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霞 ∗ 周俐莎 ∗∗ 胡璨瑀 ∗∗∗
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直播成为当下社会新的生活方式,社交、娱乐、学习、工作都可以借助网络直播开展。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学习、工作等模式从线下转移至线上,社交软件在特殊时期对于工作、生产的正常化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伴生的是,网络直播的负面效应亦在慢慢发酵,传统社交方式的内容延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传播内容的质量,但网络直播的即时性一方面吸引了大量用户,一方面导致问题视频层出不穷。加之受众的不确定性,导致劣质、违法的视频传播后的破坏力很难精确评估,而部分平台在利益的驱动下,频频试探法律的底线,游走在黑色与灰色的空间。经过几年的治理,政府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市场秩序也逐渐稳定和规范,但如何进一步挖掘网络直播的价值,使其获得长足发展,则必须正视和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即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另一类是人们所了解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④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16-11/04/c_11198476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日。本文所指网络直播特指后一种类型。自2014年以来,我国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强烈的市场需求、政策的鼓励引导、企业的资源支持共同推动网络文化娱乐产业进入全面繁荣期。尤其是在此次疫情的影响下,网络直播行业因为居家办公以及远距离社交等活动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网络直播逐步发展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介之一,其影响力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因其简便快捷、内容丰富,加之智能手机的广泛推广以及注意力经济的逐渐形成,使网络直播在当下社会获得了极大的推广和使用。从幼儿至老年,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都有参与(从事或收看)网络直播的经历。
在保持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一方面丰富了当代人的生活,创造了新的社交模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职业类型;另一方面在注意力经济模式的作用下,为了吸引不同受众,网络直播的内容掺杂进大量的色情、暴力、低俗、违法甚至犯罪的内容。内容的良莠不齐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使网络直播的负面效应亦在升级,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加重。本次问卷调研结果显示,每天接触网络直播的未成年人数量占所调样本的64.45%,甚至存在4.97%的未成年人日均接触时长高达两小时以上。在交流中,我们亦得知网络直播和这些未成年人及刚刚成年的青年人的生活渐成捆绑之势,其思考内容及行为模式受网络直播影响不可小觑。
针对网络直播负面效应的分析,必须回归至网络直播的准入机制,较之其他传播媒介,低门槛、草根化是网络直播的特色以及迅猛发展的重要推力。但同时亦因为这一特征导致网络直播的危机逐渐涌动。尤其对于新兴直播平台,为了快速吸引受众获取利润,往往凭身份证信息或手机号即可注册为主播,俨然是一幅“全民可直播”的图景。①参见王建敏、倪桂芳:《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基于此,网络直播的注意力经济模式与其自身的低准入门槛共同为乱象丛生的行业现状埋下了伏笔,为了博眼球出位,网络直播的底线逐渐失守。在这种“眼球经济”的背后,网络直播的内容变得“无孔不入”。
伴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再一次引起关注,传统犯罪类型借助网络直播的平台获得了新的发展,传播形式也更为隐蔽。当下网络直播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内容价值观存在严重问题,倡导低俗、媚俗、庸俗的生活模式和消费模式。②参见闫斌:《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载《社科纵横》2019年第2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直播市场的井喷式发展,促使大量的网络直播软件应运而生。为了获取更多的受众,不乏有平台另辟蹊径,在灰色地带游走,再加诸部分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快速吸引受众对内容和直播人员甚少审查,因此,现今网络直播虽然在快速发展,但其仍被与低俗等评价画上等号。而这些内容对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不仅对其行为模式构成潜在的影响,而且也促生了大量的行为失范,甚至犯罪问题。
因此,网络安全与网络自由之间的平衡点的把握,如果说在网络直播发展的初期政府不加以干预是为了尽可能培育市场,现在大的市场局面俨然形成,如果再不加以合理规制,网络直播的发展也会进入无序和混乱状态。作为网络直播的庞大受众,未成年群体的特性决定了网络直播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应优先考虑此类受众安全的保障。从全网最小的二胎妈妈到直播跳楼、吸毒、卖淫,网络直播平台频频被约谈,虽然现在部分平台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但仍问题重重。首先,是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还是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担任主播,相关规定不统一且不明确,大多停留在倡议和建议阶段。其次,部分平台尽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注册,但却不履行严谨的审核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在“禁止令”下仍然可以注册使用。再次,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制造猎奇标题通过“算法”推送不合时宜的内容给未成年人点击观看。最后,大多数平台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如果一旦泄露,造成的危害会更为严重。③参见佟丽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身份确认与隐私保护》,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1.网络直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仍不够完善
为了规制网络直播乱象,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部分文件和办法,以网络文化协会为主的民间性组织也相继发布了行业共识与公约。①具体有《网络文化发展与自律北京共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表演工作的通知》。从已公布文件来分析,关于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层级和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整合。2019年有人大代表建议出台专门的网络直播法,而最新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其中有明确网络直播的相关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稿)中将“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列入不良行为。简言之,尽管目前关于网络直播的相关规范逐渐增多,但因系出多门,内容存在部分重叠、甚至矛盾之处,而一些重要内容又明显缺位急需补足。因此,网络直播的规制究竟是制定专门的《网络直播法》或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还是在现有散乱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其他法律进行调整抑或通过其他的路径进行规制,都将对网络直播的未来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2.现有监管和惩治力度仍有待增强
此处的监管和惩治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和惩治,一方面是平台对主播和用户的监管和惩治。目前而言,这两方面都有所欠缺。首先是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和惩治仍停留于约谈、整改、罚款,最严重的是对违禁平台进行彻底下架,但下架后的平台“换装”后又继续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违法成本如果持续停留在低段位,企业的敬畏心和畏惧感就无法培养起来。其次是平台对主播的监管仍存疏失,部分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内容不做严格审查,导致大量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广泛传播,同时仍存在新兴平台在用户注册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未成年人实际上仍有机会参与直播。目前平台对主播最严厉的处罚是“黑名单”制度,尤其是跨平台的黑名单制度对主播的确是达摩克利斯之剑。但平台为了吸引流量进而进一步获利,并未真正审查用户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以及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的内容。
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率已达93.1%,互联网对于低龄群体的渗透能力持续增强。本次问卷的受访对象中,初次接触网络直播的时间在12岁至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比例最高,占比37.03%。初中是未成年人网络社会属性形成的关键期。《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调查发现,小学生在网上从事聊天、逛微博、逛论坛、使用社交网站等各类社会化活动的比例,均明显低于其他学历段,初中开始则出现显著增长。②《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发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0-05/13/c_15909190713657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日。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以下特点,猎奇心强、易受影响、易受侵害、渴望认同、压力释放渠道不畅等。前三个特点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健全,是各个时期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特性,而渴望认同、压力释放渠道不畅在触网未成年群体中体现则更为突出。
渴望认同,不仅表现为渴望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认同其想法、更表现为在同学、朋友中有共同的沟通内容,能融入群体。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0.29%的受调未成年人是通过朋友或同学介绍而接触网络直播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社交活动更加提前,进入幼儿园个体社交属性即开始慢慢体现和发展,至青春期达到小高峰。虽然网络直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追求社交认同的手段,但是,网络直播也逐渐影响未成年人的情感交互方式,甚至助长了校园欺凌事件。在校园欺凌中,被欺凌的受害者多为“不合群者”,群体的不接纳使个体受到欺凌的概率增大。网络直播社交自身的碎片化与低责任化特征,使得在这种虚拟社交环境中较难形成稳定的情感交互关系。在传统的“在场型”社交领域中,现实形成和维系的情感往往是与个体的具体现实生活相联系的,使得个体在情感交互的过程中,也需要承担具体的后果与责任。而网络的匿名性,助长了未成年人放肆的情感交互模式甚至语言暴力、侮辱等恶性行为的泛滥。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欺凌事件从线下扩展至线上,一方面使欺凌活动更易发,一方面对个体的伤害更持久、更严重。更有甚者,一旦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空间抱团攻击“异己”的快感,这样的所谓“群体认同”反而将逐渐增长未成年人的戾气,碍于其健康成长。
压力释放渠道不畅这一特点,长期以来被限定在成年人群体中探讨。但随着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未成年人很早就背负了各种压力,但释放压力的渠道却非常局限。当下中国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期待值更高,对学业的过度强调、娱乐方式的单一化、父母陪伴时间较少以及心理疏导的普遍匮乏,导致其在新奇事物的刺激下易寄情于网络来转移压力。而过多将时间投入网络,势必影响正常的学业,反而使压力越来越大,促生其进一步投身于虚拟世界,这俨然成为恶性循环圈。本次问卷调查显示,8.91%的受调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直播的原因在于逃避学习压力,而逃避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争吵和唠叨的达到了5.36%。以逃避现实来释放压力之所以会成为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直播的原因之一,家庭因素有着不小的影响。为了证明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直播的影响的显著性,笔者依托本次问卷调查数据,以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陪伴程度为例,将收集的数据以SPSS做单因素方差分析如下:
表1: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陪伴程度对未成年人影响方差表
上表为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陪伴程度对未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的时长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观测变量总体评价的离差平方总和为427.406;如果仅考虑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陪伴程度的影响,则总体评价总变差中,家庭成员是否健全(非单亲家庭)及家庭陪伴程度高低对未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的影响可解释的变差为4.609,抽样误差引起的变差为426.579,他们的方差分别为1.536和1.901,所得的F统计量的观测值为0.808,对应的概率P值为0.049。因此,如果显著性水平为0.05,则可认定为家庭成员构成及家庭陪伴程度对未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的时长产生了显著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港湾,家庭教育与陪伴的缺位将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关注未成年人的压力释放与心理疏导,剖析其寄情于网络的深层原因,或许是缓解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负面效应的可行之道。
当下我国网络直播的各种规范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正是基于网络直播对未成年群体的负面效应不断形成的。一般而言,过度参与网络直播会导致网络成瘾,而劣质的网络直播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增加未成年人性早熟的风险,导致未成年人行为模式异常,认知内容偏差,进而有可能使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抑或侵害者,同时亦有可能在受害及侵害后引发连锁反应。①参见胡霞、周俐莎:《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群体的风险及对策建议》,载《中国火炬》2020年第10期。
根据《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释义(2018年版)》,“网络成瘾是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对互联网使用冲动的失控行为,表现为过度使用互联网后导致明显的学业、职业和社会功能损伤”①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释义(2018年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ww.nhc.gov.cn/wjw/zccl/201809/820dd3db393c43c1a230817e2e4b9fd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5日。。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2-16岁的青少年是网瘾高发人群”。②12-16岁的青少年是网瘾高发人群 多管齐下治网瘾,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8-08/10/c_11232490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5日。在本次问卷中显示有71.02%的受访者认为网络直播会使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网络成瘾所导致的学业问题、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学业和身体的外在影响容易获知,但心理健康的问题却是一个从隐性逐渐过渡为显性的过程。在问卷中,有31.73%的受访者的家庭模式存在问题(或是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或是家人陪伴时间较少),因此,当这些受访者心理出现危机时,家人无法及时觉察和发现,而介入干预时,却发现网络成瘾已经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网络直播作为新型的传播媒介,尤其是在此次疫情之后,越来越多的活动将通过网络直播开展,因此,对于辨别力、自控力都较低的未成年人而言,如何使其使用网络而不深陷其中,对于网络直播的进一步发展而言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另外,网络成瘾是大量失范行为发生的原因,未成年时期的网络成瘾如果不进行引导和治疗,将会直接改变其成年后的思想内容及行为模式。尤其是在触网逐渐低龄化的情境中,严重的视力问题、身体机能的弱化、正常社交能力的显著降低、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等现实危害及潜在危险严重影响了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网络成瘾之所以需要干预及矫治,除因为其对未成年人的严重负面效应外,还因为现实中网络成瘾戒除存在相当难度。如上文所述,在受调对象中,有一定比例的不正常的家庭模式,在此类家庭环境中,未成年人即使已经网络成瘾,也很难被及时发现,而成瘾之后对个体造成的影响很难再恢复正常。故对于网络成瘾,必须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成瘾防控机制,全方位地落实对未成年人最彻底的保护机制,尽最大可能引导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网络使用习惯。
网络直播中大量成人化的内容会导致未成年人过早接触性方面的内容。性启蒙教育与网络中本应面向成年人的性内容是有差异的,性启蒙教育会注重性教育的方式、内容,旨在使未成年人对性有基本的认知和常识,而网络直播中涉及性的内容或隐或显、无明确分级,此类直播会促使未成年人对性有不符合其年龄的追求,如沉溺色情视频、动漫等相关作品,甚至会诱导性犯罪的发生。关于性早熟可能带来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早就发出过警示,而当下网络直播中涉黄视频及部分对成年人无害但对未成年人性发育有影响的视频却近乎无门槛接触。再加诸现在网络游戏中过于暴露的人物皮肤、道具,不仅增加了网络成瘾的风险,同时也提升了性早熟的可能。在本次问卷调查中,有43.12%的受访者平时有观看娱乐竞技类直播的习惯,而30.87%的受访者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家人在知晓的情况下却未干预,甚至有14.02%的受访者观看网络直播,家人并不知晓,另有22.24%的受访者不知道青少年模式,有16.44%的受访者知道但并未在青少年模式下使用网络直播。有60.99%的受访者认为网络直播会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如攀比、早恋、赚快钱,而52.12%的受访者认为网络直播会使未成年人过于成熟和社会化,增加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
上述数据一方面显示未成年人对于娱乐竞技类的视频有高度的兴趣和使用频率,一方面显示家长对于孩子的监护仍然不足,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产生的部分危害已经有所认知。但有所认知和能否自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完善的外部控制机制就变得极其关键。现在的问题在于,一方面网络平台、学校、家庭、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告知和提醒未成年人注意相关事项,一方面网络直播视频目前并未分级、网络游戏中又存在大量涉黄的皮肤、道具、除此还存在大量披着合法外衣的色情直播平台,基于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接触此类视频后性早熟及其产生连带效应的概率大大增加。
基于未成年群体易受影响的特性,当其频繁关注某一行为时,行为模式很容易受关注对象的影响,未成年群体的行为模式一旦塑形,再次调整的成本非常高昂。而如前文所述,网络直播中存在大量有问题的内容,而未成年受众受此影响,行为模式在不知不觉中慢慢偏转,尤其是在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长期观看此种不良视频,那么原本不正常的事物在未成年人的世界中将会变得正常。
国内领先的移动社交平台“陌陌”通过对近万名移动网络用户及主播的抽样调查,发布了《2019主播职业报告》。《报告》显示,“24.1%的职业主播月收入过万,当红主播的收入已然赶超一线明星”①陌陌:《2019年主播职业报告》,载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网,http://www.199it.com/archives/99559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4日。,电竞女主播MISS与虎牙平台的签约费高达一亿。网络直播作为收入高、自由度高、准入门槛极低的新兴行业,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诱惑。但未成年人往往尚未形成成熟的择业观、就业观,并没有能力对自身从事职业主播做出良性规划。比起进行系统及专业的才艺培训和技能训练,更多未成年人往往愿意选择更简便、更吸睛、更有冲击力的直播方式。不可否认,网络直播市场的注意力经济模式满足也放大了观众的窥探欲与猎奇欲,在“眼球经济”与“盈利导向”的双重作用下,网络直播行业不可避免会出现“博出位”等价值失衡的乱象。正因如此,更应关注价值观尚未健全的未成年群体,避免其被网络直播的光鲜外表所诱惑,迷失在追名逐利的网红浪潮之中。
个体行为会产生连锁反应,这是众所周知的“蝴蝶效应”。在网络直播的语境中,网络直播对个体的影响不会仅仅限缩在具体个体,其会扩散延展至全社会。未成年人受到网络直播的不良影响后,既有可能成为网络直播中的受害者,亦有可能成为侵害者。当自身改变后,其会觉得与周边同学属于不同人群无法正常交流,进而可能会导致自身与周围同学的进一步疏离,会影响其周围的同学、朋友,将这种不良效应继续放大。在本次调查中,有30.29%的受访者是在朋友或同学的介绍下知晓、使用网络直播的。有31.36%的受访者之所以接触网络直播是为了增加同学之间社交聊天的话题。由此可推知,网络直播的负面效应必定随着个体社交活动的开展影响至其他个体。
除此,还会影响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当未成年群体因网络直播出现失范行为时,家庭成员为了矫正此类失范行为,可能会让正常的家庭关系变得混乱。一方面是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后拒绝沟通,一方面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发现问题严重时矫正手段的不妥适,如此造成了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甚至有部分未成年人对监护人的管教不满,进而发生袭击、伤害监护人的案例。
最后,未成年人的失范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变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当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关注,在中国亦非常严峻,如202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抬头,犯罪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明显,手段多样、花样翻新,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挑战社会容忍底线”。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绝不纵容》,载人民网,http://js.people.cn/n2/2020/0119/c359574-3373079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日。而其中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即为网络的影响。网络直播作为当下影响未成年人的主流媒介,其即时性使受害者的人数很难统计,带来的影响和伤害也更为迅速和广泛。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生成的土壤急需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不遏制,将演变成为破坏力更强的成年人犯罪。故未成年人的失范问题或源于单一原因,或是上述几者的加总,但如果事前不完善预防、事后不及时干预,则未成年人的失范问题会报复至上述各个层面,以致形成闭合循环。因此,某个未成年个体行为模式的转变或许不值得警惕,但人是社会性动物,一个个体会带动其他个体的转变,当形成群体性改变时,势必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本。
基于上文对网络直播的现状、未成年群体的特性、网络直播对未成年群体的负面效应的分析,本文认为规制网络直播的基本立场是疏胜于堵。①参见佟丽华:《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六问”》,载《群言》2019年第6期。针对未成年受众,治理网络直播必须建立完整的防控体系,将“预防优于治疗”的逻辑贯彻至网络直播治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未成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明晰不同主体的权责内容,充分挖掘网络直播的正面效应,进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基于未成年群体的特性,一旦造成侵害,将会对个体、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针对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对社会已经造成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采取预防性的路径是治理网络直播的合理逻辑。当下,“预防优于治疗”的治理逻辑开始在相关法案中不断体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包含了大量的预防性规范,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做到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此为基础,在网络保护专章中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而第六十九条指出,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该条是在回应和解决面向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上述类似的预防举措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稿)中也有所反映。《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中也要求相关企业设置青少年模式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简言之,相较于之前网络直播发展的无序以及对未成年群体的普遍漠视,当下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在逐渐提升。公益广告、各类宣传也在引导未成年人警惕网络上的负面内容。但整体而言,目前的制度设计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基于此,关于网络直播的规制,不能简单地认为增添几部法律或网络平台增加青少年模式就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在其接触网络直播之前就要加强其对网络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其辨别能力。
预防并非隔离,试图彻底隔绝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来换取安全,得不偿失。现代社会网络技能的培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同样重要,全社会应该致力于构建安全、正向的网络环境,思考如何使未成年人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积极、健康地成长。如前文所阐述的风险类型,针对网络直播的预防需要呈体系化设计和运作,以未成年人作为原点,其中关涉的对象全部都需要在网络直播防控体系中安置恰当的角色和对应的责任。脱离明晰的责任要求,抽象地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是空洞的论调。因此,在预防优于治疗的路径指引下,当下亟待开展的并非口号、标语式的宣教,而是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责任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用法律、用规则取代倡议、自觉,去真正筑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之网。
在新自由主义的思潮影响下,安全与自由的平衡问题是当下世界上很多国家共同面对的难题。因为过分强调安全,会遏制行业的发展以及个体权利的实现,而一味凸出自由,则会对秩序构成侵害同时也会对其他弱势群体的自由造成影响。要知安全与自由的实现并非均势地分布在每个个体身上。因此,在网络直播的语境中,如何在实现网络自由的同时保障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更细致地分析和设计。基于未成年群体的特性以及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本文认为对未成年群体必须进行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规范关于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未全面规制,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相关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健全。而此次网络直播在校园的大规模适用,将使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在现有的局面上更加直接、深刻。基于此动向,国家现在已经着手修订相关法律来更加审慎地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与自由。故在制度规范上必须要体现出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合理引导未成年人享受网络自由。在机制上必须真正落实“防沉迷”系统,企业需要在软件中进行程序设定,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亦要履行其监护责任,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花费过多时间,学校要合理安排学业,将部分作业放在网络上提交,将学生本应花费在网络上的时间通过完成作业渡过,减少学生接触不良网络直播的时间和机会,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宣传、引导学生鉴别网络直播中的不良内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社会都必须认识到安全在所有的价值内容中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其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期,一旦未成年人的安全受到侵害,对其健康成长及之后的生活将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网络直播的类型及内容包罗万象,有部分直播内容对于成年人而言无关痛痒,但对于未成年人却会影响其心智及行为模式,因此,针对未成年受众,网络直播必须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和改变。本文赞同对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直播的限制立场,同时应充分挖掘网络直播的正面效应,使未成年群体在网络直播中获得知识,得到成长。
在本次调查中,有66.26%的受调者接触网络直播是出于学习之余的放松娱乐,有47.43%的受调者接触网络直播是为了观看教育类的直播学习知识,在疫情期间,也有相当部分同学接触网络直播是因为学校开设网课的缘故。在电脑、手机高度普及化的当下,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均需借助网络开展,因此,上述数据背后反映出网络直播在引导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方面将大有可为。长期以来,对于事物的态度易陷于二元绝对分立的处理立场。有问题即放弃的态度对于网络直播及其新生事物的发展非常不利,对于网络直播正向价值的挖掘对于企业而言并非仅仅是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之道。作为政府,应构建顶层制度,要求企业将青少年模式下的网络直播作为“第二课堂”进行设定,将适合未成年人浏览、学习的内容进行有意识的推送,同时内容要适应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和猎奇性,通过更生动、丰富的形式进行包装,让未成年人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愉悦的同时,不断开拓视野,同时也与网络等新兴事物不脱节,在将来的学习和竞争中不至于落下脚步。本次调查结果也同步显示,68.71%的受调未成年人表示网络直播的内容若能摆脱传统的授课模式,结合动漫等新型载体进行内容传输,将更能激发其对科普教育类直播的兴趣。网络直播完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性,结合当下人工智能技术,整合优势资源,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年龄阶段、心智发展的内容,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学习的同时,亦开发未成年人对世界的思考和认识。
在治理网络直播的过程中,不乏听到各种倡议、希望、期待等术语,这样表达的背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网络直播规制的语境中,对伦理道德的更高呼唤和要求。本文认为这是对道德优势与经济优势的错误认知进而导致的操作迷误。在最理想的状态中,道德优势与经济优势等同,一个伦理道德水准更高的人在社会中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充满博弈的现代社会,道德优势与经济优势经常不对等。①参见赵汀阳:《第一哲学的支点》,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78页。道德水准高的个体,可能在实际生活中贫苦无依,而道德水准低的个体,经常财富充盈。这也导致了个体为了经济利益放弃原本高尚的道德。这样的关系论证是为了说明在网络直播关涉的对象中,存在有着不同道德水准和经济追求的个体,尤其对于企业而言,营利是其存在的直接动因。因此,若企业过多肩负社会责任,有可能变成因过多承担社会责任,如在网络直播中设置了更多安全屏障,反而导致了用户的流失,最终导致自身经济回报下降。在多轮博弈后,大部分企业就会放弃这些并非强制的社会责任,而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想方设法吸引不同要求的用户。换言之,如果要求企业尽到更多的社会责任,那么道德优势必须和经济优势呈正相关关系才能运作。
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构设中必须考虑到制度适用的对象多是权衡利弊的理性人,尤其是当下网络直播会为参与各方带来巨额利润,更加刺激不同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顾及未成年群体的利益,因此不能希冀网络直播的参与者尤其是直播平台会单纯考虑未成年群体的利益就自我约束和规范,必须在设计制度时就要基于“理性人”而非“道德人”的立场去构建,进而让其在逐利的过程中考虑未成年群体的利益,否则不仅影响其逐利,更会让其彻底退出市场。同时对那些主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尽到社会责任的企业建立奖励机制,进而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平台,应在内容的质量上发力,从“颜值”向“内容”过渡。当然,现在已经有部分平台开始意识到靠单纯吸引眼球在市场上竞争力在衰退,始于眼睛,终于内心的网络直播将是接下来网络直播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关于未成年人花光父母存款打赏网络主播、沉迷网络游戏、交友等相关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尤其是在此次疫情期间,上述事例发生的情况急剧增加。家长认为是直播平台、相关企业一味牟利、未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制和程序所致,企业认为无法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父母疏于管教才是孩子失范的原因。当然,还有部分声音将责任归因于学校,认为学校对学生未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督责任,除此,还有观点认为社会整体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正常成长,责任互相推诿的原因背后是关涉主体对未成年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厘定不完善、不明晰。
人的成长只有一次,而成长的环境需要全社会协同构建,其中家庭、企业、学校和社会都不应缺席。“然而,一个长期困扰的问题是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带来的‘责任稀释困境’——谁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但谁都没有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列为专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①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11期。一直以来,家庭对孩子的教育责任一般随着孩子进入小学之后就慢慢转移至学校,认为孩子的学业好坏、行为是否失常与自身关系不大,而现实情况是学校无法针对学生采取点对点的服务,学生的成长状况学校无法全面掌握,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解决。而企业以营利为第一目的,社会责任感远远排在后位,尤其是针对小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希冀企业将未成年人的成长作为企业发展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事项,仍道阻且长,需要慢慢培养。而社会一般是在问题严重化之后才进行干预和调整,而此时不良的社会风气已经开始对未成年人构成侵害,因此社会的干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故综合来看,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的风险以及具体的规制,单纯的某一主体无力承担,更无法解决。既然问题的源头是多渠道共同促生的,那么解决方案也必须回归到这四大主体,对这四类主体承担的责任进行重新定位和评估,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失范行为全部推脱给社会或者企业。各主体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均应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不能指望其自发、自觉地去落实,否则在逐利的目的下,未成年人的权益将极易受到侵害。
就政府而言,首先,政府要制定、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使相关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同时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主张、可救济;其次,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广泛动员、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打造健康、正面、积极的外部环境,减少未成年人失范的外部因素;再次,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善于协调和妥善解决企业、学校、家庭、其他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冲突和问题,积极研判对策措施。就企业而言,应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责任,鼓励企业在网络直播的发展中不断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机制,支持企业探索并构建将家庭、学校、社会一并纳入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协同保护系统。支持专门面向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平台的开发与完善。就学校而言,在网络直播大规模使用的时代,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网络直播的利弊,要定期就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骗局和对未成年人的相关风险进行提醒和教育,在网络直播授课的课程中引导学生积极利用网络直播中的相关资源培养兴趣、开阔眼界。就家庭而言,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义务,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新的改动,对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需要家庭成员细致的教育与陪伴,需要身体力行地引导未成年人正常合理地使用网络,这是无法转移给学校和其他机构承担的责任。①参见王建敏、倪桂芳:《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因此,在网络直播中暴露出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进行后续的规制以及增加监护权的转移等惩罚机制。对于其他社会团体、协会、机构而言,在整体联动的机制下,这类主体也需要有所作为,充分发挥其机动作用,主动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及时收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数据与实例,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