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思考

2020-12-25 02:01杨应辉
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4期
关键词:贫困户主体经营

杨应辉

为帮助贫困农民开辟更多增收渠道,部分地方政府利用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确保农民群众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助农增收效果总体较好。但是笔者注意到,在个别地方,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操作方式有待完善,部分问题亟待破解,存在风险需引起重视。

一、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模式

部分地方政府创新思路,选择一家或若干家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投资对象,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入股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年限向贫困农民分配红利或股息,确保贫困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文山州为例,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后,贫困农民获得了稳定的红利或股息收入,根据入股资金数额大小每户每年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很多乡镇长期想发展而未能发展的特色产业,如食用玫瑰、中药材、茶叶等产业,在产业扶贫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共同助力下蓬勃发展,生机盎然,产销两旺。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发展产业、扩大销售、品牌建设等都需要资金投入,在银行借贷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产业扶贫资金入股虽然可能增加产品成本,但也有很多有形和无形的利好。很多市场前景看好但缺乏发展资金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产业扶贫资金注入后快速启航,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更多的政策扶持并茁壮成长。

二、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一)“名股实债”时有发生。基层政府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从入股协议、投资协议书等外表看是股权投资,但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很多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多数明确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无条件返还一定数额的“红利”给贫困农民,而不管盈利与否,甚至亏本也必须兑付,成为事实上的债权投资。有的地方还存在让扶贫资金“被入股”,让贫困户“被签字”现象,既有“好心得不到好报”的风险,又有侵犯贫困户合法权益的“嫌疑”。

(二)财政资金流失风险增大。少数贫困地区可以入股的新型经营主体较少,实力雄厚的更少,但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只有“矮子当中选高个”,这些被“选中”的农业经营主体有些刚组建不久,有些已经遇到经营困境急需增加现金流量,有些盲目扩大投资或对市场前景盲目乐观,但一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可持续经营能力将大打折扣,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风险增加。

(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上有指标需要完成,下有很多新型经营主体急需资金,“被入股”农民没有决定权,“向谁入股、何时入股、入股多少、协议谈判、如何监督”等具体工作均是基层政府“说了算”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权力寻租机会增大。刚起步的新型经营主体处于资金“刚需”阶段,一定程度上也愿意配合“寻租”行为。笔者在调研中曾经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刚组建不久,尚无稳定可观的收入,只因设计规模大、预期销售好,就获得了数额不小的入股资金。

(四)利益联结非常松散。部分贫困农民与经营主体之间除形式上的入股和强制性的“分红”外,二者之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农民不关心新型经营主体的盈亏状况,新型经营主体不考虑贫困农民入股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因为相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总投资金额,单家独户的入股资金显得微不足道,就是若干户的入股资金相加,与新型经营主体的投资金额也相差甚远,所以入股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除了政府约定的“分红”外,相互之间没有沟通交流,甚至可说没有利益交集,这样的入股显然不会产生化学反应。当然,新型经营主体也不会考虑入股农民的生产、管理、销售建议,并与之共谋发展。同时,双方在入股后很难有“退股自由”的机会,除了经营主体倒闭或时间到期,双方没有机会做出更好的选择或放弃,入股的实质意义被严重扭曲。

(五)会计核算亟须完善。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没有对政府补助资金再入股的会计核算进行详细规定,导致部分村集体和新型经营主体对相应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多数财务人员对投资业务不作账务处理,只在产生收益时作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部分财务人员将上级政府拨入用于入股的产业扶贫资金直接记入“补助收入”“应付款”等科目,拨款时直接作为日常支出处理;有的财务人员将投资收益记入“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导致村集体有对外投资却没有账面收入;有的财务人员对“投资收益”不进行结转,在使用时直接冲减“投资收益”;有的将投资收益记入“股金红利”;少数乡镇甚至不将投资协议等重要原始凭证交村级入账,导致“被入股”的贫困农民在村级账务中查不到任何线索。

三、完善产业扶贫资金入股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强化“入股资金”监督管理。财政、扶贫、农业农村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股资金的监管,在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合同、拨付等方面要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堵上制度设计的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应有效益。事前要强化对入股流程的监管,筛选、审查新型经营主体等环节要公示公开。事中要对入股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跟踪问效,如果发现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异常,要及时收回财政资金,防止制度流于形式、风险处于失控状态。事后要加强效益分配的监管,核查分红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挪用侵吞、贪污滞留群众分红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助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要因势利导结合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公益设施建设等,鼓励逆向创新,利用涉农专项资金、产业扶贫资金积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迫在眉睫的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土地流转难题、政策扶持难题、融资担保难题,在技术指导、产品营销、产业链选择、品牌打造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创新产业模式和经营方式,对产业前景看好、项目集中连片、带动能力较强的要及时纳入县、乡项目储备库,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三)科学引入竞争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政府可以确定若干备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产业扶贫资金入股的基础,将备选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主导产业等让贫困农户广为知晓,让政府和贫困农民有选择的权利和机会,也促进有意愿的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展开良性竞争。在涉及具体贫困户的扶贫资金使用时,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尊重每个贫困户的意见,让农民自己决定产业扶贫资金是否用于入股、入股哪家新型经营主体等具体事宜。

(四)注重入股过程实质审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不定期对入股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抽查了解,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市场前景、可持续经营情况等;是否引入竞争机制;是否阳光操作;农民群众意见建议;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等。

(五)规范财务会计处理程序。抓紧时间修订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明确政府补助资金再入股的会计处理程序,强化会计监管。要明确基层政府帮助贫困农民入股的产业扶贫资金及其股息分配等应该在村集体账户核算,避免“雁过无痕”。在有条件的地方,对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应实行专员、专户管理,做到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互利共赢才可持续。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有劳动能力、有脱贫意愿、有经营头脑的贫困户,摒弃“坐收红利”观念,积极参与经营,让他们成为利益一致的脱贫共同体,产业扶贫的效果才能更高质量地显现。基层政府要作为贫困农户“股东”的代表,与农业经营主体商谈,让贫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生产资料投入、进入基地务工等形式,尽可能多地深度参与产业链,在参与中获得土地租金收入、工资收入,并逐步提高劳动技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意识,激发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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