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礼议是非新证:以明宗藩淮王袭位为例

2020-12-23 10:16王红成张之佐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孝宗爵位世宗

王红成,张之佐

(1.河西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2.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兰州 730070)

大礼议的是非问题,是明史研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明世宗入继大统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祖训》“兄终弟及”之文。对此条文的合理解读是解开大礼议谜题的关键。目前学界普遍认同杨廷和一方的观点,批评张璁一方的立论“不足为式”,甚至斥为“无稽之谈”[1-6]。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若张璁一方的观点果真是缺乏依凭的“无理取闹”,缘何被后人称作阳明先生的王守仁,在与席书、黄宗泽等张璁一方学者的书信往来中[7],都透露了他赞同并支持他们观点的心迹呢?作为政权机构运行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以《祖训》为核心的朝廷典制是解开大礼议谜题最重要的钥匙,然而学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对此却殊乏研究。本文拟选取明廷对淮王爵位继承的处理作为研究对象,集中考察明代藩王爵位继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呈现的真实样态,从而在明代典制本身解开大礼议的是非难题。

一、以明孝宗为父,抑或以明武宗为父

在大礼议中,杨廷和一方把《祖训》“兄终弟及”中的“兄弟”解释为同产,此条文即指同父兄弟间的继承关系。明武宗去世之后,由于他没有子嗣,以杨廷和为首的朝臣迎立其亲堂弟朱厚熜(即明世宗)继任皇位。明世宗即位不久,命朝臣商议他的生父兴献王的尊号问题。这些人商讨过后,疏请世宗“为孝宗嗣,继孝宗统”[8]。世宗问到他们的依据时,他们说是汉定陶王、宋濮王故事,并声称“臣等愚昧,所执实不出此”[9]。在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杨廷和一方就没有再作详细的论证,要么在奏疏中不断重复“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人后则不得复顾其私亲”[10],要么就说“程颐之说有可据也”[10]105,然后再“仍以原拟册文封进”[10]422。直到张璁等人上疏反对,这些人才有一些回应。不过,这时杨廷和一方的观点已有了一些调整,虽然他们仍把“兄终弟及”中的兄弟解释为同产,但他们的观点已经转变为要求世宗称武宗为父。户部尚书蒋冕说:“《春秋》书公孙婴齐,不曰公孙婴齐,而曰仲婴齐者,见婴齐以弟而后兄也。列国配臣尚明此义,况于有天下者乎?”[8]13a依循着他的逻辑,“仲”的含义类似于兄长,婴齐本来姓氏为公孙,《春秋》不称婴齐的本来姓氏而称为“仲”,就意味着婴齐用表示兄长含义的“仲”为氏,即称其兄为父。蒋冕抹掉了卿大夫与天子、诸侯礼制的差异,将卿大夫当行之礼作为明世宗称明武宗为父的证据。

但很不幸的是,《春秋》中公孙婴齐与仲婴齐并不是一人二氏,而是二人同名。南京兵部右侍郎席书在《大礼纂要》中说得很明白:“鲁有二婴齐:一仲氏,一声伯也。成公十五年,书仲婴齐卒者,仲氏也;十七年,书公孙婴齐卒者,声伯也。苟为一人,胡既书卒而又书乎?《公羊传》乃曰公孙婴齐,‘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人后者为之子也’。”[8]13b鲁国有两个婴齐:一个是仲氏,一个是声伯。《公羊传》误认声伯为仲氏,并附会仲字是为兄后之微言。席书对史实的考订是没有问题的:由《春秋》所记,仲婴齐与公孙婴齐的卒年差异来看,两人确实不是同一人[11]。如此一来,也就印证了蒋冕征引史料的错误性,而建筑于此之上的观点也就无法成立。

不过,蒋冕的观点并没有持续多久,便被另一观点取代。礼部员外郎薛蕙说:“《祖训》之意在于辨嫡庶,非及为人后者也。”又说:“若先帝有次子,仍上考先帝,先帝本统不移,安用立后。”[10]1016这里说的“先帝”,是指孝宗而不是武宗。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祖训》此条是指在同产的前提下,辨析同父皇子的嫡庶关系,所涵盖的范围只限于同父兄弟,而“弟”的意思是“朝廷亲弟”[10]1016,即同父亲弟,也即世宗。何孟春也说:“陛下之于孝宗,同姓而非异姓,同宗而非异宗也。孝宗有陛下为之子,则大宗之统不绝也;武宗有陛下为之弟,则大君之统不绝也。”[12]这里“兄弟”的含义是承自薛蕙的解释。与薛蕙相比,何孟春更明确地指出统嗣的归属,即孝宗传“大宗之统”(也即嗣),武宗传“大君之统”(也即统)。在他看来,世宗考孝宗,并与武宗为亲兄弟,便可以集统嗣于一身,而这种“两全其美”的抉择,不仅确保了孝宗一系的延续性,更明确了世宗皇位的合法性。

杨廷和一派的观点自正德十六年(1521)至嘉靖三年(1524)几经变更,但最终落在世宗与孝宗的父子关系上,并不存在偶然性,而是他们难脱“前代故事之拘”“不忘孝宗之德”“避迎合之嫌”[13]的必然结局。为此,他们不惜让武宗绝嗣,有嗣的孝宗“二嗣”,世宗孝心不得舒展,却依然坚持世宗考孝宗。从时间上看,何孟春上疏时间是嘉靖三年(1524)七月,此时大礼议已接近尾声,可以说是他们议礼观点的最终陈述。然而,从杨廷和到蒋冕再到何孟春,始终没能解决天子有为人后礼的理据问题,纵是被清儒赞为“一语破的”[14]的薛蕙也不外如是。他在《为人后解》中说:“大宗者,卿大夫之礼也。古者公子为卿大夫,及始仕而为大夫者,谓之别子;继别子者,谓之大宗,故曰大宗者,卿大夫之礼也。此卿大夫也而不可绝,益知天子之不可绝矣。”[14]467此文旨在“推明大宗义”[9]5074。薛蕙的论证理路与其他人一样,属于无理据的臆断。不管是《为人后解》还是《为人后辨》,几乎通篇在讨论卿大夫礼,而不曾谈及天子有为人后礼的理据。其所以能够得出天子有为人后礼,只是因为他认为卿大夫之大宗不可绝,天子也不应当绝。但这样逆推的依据何在,他们却无法讲得清。

二、明代爵制中“兄终弟及”不专指同产

大礼议期间,杨廷和一方观点的转变不仅说明他们论礼不能慎始慎终,更是他们的观点难以弥缝的真实写照。与此相对的,张璁依据儒家经典尤其是《礼经》中“由嫡至庶、长至幼”的服制亲疏顺序,将“兄终弟及”解释为一种递进式的继承关系,即如他所说“《祖训》‘兄终弟及’,可推之无穷,而施由亲始,先及同父,次及同祖,皆所谓伦序也,非专指同产言也”[8]8b。不过,张璁一方的解释不仅是基于儒家经典尤其是《礼经》中的宗法原则,也是基于明太祖制定的律令规条,更是立足于明代基本制度的妥善考量。下面要讨论的明宗藩淮王袭爵议题,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关于这个议题的讨论,以往学界关注得不多,尽管有学者注意到了它和大礼议的某些关联,并称之为“大礼议的正德朝预演”[15],却也只是一笔带过。这次事件中的关键性人物是刘春。他于正德八年至十年间(1513—1515)担任礼部尚书,其间更改了弘治定例,从而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第一任淮王是仁宗七庶子朱瞻墺,受封于永乐二十二(1424),薨于正统十一年(1446)。其爵位由他的嫡长子朱祁铨袭封,死后谥为康王。康王有嫡长子朱见濂,但朱见濂天子,且仅以世子身份卒,未袭封爵。又有次子朱见淀,封为清江王。康王年老时,“请以次子清江王见淀摄府事,逮王薨,见淀寻卒”[16]。从康王疏请朱见淀“摄府事”来看,康王有意让朱见淀承袭爵位,只可惜“见淀寻卒”。而孝宗在弘治十七年(1504)命朱见淀长子朱祐棨袭爵的敕谕,当是在康王疏请基础上的决定。

及武宗即位,朱祐棨上疏奏请“以世子(朱见濂)入家庙奉祀”,礼部商议后,决定援据孝宗时“周王故事,追封入庙”[17]。这里所说的“周王”,是指周惠王朱同镳之子周悼王朱安潢。他于成化二十三年(1487)封为世子,但未及袭爵,便于隔年以世子身份去世。为此,孝宗特下诏书:“周悼王止是世子,故后追封王爵,比与亲王实封王爵不同,其子仍授本等官职。”[16]266朝廷追封某世子的爵位,仅有其名而已,与实授的爵位有本质差异,纵使他的亲子也只能以本职奉祀,不得承袭所追封的爵位。也正因如此,在追封朱见濂为淮安王之后,并没有要求朱祐棨以朱见濂为王考,而仍称其为伯父,称朱见淀为王考,并将之写进《玉牒》。这就为此伦序关系提供可靠的律法理据。

正德八年(1513),朱祐棨又上疏,称其“生在安王卒后,未尝为嗣”[16]344,请封其生父清江王朱见淀为亲王。朝廷命王府长史勘验此事,不久其上疏朝廷说:“安王伯父之称,本诸制词,惟称清江王为王考,于义未协。”[16]344这里说的“制词”,是指由宗人府掌管的著录诸王生卒年、爵位等信息的《玉牒》。这其实是在强调,朱祐棨称朱见濂为伯父,不仅有先天的血缘宗亲基础,还有与之相当的制度保障。而唯一存在疑问的是他称朱见淀为王考,却也只是“于义未协”,而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这位长史又说:“按:礼,诸侯之子为天子后者,称于所后之天子,而不得称于所生之诸侯;别子之子为诸侯后者,称于所后之诸侯,而不得称于所生之别子。其不为人后者,子为天子而父非天子,则必追尊之诏已播于天下,乃可称其父为天子;子为诸侯而父非诸侯,则必追封之请已允于天子,乃敢称其父为诸侯。”[16]344在讨论之前必须要清楚,朱祐棨与伯父朱见濂、生父朱见淀的关系已经确定,这次商议的问题不是三者的关系,而是朱见淀能否追封亲王。这段文字旨在辨析某人继承非生父爵位的类别:一是为人后者,二是不为人后者。如果某人继承天子或侯的爵位,且为人后者,那为人后者只能称所后者为父,而不能称本生父为父。如果某人继承天子或侯的爵位,“其不为人后者”,可以追封他的生父为天子或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追封生父为天子,必须待到“诏已播于天下,乃可称其父为天子”;如果追封生父为侯,必须“请已允于天子,乃敢称其父为诸侯”。

这两套方案并没有严格的划定标准,而是按照继爵者的个人意向,做出相应的取舍。这就决定了相关案例的处理极具灵活性,而不会有僵化、教条主义的出现,也为处理者与继爵者带来极大便利。按理来说,朱祐棨称朱见濂为伯父,这就承认了他与朱见淀的父子关系,为何却又说称其生父为王考有些问题呢?主要是因为朱祐棨没有依照朝廷法定程序,上疏请允于当朝天子。如果他依照法定程序上疏奏请,便能以原有血缘身份承袭淮王爵位,并追尊其生父为淮王,也与大明典制一致。这位长史紧接着又说:“今之亲王,即古诸侯也;今之郡王,即古别子也。亲王所主祭之王考,则诸侯之祢庙也。淮王既不后于其伯,则非为人后者,欲乞以清江王追封入庙,与安王同为三世之穆,似两得之。但,今未得请,王乃以亲王之爵主祭郡王之庙,祀号为王考,是即子为诸侯而父非诸侯,请未允于天子,而辄称其父为诸侯矣;又生母赵氏未得进封,遽称国母,先居永寿官,此则其非据者。”[16]344-345这段话把诸侯和别子划定为不同的身份,而未将诸侯包含于别子之内,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宗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即不上及天子、诸侯。这种辨析基本与儒家经典契合。某亲王祢庙中受祭者肯定是他的生父,而朱祐棨“既不后于其伯,则非为人后者”,所以请求他的生父朱见淀“追封入庙”,自然合情合理。再看“但”字引出的一句话。在这句话中,这位长史指出了朱祐棨的做法有不合情理之处:一是朱祐棨没有“请允于天子”,便称生父为亲王;二是朱祐棨生母未得到朝廷封旨,便以之为国母,入居永寿宫。这一整段话是在朱祐棨称朱见淀为王考合乎礼法的前提下讲出的,表面上似乎在批评朱祐棨没有依循朝廷律例办事,实际上是在申述朱祐棨奏请的法理依据。另据“国朝定制,亲王无子,以伦序相当之侄,袭封王爵,止于主丧、理国事、奉祭祀,仍父本生郡王”[8]13a-13b。将之与前面两段话对勘,可见这位长史说的与“国朝定制”若合符契。不得不说,这位长史对朝廷典制有相当程度的把握,所言字字珠玑,足以说服世人。

但朝廷新任礼部尚书刘春却给出了与此绝异的决定。他说:“安王虽未封而卒,今已追封为王。祐棨虽生于安王卒后,今既入继亲王,则实承安王后矣。皆朝廷之命,非无所承也。乃更欲追封其本生之父,则安王封谥之命将安委乎?徒欲顾其私亲,而不知继嗣之重,事体殊戾。况安王既追封入庙,为三世之穆,清江王又欲进封则一代二穆,岂礼哉?祝号称呼,不可以制册为据。惟当以所后为称,其清江王祀事,宜令次子祐楑主之,惟王无预焉。所居官则安王妃迁入永寿宫,清江王妃退居清江府,斯礼典法令皆得矣。”[16]344他一反此前诏命,要求朱祐棨必须入嗣淮安王朱见濂,不得追封生父清江王朱见淀。刘春给出的理由是,朱见濂生前虽未袭封,此时却已经追封为淮安王,“祐棨虽生于安王卒后,今既入继亲王,则实承安王后矣”。言外之意,如果朱见濂没有追封为王,那还有商讨的余地。如今已追封为王,便与实授相同,朱祐棨要继承王位,就必须要入嗣为后。当时朝廷接受了刘春的意见,命朱祐棨入嗣朱见濂为后。

朱祐棨承袭爵位之年是正德元年(1506),距刘春为礼部尚书之年即正德八年(1513),还有八年之久。这期间朝廷承认朱祐棨“继统不继嗣”的做法是合法行为,对他不为朱见濂之后也是持肯定态度。直至刘春出任礼部尚书,“继统不继嗣”的观点才被认定为与朝廷礼制相背。此事在《明史》中也有记载:“(正德)八年(1513)代傅珪为礼部尚书。淮王祐棨、郑王祐檡皆由旁支袭封,而祐棨称其本生为考,祐檡并欲追封入庙。交城王秉杋由镇国将军嗣爵,而进其妹为县主。春皆据礼驳之,遂著为例。”[9]4886这句话的本意是在夸赞刘春“据经考礼”的行为,同时也交代了另外一件事,即“继统即继嗣”的说法是从此时才确立的。也就是说,“统嗣合一”的观点始于刘春出任礼部尚书之时,不是明初便存在的祖制。至嘉靖四年(1525),事情发生了改观。此年,淮安王妃因朱祐棨卒,奏请以朱祐棨次弟朱祐楑继位淮王。事下礼部议,“据《玉牒》,祐楑为淮康王次孙、安王次侄、清江端裕王次子、今薨淮王次弟,伦序宜及”“令祐楑管理府事”[10]1210。嘉靖八年(1529),淮王朱祐楑奏请“追封其父清江端裕王见淀为淮王,母妃赵氏为淮王妃,许之”[10]2376。至此,这件事才告一段落。

三、明代制度层面的观察

淮王爵位继承关系的处理,与大礼议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刘春所说“今既入继亲王,则实承安王后”“其清江王祀事,宜令次子祐楑主之”,与杨廷和等人在大礼议中“皇上入继大统”“宜称孝宗为皇考”“以益王第二子崇仁王厚炫继兴献王后,袭封兴王,主祀事”,以及双方强调“继嗣之重”“不得复顾其私亲”等,在遣词用字上有极相似处,不能不令人怀疑两者之间的关联。两者这般相似,主要是由于杨廷和与刘春私交甚深。两人都是四川人,有同乡之谊。更重要的是杨廷和曾想要拉刘春为援助,并力推刘春“理东阁诰敕”。为此,武宗还以杨廷和“私其乡人,切责之。廷和谢罪,乞罢,不许”[9]5033。这就说明两人在政治上是近乎“盟友”的关系,否则也不会拉拢对方作为己助。不仅如此,杨廷和还专门为他赋一首诗名为《赠刘春刘台》,赞誉他说:“君家兄弟好文章,经学渊源有义方。夺锦两刊乡试录,凌云双立解元坊。大苏气节古来少,小宋才名天下香。从此圣朝添故事,巴山草木也生光。”[18]这些都说明两人绝非一般性质的同僚关系,更是非常亲切的僚友。杨廷和如此推崇刘春的经学,那刘春在正德八年(1513)所上的奏疏,个中详情杨廷和必定知晓。如此,便很好理解为何杨廷和等人处理大礼议,与刘春处理淮王爵位继承关系,几乎如出一辙了。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杨廷和等人对大礼议的处理,实际是对刘春对淮王爵位处理的依循。

循着这个逻辑,朱祐棨乃至世宗维持原有的血缘身份是否合乎礼法,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刘春的意见是否“著为例”。从律例角度讲,如果他的意见确实“著为例”,即使刘春的处理办法是违犯法度的,那在新例出现之前朝廷必须要以此例为准。杨廷和等人要求世宗入考孝宗或武宗,便是依例行事,自然合乎朝廷典制。但关键是他的意见没成为朝廷新例。据现有的史料,除了《明史·刘春传》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这一情况,相反一些文献中却有它的反面例证,如嘉靖元年(1522)对秦郡王爵位继承关系的处理。成化十一年(1475),秦保安庄简王朱公炼去世,郡王爵位由其嫡长子朱诚潢继承,而朱诚潢薨于弘治八年(1495),且无子嗣。郡王爵位由其弟朱诚渌承袭,但朱诚渌又在弘治十四年(1501)去世,也无子嗣,以致爵位再传至其弟朱诚漖。及朱诚漖去世后,其子朱秉栈于嘉靖元年(1522)上疏,请袭王爵。如果刘春的意见被定为新例,那礼部所援引的应是此例,但实际上礼部引据的却是正德五年(1510)“武宗皇帝圣旨:封爵重事,今后郡王无庶子,止许亲支以本职奉祀,不许冒请袭封”,拒绝了朱秉栈的疏请,并言责“该府辅导官不能以礼谏阻,请治罪如例”[10]416。这里所说的“治罪如例”之例,也不是当时新例,而是重申弘治时藩王袭爵旧例[17]258。也就是说,这两起宗藩袭爵案例的处理,都是依循弘治旧例,而刘春的意见没有“著为例”,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

此外,从丘濬的话中也可以得到些许印证。他说:“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绝则不为立继,盖古礼也。”又举《大明令》“无子立嗣”条,指出此中律文“皆谓其人生前立嗣也,无有死后追立之文”[19]。据丘濬的解读,大明律法中藩王若无嫡庶子,所选立的爵位后继者,须是某王生前指定,而没有待其死后追立某人为其后的情况。若以此类推,便可知张璁所谓“孝宗宾天之日,我皇上犹未之诞生也,是孝宗固未尝以后托也;武宗宾天之日,我皇上在潜邸也,是武宗又未尝托为谁后也”[20]是朝廷典制层面的理据。换句话说,世宗入继大统,则须维持孝宗之侄、武宗堂弟、兴献王之子的身份,而不能追立世宗为孝宗或武宗之后。

实际上,孝宗圣旨讲得很清楚,某世子追封的爵位与实际授予的爵位绝不相同,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前者不可被亲生子嗣继承,且其本人也不可进入祖庙,而后者却是可以的。既然追封的爵位连亲生子嗣都不能继承,那更不会出现过继从子为后的情况。也就是说,据弘治故事,朝廷即使追封朱见濂为王,相对于实授而言,也只是虚爵而不附带子嗣袭爵和本人入庙等相关权利。但要提一点,绝不可以据“周王故事”逆推,某人爵位实授允许亲生子嗣承袭,便推出存在允许从子过继此人为子的情况。引“周王故事”要辨析的是能否入庙的问题,不是能否过继某人为子嗣的问题。况且,前面长史的话的讨论,已经知道当时存在为人后和不为人后的灵活选择,不存在教条式的过继原则;且辨析了朱祐棨称朱见濂为伯父,称朱见淀为王考,合乎大明律法。这层逻辑关系必须辨析清楚。

即使退一步讲,若仅在淮王爵位的处理上说,刘春的意见并没有切实地解决问题,反倒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了。朱见濂虽是嫡长子,却没有继承爵位而去世,嫡次子朱见淀早被封为清江王。淮康王去世,必然带来爵位的空缺。如果朱见濂未卒,而朱祐棨和朱祐楑又是清江王之子,依照明代典制,朱祐棨是清江王的直接继承人,朱祐楑则需要外封为镇国将军。但如今朱见濂去世,这时只要依照《祖训》中“兄终弟及”条文,要求朱见淀继承便可。而朱见淀未继承爵位而卒,爵位继承权自然由淮康王的嫡长孙、朱见淀的嫡长子继承。这是很自然的继承关系,完全没必要如刘春那样节外生枝。如果依照刘春的意见,则与宗法制度相违背。依照“统嗣合一”的逻辑,宗法中大宗绝嗣,小宗有承重的义务,且选取小宗中某个庶子继承大宗宗子之位,而小宗嫡长子以外的嫡子则不可以承重大宗。不过,宗法原则也不是如此绝对,在大宗绝嗣而小宗无庶子的情况下,小宗嫡子才可以承重大宗。这样的话,承袭淮王爵位的应是次子朱祐楑,不是长子朱祐棨,而刘春的意见也就无法成立。所以说,这个案例的处理不能看作刘春个人的失败,更是体现了解“兄终弟及”为同产与朝廷典制、宗法原则无法调和的矛盾。不仅是刘春也包括依循其观点的杨廷和,其所坚持的观点是很难说服天下人的。但杨廷和一方在处理世宗与孝宗及生父兴献王之间关系时,却置朝廷典制于不顾,而遵用不具普遍法律效力的刘春的案例,这都足以说明杨廷和一方的议礼观点都无法从逻辑上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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