校教育中,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形成了三元架构,但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更强势,法治教育常被二者吸纳,缺乏独立性。①马长山,李金枝:《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师资配置上,法治教育也多与其他学科共享,当前只有少数学校配置了专职的法治老师,具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更是少之又少。但法学理论需要系统学习才能掌握,依托道德教育的法治教育在课时上就难以满足这一要求,且非法学的教师自身就缺乏系统的理论,更遑论教授学生了。②靳玉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若干思考》,载《教育研究》2015年第4期。
2.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传统法治教育模式以法律知识和法条为核心,又只拘泥于此,非法学背景的老师难以解释法条背后的原理,学生只能通过背诵法条来学习。填鸭式的教学导致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学校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淡漠而又机械。③裴红娟:《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路径——基于学校角度分析》,载《教育探索》2015年第6期。法条学习只是简单地停留在法律知识的表面,并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索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功能,从而难以真正理解法治对其自身成长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就难以真正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和法治行为的习惯。
3.应试考评尚未反映出法治教育目的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律常识纳入学业评价,中考、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内容。该政策的初衷无可非议,但我们也面对着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法治教育应试化。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实用性学科,法律的学习成果应以能否会用为标准,但老师对教学目标总是作应试化处理,结果法治教育的学习目标被严重分数化。最终,法律只能停留在记忆层面而无法与行为建立联系。传统教育的天然属性决定了这些弊端不可避免,中小学课业负担重,课程多,法治教育也只能见缝插针地与其他学科融合,这样课时量少、法治思维缺位、实用性差的缺点也就相伴而生了。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瓶颈源于传统教育本身的局限,要突破瓶颈就得对症下药,学校教育受制于课时和师资,今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应努力打破这些局限性;传统教育过于教条,应寻求感染力强的方法输出法治理念和法的价值;课堂教育实用性差,应联系生活和案例以增强其实用性。影视剧与法治教育的融合能够满足以上要求:“影视剧”可以利用青少年平日的娱乐时间进行法治教育,让学生们在快乐中学习,突破了学校教育的课时与师资的限制;而且“影视剧”本身就具有艺术夸张的成分,可以将法律知识更有生命力、感染力地展现给学生,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感受法治的理念与法的价值;每一个“影视剧”本身就是一个“故事”,一个生动真实的“案例”,让学生们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这样的法治教育与日常生活联系更为密切。
法律题材的影视剧作品故事性强,相对于传统的法治教育,具有很多无与伦比的优势,能够克服很多局限性,可以作为课堂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发挥作用。
1.影视剧作为法治教育的灵活载体可以克服区域的不平衡
第一,以课堂为载体的法治教育受限于时间和场所,以影视剧为载体的法治教育,仪式感较弱,尤其现在网络高度发展,突破了时空的现实,教育方式不仅更为灵活,且更为有趣生动。法学理论虽然自成体系,法律知识却可以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往往容纳了丰富的法律知识,通过影视剧接收法律知识,能够打破地区间法治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以课堂为载体的法治教育课程计划性强,形式单一,其生动性会大打折扣,纵使课程最终的呈现方式具有多元化趋势,包括模拟法庭等已进入教学环节,但其感染力也明显弱于影视剧。角色和剧情是影视剧、文学独有的武器,是打动观众的制胜法宝,影视剧形象的命运往往使观众有更强的代入感,法的意义与价值也就能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了。①饶世权:《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文学方式》,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2.法的价值和法治思维可外化为影视剧情节以补足法治教育的动力
第一,法的价值内涵丰富,包括秩序、自由、正义等。这些名词并不罕见,但将它们置于法律中其正确含义就未必明确了。比起课程式教育,影视剧以情节、环境、人物为辅助,能更好地输出法律价值。以网剧《暗黑者》为例,该片虚构了 “darker”的形象,他总是惩罚(或威胁或杀害)那些犯了罪但尚未被逮捕的人,这就是他对“正义”的维护。但影片借角色纠正了对正义的误解:“维持社会的秩序,只有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他人施加刑罚,这才符合正义的内涵,也是影视剧完成价值输出值得借鉴的一例。
第二,每种思维都有其特点,法治思维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分析问题;较之客观性更强调合法性;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常以案例引入,在作品呈现的矛盾中,角色表现的思维方式通常就是法治思维,从“社会学习论”来说,青少年观看此类作品时,会在无意间学习法治思维指导下处理问题的方法。例如,《legal high》一剧中,主角C律师在法庭上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无罪判决,我们却不知道他是否真的无罪,但“不管多么可疑与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判决。这才是人类经过悠久历史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剧中律师的行为和台词都传递出了一个核心:实质正义固然重要,但只有落实了程序正义才有可能保障实质正义。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教育为手段,以法治为目的。形式上,影视剧与传统教育相互弥补,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融合能够弥补传统法治教育中的问题;目的上,优秀的法律题材影视剧充满着法治的价值情怀,与青少年法治教育融合能够达到法治教育的目标。
1.影视剧通过重现“生活”来宣传法律知识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影视剧自然也应贯彻这一文艺理论。“源于生活”即影视剧贴近并反映市民生活;“高于生活”即影视剧取现实中的片段作艺术加工,放大事件影响,引发共鸣。就法律而言,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可以被认为是“源于生活”的另一种表述。而影视剧又“高于生活”,其更能突出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
2.影视剧以灵活多变的方式向青少年传输法律观念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艺术与法律同属社会意识形态,与经济、阶级、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影视剧是审美对象,审美本身不是功利的,但当审美与意识形态交织,艺术创作就不可避免地会掺杂功利因素,这就是传统上说的“以文载道”。随着功利因素的参与,从业者的信念、价值观等都会有意无意地隐含在作品中。毋庸置疑,实施法律也是价值观输出的过程,如萨维尼所说“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这样看来影视剧与法律有着一致的目的,法律题材的影视剧更是与法律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借影视剧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完全可行的。①胡静波:《浅析法制文学的普法意义》,载《湖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如果说生活是影视剧与法律共同的起点,那么价值观输出则是二者共同的归宿。此外,部分影视剧本身就具备教育功能,国内影视剧的教育属性在儿童剧上体现得最明显,且从数据来看,儿童话剧在市场中确有一定的票房保障。②2013年12月北京在售的110场话剧、舞台剧演出中,儿童剧就有50多个;上海在售的80多个剧场演出,儿童剧也将近40个;广州在售20个剧场演出,儿童剧占6个;成都9个剧场演出,儿童剧占3个;昆明4个剧场演出,儿童剧占3个。话剧是用票房说话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儿童剧确实在艺术与观众之间搭起了桥梁,创作与票房的平衡为影视剧市场的开拓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当影视剧的教育功能表现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功能,把法治教育融入到影视剧创作中,就能使得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射程随着市场的拓宽而拓宽,最终做到输出法治观念、激发创作灵感、开辟影视剧市场的良性循环。
影视剧与教育的融合在我国大陆并未普及,但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常态。为了更好地推进影视剧融入法治教育中,需要充分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来寻找法治教育有效路经。
英国的“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引导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教师在“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中所发挥的作用,并非传统意义的领导者或决定者,而是引导者,削弱了老师在教育中的作用,放大了学生们在教育中的能动性,让学生们更多地融入学习中去,积极主动地探索法学教育,而非以往被动地接受;二是内容的主题性,相较于以往的教育模式,内容的主题性不仅扩充了内容的多样性,而且使每次教育的主题更明确,避免了传统教育所导致的内容繁琐;三是场景性,传统的教育仅仅局限于教室中,不能给学生们更好地体验,而教育的场景性使教育的地点不再仅仅局限于教室,而是根据教育的需要,给同学们构建不同的场景。
美国的“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与英国的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美国的模式较之于英国的模式具有更强的可实施性和更注重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作用。美国的教育模式更注重“因地取材”,对所需要的道具没有太高的要求,只要能推动教育模式的运行即可,这种方式减少了影视剧融入教育所需要的成本,让更多的地区可以克服经济上的差距而实施“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在美国的教育模式中,“老师”同样发挥着引导者的作用,在美国教育模式下,“老师”的作用更进一步降低。在英国的模式下,老师还可以掌控影视剧或者编排的进度,而美国完全由学生对影视剧的进程进行把握,学生在学习中所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对于学生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美国的“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较之英国的模式成本更低,所以该模式在美国范围更广泛、种类更多样化。
日本的“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成功学习了英国与美国模式的优点,构建了符合日本国情的教育模式,在日本的教育模式下,老师充当着“引导者”的作用,但是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比英美两个国家更为突出。教育的主题由老师在进行教育前事先确定,无需与学生进行交流讨论,而在其他过程中,教师应与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并非再由学生靠自己解决。这种方式虽然剥夺了学生在参与过程中的积极性,但加强了老师与学生的交流学习,便于学生更快地获取相关知识,也避免了学生在自己的探索中陷入错误的认识中。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开始实施“影视剧与教育融合”模式,台湾地区所适用的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老师”发挥作用的转化,在台湾地区的教育模式中,老师不再是“引导者”的角色,而是配角的作用,与学生们共同参与到学习中去,促进了学生与老师的联系,便于两者进行交流;而且台湾地区在实施此教育模式时,道具材料相对比较简单、方便,便于更加深入地推广此教育模式在台湾地区的适用。
实际上,早在20世纪初,英国的学校课程就已经把影视剧纳入在内,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教育影视剧的教学方法;美国的教育影视剧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非常发达,从幼儿园开始到大学都设置了相关的课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日本2017年修订的《学校指导纲要》指出要“面向社会开放教育课程”,于是部分社区设置了教育剧场来响应这一政策;欧美教育影视剧著作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出版也推动了台湾教育影视剧研究的发展。各地区的教育影视剧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当教育影视剧应用到大陆地区时务必要考虑到我们的本土资源,通过对不同的教育影视剧模式进行对比,提炼出一套能够为我所用的最适宜的模式。
通过观察不同的教育影视剧模式,我们发现,各种模式的区别仅在于教师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学生主动权的范围及其角色,而就影视剧作为教学的主要环节、教育是教学所追求的结果这一点来说,各种模式之间并无差别。因此,无论是何种模式的教育影视剧都是一种实为教育,形似游戏的教学方式。
1.实为教育,“形似游戏”
教育影视剧之所以能够激发儿童极大的兴趣和极高的参与度,就是因为其所具备的“游戏”形式。各地区的教育影视剧都在以游戏的形式促进儿童理解和认同影视剧故事传递出来的价值观,对儿童思维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域外诸多关于教育影视剧的实验都曾证明了它的作用:理查德·沃尔什鲍尔斯等人和杜伊古·塞廷戈兹分别以七年级的学生和六岁的儿童为对象做了实验,结果表明“形似游戏”的影视剧活动不仅对学生在人际关系方面有积极影响,还能帮助学生在语言解释、接受结果、倾听等方面获得更高的分数。①转引自王琳琳、邓猛:《西方教育戏剧的发展沿革与实施》,载《比较教育研究》2019年第3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教育影视剧中,影视剧作品是教学过程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自由和想象才是整个游戏过程的灵魂,只有保留了这个核心,学生才会真正地产生兴趣并参与到教学中来。在前述案例中,美国学生是最自由的,美国教育影视剧脱离了讲义的局限、不设定主题,不仅可以作为其他学科的辅助工具,还能设为社团活动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与之相比,其他地区教育影视剧的教师更多地参与到了影视剧创编之中,或限定主题或限制角色。但尽管不同地区的学生自由和想象的范围不尽相同,儿童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影视剧故事的创作、剧情发展的方向,教师都在尊重儿童的想象,也就是说上述教育影视剧模式都保留了“游戏”这一核心。因此,完全由教师主导,纯粹为了“影视剧而影视剧”断然是不可取的。
受到传统教育模式影响,我国教师在教育中常常反客为主,即便采取过教育影视剧方式的老师也常常在其中充当着决定者、领导者的角色。F市G幼儿园就曾有教师采用了所谓的“教育影视剧”模式,但教师从创作剧本、制作道具到布置场景都一手包办,儿童的任务只是观看影视剧和模仿表演,这样一来,教师就抢占了编剧、导演的角色,学生的身份被限定在了演员,这种游戏性质大大降低了的“教育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融合的初衷。②王旭:《儿童戏剧工作坊模式研究》,载《戏剧文学》2018年第11期。
2.形似游戏,“实为教育”
对于幼儿来说,教育影视剧的游戏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因为影视剧的游戏性质,儿童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感受到快乐;但对教师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才是真正的教学任务,并且对于高年级、尤其是高校的学生来说,游戏的作用已经大大减弱了,因此,当把影视剧应用到青少年法治教育中时,典型的教育影视剧模式还要做适当调整。
通过对比域外影视剧教育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主干的游戏环节结束后,多数教育影视剧模式还有教师评价和建议阶段,游戏要负担起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任务,就不能忽略这一环节,对幼儿教育,教师可在评价时适当升华主题,传递出通俗易懂的法律价值,结合儿童自己编织的故事,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教师也可以在游戏时参与到角色扮演当中,通过角色的行为推动剧情的发展,适当加入法律因素,进而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就在“游戏”和“教育”之间找到了良好的平衡,在教师和儿童各占二分之一的模式中,遵循学生的创作想法便是教育影视剧“游戏”性质的表现,教师参与的成人的建议就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方式。当教育的目的表现为法治教育时,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就实现了融合。
而对于高校学生,教师则可以借鉴日本和英国的模式将教育影视剧主题化,尤其是英国模式本来就是剧院为了吸引年轻人而产生的,它与青少年的生活息息相关,通常把现实生活中两难的问题和大家熟悉的议题列为影视剧的主题。在高校教育影视剧中,我们可以只限定一个主题,或关于法律价值、或关于法律问题,把极大的自主权和创作空间留给学生,由学生自主地搜集资料,编写剧本,最终以表演的方式呈现出自主学习的成果,教师只需要在学生的最终成果中总结出要点进行讲授和强调,就能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当然,由于高校学生的认知已经较为成熟,其自主权可以进一步扩大。学校有关社团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影视剧来呈现社会热点问题并对热点问题做出反应,或者在“宪法日”等特殊时间编排“涉法影视剧”作品进行法治教育,也是宣传法治理念的路径。
教育影视剧以学生参与为典型模式,但考虑到我国中小学教育负担过重的国情,对中小学生采用典型教育影视剧模式的机会或许会被压缩,因此要辅之以相关的必要配套措施,当参与无法落实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让青少年能通过观看“优秀涉法影视剧作品”来培养法治意识。所谓“优秀的涉法作品”应当考虑三个因素:艺术表达、法律信息、教育目的。如电影《湄公河行动》就通过呈现密集的动作场面和不断挑战观众心理预期的现代战争色彩,既传递了国际法中有关管辖权的法律信息又起到了宣传国家意志和反毒的警示作用。①宋维才:《大国意志、主流价值与商业精神——电影〈湄公河行动〉对主旋律电影创作的启示》,载《当代电影》2017年第2期。一部优秀的涉法影视剧需要编剧、导演、摄影等创作者共同努力,但推动和保障优秀作品的呈现则是管理者和国家的职责。
1.吸收影视剧专家设定审查标准
对创作者而言,良好的创作环境要满足两个条件——优秀的影视剧作品能得到鼓励,无底线的劣质作品被有效管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决一个问题:何为“优秀”、何为“底线”。为了解决该问题,并为了日后能以公平统一的方式解决该问题,我们应当设定一个标准,并使之成文后固定下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3条(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应由广电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公布这一标准最为妥当。
广电总局设定标准是为了追求“教育目的”、实现社会效益;而观众和从业者更注重的是“艺术表达”,从业者们还势必要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广电总局设定的标准就必须在“松”“紧”之间找到平衡。所谓“隔行如隔山”,最了解影视剧的不是广电总局而是影视剧行业的创作者们,中国影视剧家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作为联系政府和影视剧界的纽带理应在广电总局制定部门规章时起到专业的作用。广电总局制定部门规章时应当听取协会的意见,可以吸收协会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协会进行起草。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而对于现行不够明确的标准应进一步细化,以便创作者在明确的框架内自由发挥,对审查人员来说也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和从业者主张用分级制度代替审查,但是任何制度的变化都要符合其本土资源。美国之所以能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分级制度,是因为其已经形成了一个行业自治的体系,一些敏感因素早已成为行业共识,这都是在政府、社会、行业以及观众的长期博弈中形成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形成的“规则”,显然,这在我国目前的文化发展阶段并不现实,即使在制度上规定了分级规则,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也只是“有其形而无其神”。更加切实的方法是逐步改进现有的审查制度,使之更加合理。②刘毅:《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2.以法治保障从业者权利
影视剧作品的呈现过程是政府、观众和从业者三者之间的一次互动,政府通过审查制度来监督规范从业者,观众对经过审查呈现的作品做出反应,从业者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有一定的话语权才能使得影视剧市场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既满足观众的精神需求又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意识形态,而从业者的话语权主要体现在对审查结果的认同或反对,行业表达认同和反对的渠道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被称为“文化产业第一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简称《电影法》)对此在电影领域做出了规定,提出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不服审查结果的从业者们, 这也为其他文化领域提供了一个模板。
借鉴《电影法》的经验,如果我们试图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从业者提供救济,从业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在这种机制下,平台“下架”作品便会更加谨慎,有关的审查标准也能更加明确,从业者的权利也随之有了保障。
影视剧与作为主阵地的学校课程教育的互补特性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将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融合起来,二者相同的目的、功能和源头又使得这一设想具有实现的可能。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教育影视剧的经验,我们应当采取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路径,来突破中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瓶颈。法治题材影视剧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法治教育“活起来”,政府支持并引导从业者创作出优质的涉法作品,大众传媒的宣传推广紧随其后,最终使得影视剧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融合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