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几点个人建议,望对避免税务流失,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有些许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征管
引言
电子商务行业,是近几年最为火热的行业之一,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同时,也带动了快递、物流等行业的发展,但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却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下文中将对税务流失及征管进行深度探究,以期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避免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1、产品数字化、无形化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计算税额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发生劳务的实际行为,由此来确定征税对象、税率、税种等。而电子商务模式将传统模式的所有交易程序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产品也不再是看得见摸得到的实体物品,钱货交付均在虚拟网络世界进行,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交易主体、交易地点的隐匿化。
2、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催生了如支付宝、财富通等新的支付方式,将它们和个人银行账户捆绑,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无须税务登记,使得税务机关的资金监控出现盲点,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主体的资金流向。
3、开放性与国际化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跨国跨界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居住地等一些物理意义上的概念变得模糊,同时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偷漏税的情况更容易发生。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足分析
1、课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贸易方式,其全部行为操作过程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实物载体的数字化产品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无须现实中的经营场所,交易发生时交易主体也无须见面,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主体。例如,一个网络商店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只须一个网址,真实身份和位置无法确定,给税务机关征税造成困难,削减了税基。
2、税收凭据难以获得
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下,不同于以往的是票据以电子形式保存,数据金额均以数字化形式传送,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得税务部门无法获得直接的纸质凭证,无法追踪流失的税款。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目前,税收管辖权有三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方法,需要按照一国的领土范围作为测量标准来行使税收管辖区。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的特征,一方面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大大地减少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跨国、跨界交易也进行得更加便捷。而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不能明确划分地理界限,增加了确认课税地点的难度,并且往往服务提供地和消费地是相分离的,这种远程服务更增加了课税难度,同时产生了税收权益的分歧和纠纷。
4、征管人才匮乏、认识不足
如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税务部门人员的知识普及度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缺乏一定的认知,缺乏既熟悉税收征管又了解电商运营的人才。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没有纸制化的票据,税收征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给只熟悉实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排斥。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明确课稅对象
征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应当对什么进行征税,是另一个重要的核心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对象为网络信息产品,具有无形化的特点,本文建议对电子商务交易首先应在增值税这方面进行征收,可以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如采用低税率。
2、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传统贸易拥有的纸质票据作为纳税依据,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特点,使其税收信息隐匿化。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们应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开具系统,当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交易,交易款项进行电子结算后,系统便自动开具电子发票。与此同时,系统会将电子发票传到纳税人的网上银行,纳税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也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
3、明确国际、区域间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通常有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以互联网为载体,其交易活动通常跨越国境,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无形性导致难以区分国界,导致税收管辖权不明确。所以为了保障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考虑将范围扩大,如纳入经营网址和经营用服务器等。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尽快协调好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减少国际避税问题,并且设立国际涉税情报交换机制,各国之间应提高信息互换的意识,建立合理的税收调解规则。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参加到国际协调规则协定工作中,既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又能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
4、注重人才培养
人才是推动社会前行的核心力量。而当前情况下,电子商务行业正在迅速成长,且对于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对其应予以支持,但对于其税收流失问题,我们也应当加以节制,鉴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特色性,导致人才匮乏,故而,应以相关政府部门为引导,进行电子商务行业税收人才的培养,进而实现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流失情况的减少,确保国家财政不受损失。
结束语
综上,电子商务行业已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各大电商平台的迅速崛起便可以看出,但关于其税收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应从明确课税对象、明确税收管辖权、注重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假以时日,困扰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税务问题必然能够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吴晓冬.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初探[J].福建茶叶,2019(4)
[2]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9(14)
作者姓名:何锡菲,出生日期:19970918,性别:女,籍贯:贵州惠水,专业:税收学,学校:辽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