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建琴
笔者在农村财务审计和平时给农村会计人员答疑解惑中发现,许多农村会计对“应收款”“应付款”两个账户,没有弄通弄懂弄透,记账时经常是张冠李戴,混淆使用。有的会计只设置“应收款”账户,增加应付款项时,就把增加的应付款项计入“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归还应付款项时,就把偿还的应付款项计入“应收款”账户的借方。相反有的会计只设置“应付款”账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就把应收的款项计入“应付款”账户的借方,收到款项时,就把收到的款项计入“应付款”账户的贷方。混淆使用的结果是,让“应收款”“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失去了本来的意义,给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创造乘机浑水摸鱼、营私舞弊的机会,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绝不允许的。
应收款是会计主体的债权,属于会计主体全部资产的一部分,记载的内容是会计主体已销售商品尚未收到的货款;已提供劳务及技术服务还未收到的劳动报酬;购买商品预付的货款、定金,发包工程预付的工程款;提供服务、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收取的押金;会计主体帮成员先垫付的各种货款、个税及各种保险费等费用。
为了详细记录反映会计主体与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关系,掌握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会计人员要在“应收款”总账账户下按不同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款是会计主体的债务,是会计主体全部债务的一部分,未来需要用资产和劳务来偿还。内容是会计主体已购商品、货物,但尚未支付的货款;已购买的劳务或技术服务,但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一次性收取的多年承包费,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原则需要分年计入的发包收入;尚未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帮农户代收代缴的各种费用;收益分配提取的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给农户的分红等。
为详细记录反映会计主体所欠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会计人员要在“应付款”总账账户下,按不同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无论“应收款”明细账还是“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时使用的明细账账页可以是三栏式也可以是多栏式。
在任何财务会计制度中,“应收款”“应付款”账户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会计账户,有本质的区别:
“应收款”属于资产类账户,是会计主体的债权;“应付款”属于负债类账户,是会计主体的债务。
“应收款”账户的记账方法是:会计主体增加应收款项时计入该账户借方,会计主体收回应收款项时计入该账户的贷方;
“应付款”账户的记账方法是:会计主体增加应付款项时计入该账户的贷方,会计主体偿还应付账款计入该账户的借方。
“应收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在借方,代表会计主体应收未收回的款项,若期末余额是零,代表会计主体应收款项全部收回,绝不会出现贷方余额。
“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在贷方,代表会计主体应付未付的款项,若期末余额是零,代表会计主体应付款项全部付清,绝不会出现借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