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煌
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之一,在现在及至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是商业银行创利的主要来源,在收入中占了重要的比例。信贷业务对于客户的管理,虽然强调了现场调查的重要性,但很大程度上仍是基于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分析:对其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进行核实,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估。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是必须有一个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会计结果能够进行比较的财务报表,这也是制定并施行会计准则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交易行为日趋复杂,会计准则呈现了一个不断修订的过程。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发布了财会〔2018〕35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以下称“新租赁准则”),核心变化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逐步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达到要求的租赁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商业银行必须关注“新租赁准则”施行对客户财务指标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其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时做好应对,确保信贷资产的质量。
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原租赁准则”)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类似于服务合同,产生的租金计入成本费用,租赁负债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财务报表使用者无法从财报中分析岀客户整体的租赁状况,严重影响对客户的判断。另外,由于表内核算不包括经营租赁,信息披露不充分,客户的资产与负债规模不能以报表数据形式体现,无法准确确定承租人的资产与负债的规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相悖。
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对租赁资产和负债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增加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6号租赁准则,即IFRS16。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基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在借鉴国际租赁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对达到要求的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因新租赁准则对承租方的影响较大,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新租赁准则对承租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需要将一项租赁同时确认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其他事项不变的情况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增加,如确认前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0%(6/10),新租赁准则下将使得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1,则企业新的资产负债率将变为64%(7/11)。企业拥有的经营租赁业务越多,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就越大。
2.对利润表的影响。在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在利润表内确认为一项租赁费用,该租赁费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而在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在利润表内将会确认为两项费用,包括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由于利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加速摊销,因此承租人的营业利润会体现为前降后升的态势。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从经营活动调整到筹资活动,将支付的租金列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支出。从整体来看,承租人在会计期间内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基本维持不变,只是结构发生了变化,将增加承租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减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1.从偿债能力角度看,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需要将一项租赁同时确认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扩大企业债务规模的同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会降低,短期偿债能力受到影响;资产负债率会上升,产权比率同时上升,利息保障位数相应减少,导致偿还长期债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下降,长期债务风险增大。
2.从盈利能力角度看,虽然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增加,但由于EBITDA(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不含上述两项,因此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另外,由于经营租赁不再在利润表中体现租赁费用,因此EBITDA会上升。但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新租赁准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将“前高后低”,对利润的影响逐年减少,对企业的年度经营利润的评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资本收益率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3.从营运能力看营业收入是维持不变的,但将经营租赁的使用权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后使得资产总规模扩大,相应的总资产周转率会下降。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全球3 199家采用IFRS的上市公司就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发现零售业、航空业、医疗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传媒业和电信业等经营租赁比重越大的行业,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其财务指标影响就越大。
新租赁准则推行后,上述行业资产负债率预计会上涨,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经营租入资产占比较大,例如零售业租入卖场、航空业租入飞机等。这些使用权资产价值高,折旧期限长,一旦入表肯定会成为承租人的累赘。因此,商业银行在对上述行业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应重点关注其关键财务指标变化,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
总的来说,新租赁准则将会导致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同时增加,并引起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导致产权比率增加、盈利和营运能力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增加、成本前移等问题,增大了企业融资风险,削弱了偿债能力,预期将对经营租赁业务较多的行业(如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以及部分制造业等)产生较大影响。
新租赁准则的施行,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提升了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二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新租赁准则下,原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支付义务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加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新租赁准则将会影响承租人财务报表,受新租赁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客户,其关键性财务指标的变动将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对其评级、行业准入及后续管理情况。银行需根据客户行业的不同,逐一进行行业分析,密切关注资产负债率等偿债指标的变化对其后续融资能力的影响,重新评估承租人是否仍能继续满足现有债务合同中财务指标方面的信用条款,进而关注客户长期营运能力的变化趋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新租赁准则将会普遍提高相关行业客户的资产负债主指标,但同时又会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因此,商业银行应收集新准则施行后的有关行业数据,加强上述领域行业客户、产品的研究分析,针对行业不同,分析应用新租赁准则前后的变化情况,在守牢风险底线的同时,探寻业务发展新的突破口,开发相适应的产品,在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